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正式)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范本(2篇)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范本人身伤亡事故是一种严重的事件,它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重点规定范本,旨在提供可供参考的内容,以制定更严密的措施。
1. 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订全面的人身伤亡事故防范法规,明确责任和权利,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大对公众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力度,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预防措施: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隐患,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4. 安全设施与装备:确保各种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检测和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5. 急救与医疗: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的急救系统,加强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建设,提高事故现场的急救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6. 安全监督与执法:加强对各类场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规范执行。
7. 事故调查与处理: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机制,对事故进行迅速准确的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8. 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的宣传和建设,培养全员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维护安全的氛围。
9. 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人身伤亡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系统,提高信息化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水平。
10. 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本国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能力。
11. 综合治理与绩效评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防范工作的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12. 重点行业与领域: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更为严格的人身伤亡事故防范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防止人身伤亡是社会的重要任务,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们的人身安全。
以下是一些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1. 工安法规:各国均有相应的劳动法和工安法规来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这些法规规定了各类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包括安全设备、紧急逃生通道、防护设施等。
同时,法规还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安全观念教育等进行要求,以提高整体的安全水平。
2.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是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来源之一,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交通法规来规范驾驶行为,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这些法规包括行车规则、交通标志标线以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规范要求。
此外,还有酒驾、超速等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3. 建筑安全法规:建筑领域是一个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行业,因此各国都有相应的建筑安全法规来规范建筑施工和使用。
这些法规包括建筑结构的安全要求、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建筑工地的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建筑师和施工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
4. 消防安全法规:火灾是一种常见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法规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法规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的要求,以及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应急处置措施。
5. 医疗安全法规:医疗行业是一个与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各国都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行为。
这些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要求,医疗人员的行为准则,以及医疗事故的报告和赔偿机制。
除了以上几个领域的法规之外,还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的法规都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而制定的。
这些法规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各类行为,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然而,单纯的法规制定并不能完全解决人身伤亡事故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各国政府应加大对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推进。
2.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紧急避难设施、防护装置等,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3. 安全培训和教育:要求企业组织和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培训、应急演练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检查和监管: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包括及时报警、组织救援、事故调查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法律追责,形成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力震慑。
这些重点规定旨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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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2023年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提高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水平,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防止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023年,我国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方面的重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事故方面的规定:交通事故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我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交通管理措施。
首先,将继续加大对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驾驶人的监管和惩罚,以减少酒驾等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其次,将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优化道路交通网络,提高交通流畅性,减少拥堵,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
同时,将加强交通教育,提高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大家的安全责任感,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二、建筑工地事故方面的规定:建筑工地事故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另一大原因。
为了提高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我国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和管理。
首先,将建立健全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过程,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
其次,将加强建筑工地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巡查和督导,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安全防控水平,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
同时,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和巡查,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此外,将推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另一个关键原因。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我国将从源头上加强对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监管和检测,追求全程可追溯和可控的原料供应链,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

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为加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严格电力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作业行为,防止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人身事故的发生,保障班员的人身安全,对与本班密切相关的规定进行培训学习。
防止发电厂人身伤亡事故十项工作规定1防止触电事故工作规定1.1 一般规定1.1.1 严禁约时停、送电。
1.1.2 严禁采用口头打招呼或口头转告等方式代替工作票及工作许可手续。
1.1.3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钢直尺、线尺等导电体进行测量工作。
1.1.4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电源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取得电源。
1.1.5 不准湿手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1.1.6 在高压配电装置上进行部分停电的工作需要使用移动式梯子时,禁止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的梯子,应使用木质或绝缘性能良好的梯子。
1.1.7 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应将长物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高压放电引发人身事故。
1.1.8 电气设备开关柜的柜前、柜后应有规范、统一、明显的标识,前后名称、编号要一致。
6kV(包括10kV、3kV、380V)厂用电工作电源开关柜、备用电源开关柜、联络开关柜、双电源开关柜(包括刀闸柜)等电源开关柜的前后柜门活动部分,应喷涂红颜色标记“表示电源开关”,并用文字(白底黑字)标注电源名称,在上述开关(刀闸)工作前,必须首先做好上一级电源和有可能来电的各路电源的停电隔离措施。
1.1.9 生产区域内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如控制室、值班室、大小修现场等,应配备急救箱,存放常用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和更换。
1.7移动电动工器具使用1.7.1 移动电动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
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
使用前应检查电线及电源插头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7.2 在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生产场所作业,如检修现场,户外设备,其检修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三篇)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意识培养: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对危险场所和环境的警觉性,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2. 安全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应齐备,例如灭火器、防护栏、疏散通道等,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撤离。
3. 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个人防护措施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4. 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事故报告和分析: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分析机制,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7. 持续改进: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演练和安全意识宣传,不断提升员工和企业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推动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人身伤亡事故防控重点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学校、医院、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预防人身伤亡事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视为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5篇)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一、一般规定1、搞好安全培训,做到层层培训,特别要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安全规程培训考试,采用口试和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培训,严格考核,不准流于形式。
2、实行安全合格证,凭证上岗工作制。
各单位都要成立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加现场作业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进行安全规程和应知应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部局安全通报等,要发到生产班组,并认真组织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定期地进行案例抽查。
4、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要进行整顿培训,提高"两票"质量,人员不足的要配齐。
运检合一的供电单位,要明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5、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领导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到现场检查不走过场,做到思想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
6、要强化安监部门的权威性,使之有职有权,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有权进行奖罚。
7、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单位要一律将责任追究到人。
对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加大追究第一责任者和主管生产领导责任的力度。
8、各单位在资金、奖金分配上要向生产一线倾斜,使生产人员的综合待遇高于二线,保证生产人员稳定。
9、电业职工不准搞第二职业,凡事从事第二职业的,要动员其退职或停薪留职。
10、多经人员要从主业中划出,各单位生产领导要把全部精力放到抓安全生产、抓技术上;不准参与多种经营;行政一把手,要用主要精力抓安全生产。
11、各供电企业一、二次变电所要在定岗定编基础上,在岗人员全力以赴抓安全生产,不准高多种经营。
变电所不承担拔离人员的工资、奖金,企业多余人员由供电局或电业局安排。
12、各单位所属多经人员和录用的临时工,在从事电业生产时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为该单位的事故。
13、各单位的基层单位,未经批准,不准私自承包工程或干私活。
14、现场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着装要合格。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规定
1.人身伤亡事故防护设施:重点规定对建筑物和工地等场所应对人员进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安装护栏、警示牌等,以减少摔倒、坠落等意外。
2.机械设备使用与维护:重点规定对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需要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引发人身伤亡的事故。
3.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重点规定对于处理、储存和使用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场所,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如标识、存放要求等,以减少因泄漏、爆炸等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
4.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设施:重点规定对道路交通的各类车辆、行人等需要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同时需要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信号灯、路障等,以减少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
5.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重点规定防火安全要求和预防措施,如灭火器的配置、火灾逃生通道的设置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
6.工作场所环境和职业健康:重点规定工作场所的环境要求,如通风、照明、噪音等,同时要关注职业健康问题,如防止职业病等,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7.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重点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意识的提升,包括安全操作规范、急救措施等,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减少自身和他人的人身伤害。
以上是一些重点规定,不同行业和场所会有各自针对性的规定,以确保人身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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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1、搞好安全培训,做到层层培训,特别要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安全规程培训考试,采用口试和闭卷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培训,严格考核,不准流于形式。
2、实行安全合格证,凭证上岗工作制。
各单位都要成立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加现场作业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进行安全规程和应知应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部局安全通报等,要发到生产班组,并认真组织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定期地进行案例抽查。
4、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要进行整顿培训,提高"两票"质量,人员不足的要配齐。
运检合一的供电单位,要明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5、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领导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到现场检查不走过场,做到思想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
6、要强化安监部门的权威性,使之有职有权,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有权进行奖罚。
7、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单位要一律将责任追究到人。
对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加大追究第一责任者和主管生产领导责任的力度。
8、各单位在资金、奖金分配上要向生产一线倾斜,使生产人员的综合待遇高于二线,保证生产人员稳定。
9、电业职工不准搞第二职业,凡事从事第二职业的,要动员其退职或停薪留职。
10、多经人员要从主业中划出,各单位生产领导要把全部精力放到抓安全生产、抓技术上;不准参与多种经营;行政一把手,要用主要精力抓安全生产。
11、各供电企业一、二次变电所要在定岗定编基础上,在岗人员全力以赴抓安全生产,不准高多种经营。
变电所不承担拔离人员的工资、奖金,企业多余人员由供电局或电业局安排。
12、各单位所属多经人员和录用的临时工,在从事电业生产时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为该单位的事故。
13、各单位的基层单位,未经批准,不准私自承包工程或干私活。
14、现场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着装要合格。
二、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规定1、根据"安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电厂、变电所、送配电线路和配电变压器台停电作业的标准化安全措施,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正确掌握,严肃认真执行。
2、严格执行"安规"的规定,一切电气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挂地线,尤其强调验电,即使是已停电的线路,也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先行验电。
接地线和接地端必须合格,严禁用缠绕法装设地线,严禁攀登设备、构架验电或装拆地线。
3、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设备的网(柜)门必须加锁,而且好用,•其装置前后设备标志名称、•编号清楚,严禁单人打开网(柜)门装拆地线或其他工作。
4、严格执行工作许可制度。
(1)电气作业必须根据"安规"第二章第二节规定,按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始工作。
(2)运检合一的班(所)必须指定工作许可人并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不得由一人兼任。
5、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安规"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在现场向工作班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讲解交待安全措施和带电部位,必须做到自始至终在现场对工作人员进行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在特殊的情况下,必须离开现场时,要指派能胜任的人员代替监护,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2)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执行监护制,没有监护,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工作,监护人必须认真的监护,不得做其他工作。
(3)非电气人员进入电气运行场地工作时,按规定经运行单位许可或履行工作票手续,并由运行单位派合格的人员进行监护,按规程要求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4)送电线路杆(塔)的标志要清楚,同杆(塔)架设的双回线要用红、绿两种颜色区分,线路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带与作业线路相同颜色的袖标;在同杆(塔)加设的多回线路或临近平行线路,若其中一回线路停电作业时,每基杆(塔)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做到不间断的监护。
(5)设专人监护时,监护人不准做其他工作。
6、室内配电装置工作,除按规定布置安全措施外,对可能脱落的电源侧刀闸,应加装绝缘隔板,其他形式的电源侧刀闸或触头应加装绝缘套或其它绝缘装置。
7、送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要断开所有电源,工作地点两端必须验电装设接地线,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歧线也要验电挂地线。
为防止突然来电或感应电压,各工作组须装临时小接地线;在接近平行,交叉跨越地段作业或感应电压严重的变电所作业,作业人员也应就近装设临时接地线,工作结束后立即拆除。
8、单一用户的配电线路作业,应由变电所侧进行线路停、送电、并通知用户。
9、在配电变压器台上作业时,高低压侧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验电和装设接点线,并设专人监护,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操作跌落式开关时应戴绝缘手套和使用绝缘杆在地面操作,禁止登台操作。
10、配电柱上油开关必须在地面操作。
高低压线路在没有验电和采取防止来电措施时,不应钻越和跨越导线。
11、配电线路必须有明显断开点,配电线路柱上油开关前应加装刀闸(容量应满足要求)暂时不具备条件时,停电的柱上油开关,应设专人看守,操作机构应加锁。
12、对配电高、低双电源进行彻底清查,不必要的要立即撤掉;保留的要建立清册,加装明显标志。
要有防误投装置。
13、加强对检修与施工临时电源的管理,要有牢固安全的低压电源箱,严禁乱接、乱拉,保证安全作业,电气设备外壳接地装置必须合格,手持电动工具要加装触电保安器。
14、绝缘工具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绝缘试验。
15、电气设备进行高压试验时,应设临时围栏的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16、运检合一的变电所检修设备时,必须运行、检修分开,不能混岗工作。
17、带电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批准的人员进行,在作业中严格执行带电作业规定并设专人监护,严格保持安全距离。
18、负责对农电、用户变电所设备检修、试验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用户自备电源应登记造册,并需装双极刀闸,配电检修人员应掌握用户自备电源接地线情况,防止作业时返电。
19、非电力线路(如通讯线路等)与电力线路平行或交叉跨越的检修工作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防止感电的措施。
20、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485条,做好防止触电的各项措施。
三、防止高空坠落和起重、机械伤害的规定1、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篇第六、八章,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经单位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后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讨论。
未经技术交底或未交安全措施的项目不得施工。
未参加交底的人员,应进行补交。
施工期较长的项目,应按工序进行多次交底。
2、作业组长或代理组长,必须组织全组人员认真按交底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如因实际情况有必要改变时,应事先取得交底人的同意。
3、高空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工作。
单人高空作业,应有安全监护人。
两人及以上同时进行高空作业,有作业组长或代理组长负责安全工作,并应亲临现场,亲自指挥。
作业组长离开现场时,必须指定临时安全负责人。
4、登高前必须检查杆根、脚钉、架、杆、和登高工具,新立电杆没有夯实前不准登杆。
5、施工现场拆、架线路时,必须采取防止倒杆、扭杆、断杆措施,路口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手持旗帜看守,必要时工作地点周围设临时遮栏。
6、高空作业现场,必须有严密、可靠、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
上下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时,层间应有严密的安全隔板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应经工地(分场)和安全专业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施工。
7、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体检合格。
临时雇用人员禁止参加高空作业。
施工人员必须按"安规"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8、登高作业必须走规定的通道、严禁违章攀爬。
禁止站在不稳定的构件上作业或走动,禁止坐在孔洞边缘休息。
9、施工用的脚手架必须由起重工按"安规"要求标准搭设。
使用前经检查验收合格。
10、锅炉大件吊装过程中应逐步完善安全通道,大件吊装结束后,至少应形成一侧完整的通道。
11、起重、运输、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工种岗位责任制"主工种于配合工种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主工种负责全面的组织工作,起重工、电焊工等配合工种应负责做好本专业的具体工作。
严禁任何人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12、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只能由指定的有实践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卷扬机、起重机只能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操纵。
13、起重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哨音和旗语或手势进行操作。
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14、吊件必须按"安规"要求捆绑牢固。
起吊前应对吊件、起重系统、吊件经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在吊装范围内严禁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设专人监护。
15、吊件的就位、找正、固定工作应按经过批准的措施进行。
临时固定必须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吊件未固定好前,严禁松钩。
16、送变电工程使用的扒杆,必须经过强度计算。
扒杆的敷设和拖拉绳的布置,必须按技术方案或措施进行。
使用前必须做负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对独立承担起重、吊装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审查其施工资格和安全措施并监督其认真执行。
18、重大的起重、运输、吊装作业(如主厂房框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等)施工前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单位总工或工地专工批准后执行。
19、安全带、安全绳及起重工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20、用斤不落起吊重物时,应选择好挂斤不落的位置及是否能承受住吊物的重量,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斤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