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合集下载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体的身份决定了责任的归属和处罚的执行。

本文将介绍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的相关问题。

引言行政处罚的主体认定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是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并进行恰当判断的过程。

本文将针对关键词的认定过程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如何认定行政处罚的主体,首先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处罚权释义》等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主体通常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主体。

二、行政机关的认定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的主要主体,也是执行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行政机关的认定一般根据其行政权力范围和职能来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的认定需要参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具体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在涉及企业、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行政处罚中,法定代表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组织机构的合法代表,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需要确定其是否是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一般参考公司章程、组织法人登记证明等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需要参考行政机关的文件、决定等来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处罚事项。

四、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是行政处罚中另一个重要的主体,主要指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主体。

当事人的认定一般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在认定当事人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五、其他相关主体的认定在行政处罚中,除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之外,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合同约定的行为采取的不利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依据权力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行政处罚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次,行政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是行政处罚的具体法律规定。

此外,各个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如交通运输罚则、环境保护法规等。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首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确立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随后,行政机关会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通过勘验、查阅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形成案卷。

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会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事实认定。

在裁决环节,行政机关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最后,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权力范围行政处罚的依据权力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的权力。

依据权力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认定权、量刑权和执行权。

首先,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即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责任人等。

其次,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行为后,可以根据法律和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量刑,确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力度。

最后,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必须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确保处罚的有效实施。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热门城市:巢湖律师德清县律师新乐市律师石嘴山律师江阴市律师东光县律师镇江律师清河区律师宁安市律师行政主体并不都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的,有时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那么,▲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有哪些呢?行政行为违法又可以怎么分类呢?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是确保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公开进行的基本保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在法定的程序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履行公示、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必须明确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确保合法性。

2. 公开透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在明显位置予以公告,并向被处罚的当事人送达。

相关行政处罚的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保障惩罚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透明有助于监督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进行听证的程序。

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使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更加客观公正。

4. 期限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了一系列的期限,包括处罚决定的作出、送达、公告等。

这些期限的设定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和效力,也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合理的争议解决时限。

5. 违法行为认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明确违法事实和责任人。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任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或责任人的范围。

三、行政处罚的申请和复核程序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请和复核的程序规定。

1. 行政复议程序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动物防疫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界定?

动物防疫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界定?

动物防疫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界定?法制建设编者按:《动物防疫法》的出台,使畜牧行业有法可依,但由于法人和一些单位的形式非常复杂,公民亦有责任能力有无,大小的不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怎样认定违法责任人,针对此事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张荣森等同志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愿此文能使你有所收益,更希望你来信谈谈自己的看法.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张荣森王学平李艳凤.葛鹏涛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实施违反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形式非常复杂,公民亦有责任能力有无,大小的不同,有的应当受到处罚.有的不应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就需要查明,认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否则特有可能造成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反而受到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准确认定违法责任人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现论述如下.不当之处, 欢迎指正.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所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而不应由被雇佣人承担例如,某商户雇用两个打工者在某市场销售死羊肉时,被我监督机构查获,此案的违法经营行为人应当认定为某商户,而不是那两个打工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雇用人所进行的雇甩关系以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雇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行为:如前例,被雇的打工者在我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异地留验措施时,死拽住羊肉不放,其行为已构成了阻碍公务,而阻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认定是打工者,而不应当是雇主.在具有雇佣合同或协议关系的情况下.被雇人按照雇主企业的承包是将企业的一部分经营管理权承包给个人或某部分人,这种情况只发生管理形式和分配的变化,不发生企业性质和企业所有权的改变,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企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个人的违法行为.例如,某内联厂与赵某签订了为社会代宰生猪的承包台同,厂方提供屠宰车间,设备,生猪定点屠宰手续,赵某接规定收取代宰加工费,自付加工成本费.每代宰一头生猪向厂方交纳2元承包费.台同矗行1个月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时发现赵某屠宰生猪的场地,设施不符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此案中赵某代宰生猪的行为是以内联厂的名义进行的,屠宰场地,设施等不符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是肉联厂,而不应当是赵某,所以应受处罚的应当是寓联厂.而不是赵某豪属募嚣圃艟{__■__--_-自盛具有珐人资格设立的具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种情况是独立核算,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对前种情况.其下属单位违反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舶单位季担.例如.某肉联厂"肉联厂第x门市"的名义在市内设立了4个肉宿,其中第三门市因经营病死猪肉被我监督机构查获.之后,该门市人去店空.此案中.肉联厂就是违法责任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后一种情况,因双方都是独立的祛人,谁实施的行为,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如某国有肉联厂出资占总投赍的55%加上职工十人集赍人驶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舶股份制企业某肉食加工厂,竣肉食加工厂因加工病死猪肉被我监督机构查处.此案中.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律规范的是肉食加工厂.肉食加工厂是违法责任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肉联厂不是违法责任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民事法律地位独立,平等的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参与实施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律规范舶行为.就是共同违法.这些情况比较复杂也比较常见.例如.周某常年从事生猪长途贩运生意,一年中仅植疫费一项支出就达7万元之多.为了步交检疫费,周某就委托朋友郭某找印刷厂印制检疫证,车辆消毒证.郭某章着杨某提供的检疫证,消毒证样式,找主持人甄云肖联系电话139****1765 r两个印刷厂,因印刷手续不台要求,厂方拒印.最后郭某付出10元/本的高价在十体印刷户肖某处印制了出县境动物捡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各5O本.周某叉找到十体户杨某,花21;o元刻制了一枚捡疫专用章.后因周某调运的生猪途中发现疫情,被我监督机构查获.此时周某已使用伪造的证明3份,调运生猪300头.此起伪造检疫证明的案件中,周某,郭某,肖某,杨某共同参与实施了伪造擒疫证明的行为是共同的违法责任人.依法都应当受刊法律的制裁,应依法分别处罚:再如,农民张某,李某,王某分别出资2万元,台伙建起某肉鸡屠宰厂,分割肉鸡. 张某负责生产,李某负责收购, 销售,王某负责财务,有口头台伙协议,未办理营业执照.该厂投产后.未经检疫即生产,销售肉鸡产品.获得营业收人5万元.被我监督机构查处.此起销售无捡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中.违法责任人是张某,李某,壬某.三人应共同承担投收违法所得5万元的行政处罚.叉如,上海市窄山区某屠宰厂委托甲省乙县孙某按规定代为收购瘦肉型三元杂交猪1oo头,运到上海.购猪款运费,检疫费由厂方支付=厂方再按3元/头付给某劳务费.孙某选好猪后.以340o元的租金租范某的运猪车运送.孙某嫌其所在县3元/头的箍疫收费标准高.为了少交费,孙某押车到途经地的丙省邻县去办证.结果,在击邻县的途中被我监督机构查处.此起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案中,连法责任人是孙某(托运人J,范某(承运人),依法都应受到行政处罚.应分别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宝山区某屠宰厂不是违法责任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实施某些相同舶违珐行为,因为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有的应当给予处罚,有的则不能给予处罚.如,动物防疫法规定,"任何单位和十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农民郑某饲养的l头母牛发生了~类传染病中的某种病(后来确诊),当时,郑某就听说了邻村发生了这种病,正在扑杀.郏某为使自己的牛免于扑杀,没有报告疫情.此起瞒报动物疫情案.郏某虽违反了动物防疫{击,但依法却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瞒报动物疫情,依法才能给予处罚.又如,某市信鸽会会员武某,秉车携带2只信鸽到外地故飞.以测试信鸽识别方向及飞行的能力. 虽然武某乘车携带信鸽丰取得捡疫证明,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但是依法却不能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请l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理: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3条规定"糖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岛己行为时有违珐行为舶,不予行政处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疔.间歇性糖神病人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违反了动物防疫{击舶规定,动物防疫法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依照行政处罚法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1.河南省藏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撞赣所2.河南省滑县动撞站4570001。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

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

第51卷第6期2020年12月Vol.51No.6Dec.2020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杨东升1,刘恺2(1.泰州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江苏泰州225300;2.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599)摘要: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新增“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处罚法定及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出我国人权保障、法律授权的明确性以及域外立法趋势。

行政处罚的责任形态有故意、过失和推定责任。

鉴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承接性,可参照刑法之故意或过失规定。

故意可采用“未必故意、意图、明知”之三分法理论,过失则无须区分认识过识和无认识过失。

欠缺对规范效力的理解及违法性错误认识,无法阻却行政违法的构成,主观过错责任原则的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状态下作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20)06-0079-08**——刖言对行政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应以其具备责任条件与责任能力为前提。

所谓责任条件,系指行政相对人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过失,此为行政处罚“有责任始有处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采用单一的“客观违法归责原则”,亦即只要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可予以处罚,而无须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存有故意或者过失。

我国《行政处罚立法法》之初并没有将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作出一般性的概括规定,主要考虑采取“客观违法归责原则”,完全不考虑违法者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违法归责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调查行政违法行为时更为容易操作,有助于行政效率和行政目的的实现以及执法实务的便利,但全然不考量违法者的主观过错,并不符合法治理念和处罚法定原则,可能会导致行为人承担过重的行政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摘要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定义、类型以及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对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文件,对行政法人和自然人依法进行的行为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执照等多种类型。

具体的行政处罚类型由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等文件进行规定和约束。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且处罚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保证实施的公正性,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应当适当,不能过轻或过重,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过程,其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且依法确认违法责任人。

2.事实清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调查和判断。

3.追究从宽原则对于能够主动认罪,能够积极退赔、消除或减少违法后果的,应当从宽处理,给予适当的减轻或豁免处罚。

4.追究到底原则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情况,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不能姑息迁就。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立案审查:责任追究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进行立案审查,核实事实和证据。

2.调查取证: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以确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3.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制定追究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是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是行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认定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一般是由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过程及其危害后果三个方面构成的。

1、关于行政处罚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行政相对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要件之一,不具有过错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所讲的过错分为两种:一是故意。

二是过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绝大多数以过错为法定要件,即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都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少数是以故意为法定要件。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作为法定要件的,均属于以过错为法定要件。

在认定被处罚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上,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将被处罚单位主要领导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判断该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这种认定方法是不正确的,只要是单位员工在执行工作职务的行为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无论是经过领导同意,还是没有经过同意的均应推定为该单位的过错,而不能认定该单位主观上没有过错。

2、关于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问题
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作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主要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含期间)、地点、手段或方式、违法行为的结果,对多次进行违法行为的要将各次的时间、地点、结果等情节问题一一表述清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主要有:行政相对人应在什么地点、条件下,在什么时间内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其在何种具体情况下未履行法定义务。

3、关于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对一些特殊情况,行政处罚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为法定要件。

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显现后果。

即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违法行为有显现危害后果的,均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出来。

另一种是隐形危害后果。

即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一定形式直接表现出来。

例如,某乙无驾驶执照在交通道路上驾车行使,其危害后果就难以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

对于隐形危害后果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不反映出来。

(二)关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是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认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关隶属关系的问题
在我国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单位是另一方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另一种是,虽然一方单位对另一方单位具有一定的领导权力,但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各自均独立核算并可以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对于前一种情况,其下属单位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责任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一方承担。

后一种情况,因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各自仅对各自的行为负责,谁实施的行为,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2、有关企业承包关系的问题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个人的违法行为。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实施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范围以外的行为,或者承包以前、以后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则应当认定为承包人的违法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

3、有关雇佣关系的问题
在具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被雇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所以对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而不应当由被雇佣人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雇佣人所进行的雇佣关系以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雇佣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行为。

4、有关委托关系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委托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没有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人,而不应当认定为被代理人。

②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有证据证明委托代理人确实不知道该行为违法的,该违法行为是由于被委托人的委托造成的,所以应当认定被委托人为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人,而不应当认定委托代理人为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人。

③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知道委托代理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只要委托人实施了委托的行为,被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应当是共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

5、单独违法还是共同违法的问题
对于单独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有证据认定是单独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证据应
当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对认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写明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6、关于无证经营,但有字号或有雇员的单位应认定为公民还是其他组织的问题
公民和法人的概念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较易理解。

关于其他组织,通常都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即非法人组织,它们虽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

其应具备的要件之一必须是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目的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

其中营利目的在我国现行法上表现为经营范围。

因此,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应当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否则不享有非法人资格。

综上,那些虽有字号或有雇员的无证经营者,应认定为公民,而不宜认定为其他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