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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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经济方面: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政治方面: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是同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适应的。

它是我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三、文化方面:
我国的文化基本制度是以建设“四有”公民为目标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整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整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全、少主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也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其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简述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简述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是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二者都属于民主政治范畴,都是我国民主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组织形式,都是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根本政治制度处于决定性地位,其决定权具有法律效应;而基本政治制度没有决定权,其影响力也不具有法律效应。

我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中国的政治制度基本上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根据宪法规定,中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机关,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其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特色之一。

中国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可以合法参与政治权力的管理。

政治协商是政治决策的重要方式,各党派之间进行协商、各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决策,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实现多方共治。

第三,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保护和发展各民族的权益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项核心任务。

根据宪法规定,民族地区享有自治权,有自治机关管理地方事务,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

通过自治制度,各民族的文化、语言、风俗习惯得到保护和发展,实现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最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代表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基层事务,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广大群众能够直接参与政治管理和决策,实现了基层民主的落地。

总之,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凝聚了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

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治制度安排,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该制度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政府组织形式、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和规范。

本文将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点、构成要素、民主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提升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一特点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民主和宪法优先原则。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确保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党的领导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基础上的,确保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实现。

其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以及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形成了统一战线的政治格局。

政治协商机构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各方代表提供了平等和充分发言,民主协商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了集体智慧和多方利益协调的作用。

第三,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

依法治国体现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旨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高级形式,包括广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民主制度,确保了人民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实现。

最后,宪法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法治的统一。

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构成要素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党的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法治制度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以下哪些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以下哪些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以下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当前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什么?这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意义何在?当前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由四大基本制度组成,它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最根本最重要的作用,从制度安排角度,产生了一府三院,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权利最高,有权监督这些国家权利机关。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具体表现在5各方面:(1)重新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当中的根本政治地位;(2)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从而使全国人大能够经常性的发挥作用,在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同时,也设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从而提高了人民代表的专职性;(3)不断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建设,确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人员不可兼职的原则;(4)调整并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和过程;(5)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和职权不断得到完善;(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群众的参政议政机构。

(1)多党合作是中国独特的政治制度;(2)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唯一的执政党;(3)民主党派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参与执政的;(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更不是反对党的关系,而是合作的关系;它有三个重要的意义:(1)加强党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领导地位,执政基础;(2)实现党,国家和社会的合作共治,保证了社会在多元分化的基础上的有机统一;(3)实现了多元而有序的政治参与,保持了政治稳定;(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

它的优越性在于:(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四)基层民主制度是由村民自治和居民委员会制度组成,它的意义是:(1)开启了通向新乡村秩序的大门,民众与一点一滴当中得到了民主的训练,村民选举是亿万农民的培训班,发挥了政治社会化的性能;(2)是中国培养现代公民社会,重构市场经济,实现基层稳定的基石;(3)乡村民主制度的出现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个缓冲带,避免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对立,减少了政治的不稳定;(4)乡村民主正成为日益推动中国整体的民主化进程的力量,乡村民主制度一经产生便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履行的许多不可替代的功能使得下级政府的统治更具民众基础;。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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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什么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的特定用语,理解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理解中国政治生活的前提。

了解了这些制度,便能读懂:中国共产党领导、“两会”、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选举等一系列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热门词汇或关键词。

中国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与国会(美国)、杜马(俄罗斯)、议会(英国)的不同在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其权力和地位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镇、村)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监督国家机关中国国家领导人是怎样选举产生的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

候选人条件: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

提名候选人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名单必须经各代表团讨论、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主席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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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一、二、政府的界定广义: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所有国家机构的总称。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国家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际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的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三、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1、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布的超过两届。

3、国务院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但行政首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可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体育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安全按生产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宗教事务局等)、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台办、新闻办、法制办、侨办、港澳办、研究室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等)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即省长(主席、市长)、市长(州长)、县长(市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政府行政首长均由人大选举产生。

1、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要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编制、财务等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局。

3、实行省级政府垂直的有: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4、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政府工作部门下设的下属机构称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

其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他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并在管理效力上与派出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同。

第二章公共行政一、公共行政的含义公共行政就是指公共行政组织依法行使权力,对国家事物、自身事物和社会公共事物进行有效管理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主要包含四个方面:1、公共行政组织是公共行政活动的主体;2、社会公共事务是公共行政活动的主要客体;3、公共行政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中,运用公共权力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实现维护政治统治的根本目的;4、公共行政活动应遵循法制原则、民主原则、服务原则、绩效原则。

二、公共行政的主体1、概念: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

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

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新的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

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

3、公共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4、分类:从名义上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和具体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权力是通过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规定之下的政府内部授权获得;行政首长,各国政府行政机关通常行使首长负责制因而,行政首长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都是公共行政权力的一种主体,行政首长可以分为四类,分为政府首脑、政府首脑以下的高级政务类行政首长(各职能部门部长)、政务首长以下的各级常务首长、由宪法和有关法律所特别授权的一部分官员,主要是指主持人事行政事项的少数首长。

政府普通公务员。

5、公共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特征职权和职责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全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啊形式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特征:第一,公共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第二,公共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第三,公共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组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公共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公共行政的客体1、概念:即公共行政的对象,也就是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地方事务、公民事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系构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包括经济类公共产品,政治类公共产品,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2、客体分类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

特别是政府通过行使公共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由此与社会生活中的几乎一切行为主体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所谓社会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格和地位、且有一定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团体、社会组织。

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影响乃至决定他们社会生存条件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概括的说分为以下六点:第一,经济性组织,包括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科技业和其他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政府与其关系表现为利率、税收、正当开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人身保障等。

执照、许可证等申请、登记、备案、审批制度、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拘捕等惩罚制度,是政府对经济性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经常性方式第二,社会性组织,包括教会、社区团体等一切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一般来说政府对它们的公共行政管理以不妨碍他人、不危害社会和公众、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行政管理法规为限度。

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是政府对其管理的主要方式第三,政治性组织,包括政党和一切以政权或政治性权力为目的的组织。

政府对他们的行政管理主要四依据法律促使他们按照政治竞争的规则开展政治活动,防止和制止他们颠覆国家的政治企图。

登记制度和检查制度通常也适用于政治性组织第四,科教文组织,包括学校、科学研究单位和各种文化团体。

政府在多数情况下对这类组织予以支持、财政资助和提供各种便利,但同时要求他们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在必要时,也可能对其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第五,新闻性组织,包括报社、新闻社、电台、电视台等一切新闻传播媒介组织。

政府对他们的公共行政管理也以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为限度。

新闻性组织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因为政府本身是新闻监督的主要对象之一。

在实际过程中,新闻传播的合法性,也常常是分歧最大的领域之一第六,公民,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最大量的行为对象。

管理的原则仍然是依据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法规、其最基本的标准是:履行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比如,缴纳税金、服兵役等;遵守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比如,不妨碍公共道德和他人私生活等。

在对公民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方面,政府可能采用的行政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四、公共行政的职能公共行政职能,一般称为行政职能或政府职能,它是政府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切公共行政活动的依据1、概念: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作为i国家公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和应起到的作用。

2、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既有区别又有统一)第一,本质上一致。

国家职能是国家活动的总体方向,(反应国家的阶级属性和本质要求)他决定政府活动基本方向、根本任务、主要作用。

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实施和国家本质的外在表现,侧重揭示政府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等有形方面第二,国家职能包括政府职能,一方面,统治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意志,既要经由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国家意志,也要通过政府来执行国家意志。

国家履行职能的权力功能是制定法律,而政府履行职能的权利功能是执行法律。

这是政府从属于国家的本质原因。

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起承担着共同的职责,如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持社会秩序等。

但他们的职能范围和职能方式各有不同,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能,它以国家的立法职能为依据,以司法职能为后盾,并受二者监督。

从国家职能与政府职能的区别来看,一方面,国家职能是由一国的阶级属性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固定不变的;而政府职能主要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必然要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做适应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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