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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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14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14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14(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些可以成立?( )(分数:2.00)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B.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C.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D.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解析:解析:B项错误。

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下列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中。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哪几项?( )(分数:2.00)A.某律师事务所为感谢常年的老客户,向其赠送一批《阿凡达》电影票√B.某全国知名律师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以自己的名字命名√C.某高校教授兼职律师向当事人表示受案法院的法官都是自己的学生D.向当事人暗示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非知名法学院,水平有限解析: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制度。

4.下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行为符合关于律师执业推广的相关规范?( )(分数:2.00)A.赵律师以授课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B.王律师以其个人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律师广告,并且注明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定价目录》已经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2020年3月13日中央定价目录注: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2.本目录不包括地方定价项目,地方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由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

燃煤发电电价机制以及核电等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暂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4.海上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储气设施购销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以及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其他国产陆上管道天然气和 2014 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视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和省委减税降费专题会议精神,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从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协议出让土地矿产、协议转让土地矿产、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二、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平均降幅30%,具体收费标准另文发布。

三、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相关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五、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璧发改[ 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璧发改[2015]1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渝价[2014]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渝价[2014]390号)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21日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服务价格的通知渝价[2014]39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放开部分服务价格定价管理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定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经2016年12⽉30⽇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各地贯彻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附件:《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云南省律师协会2017年1⽉13⽇附件: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业指引标准(经2016年12⽉30⽇云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实际,针对实⾏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业指引标准。

第⼆条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协商确定。

本指引标准供本省⾏政区域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考使⽤。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式。

(⼀)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在⼀定期限内提供⽇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式。

计件收费⼀般适⽤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作量、⼯作内容确定费⽤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定⽐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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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2.17
•【文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
•【施行日期】2014.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服务贸易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

(六)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尽快放开相关服务价格,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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