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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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

中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

我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粒度测试是指对固体颗粒的大小分布进行测定和分析的技术,是许多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测试项目之一。

为了保证粒度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国国家对粒度测试标准物质进行了标准化管理,并在不断完善和提高标准。

一、我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的意义1. 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是进行粒度测试的参考标准,其粒度分布已经被认定为符合国家标准。

采用这些标准物质进行测试,可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2. 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粒度测试标准物质的标准化管理对于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标准,能够迫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粒度分布控制水平,从而提升产品质量。

3. 促进科研和技术创新粒度测试标准物质的标准化管理也有助于促进科研和技术创新。

这些标准物质可以成为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基础,为更高级别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撑。

二、我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的内容1. 标准物质的准备和管理要求我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对标准物质的准备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标准物质的来源、制备方法、管理制度等内容。

这些要求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标准物质的质量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2. 标准物质的特性要求对于粒度测试标准物质的特性要求也是标准所必须包含的内容。

这些特性包括但不限于:粒度分布范围、粒度分布的特征、粒子形态特征等内容。

3. 标准物质的使用规范除了对标准物质本身的要求外,标准中还规定了标准物质的使用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标准物质,使用标准物质的注意事项,标准物质的保存和保管等内容。

三、我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的执行和应用1. 政府监管我国国家粒度测试标准物质标准在执行和应用方面,政府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标准物质的准备、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物质的质量和稳定性。

国家标准物质

国家标准物质

国家标准物质(gjbzwz),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2022年3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标准物质的公告标准物质具的特点:(1)标准物质的量值与物质的性质有关,与物质的数量和形状无关;(2)标准物质具有良好的复现性,可以批量制备并且在用完后再行复制。

(3)标准物质种类多,仅化学成分量标准物质就数以千计,其量限范围跨越12个数量级;(4)标准物质实用性强,可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应用,既可用于校准检定测量仪器,评价测量方法的准确度,也可用于测量过程的质量评价以及实验室的计量认证与测量仲裁等;一种具有最高计量品质,用基准方法确定量值的标准物质。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标准物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用于计量目的。

这就证明了有关标准物质的某些模糊概念,把那些不是用来校准计量器具和计量方法,同时也没有量值准确度要求的”产品系列标准样品”(粮食、棉花、麻、毛等产品标准样品)与标准物质区别开来;(2)具有量值准确性。

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的根本区别标准物质是国家标准的一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其所下的定义为:已确定其一种或几种特性,用于校准测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确定材料特性量值的物质。

其应用是有严格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每种标准物质都有相应的标准物质证书。

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有一定的联系。

标准物质可以是高纯的化学试剂(但高纯试剂不一定就是标准物质,还要看是否符合标准物质的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标准证书),也可以是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制的混合物(例如pH标准溶液),甚至可以是一些天然样品按照一定的方法制备的具有复杂成分的标准样品(比如临床分析中的标准物质、工业上不同品质的样品)。

一级标准物质(国家级),用权威方法或用二种以上不同原理的标准方法以及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是指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性能、规格、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用于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物质,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药品质量、促进药品质量监管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充分考虑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际需求和技术水平,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谨性和权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确保其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操作性和可行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和检验使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和命名。

对药品标准物质按照其用途、性质等进行分类和命名,确保其统一规范。

二、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要求。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含量等质量指标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和包装。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包装、标识等进行规范,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进行规定,确保其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对于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标准物质

国家标准物质

国家标准物质国家标准物质是指用于标定、检定、校准等目的的具有一定量值的物质或物质组合,其特点是具有高纯度、良好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标准物质在各行各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各种测试活动的可信度。

国家标准物质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例如在制药行业中用于药品的质量控制、在食品行业中用于食品成分的检测、在环境检测中用于监测大气、水质、土壤的污染程度等。

国家标准物质不仅用于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检测,还在科研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标准物质的分类国家标准物质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多个类别,主要包括: - 纯度标准物质:具有高度纯度,用于标定其他物质的纯度。

- 组分标准物质:含有特定成分的物质,用于检测和分析成分。

- 浓度标准物质:具有已知浓度的物质,用于标定分析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度。

- 体积标准物质:具有已知体积的液体或气体,用于标定体积仪器。

- 质量标准物质:已知质量的固体或液体,在质量测量中广泛应用。

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需要严格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控制,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原料准备:选用高纯度的原料,避免杂质的引入。

2. 处理和纯化:采用精细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原料纯化到所需的水平。

3. 测定和校正:使用准确的分析方法对标准物质的性质进行测定和校正。

4. 包装和保存: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储存条件,保证标准物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国家标准物质的管理与认证国家标准物质的管理和认证由相关单位或机构负责,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生产单位:负责标准物质的制备和生产,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国家标准物质认证机构:对标准物质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认证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 使用单位:在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等领域使用标准物质时,需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要求,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家标准物质的管理和认证工作对于促进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和检测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来源/作者】北纳创联【关键词】标准物质标准品药品标准物质网北京标准物质网摘要: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一、定义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

二、标准物质的种类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三类。

1、国家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含量、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含量以毫克(mg)表示,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特定单位(AU)或单位(U)表示。

2、国家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AU)或单位(U)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三、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1、标准物质制备用实验室、洁净室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实验室操作规范》要求。

2、国家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

国际生物标准品和国际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3、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1)原材料选择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材料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

(2)分装容器容器材质应为中性硬质玻璃,冻干标准物质采用安瓶分装后熔封有利于其稳定性。

(3)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标准物质国家标准号是多少

标准物质国家标准号是多少

标准物质国家标准号是多少标准物质是指具有一定纯度和稳定性的物质,在科学研究、质量检测、环境监测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对于标准物质的管理和监督非常重视,因此每一种标准物质都有其对应的国家标准号。

那么,标准物质国家标准号究竟是多少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国家标准号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编制和管理的。

对于标准物质来说,其国家标准号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管理制度规定的。

每一种标准物质都有其独特的国家标准号,通过这个号码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对应的国家标准。

在中国,标准物质的国家标准号一般采用GB/T加数字的形式来表示,其中GB代表国家标准,T代表固定的标准号码前缀。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通过查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的标准化信息平台来获取标准物质的国家标准号。

标准物质国家标准号的设置旨在规范标准物质的生产、管理和使用,保障其质量和可追溯性。

通过国家标准号,可以对标准物质进行准确的识别和区分,确保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具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同时,国家标准号也是标准物质参与国际标准互认的重要凭证,有助于提升我国标准物质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重视标准物质国家标准号的使用和管理。

在选用标准物质时,首先要核对其国家标准号,确保所选用的标准物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在标准物质的使用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号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国家标准号的管理也需要得到重视。

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标准物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标准物质的国家标准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标准物质的可追溯性和使用效果。

对于过期或者失效的标准物质,要及时进行淘汰和更新,避免对实验结果和质量检测造成影响。

总之,标准物质国家标准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标准物质的身份证,也是保障其质量和可追溯性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国家标准号的意义,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确保标准物质的安全、可靠和有效使用。

食品检测实验室无机成分检测国家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无机成分检测国家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无机成分检测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标准物质概述依照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和国家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法规体系,结合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实际需求,我们对目前食品检测实验室无机成分检测能力相关的国家标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标准物质进行概要的梳理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标准食品检测实验室首先应当满足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以及GB/T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理化检测》等实验室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涉及食品污染物限量的食品标准共有608项,包括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相关行业标准411项。

在食品中无机成分限量标准中最重要的是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该标准是现行有效版本,替代了过去的《食品中铅含量卫生标准》、《食品中镉含量卫生标准》等10余项限量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涉及的指标主要有铅、镉、汞、砷、铬、铝、硒、氟、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亚硝酸盐、稀土等13种。

该标准部分内容将于20113年6月1日被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限量》代替。

GB2762-2012逐渐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基本满足我国食品污染物控制需求,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督需要。

GB2762-201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该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自GB2762-2012实施之日起,GB2762-2005即行废止。

但由于我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水平和健康风险情况调查尚不完善,为审慎处置稀土限量问题,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稀土限量继续按照GB2762-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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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新增标准物质应遵循适用性、代表性与易获得性的原则,研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研制部门方可进行制备与标定。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特性应与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相一致,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以及特性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每批原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供应的需要。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需经实验室进行确证性检定,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含有干扰性杂质、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有足够的数量。

第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对于新增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申请新药报生产时,应向我院标准物质管理处报备该品种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的研究资料。

(二)通过国内或国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或委托制备原材料,供应者应提供如下相关技术资料:1. 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数值、试验重复次数、光谱和色谱图等有关资料)2. 原(材)料稳定性的实验数据或研究资料3. 原(材)料引湿性研究结果或引湿性说明4. 原(材)料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三)对于特殊的标准物质,由中检院自行制备或收集原(材)料。

第七条对于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研制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标准物质管理处,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分装候选原(材)料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并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分装。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测:1.化学结构确证或组分的确认。

对于已知结构的化合物应与权威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无权威文献记载,应采用元素分析、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手段进行结构确证。

对于非单体化合物、与化学结构不相关或不能用精确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的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份或特性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炽灼残渣、灰分、重金属等。

3.纯度与杂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检测项目,可采用色谱分离技术(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薄层色谱法等)对反应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或残留溶剂等进行分离测定。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测:1.生物学特征的确证。

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遵循与供试品同质的原则,涉及生产用菌毒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应向国际生物标准物质溯源。

采用相应的生物学、免疫学或化学技术进行确证检测,如生物学方法鉴别、抗原性分析、免疫原性分析,生化分析、基因序列测定、肽图、效价(效力)试验等。

以确定其符合制备预期用途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条件。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pH值、等电点、分子量、迁移率测定、细菌形态、细菌内毒素、无菌等。

3.纯度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与有关物质的检查项目。

如:含量测定、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外源DNA残留量、宿主蛋白残留量、残余抗生素活性等;不同试验方法的主成分的纯度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提交标准物质制备室,填写分包装报表和分装卡,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条件必须符其相关特性的要求。

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容器必须保证能够保证内容物的稳定性。

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于易氧化及液体原料,常规品种可采用西林瓶包装。

对于易于氧化或潮解的品种,必须控制分装间的湿度并在氮(氩)气氛围下分装。

理化检测用标准物质最小包装单元的实际装量与标示的装量应符合规定的允差要求,固体原料的装量一般为标示量的±10%。

第十一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品种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精确度应在土1%以内。

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0%。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标准物质,原则上应进行均匀性检验。

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经检验证明是准确可靠的方法。

应先研究测量方法、样品处理和测量过程所固有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如溶解、分离等过程中被测样品的沾污和损失,对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校准,选用具有可溯源的基准物,要有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第十四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原则上采用质量平衡原理,即一个化学对照品的主成分、水分、有机溶剂、无机杂质、有机杂质含量的总和应为100.0%。

必要时可对定值进行不确定度的评定。

第十五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量值测定选择的定值方法应考虑到其相关药品标准及预期的用途,可选用下列方式对特性量值进行测定:(一)用高准确度的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定值。

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的系统误差是可估计的,相对随机误差的水平可忽略不计。

测量时,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析者独立地进行操作,并尽可能使用不同的实验装置。

(二)用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已知准确度的可靠方法定值。

研究不同原理的测量方法的精密度,对方法的系统误差进行估计,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方法的准确度进行验证。

(三)多个实验室协作标定。

参加协作标定的实验室应具有检测药品标准物质的必备条件,每个实验室采用统一的测量方法。

协作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负责定值的实验室必须对其他参加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

第十六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首先应确定是否有国际标准品或参考品,如有,以其为标准标定待制备的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如没有,则依据《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或其它经过验证的方法来制定该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案和方法。

第十七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如下:(一)协作标定。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

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二)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

收集各协作单位的标定结果,整理统计,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换批制备,应保证原(材)料特性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审批第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协作单位提供协作标定原始记录、相关制备资料、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底稿、相关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

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置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第二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附有标签或说明书,标明标准物质编号、批号、名称、制备日期、用途、使用方法、制备单位、量值、贮存条件、装量、使用中注意事项等。

如果超出规定的用途时,使用者应对标准物质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对药品标准物质报告从研制计划、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数据统计分析、定值准确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做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中检院标准物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包装、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贮存和稳定性研究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装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应有明确规定和控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贮存条件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要求和有利于特性及特性量值的稳定。

一般应贮存于干燥、阴凉、洁净的环境中。

某些有特殊贮存要求的,应有特殊的贮存措施,并应在标签与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定期稳定性监测。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稳定性核查原则如下:1.稳定性检验的时间间隔可以按先密后疏的原则安排。

在使用期间内应有多个时间间隔的监测数据。

2.当药品标准物质有多个特性量值时,应选择易变的和有代表性的待定特性量值进行监测。

3.选择不低于定值方法精密度和具有足够灵敏度的测量方法进行稳定性检验,并注意操作及实验条件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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