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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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

2021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

2021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通用5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预案的目的为切实抓好我镇食品安全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的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全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镇辖区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条组织机构(一)镇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镇长)副组长:(副镇长)成员:各村(社区)主任。

(二)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四条职责分工(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向镇食安办及时上报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3、组织公安、工商、卫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创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处置安全重大事故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质、经费等保障机制。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1、协调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抓好辖区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

2、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抓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等工作。

3、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医疗救护和患者转送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报告第五条监测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食品监测系统,对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行为实行重点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

第六条责任报告人与报告程序(一)责任报告人:辖区内所有公民。

(二)报告程序:凡发现食品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上报镇政府办公室。

第四章信息报告与发布第七条按照相关文件及精神,信息报告与发布统一一口径,正面安全,防止炒作,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重大食品事故由区政府发布。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八条建立健全高效的组织保障系统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准备,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生产销售加工企业,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出发,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映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上做好应对准备。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安全生产

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1、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

食品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采取公开、透明、公平的方式,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水平,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民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各方面监督管理参与者依法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坚持风险分类、逐级管理,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保证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国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履行监督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二章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的风险。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追溯、检测、风险防控等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可追溯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者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明示或者标识中,标明真实和准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检验,不使用变质、变味、过期食品。

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非餐饮单位食堂

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非餐饮单位食堂

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非餐饮单位食堂以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非餐饮单位食堂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中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非餐饮单位食堂的安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进行详细阐述。

非餐饮单位食堂主要指的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场所内的食堂,其不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要经营目的。

这类食堂的存在是为了方便员工或者会员在工作或者学习期间就餐,因此其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餐饮单位食堂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食堂的设计、施工、装修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就要求食堂的建设方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从源头上确保食堂的安全性。

食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这就需要食堂管理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只有通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食堂的正常运行。

第三,食堂应当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食堂管理方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严格控制食品采购、加工、储存和供应的过程,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做好食品安全记录和追溯工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查找和解决提供依据。

第四,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卫生知识,能够有效地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他们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的最新动态,指导员工正确操作,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投诉。

第五,食堂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这是为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事故的发生,保障食堂的安全。

第六,食堂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一、总则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要求1.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5)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过程控制、原料采购、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三、生产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关键环节包括:(1)原料验收;(2)生产加工;(3)包装;(4)贮存;(5)运输;(6)销售。

2.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四、原料采购与验收1.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原料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查验原料的合格证明文件;(2)检查原料的外观、气味、滋味等;(3)对原料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4)验收合格的原料应当有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数量、验收日期、验收人员等。

五、食品检验与监测1.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料检验;(2)过程检验;(3)成品检验;(4)卫生监测。

3.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食品贮存与运输1.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2. 食品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2)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3)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食品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食品质量。

未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第一责任安全生产

未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第一责任安全生产

未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第一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多少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未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第一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一条: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怎么处罚请查阅我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至95条罚则内容: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定依据(一)1、对食品经营者合法资格检查和处罚规定。

A、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B、《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A、《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安排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B、《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五例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五例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五例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随着全球贸易和食品供应链的日益密切,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带来了巨大威胁。

本文将介绍五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帮助读者更加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严峻性。

1.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爆发了一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波及面广,威胁巨大。

该事件涉及到一批奶粉制造商在生产中掺入了三聚氰胺,用于提高奶粉的蛋白质含量指标。

然而,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毒物质,长期摄入会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

尤其对婴幼儿来说,更是生命的威胁。

该事件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尿毒症,数百名婴儿不幸死亡。

2. 马铃薯煎饼王事件2014年,中国河南省封丘县发生了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大规模食物中毒的事件,被称为“马铃薯煎饼王事件”。

该事件涉及一家小吃店使用泡过农药的马铃薯制作煎饼,导致上百名消费者中毒。

受感染的人们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部分严重者甚至需要住院治疗。

此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反弹,并成为整顿小吃行业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导火索。

3. 沙门氏菌污染鸡蛋事件2017年,欧洲多个国家爆发了一起严重的沙门氏菌污染鸡蛋事件。

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摄入含有沙门氏菌的食物会导致肠道感染和中毒。

此次事件中,一家荷兰鸡蛋养殖商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含有沙门氏菌的农药,导致该批次鸡蛋被污染。

这些鸡蛋被分销到多个欧洲国家,并被广泛销售,引发了广泛的食品安全恐慌和消费者的担忧。

4. 大豆油假冒事件2013年,中国江苏省镇江市发生了一起大豆油假冒事件。

一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小作坊使用劣质大豆制作假冒品牌的大豆油并进行销售。

这批假冒大豆油中掺入了工业柴油和添加剂,远远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要求。

假冒大豆油的生产和销售规模巨大,涉及市场众多,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5. 食品添加剂超标事件2019年,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一起食品添加剂超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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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事故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我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文将结合这部法律,详细介绍食品安全事故的形成原因、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法律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形成原因。

食品安全事故往往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一是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

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次充好,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害物质,乃至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从而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监管不力。

有些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疏于履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不足,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使得一些食品生产企业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管,从而滋生了食品安全事故。

三是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有限,很难鉴别食品是否合格,使得一些食品企业的不法行为得以获得市场认可,助长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

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导致人们的健康受损甚至死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其次,食品安全事故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当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时,人们对于食品的信任度会大幅下降,社会秩序可能会发生变动,给社会带来紧张不安,从而影响国家的发展稳定。

再次,食品安全事故还会导致国际形象受损。

当国内频繁出现食品安全事
故时,国际社会对我国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会发出质疑,这对国家形象和对外贸易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面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严峻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规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其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定期抽检,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

再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调查,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总体来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仍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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