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重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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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身伤害事故

重点措施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本办法适用于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反人身事故措施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仓库防火安全规则》。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是企业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止人身伤害的第一责任人。

3.2 安全科是人身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3.2.1组织制定全厂反人身事故措施。

3.2.2检查和督促反人身事故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1各专业要及时全面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反人身事故工作的指示、要求、会议精神,各专业的落实办法和提出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控制人身伤害,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威胁人身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解决。对培训教育、劳动组织、基础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需要领导决策的,要及时把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对基层的反人身事故工作要坚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1.2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要全面熟悉、掌握本专业人身伤害事故的控制措施,对班组、工作组成员防止人身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考核,认真控制异常和未遂,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

4.1.3一切作业(含检修、试验、施工、操作,下同)必须按照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杜绝违章作业。

4.1.4作业班组全体成员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正确的作业方法和保证安全的防范措施。

4.1.5严禁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坚决制止各岗位工作人员违章作业,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一切事情。

4.1.6工作班组在进行各类作业的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交底工作时,要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有针对性,要使作业者明白,掌握所交待的内容。

4.1.7作业现场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的不准开工,认真执行“九不准”“一拒绝”。“九不准”是:

1、施工、检修作业,未制订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工;

2、各项作业,不认真办理工作票不准开工;

3、参加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范围,不了解安全注意事项,不知道临近带电部位不准开工;

4、应设监护人的作业项目未设专职监护人,不准开工;

5、所有高压电气设备停电作业,未经验电,未装设接地线不准开工;

6、未设标志或设备标志不清不准开工;

7、明火禁区,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不准开工;

8、高空作业,无防止坠落措施,不准开工;

9、较大型作业,按规定应到位的领导不到现场,不准开工。

“一拒绝”是:领导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可拒绝工作。

4.1.8车辆管理要做刭“七个严禁”∶

1、严禁无证人员驾车;

2、严禁酒后驾车;

3、严禁疲劳驾车;

4、严禁开带病车;

5、严禁超速行驶;

6、严禁强超强会;

7、严禁违章驾驶。

4.2 防止燃料机械人身伤害事故措施

4.2.1燃料所有转动设备检修及维护,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要共同去现场检查工作票措施落实情况,一切无误后方可作业。

4.2.2转动设备按工作票停电必须由电气人员进行,停电后由运行人员做合闸试验,确认停电后,在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牌。

4.2.3各项检修作业,要根据作业内容、工作量及危险度,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进行危险点分析、预测,由作业负责人向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交底,作业人员清楚危险点、危险源及预控措施后,方可作业。

4.2.4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的环境、作业中所使用的电动工具、起重工具、安全用具及手锤等普通工具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现场环境、工器具安全可靠。

4.2.5非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铲车、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厂内机动车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市技术监督局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并经过定期复检的人员进行。

4.2.6输煤皮带护栏,皮带滚筒护罩必须完整,取下护栏、护罩等进行检修作业、清扫积煤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

4.2.7输煤皮带非通道侧在运行中不准有人进入,如要清扫卫生及检修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

4.2.8输煤带在运行中严禁校正皮带,清扫卫生,严禁清理各滚筒积煤及落煤斗积煤,如工作需要,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4.2.9给煤机不论在运行或停止中不准任何人随意上下,如处理缺陷必须办理工作票,停电后进行。

4.2.10输煤皮带不论在运行或停止状态,严禁任何人跨越、钻过皮带及传递各种工具。

4.2.11输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站在护栏外部着装必须符合《安规》的规定及要求,防止被运行中皮带绞住。

4.2.12运行值班人员在起动皮带前,必须通知各段人员,响警铃一分钟后,方可启动皮带。

4.2.13输煤各段事故拉线必须时刻完整好用,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停止皮带运行。

4.3 防止人身高处坠落事故措施

4.3.1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对精神不振、体力不佳、睡眠不足等不得安排高处作业。禁止酒后作业。4.3.2对指派有上述症状现象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时,被指派人员有权拒绝。

4.3.3凡是在距离工作基准面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

4.3.4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履行搭设手续,在使用牌上应注明荷载、工期、负责人,由搭设人、工作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4.3.5在搭设脚手架的一侧应搭设供作业人员上下的梯蹬,梯蹬应搭设牢固,梯蹬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4.3.6高处作业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规》要求,不得穿着松、散、过于肥大的衣裤,禁止穿皮鞋、塑料底鞋等,安全带应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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