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重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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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十项重点措施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十项重点措施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十项重点措施一、防止触电措施重点要求:在电气设备、热力设备和电力线路上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严禁无票作业.工作地点四周应设围栏,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必须在工作票面上填写清楚。

在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设专人监护。

严禁在带电的10KV和35KV线路杆塔横担上、一侧停电一侧带电的隔离刀闸上进行油漆、防腐等工作。

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任务,超范围工作。

配网工作,要做好防止用户从低压侧反送电的安全措施.应制订双电源管理制度,双电源用户必须装设双投开关或双投刀闸。

配电线路施工,必须考虑其上方交叉线路是否需要停电。

设备的停电、验电、挂接地线和合地工用具。

用具设备的金属外壳或金属底座必须可靠接地.现场工作人员应学会紧急救护法,并进行定期培训.1.1 电厂、变电站电气设备进行部分停电检修或新设备安装时,工作许可人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设置网状围栏,将停电设备与带电设备明显隔开。

围栏上每侧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围栏里面。

防止走错工作地点,误登带电设备。

邻近带电构架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1.2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设置围栏,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1.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熟悉设备情况.对工作地点邻近带电设备必须在工作票面上填写清楚,并对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要求。

1.4 在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之前,任何工作人员不准进入工作现场,不得进入遮拦内和触及设备。

在办理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当工作地点分散,监护有困难时,要增设专责监护人,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1.5 工作班到工作现场后,应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向工作班成员宣讲工作票内容,使参加工作的每个成员都知道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停电范围、邻近带电部分,交待现场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明确分工和责任,做到所有工作人员明白后,方可开始工作.迟到人员开始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其详细交待以上各项内容和安全措施。

防人身伤害安全措施6个10条

防人身伤害安全措施6个10条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十条重点安全措施一、严格高处作业人员检查把关高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无妨碍工作病症,须持证上岗。

登高作业前应确认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正确佩戴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特殊高处作业(如高塔作业等)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二、登高工器具、设施必须可靠登高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其外观、基本性能、检验标签等进行检查;登高前应检查登高设施是否牢靠;上杆塔前,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在不坚固的结构上作业前,应先做好防结构失去稳定、人员滑落等安全措施。

三、对登高过程应全程监护上下杆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沿脚手架立杆或栏杆等攀爬;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使用梯子登高要有专人扶守,并采取防滑限高措施;禁止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

四、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绳)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

安全带(绳)和保护绳应分系在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绳)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禁止将安全带(绳)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

砍剪树木时,安全带不得系在待砍剪树枝的断口附近或以上。

五、高处作业人员转位时不得失去防护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

人员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

进入杆塔横担前,应检查横担连接是否牢固和腐蚀情况,并须先将后备保护绳系在主杆或牢固构件上;下瓷瓶串时,安全绳应拴在横担主材上,安全带和安全绳或速差自控器不得同时使用;安装间隔棒时,安全带应系在一根子导线上。

六、高处作业防护器材组合必须完整在大间隔部位或杆塔头部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防止人身伤害事故保障措施

防止人身伤害事故保障措施

防止人身伤害事故保障措施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人们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为了预防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身体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预防人身伤害事故的基础。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种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者给予严厉的惩罚,提高违法成本,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其次,加强事故预防宣传教育。

针对不同的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例如,为儿童和老年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安全饮食和健康生活方式等,让公众了解危险和风险,能够自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制度和规章,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全风险预控工作。

例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危险区域的封闭管理,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等。

第四,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某些高风险的行业或场所,需要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装备,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例如,建筑工地应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化工厂应配备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同时,对于特定岗位的员工,要求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防护装备。

第五,加强事故监测和报告机制。

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机制,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政府部门要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最后,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进行救援和紧急处理,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救援力量的培训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各类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练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然而,预防人身伤害事故仍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的安全文化,达到真正的人身安全保障。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实施细则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实施细则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实施细则
为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实施细则:
1. 事故预防措施:
- 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 定期检查设备和机器的运行状态,保证其安全可靠;
- 使用可靠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 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包括通风条件、照明等;
- 维护和保养设备,及时修复存在故障的设备;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2. 应急措施:
-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 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并经常进行维护和检查;
- 建立应急联系人名单,确保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 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
- 储备足够的应急资源,如食品、水和防护用品等;
- 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备,保证其有效性。

3. 安全监督和管理:
- 进行安全巡查,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
- 设立安全奖惩机制,激励员工遵守安全规定;
- 建立安全信息报告渠道,鼓励员工主动报告安全问题;
- 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 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以上措施仅供参考,具体的实施细则应根据具体行业和工作场所的特点进行制定。

此外,还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5篇)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5篇)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一、一般规定1、搞好安全培训,做到层层培训,特别要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安全规程培训考试,采用口试和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培训,严格考核,不准流于形式。

2、实行安全合格证,凭证上岗工作制。

各单位都要成立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加现场作业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进行安全规程和应知应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部局安全通报等,要发到生产班组,并认真组织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定期地进行案例抽查。

4、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要进行整顿培训,提高"两票"质量,人员不足的要配齐。

运检合一的供电单位,要明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5、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领导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到现场检查不走过场,做到思想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

6、要强化安监部门的权威性,使之有职有权,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有权进行奖罚。

7、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单位要一律将责任追究到人。

对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加大追究第一责任者和主管生产领导责任的力度。

8、各单位在资金、奖金分配上要向生产一线倾斜,使生产人员的综合待遇高于二线,保证生产人员稳定。

9、电业职工不准搞第二职业,凡事从事第二职业的,要动员其退职或停薪留职。

10、多经人员要从主业中划出,各单位生产领导要把全部精力放到抓安全生产、抓技术上;不准参与多种经营;行政一把手,要用主要精力抓安全生产。

11、各供电企业一、二次变电所要在定岗定编基础上,在岗人员全力以赴抓安全生产,不准高多种经营。

变电所不承担拔离人员的工资、奖金,企业多余人员由供电局或电业局安排。

12、各单位所属多经人员和录用的临时工,在从事电业生产时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为该单位的事故。

13、各单位的基层单位,未经批准,不准私自承包工程或干私活。

14、现场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着装要合格。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范文(5篇)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范文(5篇)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人身伤亡事故预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安全工作的开展。

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安全专家、工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

重点关注高风险岗位和作业环节,制定详细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足够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风险。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应急处置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和应急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报警,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亲属。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的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执行本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1.人身伤亡事故防护设施:重点规定对建筑物和工地等场所应对人员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安装护栏、警示牌等,以减少摔倒、坠落等意外。

2.机械设备使用与维护:重点规定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需要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引发人身伤亡的事故。

3.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重点规定对于处理、储存和使用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场所,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如标识、存放要求等,以减少因泄漏、爆炸等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

4.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设施:重点规定对道路交通的各类车辆、行人等需要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同时需要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信号灯、路障等,以减少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

5.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重点规定防火安全要求和预防措施,如灭火器的配置、火灾逃生通道的设置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

6.工作场所环境和职业健康:重点规定工作场所的环境要求,如通风、照明、噪音等,同时要关注职业健康问题,如防止职业病等,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7.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重点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意识的提升,包括安全操作规范、急救措施等,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减少自身和他人的人身伤害。

以上是一些重点规定,不同行业和场所会有各自针对性的规定,以确保人身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

防止人身伤害措施

防止人身伤害措施

防止人身伤害措施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的发展,人身伤害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多。

事实上,许多人身伤害问题可能是可以预防或避免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人身伤害的发生。

第一,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

人身伤害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人们不够警惕或透过安全事故的发生而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公民认识到人身伤害的潜在危害,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从而保护自己和别人的安全。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以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导致人员伤亡。

第二,加强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

一些行业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风险,例如建筑、石油化工和交通运输。

对于这些行业,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并提高规范制定标准的能力。

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接受规范的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程序。

第三,积极开发和应用技术直接影响人身安全的领域。

例如,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可以在交通工具上安装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智能家居系统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安全警告和实时监控,以便识别和预防潜在的风险。

第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律和政策可以帮助人们避免潜在风险和惩罚人身伤害的行为。

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加强对不法分子和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公民的安全和社会减少人身伤害的发生率。

第五,开展公益活动。

无论是在学校、社区还是公共场所,我们都需要加强公益活动,提高孩子和青少年的安全意识,让他们知道如何预防人身伤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社区和企业可以组织社会义工接受培训,从而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响应,保障人们的安全。

综上所述,防止人身伤害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我们需要全方位考虑,从个人安全意识、行业标准、技术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公益活动等多方面入手,共同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切实避免或减少人身伤害所带来的不幸和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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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身伤害事故重点措施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本办法适用于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仓库防火安全规则》。

3 职责3.1 公司总经理是企业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

3.2 安全科是人身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3.2.1组织制定全厂反人身事故措施。

3.2.2检查和督促反人身事故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1各专业要及时全面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反人身事故工作的指示、要求、会议精神,各专业的落实办法和提出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控制人身伤害,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威胁人身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解决。

对培训教育、劳动组织、基础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需要领导决策的,要及时把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对基层的反人身事故工作要坚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1.2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要全面熟悉、掌握本专业人身伤害事故的控制措施,对班组、工作组成员防止人身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考核,认真控制异常和未遂,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

4.1.3一切作业(含检修、试验、施工、操作,下同)必须按照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杜绝违章作业。

4.1.4作业班组全体成员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正确的作业方法和保证安全的防范措施。

4.1.5严禁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坚决制止各岗位工作人员违章作业,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情。

4.1.6工作班组在进行各类作业的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交底工作时,要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有针对性,要使作业者明白,掌握所交待的内容。

4.1.7作业现场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不准开工,认真执行“九不准”“一拒绝”。

“九不准”是:1、施工、检修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工;2、各项作业,不认真办理工作票不准开工;3、参加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范围,不了解安全注意事项,不知道临近带电部位不准开工;4、应设监护人的作业项目未设专职监护人,不准开工;5、所有高压电气设备停电作业,未经验电,未装设接地线不准开工;6、未设标志或设备标志不清不准开工;7、明火禁区,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不准开工;8、高空作业,无防止坠落措施,不准开工;9、较大型作业,按规定应到位的领导不到现场,不准开工。

“一拒绝”是:领导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可拒绝工作。

4.1.8车辆管理要做刭“七个严禁”∶1、严禁无证人员驾车;2、严禁酒后驾车;3、严禁疲劳驾车;4、严禁开带病车;5、严禁超速行驶;6、严禁强超强会;7、严禁违章驾驶。

4.2 防止燃料机械人身伤害事故措施4.2.1燃料所有转动设备检修及维护,必须办理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要共同去现场检查工作票措施落实情况,一切无误后方可作业。

4.2.2转动设备按工作票停电必须由电气人员进行,停电后由运行人员做合闸试验,确认停电后,在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牌。

4.2.3各项检修作业,要根据作业内容、工作量及危险度,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测,由作业负责人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交底,作业人员清楚危险点、危险源及预控措施后,方可作业。

4.2.4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的环境、作业中所使用的电动工具、起重工具、安全用具及手锤等普通工具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现场环境、工器具安全可靠。

4.2.5非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铲车、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厂内机动车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市技术监督局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并经过定期复检的人员进行。

4.2.6输煤皮带护栏,皮带滚筒护罩必须完整,取下护栏、护罩等进行检修作业、清扫积煤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

4.2.7输煤皮带非通道侧在运行中不准有人进入,如要清扫卫生及检修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

4.2.8输煤带在运行中严禁校正皮带,清扫卫生,严禁清理各滚筒积煤及落煤斗积煤,如工作需要,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4.2.9给煤机不论在运行或停止中不准任何人随意上下,如处理缺陷必须办理工作票,停电后进行。

4.2.10输煤皮带不论在运行或停止状态,严禁任何人跨越、钻过皮带及传递各种工具。

4.2.11输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站在护栏外部着装必须符合《安规》的规定及要求,防止被运行中皮带绞住。

4.2.12运行值班人员在起动皮带前,必须通知各段人员,响警铃一分钟后,方可启动皮带。

4.2.13输煤各段事故拉线必须时刻完整好用,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停止皮带运行。

4.3 防止人身高处坠落事故措施4.3.1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对精神不振、体力不佳、睡眠不足等不得安排高处作业。

禁止酒后作业。

4.3.2对指派有上述症状现象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时,被指派人员有权拒绝。

4.3.3凡是在距离工作基准面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

4.3.4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履行搭设手续,在使用牌上应注明荷载、工期、负责人,由搭设人、工作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4.3.5在搭设脚手架的一侧应搭设供作业人员上下的梯蹬,梯蹬应搭设牢固,梯蹬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4.3.6高处作业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不得穿着松、散、过于肥大的衣裤,禁止穿皮鞋、塑料底鞋等,安全带应随身携带。

4.3.7高处作业环境必须良好,照明充足,平台、构架必须牢固,不得有刮、绊、碰、撞等现象,对作业区域的孔洞和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必须设置遮拦和可靠的封堵措施。

4.3.8使用的安全带应保持外观良好,不得有发霉变质现象,安全带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4.3.9安全带使用时应系在作业人员腰部,挂钩应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作业面水平位置的可靠处。

应高挂低用,不能扣在作业者下方位置,以防止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员受伤。

4.3.10不得在高处从事交叉作业,确因有必要时应增设安全、可靠、有效的隔离设施。

4.3.11较大型、较复杂的高处作业,必须制定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经有关人员论证,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3.12在高处作业地点设置的临时照明,导线必须架设在2米以上高度并固定牢固,带电导线必须采用橡皮线,接头处应绝缘良好,防止发生漏电误碰而发生人身坠落事故。

4.3.13在拆、建建筑物时,禁止在墙壁上、房檐上行走、坐立,不得随意登踏石棉瓦结构的建筑物,如必须在上面作业时,必须采取铺设跳板或其他坚固材料。

4.3.14在较大(较深)的沟道、洞口处作业时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施,夜间应设红色警灯。

4.3.15对在悬空高处作业所用的索具、棕绳、吊篮等必须经过技术计算,使用前应严格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3.16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竹、木质梯子,使用的铝质梯子应铆焊牢固,无开铆裂纹,作业人员应蹬在距梯子顶端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作业。

4.3.17梯子在光滑的地面上使用时,必须有防滑胶垫或用绳索固定在固定的物件上或设专人扶住梯子,使用的人字梯子,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绳(拉筋)。

4.3.18人在梯子上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掷工具和移动梯子。

4.4 防止起重人身事故措施4.4.1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熟悉起重机械性能、作用、使用方法等,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起重设备。

4.4.2起重作业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担任,应熟悉指挥术语和方式,指挥时应用小旗或口哨进行,当重物在空中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离开起吊现场。

4.4.3起重机具每年、起重器具每半年必须进行检测一次,贴有检测合格证,指定专人保养维护,每次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4.4.4开动桥吊或起吊动作前,司机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行车应稳定,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重物或吊臂上,不得在起吊重物下面站立和通行。

4.4.5使用卷扬机应检查制动闸好用,钢丝绳无断股,选择吊点和地锚可靠,操作人员所在位置应能清楚看到起吊重物和指挥人员。

4.4.6禁止起吊体积过大或不明重量的物件。

4.4.7禁止在6级风力以上或遇有大雨、大雾和雷雨天气进行起吊作业。

在室内作业地点照明不足时应增加照明亮度,否则不得起吊重物作业。

4.4.8在使用手动(搬)葫芦时,应了解所起吊重物的大小及重量,选择的吊点必须能够满足所吊重物的需要。

禁止利用各种管道和不可靠的构架做起吊点。

4.4.9手动(搬)葫芦的外壳应完整,链扣无卡涩、变形,禁止长时间悬吊重物。

4.4.10在捆绑起吊重物时,应由起重专业人员进行,禁止使用#8铁丝起吊重物,在起吊管束时,应有防止管束抽条伤人的可靠措施。

4.4.11禁止起吊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运。

4.4.12使用的麻绳、棕绳等不应有霉变现象,不应在潮湿的状态下起吊重物。

4.4.13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十不吊”:⑴指挥信号不明不吊;⑵超载不吊;⑶吊件捆绑不牢不吊;⑷吊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品不吊;⑸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⑹吊件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⑺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⑻斜拉斜拽不吊;⑼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⑽液态金属盛放过多不吊。

4.5 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措施4.5.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着装,正确佩戴安全帽,检查作业上方是否有高空落物的可能。

4.5.2高处作业安全措施:4.5.2.1高处作业人员应携带工具袋,工具使用完毕应装入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使用时应系好保险绳,绑牢,固定在牢固可靠的位置上;4.5.2.2高处作业所需工器具、材料等物件应手接手传递或用保险绳系牢传递,严禁随意上下抛掷;4.5.2.3高处作业地点和各层平台、走台和跳板上不应堆放过多的材料,施工用料随用随吊,随时清除剩余材料,作业完工后应彻底清除作业面施工用料;4.5.2.4高处作业的下方应设有围栏,挂警告牌,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必要时应设专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4.5.3立体交叉作业安全措施:4.5.3.1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尽量避免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同时作业;4.5.3.2无法避免的交叉作业,作业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作业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作业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4.5.3.3各作业面的安全通道上方必须采取防止落物伤人的隔离措施;4.5.3.4遇有上层作业吊运重物时,上部人员应通知下部作业人员暂时避让后方可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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