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SANYHUASANYUA8Q8-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相关基本概念1、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用以调整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的相对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畜牧兽医行政: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
4、畜牧兽医行政法: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监理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种畜禽管理–草原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防疫管理–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兽药药政管理–兽医医政管理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学习要求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生效要件,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
2、掌握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实施程序,熟悉畜牧兽医审验、报告和技术监测。
3、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制度一、引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制度是指对畜牧兽医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
畜牧兽医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质量、国家安全稳定等多个方面。
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基本原则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畜牧兽医行业,以下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行政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与国家政策一致,以确保行业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科学监管: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畜牧兽医行业进行监管,注重预防和风险控制,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3.公正公平:行政管理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各个畜牧兽医企业和从业人员,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4.信息公开:积极推进畜牧兽医行业信息公开,提高行业透明度和信息化水平,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5.鼓励创新:鼓励畜牧兽医行业技术和管理的创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提升。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主体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等。
1.政府相关部门:以农业部门为主导,负责颁布、实施和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制度。
2.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支持。
3.企事业单位:作为畜牧兽医行业的运营主体,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需遵守相关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业准入管理:对畜牧兽医行业的进入设置一定的门槛,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和程序。
2.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畜牧兽医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质量监管:制定和实施畜牧兽医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确保畜牧兽医产品质量和安全。
4.兽医药品管理:加强对兽医药品的管理,规范兽医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
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人员资格1. 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业;(3)通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资格证书;(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执法工作。
2. 新进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资格。
三、执法人员管理1. 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 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2)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3)加强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3. 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1)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程度;(2)执法工作能力;(3)职业道德;(4)廉洁自律。
四、执法监督1. 畜牧兽医执法监督实行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2. 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上级部门监督。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畜牧兽医法规

第一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概述第一节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理论与畜牧业法规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3、畜牧业法规畜牧业法规是指由国家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确保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
这里所指的畜牧业法规是广义的法规,泛指与畜牧业相关的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而从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看,畜牧业法规又可分为以下表现形式:(1)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因此宪法是制定畜牧业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畜牧兽医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
(3)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例如《兽药管理条例》。
(4)部门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畜牧业的部门规章一般是由农业部制定的,也有的涉及其他部门的,可以联合制定。
(5)地方性法规。
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畜牧养殖规章制度范本

畜牧养殖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养殖场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益,保障动物卫生和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牧养殖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畜牧养殖技术规范,坚持科学养殖,提高养殖水平,确保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
第三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体健康。
第四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做到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畜牧养殖场应当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养殖工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养殖技术水平。
第七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制定养殖计划,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养殖规模的适度发展。
第八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稳定。
第三章养殖管理第九条畜牧养殖场应当根据动物的生长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饲养配方,保证饲料的质量和营养。
第十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加强饲养管理,保持舍内环境清洁、通风、干燥,确保动物的健康生长。
第十一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免疫程序,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预防和接种,加强疫病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兽药,防止药物残留和抗药性的产生。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过程中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第十五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加强养殖场周边环境的绿化和美化,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应当及时处理或销毁。
第十八条畜牧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4.13•【文号】农牧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指导官方兽医严格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4年4月13日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规范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官方兽医履行职责有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任命、谁负责”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官方兽医检疫工作的业务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官方兽医培训考核,具体工作由承担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业务指导的机构开展。
第五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
第七条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八条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规定实施补检。
第九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管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账号,不得出借本人账号或者借用他人账号。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

(三)撤销和解除规定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后,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任务三 动物检疫管理
一、检疫概述 1.概念:检疫的概念与动物传染病防治技术上的概念有何 不同? 2.基本内容: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3.检疫的性质 4.检疫的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5.报检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6.检疫不合格处理 7.检疫收费规定
六、疫情控制和扑灭 (一)措施
1.发生一类疫病和二类、三类呈暴发流行时的措施
2.发生二类疫病时的措施
3.发生三类疫病时的措施
4.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的措施
(二)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 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 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年报:县级1月10日前报地级,地级1月20日前报省级,省 级1月30日前报中心,中心2月10日前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
(二)疫情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 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 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三)疫情公布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 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发布动物疫情。
二、诊疗机构必备条件
三、诊疗机构审批程序 1.申请
2.核实发证
3.申请营业执照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 五、诊疗活动管理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畜牧兽医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情况。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动物防疫的监管制度、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防疫物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地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卫生和生猪肉制品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检等,并且还对国际贸易和农业生态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建设、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办法。
此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禽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情况畜牧兽医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生产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健康安全,各级政府机关都建立了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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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对兽医和畜牧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兽医领域的正常秩序,保护畜牧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规定了兽医和畜牧业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程序。
其次是组织建设,包括兽医执法部门的设置、人员编制和资金保障等。
再次是执法程序,明确了执法者的行为规范、证据采集、案件处理、处罚决定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是监督检查,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实施考核,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兽医和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现实的变化,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相关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
执法效率和质量,为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