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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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及其精液、胚胎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 检疫范围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胚胎。

3. 检疫对象3.1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炭疽。

3.2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3.3 奶牛: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3.4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3.5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

3.6 精液、胚胎:检查其供体所需检查的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4.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4.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4 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4.5 临床检查健康。

4.6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7 精液、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上述标准。

5. 检疫程序5.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动物疫情等情况,以及《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是否有效,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文论文

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文论文

浅析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摘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正常开展,防止疫病传播,保护人畜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创新机制,增加投入,严格管理,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笔者就如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谈谈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动物监督工作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a一、落实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畜牧兽医事业发展对行业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由于多层次改革不到位的拖累阻碍了要求的满足,严重地影响了行业的执法地位和形象。

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畜牧兽医系统目前唯一的一支专业执法队伍,是推进畜牧兽医依法行政、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中坚力量,因此,机构和队伍建设是首要任务,必须搞好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尽快纳入参公管理。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已出台,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目前,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咸宁、孝感、随州、鄂州等地(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纳入参公管理,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参公管理前期报送工作基本完成,力争今年底实现参公管理,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工作。

(二)县区一级确保执法主体人、财、物三个到位。

县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开设独立帐号,落实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做好工作经费保障,至少做好人头费保障。

力争“十二五”期间县级机构全部实行参公管理。

(三)落实分所挂牌要求。

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讇紫囟镂郎喽剿鶂讇追炙保⑹褂猛骋坏闹捶ū晔丁7炙裙遗坪蠊娣叮ㄉ枰斜曜肌?(四)做好协检人员管理。

明确乡村协检员合法身份,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在乡村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浅析河南省跨省调运各类动物产地检疫政策

浅析河南省跨省调运各类动物产地检疫政策

醴 ⑼9年(第4。

卷)第⑴期. 器歼右畲毀專•住㉚'浅析河南省跨腐调运 各类幼物产地检痰政策赵静静',张艳娟',张秋霞'(1.焦作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河南焦作454003; 2.焦作市畜牧工作站)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了防止因跨省 调运动物带来疫病传播,陆续出台了或者废除了相关政策,不同种类的动物,有不同的产地检疫要求。

笔者将分门别类地列举目前河南省跨省调运动物时须遵循的产地 检疫政策,以方便各位同行参考。

以下检疫政策都是在遵循农业农村部发布各类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基础上进行。

1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官方兽医在进行产地检 疫时,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统一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可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更改了原 来的《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在规程里添加了非洲猪瘟的相关检疫、检测内容。

2跨省调运商品禽跨省调运商品禽的,官方兽医在进行产地检疫时,依 据的是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8〕10号)。

文件提到,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

对跨省调活禽的,应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H7N9流 感检测报告。

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 d 内,按 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 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 h 内送检。

对跨 省调运生长周期小于50 d 的肉鸡肉鸭的,应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对于生长周期小于50 d 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农办医〔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切实加强活畜禽跨省调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把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调运前审批、调运中监管和落地隔离三道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行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6年5-10月(为期6个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6月)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许可的审批程序。

对所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清查结果统一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根据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重点,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

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

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畜牧兽医科技》【年(卷),期】2016(041)005【总页数】3页(P43-45)【正文语种】中文农业部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该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等特征,对家禽业危害巨大。

该病可感染人和其他哺乳动物,对人类健康构成持续威胁,可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卫生危害。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 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家禽疫情报告起数和人感染病例数多年来处于较低水平,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型复杂、变异快。

我国已在家禽和野鸟中监测到多个HA进化分支。

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形势依然复杂,境外疫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同时,我国处于多条候鸟迁徙路线,国内家禽饲养密度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低、群众消费习惯未发生根本改变,局部地区发生疫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2.1 目标到2020年,全国所有种禽场达到净化标准;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北京、天津、辽宁(不含辽东半岛)、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不含胶东半岛)、河南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其他区域维持控制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在巩固H 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效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H 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H 7亚型禽流感风险,有效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修订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检疫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北方牧业》
【年(卷),期】2018(0)20
【摘要】10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有效
防范非洲猪瘟,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总页数】1页(P17-17)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村;农业;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43
【相关文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 [J], 农业农村部;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农业农村部
5.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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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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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填空题(每空格0.5分,共25分)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应该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3、《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重新进行了修定,明确规定共有157种,其中一类动物疫病17种,二类动物疫病77种,三类动物疫病63种。

4、屠宰场(厂、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查。

5、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6、《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胴体的淋巴结检查方法是:剖开腹部底部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生猪屠宰检疫中猪囊尾蚴检查方法是: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腰肌。

8、反刍动物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10、《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一般为60日。

11、河北省A县张某未办理审批手续,由乙省B县引进奶牛,被A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A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张某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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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1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合格标准
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 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3.3.5发现体表淋巴节肿大,贫血,可视黏膜苍白,精神衰弱,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呼吸急促,后驱麻痹乃至跛行瘫痪,周期性便秘及腹泻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牛白血病。

3.3.6发现奶牛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反刍减少、脉搏增速、脱水,全身衰弱、沉郁;突然发病,乳房发红、肿胀、变硬、疼痛,乳汁显著减少和异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块,并呈水样,出现全身症状;乳房有轻微发热、肿胀和疼痛;乳腺组织纤维化,乳房萎缩、出现硬结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乳房炎。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3.4.2.2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3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

3.4.2.4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3.4.2.5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

3.4.2.6 精液和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4.检疫结果处理
4.1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 检疫记录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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