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3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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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32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放开,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3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原省定或委托市物价局制定的招标文件收费一并放开,招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附件.doc
——结束——。
闽监管协【2015】13号文监理收费标准

闽监管协【2015】13号文监理收费标准闽监管协[2015]13号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3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办财[2015]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监理行业实际,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就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放开后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省协会对福建省工程监理收费进行调研、分析、测算和论证,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综合考虑了工程项目的专业、复杂程度、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人员配备、工资增长等因素。
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可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概算编制,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单位合理确定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并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有计费额法和人工综合单价法两种计算方式。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或合同双方意愿,监理服务收费可按计费额法,也可按人工综合单价法。
三、监理服务期不同于监理责任期。
一般情况下,施工监理服务期应当等于施工合同工期。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工期或监理服务早于施工开工时间的,除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费之外,委托人还应额外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酬金。
四、以下情形委托人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1、根据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收费,实行“优质优价”。
委托人提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工程质量优质工程等目标或其它较高服务质量要求的,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发改价格[2015]2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404ddf49649b6648d747d0.png)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6acfb8360cba1aa811da8c.png)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201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专家论证,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见附录),现予发布,既可作为会员单位自律的依据,也可为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在编制概算和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抄送:湖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录: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1、总则1.1根据《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而监理的取费则是监理合同的核心条款,因此应当制定《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
1.2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
1.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体现了现阶段监理服务价值与价格的基本一致。
1.4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1.5《规则》适用于在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概算的编制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及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2015)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201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部门:根据XXX《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XXX《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2015】5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见附录),现予发布。
该规则既可作为会员单位自律的依据,也可为相关部门和行业在编制概算和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XXX抄送:X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录: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1、总则1.1 根据《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因此,制定《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是必要的,而监理的取费则是监理合同的核心条款。
1.2 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
1.3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体现了现阶段监理服务价值与价格的基本一致。
1.4 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1.5 《规则》适用于在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概算的编制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及标准。
1.6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该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期刊名称】《建筑设计管理》【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1页(P40-40)【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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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
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承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承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手艺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代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代价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代价等,并在相干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合作,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增强对本行业相干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美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布、公平的市场合作环境,指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订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系统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期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
充裕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增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点。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代价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代价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本钱,以及串通涨价、代价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XXX
2015年2月11日
XXX关于放开
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5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肉体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合作情况,经商XXX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