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知识领域内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受到严格保护。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的详细介绍:1.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销售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的行为。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犯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向权利人道歉。
此外,还需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利益、合理费用等。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侵权者获得的利益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4.行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刑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满足一定的侵权行为标准和损害结果。
6.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程序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途径。
7.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建议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权利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注册知识产权,签订保密协议等。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侵权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

一、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其复杂性,很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方面的争议。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对损失和利润的直接评估和确定的指导原则和准绳。
它是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者的行为和侵权情况,对损失和利润进行合理估计的标准。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和公正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和问题1.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权证据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导致评估难度大;二是赔偿额度不确定,往往引发争议;三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各行业标准不一致。
2.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中,主要由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确定。
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有一定的规定,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侵权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度。
四、改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改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多,对于侵犯方和被侵犯方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和法律压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障创新和创造的活力,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概念、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来探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标准。
一、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概念及意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是指当他人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害等,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保障创新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制度则是保护这一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赔偿制度,可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利润减少等。
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需要考虑被侵权方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计算方法通常采用通过比较法、市场销售价值法、以及利润法等手段来确定。
(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
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广告宣传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减弱、品牌价值下降等。
依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市场调研、专业评估等方式来进行计算。
(三)惩罚性赔偿在严重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可以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旨在起到震慑作用,迫使侵权方认识到严重性和不法所带来的后果。
其计算方法一般包括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合理利润倍数等因素。
三、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案例分析(一)著作权侵权案例曲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了一本某作家的畅销图书的盗版复制品。
法院判决曲某赔偿原作者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给予5倍的利润惩罚性赔偿,作为对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惩罚。
最终,曲某需要向原作者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经注册的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不得⾮法侵犯他⼈的注册专利,如果侵犯注册专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和计算⽅法是什么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效裁判⽂书等⽅式执⾏,产⽣的费⽤由⾏为⼈负担。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法计算:(⼀)以专利权⼈因侵权⾏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因侵权⼈的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的实际经济损失。
(⼆)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法是:侵权⼈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他⼈专利⽅法⽣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法,⼈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
当事⼈双⽅商定⽤其他计算⽅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民法院可予准许。
专利侵权赔偿计算⽅式⾼院规定第⼆⼗条第三款:“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般按照侵权⼈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原权利人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实际损失赔偿、侵权利益获取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这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采用权利人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需通过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支持。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是指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举个例子,当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某个产品,其销售额就是非法获取的利益。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需特别关注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和侵权利益获取的金额,但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灵活,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中,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权利人可以通过比较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
同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品的替代品可行性等。
2.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销售额、盈利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确定侵权利益的数额。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等。
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

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赔偿问题日益凸显。
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原创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创新动力和社会秩序。
为了规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本文将针对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与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二、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的判例法来确定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害赔偿金;难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赔偿金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损害赔偿金。
根据该法规定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采用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 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间接经济损失,可以采用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间接经济损失 = 直接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罚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损失。
3. 利润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利润损失,可以采用利润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利润损失= 有效销售成本 + 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合理权利利息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合理权利利息,可以采用合理权利利息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合理权利利息 = 公式参数A × 公式参数B / 公式参数C。
其中,公式参数A代表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式参数B代表侵权行为的时间长度,公式参数C代表国家规定的利息率。
5.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受到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惩罚性赔偿金 =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 惩罚倍数。
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侵权赔偿的计算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有效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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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本文介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赔偿。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
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
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审判实践中还适用的计算方法除上述规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
这些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和经验,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显然包括了赔偿的其他问题,如赔偿范围、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等。
概括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除去当事人自愿达成按照其他方法计算赔偿额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主要从三个方面掌握: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损害赔偿计算的中心。
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脱离实际损失或者损害事实而单独存在,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之所以是中心,就在于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构成的首要条件。
法律即使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额标准的制定依然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和依托,然后再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侵权状况等诸多因素来决定。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受害人提出,并举证证明。
因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了解自己损失的情况,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开始一定法律程序。
对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不承担对原告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
即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也不会转移为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作为原告提出的实际损失证明,经过法庭质证、辩论后,查证属实的予以认定,不属实或部分不属实的,不予认定或部分不予认定。
对于虽有侵权行为但没有实际损失的,应当适用停止侵权等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应当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对于有最低赔偿额规定的,方可予以不问实际损失按照最低赔偿额予以赔偿。
概括起来,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有关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标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
如专利权的转让费、使用费,著作权的稿酬、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费,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技术秘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等。
据一位德国知识产权专家介绍,德国的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时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权利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进行赔偿,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洁、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法。
(二)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三)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
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四)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
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
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六)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七)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
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八)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三、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赔偿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掌握以下要点:(一)知识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
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
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与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等因素斟酌确定。
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职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誉状况、经济状况等。
这些情况通常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结果有一定联系。
侵权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具体情节、认错态度、经济负担能力等。
四、结论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应当根据损害赔偿的几个原则,结合每起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法官集体,以及参与对具体案件处理并作出司法决策的法官或法官集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公正与正义,努力作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指导思想贯彻案件处理的始终。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是法官根据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确定或确立的法律和法学原则,法官的法律意识以及丰富的审判经验等,在透彻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超强度思维的科学、精细的工作。
不能设想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计算方法,简单得就像套用数学数表。
此种设想实际上是否定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为了作好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工作,在审判中除应注意收集、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范围、数额等方面的陈述、证据材料外,还要作好一些准备工作。
如对权利人提出的因侵权造成的经济盈亏、财产损失情况及侵权人侵权所得、收入和利润等情况的审计、鉴定工作;对作为争议标的知识产权整体或某部分权利进行必要的专业评估和估价;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行业在正常情况下,对所争议知识产权的使用费、转让费、报酬和单位价格等标准的规定和惯例行情等等。
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建议在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应补充关于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部赔偿、法定标准赔偿、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和有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原则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法定赔偿额的条款,以使我国立法和司法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还应当强调在重视适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适用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有关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和实体、程序上的一些司法措施。
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这几项责任形式对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或将侵权消除在萌芽阶段具有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的规定,这三项责任形式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视案情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得到了德国有关知识产权专家的肯定。
迪兹教授认为,当法官运用知识产权使用费作为赔偿标准时,有人可能会提出赔偿是否过轻,如果合法使用不也是支付使用费吗?但是要考虑到与此赔偿并用的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的后果,往往会造成侵权者已进行的资金、设备和人力等投资的经济损失。
因而,运用权利使用费的赔偿也是适当的。
关于一些司法措施主要是指对从事非法活动财物和非法所得的收缴,以及诉讼程序上的证据保全和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这些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作赘述。
引自德国知识产权法专家迪兹在国家版权局的一次讲演,大意如此。
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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