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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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价综发[2013]5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5.24【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3〕54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2.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5月24日附件1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登记证》。

需要申领《登记证》的服务项目,通过《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确定。

第四条《登记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式样并印制,分正本和副本,副本用于年审和其它用途。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核发《登记证》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省属驻济经营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和省派驻省内其他市的经营者,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他经营者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核发。

第六条《登记证》实行一点一证。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2006年5月17日)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附: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三)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应当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执行。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关于全面整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2001年9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

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经鲁价格二发〔2017〕53号文件延期后,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鲁价格二发〔2016〕38号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

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1.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鲁价调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95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非典”疫情防治工作,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特通知如下:一、对按各种药方所配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省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按各种药方配制的中药,每副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2元。

二、凡在本省销售的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销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机涨价、哄抬物价。

三、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2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

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必须向省物价局申报。

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2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资源、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以后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鲁价调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3号2006年6月1日)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为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之规定,从本目录公布之日起,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制定没有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山东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要时,经省物价局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和《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变动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成本监审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规范相应工作制度,切实维护成本监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五、本目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局2004年8年5日公布的《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品名│监审内容│ 监审形式及时限│监审机构│备注││号││││││├─┼──┼─────────────┼────────┼────────┼─────┤│1 │专营│省定食盐出厂、批发、零售价│定调价监审│省成本监审机构││││商品│定价成本;工业用盐供应基准│││││││价定价成本││││├─┼──┼─────────────┼────────┼────────┼─────┤│2 │工程│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定调价监审│省、市、县按价格││││供水│││管理权限分级监审││├─┼──┼─────────────┼────────┼────────┼─────┤│3 │部分│天然气│省管天然气定价成│定调价监审│省成本监审│││ 能││本││机构│├─┼──┼─────────────┼────────┼────────┼─────┤││ 源│电力│省定价电厂上网电│定调价监审│省成本监审│││││价定价成本││机构│├─┼──┼─────────────┼────────┼────────┼─────┤│4 │交通│地方管铁路运价定价成本│定调价监审│ 省成本监审机构││││运输│││││├─┼──┼─────────────┼────────┼────────┼─────┤│││汽车客运基本运价定价成本│定调价监审│ 省成本监审机构││├─┼──┼─────────────┼────────┼────────┼─────┤│││省内收费路、桥、隧道通行费│定调价监审│ 省成本监审机构│││││定价成本││││├─┼──┼─────────────┼────────┼────────┼─────┤│5 │教育│公办大中专学历教育(含中外│定调价监审;定期│ 省成本监审机构│││││合作办学)学费、学生公寓收│监审每三年一次││││││费定价成本││││├─┼──┼─────────────┼────────┼────────┼─────┤│││公办高中教育学费、住宿费定│定调价监审;定期│省、市按价格管理│││││价成本│监审每三年一次│权限分级监审││├─┼──┼─────────────┼────────┼────────┼─────┤│6 │公用│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定价成│定调价监审;定期│市成本监审│││事业││本│ 监审每三年一次│机构│├─┼──┼─────────────┼────────┼────────┼─────┤│││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定价成本│定调价监审;定期│市、县按价││││││ 监审每三年一次│格管理权限│││││││ 分级监审│├─┼──┼─────────────┼────────┼────────┼─────┤││││污水处理定价及运│定期监审每年一次│市成本监审│││││行成本││机构│├─┼──┼─────────────┼────────┼────────┼─────┤│││供热│销售价格定价成本│定调价监审;定期│市、县按价││││││ 监审每二年一次│格管理权限│││││││ 分级监审│├─┼──┼─────────────┼────────┼────────┼─────┤│││城市燃气│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定调价监审;定期│市、县按价│││││定价成本│ 监审每二年一次│格管理权限│││││││ 分级监审│├─┼──┼─────────────┼────────┼────────┼─────┤│││城市交通│城市公交(含轮渡│定调价监审│市、县按价│││││、客船)票价、出││格管理权限│││││租车租费、停(看││ 分级监审│││││)车费定价成本│││├─┼──┼─────────────┼────────┼────────┼─────┤│││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费定价成│定调价监审;定期│市、县按价│││││本│ 监审每三年一次│格管理权限│││││││ 分级监审│├─┼──┼─────────────┼────────┼────────┼─────┤│7 │医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定调价监审;定期│省、市按价格管理││││服务│务、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 监审每三年一次│权限分级监审││││及药│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 品│目定价成本││││├─┼──┼─────────────┼────────┼────────┼─────┤│││部分药品及医院自制剂零售价│定调价监审│省、市按价格管理│││││格定价成本││权限分级监审││├─┼──┼─────────────┼────────┼────────┼─────┤│8 │重要│││省、市、县按价格││││专业│││管理权限分级监审││││服务│││││├─┼──┼─────────────┼────────┼────────┼─────┤│││部分重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成│定调价监审││││││本││││├─┼──┼─────────────┼────────┼────────┼─────┤│││殡葬服务定价成本│定调价监审│省、市按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监审││├─┼──┼─────────────┼────────┼────────┼─────┤│││重要市场交易服务定价成本│定调价监审│省、市、县按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监审││├─┼──┼─────────────┼────────┼────────┼─────┤│9 │部分│住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定│定调价监审│市、县按价│││房地││价成本││格管理权限│││ 产││││ 分级监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调价监审;定期│市、县按价│││││定价成本│ 监审每三年一次│格管理权限│││││││ 分级监审│├─┼──┼─────────────┼────────┼────────┼─────┤│10│游览│门票、索(滑)道、车船票定│定调价监审│省、市、县按价格││││参观│价成本││管理权限分级监审││││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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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7.15
•【字号】鲁价综发[2014]99号
•【施行日期】2014.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4〕99号)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种子桑蚕茧和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精神,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桑蚕茧、两碱(纯碱、烧碱)外工业用盐价格,7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放开价格同步加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要加强对相关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销售(收购)价格等内容。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和经纪服务收费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测。

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密切跟踪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科学分析判断相关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波动要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上报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要积极组织开展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价格举报,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以及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依法打击凭借市场优势地位或行政权力垄断价格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价格权益。

在放开价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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