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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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辖区内各项维修、改造工程建设规范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厂内从事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承包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改、扩的维修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审批制度第四条在厂辖区内从事维修、改造项目活动的工程承包方,应取得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相应岗位证书(如电工等特种工上岗证,项目经理证等)。

第五条从事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

第六条凡属本厂权限内的修理、改造招标工程,均由厂企业规划部卖力完成编制相关工程的预算。

第七条各项修理、改造工程开工审批应具有下列条件:(一)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 1 -(二)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方确定并已签订合同;(三)法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经督查部门查实,报厂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维修、改造项目报批管理及流程第八条一切突发应急修理项目,本着及时消除隐患、及时止损修复的原则,遵循口头逐级请示,事后补充程序的方法,由市场综合办理部卖力牵头安排,厂比价小组参与,第一时间安排现场处置。

第九条3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市场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价格由比价小组参与制定,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维修费用经市场综合管理部、比价小组、验收小组三部门会签、厂领导审批后,由市场综合管理部协调人力资源部及财务管理中心,合理处置。

市场综合管理部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小型维修项目金额(含生活区和市场区在内)须控制在7000元之内。

第十条3000元以上、至修理、改造资金到达须向集团报批标准的项目,由所涉工程的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并报经党政联席会议赞成,由企业规划部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市场综合办理部召集不少于3家承包方,经比价小组采取比价方式,围绕工程质量等要求与工程预算确定的项目承包方、工程价款,再报分管厂带领、主管带领批准后,由企业规划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并卖力构造、监督项目承包方施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技改、大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技改、大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明确建设工程的责任,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公司技改、大修、新建项目工程施工的所有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公司各项目部是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工程设备部是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工程设备部将按有关规定对本规定的实施和各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工程设备部职责1、负责对公司项目的统一管理,对项目部业绩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负责承包单位技术资质审查及技术协议的签订审批。

3、负责项目零星工程(含大修、检修)的施工委托、设计委托(施工费10万元以下)。

4、选择施工单位要综合对比,按汇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按图纸、无图的按工程量清单签证,按现行工程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设计变更单、技术联系单的审核及工程量变更的确认工作。

5、参与公司采购部组织的技改、大修项目选定施工单位、制造单位招评标工作。

6、负责组织公司级技改例会的召开,跟踪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实施考核。

7、负责项目部申报工程材料、设备计划的审批。

8、负责项目期间各职能部门协调及影响因素的考核。

9、负责项目部月度及竣工奖惩的呈报、分配及发放。

10、负责协助项目部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图纸、资料的归档工作。

11、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处理、整改,并对相关单位及施工方做出处理意见。

13、负责监理单位的联络、协议签订及监理过程管理。

14、负责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物资、车辆进出厂登记手续的审批。

15、负责工程预决算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机构设置及职责(一)项目经理部1、成员:项目经理:由公司领导任命。

现场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提名,工程设备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

工程设备部专业工程师担任各项目副经理。

较大项目可由项目单位配备一人共同担任。

组员:由项目经理呈报,工程设备部审批,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7-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cfg/fdcgl/t20051020_2037.htm•【全文】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2022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2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22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工程管理健康开展,标准建设工程工程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工程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工程管理,是指从事工程工程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管理企业),受工程工程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效劳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工程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效劳范围]工程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工程管理体系,充实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工程管理业务。

第六条[效劳内容]工程工程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工程前期筹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给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工程后评估;(八)工程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5•【字号】黄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5日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黄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

具体范围:西起黄州大道、东至东昌大道,北起东门路,南至湖滨大道,白潭湖和三台河,总面积26.7km2。

第四条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低影响开发原则,按照“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净”,综合应用“渗”“滞”“排”“用”,针对新老城区的不同需求,老城区以雨污分流改造、完善排水系统、老旧小区改造为主,结合环遗爱湖的生态隔离带建设,优化老城的生态空间格局。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集团建设工程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各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子公司或代管公司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前期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等。

第四条集团相关部门、各子公司按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工程管理部:负责建设计划收集与编制;组织招标文件内审、工程合同评审、工程招投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进行监督考核,协调处理重点难点问题。

(二)监察审计部:监督各类文件评审活动;参与重要节点的验收及日常考核;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各类资金的保管及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接法律事务所;对工程建设期间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管。

(三)财务管理部:制定工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的评审;保管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及台账汇总;负责工程决算。

(四)资产管理部:负责代建厂房项目的移交及结算;负责自营项目的运营管理。

(五)项目实施部门或公司(后称建设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协议签订;制定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工程前期手续;编制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台账资料、合同履行的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及综合验收,完成项目竣工备案;负责项目移交;负责工程资料的接收与保存。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一节工程项目计划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计划的收集、评估及制定;负责编制整个项目的前期推进计划,按部门职责进行任务分解,并明确完成时间点。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或配合完成初步建设方案的评审确定。

根据XXXX“三重一大”要求,需报会讨论的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报批。

第二节工程项目申报第七条工程项目前期手续、代建协议(如有)由建设单位办理,负责资料的收集、报送和相关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维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费用,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所有已完工工程项目和自持资产的维修。

三、建设程序第一条所有维修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按照项目申请、前期准备、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验收结算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工程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是公司维修事项的发起部门,确定需要维修的事项后提请公司工程质量鉴定领导小组进行责任判定,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需邀请勘察、设计、监理、物业单位,邀请专家组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责任判定,并组织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判定表》,详见附表二。

(一)经判定维修事项属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且原施工单位维修的,由工程管理部督促原施工单位制定维修方案进场维修。

(二)经判定维修事项属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且原施工单位不维修的,由工程管理部配合造价合约部从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和维修单位贮备库中选择单位进行维修,工程管理部负责通知原施工单位扣除维修费用。

(三)经判定维修事项属资产经营不善或其他问题造成的,由工程管理部配合经营管理部、造价合约部从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和维修单位贮备库中选择单位进行维修,工程管理部负责做好现场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确定要从公司贮备库中选择单位的,由发起部门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造价合约部负责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四条维修合同签订完成后,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合同管理并监督履约情况,对于对方单位未按合同履约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履约,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公司的风险,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化解,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造价合约部。

应联合其他部门商议共同解决,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合同类风险由造价合约部牵头处理,环境质量安全类风险由安全环境管理部(总工办)牵头处理,设计类、进度及现场管理协调类风险由工程管理部牵头处理,廉政类风险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牵头处理,财税类风险由财务部牵头处理,资金支付和法务类风险由经营管理部牵头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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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维修项目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司维修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的有效控制,增强企业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维修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三条所有维修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具体为:项目申请、项目资金计划、施工图设计、工程开工、施工建设、投产试运、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投产试运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已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由计划科安排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开工、工程施工等。

第六条投产试运主要包括:编定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工程实施管理
第八条项目资金计划书下达后,根据计划资金额以及项目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委托或者直接由基建管理站进行施工图设计;水利工程设施项目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或委托设计。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由基建管理站确定对项目工程直接负责的工程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计划资金额和性质决定是否进行监理委托,相应地批准监理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人选,由项目管理人员组织图纸会审,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计划的资金额,依据《供水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入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条物资采办分为甲供料和施工单位自行采办,甲供料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甲方审批后交由物资管理站采办.进场材料的采购执行《供水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所有材料均须提供“三证”.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进度安排计划、安全防护措施与管理、质量控制措施、施工方案安排、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以及报验工序等,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审批工程项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

第十二条审批开工报告:由公司相应职能科室审核以及批准施工单位依据油田公司相关规定必须办理的相关票据,包括动土报告、动火报告、临时用电报告、高空作业、入场许可证以及
特种作业票等,各相关票据办理齐后由项目管理人员审查以及批准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依照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以及新疆油田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正确着装,严格按照工序要求向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提交书面报验申请,尤其是隐蔽工程检查工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可安排在2天内进行检验.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点可采用停工、返工、处罚等方法进行管理;并对工程进度按周或按点进行考核,对落后计划进度以及未在计划完工日完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及时打完工报告,监理签署意见后报甲方确认,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现场情况核实并确认工程的完工日期.
第四章工程完工后的后期工作
第十四条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投产试运的,由甲方负责人审核、批准由施工单位提出试运行方案,并按批准后的方案执行,试运行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竣工验收请求,甲方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对不需要进行投产试运的已完工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在甲方确认完工后提出书面竣工验收请求,甲方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审核工程签证:对已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
不再审核签证,对未招标或有必要进行签证认可的,原则上以报验的工序资料和已有现场签认为依据结合现场实际复核进行签署认可,对无原始书面资料的均不予以认可,凡预算定额中有明确规定的也不再审核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此外现场签认必须及时,随发生,随签认。

第十六条竣工资料:对于项目资金大于50万的以及特殊维修项目须交竣工资料,必须在完工后的28天内将竣工资料整理齐全,移交给公司工程竣工资料管理人员,否则工程款项不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回访以及相应修缮。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维修工程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的,甲方可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并处2000元罚金,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对未能执行甲方管理人员的决定,初次处罚200元罚款,对同一的要求多次未能执行,依次加倍处罚额度或作清场处理另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擅自施工而未办理完相关票据或开工手续,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已进场的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的施工
材料,做限期退场处理,并处200元罚款,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退场的,依次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工序要求进行报检的工程项目,下达返工令或停工令,重新报检,并处300元罚金,对同一施工部位的同一工序多次报检,第三次为通过,处300元罚金,并依次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有违反质量控制以及弄虚作假,后果轻微的,初次发现责令限时或立即改正,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以及再次重复出现的,处200元罚款,同一问题多次出现可依次加倍处罚额度;对严重违反质量控制方法与程序且后果影响较大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顿,并处1000罚款,停工整顿时间不做工期补偿,若后果特别严重,将施工单位清场处理,并处10000罚金。

第二十四条对竣工日期落后于合同竣工日期,甲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罚,对落后计划进度较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对有施工时期限制无法延长施工期的工程,甲方可下达退场令,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或限期撤出施工场地,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并对原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金,对其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已报检并审批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对已下达退场令而未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完全撤出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可以每延后一天处1000元罚金.
第二十五条对签证的时间要求:在工程完工后的15天内递交到甲方管理员,甲方管理员将在15天内完成工程量审核签认,对于未能在15天内递交签证的,甲方不予签认。

此外现场签认必须及时,随发生,随签认,逾期两天或无法在现场确认的均不签认。

另施工单位需在审核完成后15天内完成预算交公司预算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未进行回访以及对问题点未修缮的施工单位,扣罚其工程回访费,并限制其出现在公司服务的施工单位名单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有与有关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以执行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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