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项目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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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今年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今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对畜牧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畜牧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畜牧产品供应丰富,市场繁荣。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畜牧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今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典型的畜牧法律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例简介某地一家养殖场在2019年引进了一批优良品种的生猪,以期提高养殖效益。

然而,在养殖过程中,部分生猪出现了生长缓慢、发病率高等问题。

养殖场怀疑是饲料质量问题导致,于是将饲料供应商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饲料质量问题本案中,养殖场认为饲料质量问题导致了生猪生长缓慢、发病率高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饲料供应商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饲料供应商需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2. 举证责任在畜牧法律纠纷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养殖场需提供证据证明饲料质量问题与生猪生长缓慢、发病率高等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饲料供应商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3. 法律责任若法院认定饲料供应商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饲料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退还养殖场购买饲料的货款;(2)赔偿养殖场因饲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承担因饲料质量问题引发的生猪死亡、损失等责任。

4. 启示本案给畜牧从业者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加强饲料质量管理。

畜牧从业者应选择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可靠的饲料供应商,确保饲料质量。

(2)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畜牧从业者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进行严格监管。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总结《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是畜牧兽医领域的重要法规手册,对于保护和管理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书全面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和执法经验,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细致的解读。

下面就该书的主要内容进行生动阐述。

首先,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该书重点提及了畜牧兽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畜牧业是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法规针对畜牧业的发展定下了明确的规划和目标,提出了加强兽医专业化培训、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

这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导,使得执法过程更加有针对性。

其次,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该书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观点。

法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权责统一等。

这些原则既是执法的基石,也是保护不同利益关系平衡的重要依据。

法规还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听证制度的实施等。

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透明。

此外,该书还就行政执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解决方案的提供。

例如,对于常见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养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法规明确了处罚力度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同时,也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包括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等。

这些建议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困难和矛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最后,该书还对今后的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展望。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法规的更新和完善势在必行。

该书建议,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畜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同时,建立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

总之,《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为畜牧兽医领域的法规建设和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通过全面梳理法规内容,解读行政执法经验和案例,书籍使畜牧兽医行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得到提升。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总结以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第四版总结为标题,本文将重点总结畜牧兽医法规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基本了解。

畜牧兽医法规是指对畜牧兽医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畜牧兽医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在畜牧兽医法规中,最为重要的是《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

《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的基本法律,对畜牧业的管理、兽医卫生、兽药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动物防疫法》则主要针对动物传染病的防控进行了规定,包括动物疫病的报告、隔离、治疗、灭杀等方面的内容。

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畜牧业标准化法规》、《畜牧兽医行业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主要规定了畜牧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质量要求、安全标准和管理要求,以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在畜牧兽医行业中,行政执法主要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

他们通过监督检查、执法巡查、处罚违法行为等方式,保障畜牧业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行政执法中,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兽医药品的非法销售和使用、动物疫病的隐瞒和报告不实等。

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进行处罚,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的第四版相对于之前的版本进行了一些更新和完善。

这些更新和完善主要包括对畜牧业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以及对行政执法手段和处罚力度的加强。

通过这些更新和完善,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引导畜牧业的发展,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是保障畜牧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可以有效地规范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兽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和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兽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兽医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案件简介:某年,某地发生一起动物疫病疫情,当地兽医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养殖户存在违规使用兽药、疫苗等行为。

当地兽医站依法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查处,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部分养殖户不服,认为兽医站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兽医站是否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2. 案件分析(1)兽医站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案中,兽医站作为当地动物防疫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

(2)兽医站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首先,兽医站在查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等程序,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其次,兽医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养殖户进行了处罚,处罚措施合理、适度。

(3)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犯。

本案中,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其合法养殖权益和合法权益。

兽医站在对违规养殖户进行查处时,并未侵犯其合法养殖权益,而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

同时,兽医站在处罚决定中,充分考虑了养殖户的实际情况,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兽医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提高兽医人员法律素养兽医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法律纠纷。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是保障畜牧业和兽医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执法则是对这些法规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方式。

下面对畜牧兽医法规和行政执法进行总结。

畜牧兽医法规主要包括《兽医法》、《畜牧法》等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维护畜牧业的良好生产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法规中对兽医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兽药使用的规范以及畜牧业污染的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执行畜牧兽医法规的过程中,行政执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的核心是严格执法,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行政执法机构应具备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的特点,确保执法的信誉和公信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依法行事,公正处理各类案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管。

总结而言,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形成了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

法规的制定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障了兽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畜牧业的质量安全。

畜牧兽医法规和行政执法的持续优化和改进将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进一步提高兽医行业的整体水平。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畜牧兽医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情况。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动物防疫的监管制度、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防疫物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地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卫生和生猪肉制品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检等,并且还对国际贸易和农业生态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建设、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办法。

此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禽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情况畜牧兽医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生产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健康安全,各级政府机关都建立了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畜牧养殖污染引发的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探讨畜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甲村村民李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了一座养殖场,主要养殖生猪。

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环境,影响了周边村民的正常生活。

2019年,附近村民乙、丙、丁等三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李某的养殖场。

经调查,李某的养殖场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随后,乙、丙、丁三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养殖活动,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分析:(一)养殖场是否属于污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污染源是指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或者影响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李某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确实排放了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因此,其养殖场属于污染源。

(二)李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的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环境污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应包括:1. 治理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工程费、监测费、评估费等;2.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植被恢复、土壤修复等;3.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如农业、渔业、旅游业等;4.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心理创伤、身体健康损害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养殖场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且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1. 停止养殖活动;2. 赔偿乙、丙、丁三人的损失,包括治理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3. 支付诉讼费用。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转基因技术在畜牧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和部分养殖户的非法操作,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问题逐渐凸显。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XX地区的非法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的案件,旨在揭示转基因动物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XX地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养殖场存在非法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养殖场共有转基因猪、牛、羊等共计300多头(只)。

这些转基因动物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且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基因扩散。

此外,养殖场还涉嫌将部分转基因动物销售至周边地区。

在调查过程中,养殖场负责人承认,他们从国外引进转基因动物技术,但由于缺乏相关资质和审批手续,便擅自进行养殖和销售。

由于担心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问题,养殖场负责人并未对外公开其养殖行为。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地区畜牧兽医局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如下处理:1. 对养殖场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2. 没收非法饲养的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3. 对养殖场进行整改,要求其停止非法养殖行为,并恢复养殖场原状;4. 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养殖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养殖场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转基因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养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转基因农产品。

”养殖场未经审批擅自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2. 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基因扩散,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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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畜禽养殖管理
任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概述
理论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05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调整的对象
畜禽遗传资源: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 等遗传材料。 畜禽: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 子(蛋)、胚胎、精液等。 蜂、蚕也是其列入调整的对象,适用本法。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行为。如: 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草原法》的管理 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应用广 泛,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行为就是指这类行 为。
①羁束性: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无自由裁量 余地的行政行为。例如,某管理相对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向 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物卫生合格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经审查 合格,必须予以办理,没有任何裁量余地。 ②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或虽无法律规定,但允许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意见评价参与其间。例如《草原法》第六十 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1)平等权。指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所规定的同等条件或同一情 形下,享有平等待遇。 (2)申请权。管理相对人有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 责的权利。若申请后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管理相对人有权提 起行政诉讼。 (3)起诉权。管理相对人对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做出的行 政裁决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索赔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赔偿。 D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1)守法的义务。 (2)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管理相对人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 体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义务。 (3)承担责任的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
1.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指经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 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外 国组织和外国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2.构成要素: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体、 客体和内容。 主体:指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 A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行使畜牧兽医行政职权并对其行为承担责 任的机关或组织。我国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经其授权的委 托机构。 B管理相对人 指与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管理相 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拥有平等权、申请权 和起诉权等,同时拥有守法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承 担责任的义务。
5.行政行为:以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的 行为,以及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均有权实施所有的抽 象行政行为,选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同特定的行政主体有一定的对应性。
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本规定给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留下自由裁量的余 地,罚款金额在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之间,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③依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畜牧兽医行政 主体不需要管理相对人的请示,自行做出行政行为。 例如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发现个体兽医无《兽药经营许 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从事兽药经营及行医 活动,可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④须申请性: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照管理相对人 的申请而被动地做出行政行为。例如管理相对人申请 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 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 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执 行。这就是二者的互赖性。
B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 的实际构成。例如,养殖场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公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 及处理等。 C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 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的 内容不变,但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2)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变,但内 容发生部分变化。 D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失或不复存 在。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从而使原 行政法律关系消灭。例如,从事非法销售病害肉的当事人被吊销经营许可, 不再从事肉品销售,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销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 系消灭。如被处以罚款的公民,交纳罚款后,原处罚关系消灭;或者某人 被兽药监察所处以罚款,该人申请行政复议,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 课下自学:行政执法监督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A条件与原因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以相应的畜牧兽 医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 因。 如:《动物防疫法》及其法律规范的存在,有可能产生动物防疫法律关 系;但是仅有法律规范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可能 发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事件的特点是:它 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行为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 不作为。 如:某禽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这是法律事实,因《动物防疫法》 规定发生一类疫病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当地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进行封锁、消毒、扑杀病禽和无害化处 理等,这时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和禽场场长之间就形成了畜牧兽医行政法 律关系。又如,某人非法销售病害肉,这是法律行为,当事人明知此行 为是违法的,仍然在作为,那么动物防疫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也就是说 一旦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 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主体是否承认它。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 灭也是同样的道理。
生物与环境工程系畜牧兽医专业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
与 行政执法
授课人:王俊峰
授课安排
1 2 基本理论 法律关系


养殖管理
3 4



养殖管理
项目一:概述
概要:本专业专业课,主要介绍畜牧兽医法规、行政执法、养殖管理、
动物防疫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实验动物与病原微 生物安全管理等。主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和具备执法工作能力。
1.内容:包括法规和行政执法两大部分。 法规:养殖管理、防疫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畜
牧兽医标准、实验动物与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行政执法:执法、司法、诉讼等
执法: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
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
3.客体:指畜牧兽医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 务所指向的目标。包括行为、人身和财物。 A行为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不是 所有的行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 关系的客体。 B人身 指人的身体和人的身份。行政行为可以对人的 身体发生作用,如行政拘留;也可对人的身份发生作 用。 C财物 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资料。这里所 指的财物,可以是物质形式的,例如被没收的违禁物 品、假劣兽药或病害肉等;也可以是货币形式的,例 如罚款;还可以是精神财富,如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4)行政制裁权。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 事人有权实施行政制裁。 (5)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裁决权和行政调解权。行政裁决 权是指行政主体裁决行政争议并做出决定的权力。行政调 解权是指管理相对人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给社会或他人造 成损失,行政主体可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处理的权力。对 调解不成的,可责令赔偿。 B行政主体的义务 (1)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2)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 (3)接受监督的义务。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 般监督及司法监督和上级机关的监督。 (4)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
诉讼: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 的诉讼。
2.性质和任务
性质:法律法规怎样规定的、怎样做是对的,做得不对应
该怎样处理或惩罚等。
任务:A熟悉基本理论知识,认识重要性和法规建设的艰
巨性和长期性,了解与国际的差距。 B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从业、依法行 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传播法律知识,织法、懂法、 守法。
3.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 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 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概念: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 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即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 政权力的行为。
如: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草原法》的规定,我国的草 原行政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饲 料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
二、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从事畜禽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殖、饲养、 经营、运输等活动。对蜂、蚕的规定只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对 其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授权农业部制定具体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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