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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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案例
张某是某县的一名养殖户,从事猪的养殖。

2023年4月,张某从一家畜禽交易市场购买了100头猪苗,运回自己的养殖场。

由于张某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畜禽运输检疫证明,也没有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运输途中采取防止畜禽逃跑、受伤、感染疾病等必要措施,导致运输过程中有10头猪苗死亡,另有20头猪苗感染了非洲猪瘟。

张某没有及时报告和处理,继续将剩余的70头猪苗放入养殖场。

结果,非洲猪瘟在养殖场内迅速蔓延,造成张某自己和周边其他养殖户的猪群全部死亡或被扑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对张某作出了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吊销畜禽养殖许可证;
4、赔偿其他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养殖场数量不断增加,但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畜牧方面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养殖行为,减少污染。

本案例以某养殖场非法排放污染物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养殖场位于我国某县,主要从事生猪养殖。

该养殖场占地面积约100亩,养殖规模达到5000头。

然而,在养殖过程中,该养殖场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规定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和污水直接排放;2. 废气排放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某县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养殖场确实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于是,环保局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污染环境。

养殖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养殖场排放的粪便和污水属于水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养殖场排放的废气属于大气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养殖场非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环保局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1. 行政处罚:环保局依法对某养殖场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污染环境的行为。

2. 限期整改:环保局要求某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会(3篇)

兽医法律案件实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兽医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营,还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动物福利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本分享会将围绕几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兽医法律案件,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兽医活动案案例简介:某兽医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宠物诊所,为宠物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

经群众举报,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兽医资格证书。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兽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启示:兽医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后再从事兽医活动,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非法经营动物诊疗活动案案例简介:某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经群众举报,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启示: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擅自屠宰动物案案例简介:某养殖户未经批准,擅自屠宰自家饲养的生猪,并将猪肉销售给他人。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例范文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例范文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山清水秀的小镇,这里有不少农户都养着家畜家禽。

镇里有个老张头,养了一群鸡和几头猪。

老张头这人吧,有点倔,总觉得自己养了这么多年的畜禽,啥都懂,根本不需要什么新规定来管。

二、事件起因。

有一天,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小李和小王在例行检查的时候来到了老张头的养殖场。

他们一进去就发现了一些问题。

那几头猪看着有点没精打采的,而且猪舍的卫生状况简直是一塌糊涂,到处都是粪便,也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通风。

再看那群鸡,饲料摆放得乱七八糟,有的都发霉了,这可是会影响鸡的健康的啊。

小李就很客气地对老张头说:“张大爷啊,您这养殖场有些地方不符合规定呢。

您看这猪舍的卫生得搞搞好,通风也得弄起来,还有这鸡的饲料,发霉的可不能给鸡吃啊,这会让鸡生病的。

”老张头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脖子一梗,说:“我养了几十年的鸡和猪了,以前都这么养的,也没见出啥问题。

你们这些小年轻,懂个啥。

”三、执法过程。

小李和小王可没被老张头的态度吓退。

他们拿出了相关的畜牧兽医法规手册,翻到对应的条款,耐心地给老张头解释。

小李说:“张大爷,您看这法规上明明白白写着,养殖场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饲料要保证质量,这都是为了畜禽的健康,也是为了咱们消费者能吃到安全的肉啊。

您要是不按照规定来,这畜禽要是生病了,到时候传染开了,那损失可就大了。

”可是老张头还是不听,他觉得这些规定就是来折腾他这个小养殖户的。

这时候,小王就严肃起来了,他说:“张大爷,我们今天来是给您先提出整改意见,如果您拒不执行的话,我们可就要按照执法程序来处理了。

这可不是跟您开玩笑的。

”老张头看这两个工作人员态度很坚决,心里有点犯嘀咕了,但嘴上还是不肯服软,说:“你们爱咋咋地。

”小李和小王回去后,就把老张头养殖场的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并且按照执法流程,向领导汇报了情况,准备下一步的行动。

过了几天,他们又来到老张头的养殖场,发现老张头还是没有做出任何整改。

于是,小王向老张头出示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文书,告知他因为他没有按照规定整改养殖场存在的问题,现在要对他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畜牧局法律案例(3篇)

畜牧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畜牧局接到举报,称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场。

经调查,王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50亩,用于建设养猪场。

该养猪场占地面积较大,且王某在建设过程中破坏了原有的土地植被,严重影响了周边生态环境。

县畜牧局依法对王某进行了查处,并提起了公诉。

二、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1)起诉书送达县畜牧局向王某送达起诉书,告知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庭审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承认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养猪场。

县畜牧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3)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养猪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征收土地条件的,依法给予征收;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①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较大,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②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③王某在建设过程中破坏了原有的土地植被,影响了周边生态环境。

(3)案件影响本案的审理,对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非法占用农用地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2. 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兽医法律犯罪案例分享会(3篇)

兽医法律犯罪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兽医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我国定期举办兽医法律犯罪案例分享会。

本次分享会将聚焦几个典型的兽医法律犯罪案例,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兽医从业者提供警示和借鉴。

二、案例一:非法经营兽药案案例简介:某兽医诊所负责人王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法渠道购进大量兽药,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养殖户。

经调查,王某所销售的兽药中含有违禁成分,对动物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兽药销售。

王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

2. 犯罪构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3. 法律后果:王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二:兽药虚假宣传案案例简介:某兽药生产厂家李某,在其生产的兽药包装上虚假标注功效,夸大产品效果,误导养殖户购买。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对兽药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犯罪构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构成虚假广告罪。

3. 法律后果:李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三:非法疫苗案案例简介:某兽医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储存、销售疫苗,并将疫苗用于动物防疫。

经调查,该兽医所销售的疫苗为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

该兽医的行为违反了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犯罪构成:该兽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今年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今年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以今年发生的几起畜牧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一:某养殖场环境污染案案例简介:某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存在问题:该养殖场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处理结果: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罚,要求其立即整改。

法律建议:1. 加强畜牧养殖废弃物的处理,推广使用环保型养殖技术。

2. 建立健全环保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案例二:某养殖户饲料添加剂滥用案案例简介:某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导致养殖动物出现不良反应。

当地农业部门对该养殖户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 存在问题:该养殖户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处理结果:农业部门依法对该养殖户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添加剂,并对养殖动物进行救治。

法律建议:1. 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2. 加强养殖户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某屠宰场食品安全案案例简介:某屠宰场在屠宰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检验,导致部分产品不合格。

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屠宰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屠宰场必须对屠宰产品进行检疫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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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深圳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15日,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FPV Ab试纸(猫瘟抗体测试纸)、FHV Ag试纸(猫疱疹病毒测试纸,10支/盒)、FPV Ag试纸(猫瘟病毒测试纸,10支/盒)、FCV Ag试纸(猫杯状病毒测试纸,10支/盒)无中文标签、无兽药二维码,当事人现场确认销售了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进口FPV Ab试纸(猫瘟抗体测试纸)、FHV Ag试纸(猫疱疹病毒测试纸,10支/盒)、FPV Ag试纸(猫瘟病毒测试纸,10支/盒)、FCV Ag试纸(猫杯状病毒测试纸,10支/盒)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兽药均无中文标签及进口兽药批准文号,总货值金额为17640元,违法所得4200元。

二、涉及处罚事项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3.处以罚款35280元。

四、案件解析当事人销售没有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诊断试纸,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的规定,属于假兽药。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博罗县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一、基本案情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4月1日,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博罗县某公司突击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兽药仓库发现以下产品:1、硫酸链霉素,规格:50亿单位/瓶,净重:6.860千克/罐,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418,生产日期:2020.10.11,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5公斤。

2、硫酸庆大霉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281,毛重(GWT):2.05千克(kg)/罐,净重(NET):1.78公斤(kg)/罐,生产日期:2019年09月,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华栾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1公斤。

经调查,硫酸链霉素和硫酸庆大霉素均属人用药品,当事人擅自用于饲喂自产的小鸡,以增强小鸡免疫力。

二、涉及处罚事项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三、处理结果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博罗县某公司对饲喂人用药品的2000只小鸡进行无害化处理;2.处3.2万元罚款。

四、案件解析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广州某公司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1日,群众举报广州市某公司生产经营的宠物月饼存在质量问题。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并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发现涉事的宠物月饼。

涉事的月饼原料为食用肉、面粉等材料,为预售制,接单才加工制作,按照企业内部制作流程规定进行加工,制作完成后简单包装(未密封)售出(类似蛋糕店制作蛋糕流程)。

经请示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认定涉事的宠物食品(宠物月饼)属于《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所称的宠物饲料。

二、涉及处罚事项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三、处理结果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2.罚款10000元。

四、案件解析当事人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其他宠物饲料,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叶某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4月22日,市民温小姐投诉东莞市东城新世纪动物诊所违规开展母狗绝育手术,4月23日,执法人员到位于东城街道金树路26号的东城新世纪动物诊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诊所涉嫌存在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1年4月19日,东莞市东城新世纪动物诊所经营者兼执业兽医叶新芳为市民温小姐饲养的母犬进行了腹腔绝育手术,超出其申领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违规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2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动物诊疗许可证》、病历本、处方笺和市民来电投诉情况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涉及处罚事项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三、处理结果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并处罚款一万元,合计罚没款项一万一千二百元。

四、案件解析叶某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2021修订版前为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案例5:高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生猪饲养场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9月22日,接群众举报、中央环保督察线索,广宁县宾亨镇高某养殖场存在违法养殖情况。

广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广宁县宾亨镇罗溪村委会罗林洞村高某养殖场面积共大约210平方米,内设有23个育肥栏,30个母猪定位栏。

经核查,该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涉及处罚事项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变更有关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肇庆市广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解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肇庆市广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李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从化区城郊街城康村一废弃旧屋存在私屠滥宰情况。

3月9日凌晨,从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私宰点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正在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一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物品和作案工具进行清点、称重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提取证据材料。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涉及金额达到了移送标准,从化区农业农村局于3月22日将该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处理。

二、涉及处罚事项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当事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案件解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核查,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及生猪产品销售价值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相关规定,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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