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摘要:随着法治烟草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明显增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整顿卷烟市场,加大专卖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详细地概述,并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可行策略,提升法律风险的防控。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风险;防控对策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概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指的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烟草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的各种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具备的条件是: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应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规定时,才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时,不能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③谁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何种行政处罚,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行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定的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风险2.1常见的法律风险问题①案件管辖权的不明确。
比如说,在无证运输案件当中,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况包含了违法运输的起运地、途经地以及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归谁来管。
②证据的完整性存在瑕疵,未能全部查清违法当事人的全部违法事实,不仅导致案件经营效果不佳,相关证据不足、不清或不能形成证据链,对涉烟违法活动打击不力,也会由于定案证据的不足而造成定性不准处罚依据错误,从而导致败诉。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第一篇: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商贸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我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烟草专卖稽查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烟草市场治理整顿,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有力地保障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但从全市范围来看,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仍比较猖獗,非法渠道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还占较大比例,烟草利税流失严重,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涉烟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1、涉烟违法犯罪大量攀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烟草制品的需求显著增加,非法烟草制品趁虚而入,冲击着烟草专卖市场。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等涉烟违法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
以我县为例,自2000年以来,涉烟违法案件由每年几十起上升到现在每年近百起。
以往,案值过千元往往成为大案,而今案值过万元已不罕见。
2、涉烟违法犯罪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非法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形成一条龙。
在烟草专卖管理松散的地区,形成非法卷烟地下工厂和交易黑市。
由于逃避政府的监管和税收,利润巨大,孽生力极强,逐渐形成难以取缔的窝点。
非法卷烟经不法商贩长途贩运,流入地下销售网络。
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保持密切联系,作案完成快,打击难度大。
3、作案手段日趋隐蔽。
随着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在遭受打击后,作案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
由过去的固定厂址转为流动生产,或“挂羊头卖狗肉”,假借生产其他产品实为生产非法卷烟。
非法贩运烟草也化整为零,基本不再使用大车,而改用农用车面包车或轿车,有的还用公共汽车。
烟箱也采取伪装,或外套塑料编织袋或改用水果箱。
销售是访送分离,先访后送,人货分离。
烟贩大都不将非法卷烟放在经营场所或自己家,而是放在邻居、亲戚家,有的甚至放到无人居住的闲宅空房中,即使被查获,也不能直接确定货主,很难追究其责任。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篇一: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烟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销售假烟的案件,只要从中追溯根源,重点挖掘一下,每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一个制假、销假的网络。
从我们侦破的几个网络案得到一些认识,要提高侦查假烟网络案件水平,有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值得探讨。
一、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活动规律。
要严厉打击销售假烟网络,就必须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掌握其活动规律。
1、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
而且经常更换信用卡账号。
(10)有的运输卷烟会使用特种车辆如邮政车等。
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l、“三流清楚”是指人流、物流、资金流要清楚。
首先是“人流”清楚。
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
一般情况下,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货的源头;一头是下家,是网络。
是运输的,要查清谁是上家即供货人,谁是下家接货人;是接货人的,要查清谁是货主;是货主的,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是经销商的,就要查清整个销售活动。
总之,在整个销售假烟网络案中,每个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销售假烟的网络。
其次是“物流”要清楚。
物流是指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力就准确。
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向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送往几个省或同个省的几个地区,并且有好几个收货人,因此我们在卸货清点时,要会同烟草部门针对车上装货的特点、一些标记来清点,以便能查实其他货主和接货人等情况。
第三是“资金”流清楚。
资金流是指侦办涉嫌制假销假网络案的重要证据。
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
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快递、托运、特点、成因、对策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运用,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
仅2010年以来,环翠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起诉各类涉烟刑事案件16件32人,其中通过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实施的犯罪12件26人,分别占总数的75%和81%。
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无疑给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如下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特点1. 网上订购、航空托运、邮政、快递等方式相互结合。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广泛性、操作便捷性、运行隐蔽性,以及邮政快递、车船托运物品监管不严的便利条件,通过网上空间、微博、贴吧、网站等散布各式各样买卖香烟的信息,采用QQ、MSN等聊天工具联系买家卖家,利用邮政快递、物流、客车托运假烟等实施一条龙销售,已成为当前涉烟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
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09年12月,通过网络、电话联系,与杨某结伙,利用在邮局工作的熟人李某,先后分七次通过银行汇款、邮政快递的方式,从杨某处购入假软中华香烟1575条、硬中华香烟150条,并分别以每条480元、360元的价格在某机场商贸部销售。
2、涉案假烟数量大,货值高。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胆大妄为,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上百万元。
在环翠区检察院办理的发生在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的12起涉烟案件中,涉案货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8件15人。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涉烟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烟草专卖行为或者烟草制品走私行为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由于烟草专卖行业的特殊性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在此我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案件获取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案件获取困难,即很难获取涉烟刑事案件线索。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者也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
此外,烟草专卖行业涉及面广,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很多涉嫌犯罪的线索需要跨部门或跨行业协作才能获取。
解决对策:1、重视烟草专卖行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烟草行业信息库,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建立警企合作机制,促进警方和烟草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3、加强外部协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警企、警检、警法等联合行动,提高线索获取和打击效果。
二、证据收集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问题是证据收集难,即很难获得充分、可信的证据。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证据难以获取。
此外,烟草制品的特殊性质,如易燃、易变质、易腐烂、易挥发等特点,导致取证难度增大。
解决对策:1、强化技术手段支持,采用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移动感应等技术手段,增加取证手段和证据质量。
2、建立完善的取证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采用情报侦查手段,构建烟草行业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部门合作,挖掘线索,压缩犯罪空间,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
三、案件定性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案件定性难,即很难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罪名。
烟草专卖行业属于行政管制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种类相对较少,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措施掩盖犯罪行为,导致案件的定性和认定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美能力,依法依规运用证据分析和案例对比等方式,加强案件定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第一篇: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作者:小小烟民更新日期:2010年4月1日烟草在线专稿近年来,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紧紧围绕行业主要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局党组提出的“节奏要快、标准要高、工作要实、状态要好”的“四要”要求,不断深化打私打假工作。
在各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查获的案件逐年增多,相应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涉烟案件也在增长。
在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由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移交的细节问题强调得并不是很细致,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所查获的个别案件在移交过程和移交后都带来了很多不便。
比如说,现在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形式越来越严密,一般都是由上线组织采用单线联系等手段联系驾驶员等一些作案人员,并且所使用的联系方式都是不登记的户头,在驾驶员、搬运工人等被抓获的同时,上线就切断联系,给烟草专卖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处。
因为一般的查处中都只能抓获负责运输工作的下线人员,货主闻风而逃后就缺少了该案件的犯罪主体。
在移交公安机关后,限于公安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一步开展案件,并且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撤案,致使案件进展往往陷入僵局。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联合运管部门在开展打击非法涉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当中,也发现了一些查处重大涉烟案件不利的因素。
一般的被查处过有涉烟运输行为的物流企业、快递公司负责人员,基本都与违法托运的当事人有联系。
往往我们这边一查处非法托运的卷烟,当事人马上就收到了相关的消息,同时关闭未经登记的联系电话,使案件的进展受阻。
同样,该方式也切断了追根溯源的源头,在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后,无法查明相关的违法犯罪主体。
那么,应该如何打破这一制约烟草专卖执法的僵局呢?首先一点就是要集多家意见,多余相关的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议,探讨几个部门间都能行得通的解决方案。
同时,根据前期的合作经验,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尝试着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作如下探讨:明确需要移交的案件范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什么样性质的案件需要移交等问题,但是涉及到烟草这些部门的细微方面,规定较笼统,无法明确给出特定的标准。
浅谈规范形势下的涉烟违法案件现状及打击思路

浅谈规范形势下的涉烟违法案件现状及打击思路摘要: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们在办理涉烟违法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性犯罪行为、处以适当的刑罚提供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依据。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然面临着因为经营阶段脱节、证据体系缺陷等使得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难题。
关键词:涉烟;违法;探索近年来,各级烟草专卖局深入开展卷烟打源破网工作,切实加强了卷烟打源破网力度,极大地净化了卷烟市场,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卷烟经营者规范经营意识和对违法成本正视程度不断加深,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组织更加严密,手段日益高明,分工越来越明确,逐步向渠道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具备了很强的辐射能力和抗打击能力.一、辖区卷烟市场的现状卷烟市场供应与实际消费量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一些“紧俏品牌”上;楼堂馆所的管理有待加强,特别是酒店和KTV之类的娱乐场所。
辖区市场内存在一定数量的非法渠道“紧俏卷烟”。
二、案件经营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一)进货方式多样1.托运。
随着托运行业的快速发展,滋生了许多不规范行为,为不法烟贩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新通道。
高密市有好几十个托运站,这些托运站点对不同出处的货物很少开箱检查,不法烟贩上家只要在包装上写上一个收货电话号码,下家就很快能收到货物,成本低、速度快,带有很强的隐蔽性。
烟草稽查部门受执法检查权限的限制,不能随便对托运部进行检查,即使查到非法卷烟,由于找不到交货人和接货人,加之承运人不承认是“明知”也难以锁定买卖者,而使案件成为无头案。
2.客运。
一些卷烟零售户联系长途客运的司机,给予一定的好处,从而帮其从异地携带卷烟,这类客车一般都是晚上或深夜到达高密,这种方法每次携带的卷烟都不会超过法定数量,不直接与委托者接头,而是隔天另外找人交接。
(二)销售方式隐蔽不法烟贩现在都采取上门推销,留下联系电话等方式进行非法卷烟销售活动,特点是量少频多、快进快出、货款两清,而且交易很少在店内进行,一般都在偏僻的街道、小巷内进行,造成了执法人员跟踪监控的难度。
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我县检察院自去年以来,办理了多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
在办理这些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意见较大,遇到的问题较多。
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现拟就县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探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经调查,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伪装运输,特种车辆运输,规避检查。
1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检查,采取了伪装运输与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手段,规避检查。
2、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渠道不明。
始运地均是福建等南方城市,目的地是江苏省、山东省等。
涉案嫌疑人承认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多次运输或贩卖,但拒不供述假冒伪劣卷烟的货源渠道及货主情况。
3、奸诈狡猾,逃避打击。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推卸责任,就是否明知是卷烟或烟叶的问题大多作虚假供述,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案件尤其如此。
4、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所办理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案件,均是由货主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长途运输卷烟的涉案嫌疑人大多数是货运司机,个别是受货主指派跟车处理事务的人。
途中,货主通过指挥货运司机或跟车人行走路线等。
货到目的地后由幕后操纵者通知来人接货。
二、分歧意见无证运输卷烟、烟叶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调整问题,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虽然我县早就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但一直到近几年年底才开始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类案件,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如何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涉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比较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明知是烟草制品而运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不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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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浅析摘要:在2008年淮安烟草举办的卷烟打假联席会上,参会的公、检、法等机关代表对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引发了深入探讨。
在实践中,有的涉烟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因管辖权引发争议和纠纷,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针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中涉烟刑事案件中管辖权有关规定,分析了管辖权问题在卷烟打假中的重要意义,并就如何合理应用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烟草刑事管辖权一、序言随着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如火如荼开展,尤其在涉烟网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刑事案件管辖权之争。
往往一些案件,当地烟草、公安机关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即将取得重大突破的时候,因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管辖权而不得不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而接受移交的办案机关因为信息不畅、重视不够等一系列原因。
最终导致案件的深入侦破举步维艰,给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增添难度,形成瓶颈。
笔者结合近年来接触的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几起涉烟案件,进行了一些深入思考。
二、目前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国家局、省局提出卷烟打假工作的重点是破获网络案件以来,全国各地陆续破获一些大、要案件,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形成涉烟犯罪团伙,案值高、涉及地域范围广,抓获或判刑的烟贩动辄十几人甚至数十人。
这是由制售假烟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众所周知,市场上的任何一条假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背后有一个制售假烟网络在支撑。
不法烟贩为了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彼此勾结形成网络化、集团化,他们从购买机器设备、建造租赁厂房、采购生产原辅材料、组织生产、运输、储存、分销等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分销环节总的供货商,直接从上线接货,然后分销给各地的大烟贩,再由各地烟贩向市场周边的零售店或假烟贩销售,最终使得假烟渗透到市场的各个角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
这就意味着,仅靠少数人是无法完成一系列的制售假工作的。
由于烟草专卖品是严格执行国家专卖专营的特殊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仓储都要经过国家严格审批,禁止未取得许可而擅自经营。
所以其参与生产、运输、销售、仓储的各环节中的烟贩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足够数量,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
涉烟犯罪往往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
在现在物流发达,交流便利的人、财、物大流通的时代,涉烟网络中的人员,往往涉及多个省市及地区。
那么,这就必然涉及到,是否某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查获非法卷烟后,就对涉及到的整个网络案件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呢?是否一地的公安机关掌握了案件线索后就可以当然的到各地抓捕涉案人员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这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三、关于涉烟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是司法、行政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我国法律及其他的程序法律之所以对管辖权进行严格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便于相关案件及时侦办和审理,明确司法机关职权分配,避免在案件中滥用管辖权而出现争抢管辖权或一起案件无人愿意管辖的情况发生。
尤其是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更是必须严格遵守管辖权规定,不能轻易违反,否则就会严重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运行,有可能出现司法权过度扩张的不利局面。
违反法定程序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遵守管辖权规定,会从根本上动摇案件的事实根据和基础。
试想,如果司法机关所侦办案件根本无权管辖,其侦办事实再清楚、证据再确凿,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轻易被推翻。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其实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另外还有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涉烟犯罪案件涉及到的罪名全部是由公安机关行使职能管辖权,即可以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在掌握足够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移送其对应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经过法院的审理后依法判决。
级别管辖是指一起刑事案件,是由哪一个级别的公安机关侦查、有哪一个级别的法院审判的管辖问题。
在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除非是全国、全省性的重特大案件,基本上都是由县(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一般没有争议。
本文探讨的主要针对在地域管辖方面,这也是目前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必须面对的经常会有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可见,地域管辖方面是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
按照法学界公认的解释,犯罪地是指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
很多涉烟案件,尤其是网络案件,往往犯罪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地点,就可能出现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享有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此种情况,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还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2007年下半年,笔者所在的淮安市烟草局稽查支队配合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成功破获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7·18”龚某特大销售假烟网络案件。
该网络中福建云霄人龚某,自2005年起从当地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手中大批量购进假烟,销售到江苏淮安、福建莆田、南平、福州、新疆乌鲁木齐等三省(区)五市的众多下线,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
全案已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龚某及其下线共51人,其中,淮安市抓获21人,福建莆田市抓获27人,新疆乌鲁木齐市抓获3人。
主犯龚某销售给淮安市的烟贩王某、朱某、钱某、陈某等人,王某等人又转手分销给多名下线。
对于王某、朱某、钱某、陈某等人和他们的下线,因其销售假烟的犯罪地在淮安,户籍又在淮安,所以,淮安市公安局对于淮安的这些嫌疑人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最终侦办完结后移送其主要犯罪结果地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为龚某销售假烟到淮安和莆田等地,淮安市公安局和莆田市公安局应该说对龚某都有管辖权,龚某先后被淮安市公安局和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但由于淮安市公安局先立案侦查,最终因为龚某在云霄被淮安警方抓获,而被押解回淮安审判。
(龚某已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而龚某的其他下线,如福建莆田的柯某、林某、何某以及新疆乌鲁木齐的周某等人,因其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都在当地,所以均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莆田警方先后三次来淮安提审龚某,以调查确认其在莆田的下线的犯罪事实。
同样,淮安警方也两次到莆田提审龚某在莆田被抓获的下线,以调查确认龚某的犯罪事实。
如果龚某是被莆田警方抓获的,两地警方的工作重点就要调过来了。
为什么涉烟刑事案件要研究管辖权问题呢,因为,管辖权往往会成为制约网络案件侦办的瓶颈,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成功与否。
1、是经营案件的需要。
发现案件线索后,需要对销售上线及分销点下线进行查证,甚至包括购买原料、生产等环节,逐渐形成网络,以达到彻底摧毁制售假烟犯罪团伙的目的。
如盱眙县公安局侦破的“3·20”假烟网络案件,从2条调包的假烟抓获了6名调包的犯罪分子,经过顺藤摸瓜,又一举查出位于上海、浙江等地的犯罪团伙,并从常熟一仓库中查获案值33万多元的假冒卷烟及涉案人员,同时还确定了位于云霄的吴某,且获知有生产基地,涉案金额达500万元。
但是,正当盱眙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该县检察院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行为地不在盱眙,只是少部分人员的调包行为发生在盱眙,由盱眙县公安局行使管辖权较为牵强。
就在案件因管辖权的争议面临搁浅的境地时,盱眙县烟草局积极主动,专程向市烟草局、省烟草局汇报案情,由于该案的典型性,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最终协调省公安厅批示指定由盱眙县公安局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涉案人员顺利批捕,为全案的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该案另7名下线又被盱眙警方抓获或投案自首。
2、是惩罚犯罪的需要。
因为往往一些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会因各方面复杂的利益关系等原因,导致案件被草草结案或包庇袒护行为的发生,不能给犯罪分子以致命打击。
如一些福建云霄地区的大烟贩,由于仗着当地关系硬,有保护伞,有恃无恐的大肆进行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
他们之所以那么猖獗,往往因为当地某些部门的极少数人员,与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查处积极性不高,错误认为这是拉动当地经济法发展的重要支柱,听之任之,导致制售假烟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3、是扩大办案成果的需要。
有的办案机关在接受了移交案件后,对深入挖掘案件线索,扩大打假成果工作积极性不高,疲于应付。
由于犯罪分子非常狡猾,一旦延误了最佳的抓捕、取证良机,就会给犯罪分子足够的时间逃避侦查、毁灭证据、互相串供,给办案带来极大的阻力,导致大案办小、小案判轻、抓了又放、办办停停,最后只有不了了之,放纵了违法犯罪分子。
所以,在涉烟案件的办理中,我们既要研究法律精神,吃透管辖权的准确内涵,还要用好用足法律法规,积极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争取办案中的主动。
同时,要加强与烟草行业兄弟单位的积极沟通,精诚合作,主动提供涉案线索,帮助扩大打假战果,彻底摧毁制售假烟网络犯罪团伙,真正给予不法烟贩致命打击,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四、关于合理应用涉烟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对策如何正确准确地利用管辖权使得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又能顺利地扩大经营网络案件的成果,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积极主动收集涉案线索,合法地扩大本部门管辖范围,取得管辖权上的法律支撑;利用有力的案件情况,及时立案,排除其他机关管辖;争取上级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同,争取主动权;对属于其他地方管辖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加强协调沟通,定期通报办案进展情况,争取上级的重视与支持,扩大卷烟打假破网的成果。
(一)是积极争取支持,协调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所以,相关烟草部门查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通报,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对涉烟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共识,争取司法机关对侦办烟草案件的支持和理解。
对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要配合公安机关争取先予立案,优先取得管辖权,对于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出现相互争抢管辖权的情况,要及时汇报,积极协商,取得上级支持,指定管辖。
对于运输假烟经过淮安被查获的,烟草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调,争取管辖。
目前,我市的法院对案件管辖作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