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附英文) ——附加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附英文) ——附加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附英文)1988年4月6日,海关总署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鼓励和促进加工贸易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
第三条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
第四条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经营加工单位),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第五条建立保税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2.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3.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4.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帐册。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第六条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以下简称料、件),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按对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
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为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的监管规定,依法开展加工贸易的业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料加工物资流转操作流程(一)合同登记备案环节1、本公司外贸部门(以下简称销售部)与国外客商签约后,向海关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a.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b.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c.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海关审核通过后,持凭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等手续。
(二)保税货物进口报关环节1、销售部应于申报进料加工货物发生实际进口时,应向海关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a.进口货物报关单;b.《登记手册》;c.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2、在进料加工货物报关、入库后,销售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进料统计台帐。
(三)保税货物入库环节1、保税货物运达本公司仓库后,原料仓库应在称重、点数后,在销售部签发的《保税货物入库单》上注明实收数量并签字确认后,存放于专用库位。
2、保税货物的入库、领用、结存以及废料回收和处理由有关仓库分别单独设置原料及废料台帐,仓库必须及时登记相应的库存台帐。
(四)加工环节1、根据国外客商的订货要求,销售部应及时向有关生产车间下达《生产指令单》,并及时登记有关台帐。
2、生产车间接到销售部下达的《生产指令单》后,根据本车间的生产能力安排生产,并及时登记有关生产台帐。
3、实际生产时,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领料单》派员到仓库领料,仓库在发料之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库存台帐》。
4、产品完工后,由生产车间签发《加工贸易产品入库单》派员连同完工产品到产成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加工贸易产成品库存台帐》。
5、对在加工环节中产生的废料,生产车间应在每批产品完工后签发《保税货物加工废料入库单》派员连同废料到有关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有关仓库在称重、点数入库后,应及时登记《保税货物废料库存台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 2006-12-14 16:11:00 | By: Riky ]
一、原材料的核算
1.企业应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并应在摘要栏中记录原材料从什么手册项下进口(注明手册号)。
2.在仓库管理上,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出入库帐册、专料专用。
不能和以其他方式购入的原材料混同登记、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进口料件的进出情况。
3.原材料的减少反映要准确,应清楚表明材料的去向。
防止原材料不按实际领用数进行登记核算,出现整批进整批出现象。
二、产成品的核算
1.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应在“产成品”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反映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成品的情况。
2.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在仓库管理上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方式生产的成品分别记录核算,不能混同登记、存放。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成品的增、减情况。
3.产成品的发出反映要求准确,应清楚地表明产成品的去向。
三、保税货物的使用保管
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应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的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帐,不能与其他料件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储存、保管、使用和出口,并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料件及产品分别记录和核算。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政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海关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公告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署税[1999]343号)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关于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自1999年6月1日起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5个)([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附件)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经营者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加工贸易经营者申请加工贸易项目前,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审批。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3) 生产企业许可证(4) 出口加工业务经营资格证明(5) 进口加工贸易备案登记证明(6) 相关合同及技术协议2. 海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通知书》。
3. 完成审批程序后,加工贸易经营者可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书面申报手续。
四、生产加工管理1. 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
2. 生产加工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加工产品的加工业务登记申报,海关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加工业务备案登记证》。
3. 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与要求。
五、进出口管理1. 进口加工贸易(1) 进口加工贸易商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原材料的清单、规格和数量等相关资料。
(2) 海关对进口原材料进行查验,并发放《进料货物放行通知单》。
(3) 进口原材料全部放行后,加工贸易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2. 出口加工贸易(1)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材料,并办理出口手续。
(2)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加工产品交付给出口方,并在出口前进行报关手续办理。
六、监督管理1. 加工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业务申报和备案报告。
2. 海关将对加工贸易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3. 对于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将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暂停或终止其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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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进出境货物监管
【失效依据】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8.05.06
【实施日期】1988.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六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
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附件一)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
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