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主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技术中心.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科技成果申报评价及推广、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第四条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
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以下资料:(一)项目申报表;(二)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三)项目目标责任书;(四)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主要图纸及预算书);(六)项目组活动记录:包括技术交流会议纪要、技术人员培训教材、操作规程、项目台帐及相关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复印件;(七)工业性试验报告,包括按技术开发项目验收要求提出的测试项目记录、故障记录、检测报告、试验结果等资料;(八)技术总结报告。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2、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3、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4、《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抄送:拟定:制度内容:1、总则2、科研成果定义3、科研成果确认4、科研成果推广5、科研成果奖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战略竞争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国家、省(部)、市或公司自身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
本办法也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取得科研成果。
第三条管理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公司科研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科研成果定义第四条科研成果定义科研成果是指公司结合自身和客户的实际需求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资金进行新理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等研发活动或承担由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有形资产(如新产品)和无形资产(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的总和。
第五条科研成果分类科研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
基础研究类:为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论文、著作、专利等技术开发类: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研发工作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标准、著作、设计方案等。
第六条科研成果存在形式科研成果主要以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标准、著作、试验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设计方案、工艺方案、样机(品)等形式存在。
第三章科研成果特征第七条科研成果特征科研成果需具备新颖性与先进性、实用性与可推广性等特征新颖性与先进性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具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技术指标领先。
实用性与可推广性实用性:研发出来的科研成果可以指导公司的生产实践,为公司发展壮大、申报奖励提供有效支持。
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制度

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加强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公司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转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科技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应遵循科学研究规范,依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特设科技成果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管及相关科研人员组成。
委员会负责公司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公司科技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科技成果管理相关规范。
第六条公司将制定科技成果管理的年度计划,拟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目标,明确科技成果的管理指导思想和措施。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七条公司应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重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公司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登记和保护。
第九条公司对科技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运用,应当遵循国家及公司的政策法规,保护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开发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严格保密科技成果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第十一条公司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应当依据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或者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确保公正、客观、准确。
第十三条公司鼓励科研人员开展高质量的科研工作,对具有创新性和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予以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公司对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结果,应当形成评估鉴定报告,并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
第四章科技成果实施和运用第十五条公司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十六条公司科技成果的实施和运用应当遵循科技成果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科研团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法合规开展科技成果的合作开发。
第十八条公司应支持科研团队积极申请科技成果的专利,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
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制度

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工作,提高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科技研发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发明、研究报告等各类科技成果。
第四条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技术转移。
第五条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属于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谨慎处理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公司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第七条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补充。
第二章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第八条公司科技研发人员应当主动将其创新技术成果申报给公司,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公司科技研发人员可以通过正式报告、实验报告、专利申请、发表论文等形式向公司申报科技成果。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科技成果申报审核机制,对科技研发人员提交的成果进行评审、核准。
第十一条公司科技研发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应当真实、合法、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鼓励科技研发人员积极创新,提高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公司科技研发人员在申报科技成果时,须遵循公司保密规定,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申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管理科技成果申报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科技成果申报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初审,确保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后转交评审人员。
第三章科学技术成果评审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技术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对申报科技成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终审。
第十九条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应当就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公司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司在科技研究与开发中积累了许多科技成果,这些成果的应用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创新能力。
但是在应用的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商业化等众多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整套的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办法,对科技成果与新技术的应用、转移、商业化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科技成果归属1. 科技成果的归属权属于研发团队或发明人,公司享有该成果的使用权;2. 科技成果属于公司委托或外包开发的,公司拥有该成果的归属权和使用权;3. 科技成果中涉及到他人知识产权的,必须获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应用。
三、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申报1. 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的申报应提前编制相关报告,报告包括技术报告、商业分析报告、成果贡献评估报告等;2. 对于申报的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应在公司内部进行评审,评审流程应明确,并由公司高层审批决策;3. 对于获得评审通过并获得公司批准的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应进行商业化、技术转移等工作。
四、技术转移及商业化1. 对于企业内部需要的技术成果,应优先进行技术转移的工作,并尽快实现应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2. 对于外部市场的需求,应考虑技术转让和商业合作的方式,以实现成果应用、商业化等目标;3. 进行技术转让和商业化的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能采取的方式包括技术转让、股权投资、授权许可等;4. 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过程中,必须考虑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等问题,确保公司的权益不被侵犯。
五、管理及监督1. 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应实行科学化、系统化、程序化管理,确保管理效能;2.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应进行保密工作,并采取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3. 实施监督和检查,对于不合规的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应用,要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六、总结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应用是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源泉。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的管理过程,确保公司在应用、转移和商业化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方法2021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标准天津港科技成果管理,充分调动广阔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天津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方法。
第三条天津港科技成果包括:(一)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成果;(二)工程设计成果;(三)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成果;(四)国外先进技术再开发应用成果;(五)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应用成果;(六)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已确权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应作为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信设施部作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推广应用。
天津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会议相关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工 - 2 - 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七条列入集团公司科技立项方案,已完成验收并实施的科技成果,按照本方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八条开发应用类科技成果试用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其中规划建立类科技成果试用期为一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完成科技立项报告规定的任务要求或合同的约定;(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及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条经过验收、试运行,科技工程已到达设计要求或预期效果,工程完成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向科信设施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 1)和科技成果鉴定工程汇总表》(附件 2)。
第十一条科信设施部在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该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doc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司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力,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二项围绕公司业务发展的相关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的科技进步奖。
第3条。
为围绕科技成果或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关的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第4条。
利用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取相关资金第六条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获得发明奖的发明。
项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级、市级产品科技成果技术鉴定。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国家或省、市。
项目第十条各地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的经营或管理资质。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奖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创新奖的,给予元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省级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获得的资金额按。
奖励第十四条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得到改进或创新,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人民币2+的奖励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奖励人民币元;获得国家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市级发明奖给予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元奖励,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给予元奖励,通过省级技术鉴定给予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国家项目给予元奖励;获得省级项目给予元奖励,获得市级项目给予元奖励。
第十九条取得国家经营资格的给予元奖励,取得经营资格的给予元奖励;省部级企业资质奖励元,管理资质奖励元;市级经营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资质给予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应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2020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天津港科技成果管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天津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三条天津港科技成果包括:(一)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成果;(二)工程设计成果;(三)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成果;(四)国外先进技术再开发应用成果;(五)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应用成果;(六)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已确权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应作为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信设施部作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推广应用。
天津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会议相关工作。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工- 1 -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七条列入集团公司科技立项计划,已完成验收并实施的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八条开发应用类科技成果试用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其中规划建设类科技成果试用期为一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完成科技立项报告规定的任务要求或合同的约定;(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及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条经过验收、试运行,科技项目已达到设计要求或预期效果,项目完成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向科信设施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附件1)和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科信设施部在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对该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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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尽快规范本公司工作成果物管理路径,有效保护个人及团体科研成果价值,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业务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国家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产品开发、项目管理、产业链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企业运营上有新见解,并对公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围绕产品应用中解决的技术研发与规划设计问题 ,并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和新业态等;
(三)申报国家项目所需的专利技术及项目成果物,包括产品著作权、学术论文、关键技术、核心专利等;
(四)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公司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积极作用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应包括科技成果的登记、归档、奖励、保密、宣传、交流、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 **部是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公司层
面及部门级的科技成果。
第二条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及其实施办法;
(二)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推广应用及知识产权审核等业务工作;
(三)对公司各部门成果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评审公司的科技项目及奖励办法;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协助**部完成成果登记、推广应用及专利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二条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成果管理方面的信息统计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部门在各项工作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为公司贡献重大经济效益,可向公司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公司以部门为单位发放成果奖金,个人奖金分发金额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贡献情况决定,原则上个人奖励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80%。
第四条成果完成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应努力促使科技成果的经济导向转化和业务导向推广。
第五条科技项目根据公司的计划安排,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公司研发、运营、推广等方面的需要,科技项目计划及前瞻性成果物,实行立项管理。
第六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商业机密,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章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与保密
第一条对具备自主产权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请归档处理;对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密级、时限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
既要确保企业信息安全,又要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二条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有义务针对本部门科技成果实行保密审查,带密级的科技成果需要公开发表、展示、借用时,由各级管理部门承担科技保密审查事宜。
第三条在不涉及企业机密,核心技术的前提下,公司所有员工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均享有独立知识产权, 公司及他人共享、利用、转移其科技成果,需征得产权人同意方可使用,未经产权人同意私自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纠纷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有限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