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是指对水产养殖中所需要的苗种进行检
疫的制度。
苗种的质量是决定水产养殖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苗种产地检疫则是保障苗种质量的重要措施。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审批和监管、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苗种生产环节的检验和检疫、苗种销售和运输的监管等多个环节。
其中,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和水质管理、饲料配制和投喂的管理、疫病防控措施的实施等。
在苗种销售和运输环节,需要对苗种进行检验和检疫,保证苗种的健康状况和无害性。
同时,对苗种销售和运输的场所、设施、车辆等也需要进行监管,防止苗种在销售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和损伤。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水产养殖中的疫病发
生率,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提高苗种生产场地的卫生水平,保障水产养殖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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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鱼技术模式。
积极开展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人员轮训和继续教育。
四、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升级。
按照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的原则,在渔业重点县(市)建成或改造并形成一批池水深、埂硬化、渠畅通、路成网、电到塘、机配套、智能化的稳产高产水产健康养殖基地。
二是推动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重点加快对省、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改造升级,扶持实力较强的省级水产良种场申报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
加快亲鱼的更新换代,不断提高优质苗种生产繁育能力,提高良种覆盖率,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格局。
到2020年,全省打造1个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建设5个省级水产良种场,水产苗种年供应能力达30亿尾以上,良种和新品种供应率达到80%以上。
三是加强现代渔业信息化建设。
加快渔业物联网推广应用,引导一批企业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水平。
推进“互联网+渔业”,发展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网上交易等新型水产品交易方式,拓展销售渠道。
提升渔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水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施录禄(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确认用于出售或者运输等用途的水产苗种是否存在某种疫病的评定过程。
开展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水产养殖者和管理者的呼声。
2017年农业部在江苏省开展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201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和广东。
农业农村部渔业主管部门计划在2020年在全国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因此说尽快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是大势所趋。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在黑龙江省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该项工作究竟如何开展?根据江苏等兄弟省的做法,现归纳出我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明确职能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黑龙江省渔业渔政局应明确负责全省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工作职能。
水产养殖执法与苗种检疫

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附检疫工作流程(附件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水生动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本办法依据农业部农渔发〔2011〕6号文《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制定并实施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第六条渔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
规定条件是指:在渔业主管部门科(室、站、所)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式在职在编干部,且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3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检疫能力。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报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公示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格审核。
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省海洋与渔业厅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
第八条渔业官方兽医接受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证明负责。
我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存在问题及对策

资格证或者进行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 ,合格之后才能正式进行 不畅 、整体素质不高 、管理体制混乱 、浪费资源 、工作职责不
相关工作 ;相关实验室的建设滞 后。
农业与技术
第3 3卷
第 1 0期
2 0 1 3 年 1 0 月
我 国水产 苗 种产 地 检 疫 存 在 问题 及 对 策
董 海疆
( 广西天等县渔政站 ,广西 天等 5 3 2 8 0 0) 摘 要 :本文对我 国 目前的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疲进行 了分析 ,列举 出检 疫过程 中 出现的诸 多问题 ,并针对 出现 的问题提 出相 关的解决 对策 。
是也将我 国在相关方 面的落后情况暴露 了出来 。检疫方面的监 的认识 ,将检疫工作进行落实 到位 。 督工作需要尽快的正式启动 Ⅲ 。
1 . 2技 术 服 务 方 面
2 . 3管理制度要创新 ,在农业部设动植物的卫生检疫局
目前 , 我国的水 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在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
将其送 到上级 的相关 机构实验室 中进行检验和确诊 ,然后 由县 级 的检疫机构将 产地检疫的证明给予提供 ,从而 ,将 目前检 疫
检疫 方面 的机构 不 合法 。我 国 《动物 防疫法 》中,对 动 实验 室太少 的困难 局面打破 ,达到检 疫的条件 要求 ] 。 物卫 生监督方 面机构 所开展的工作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主要负 2 . 2了解产地检疫的 工作背景和工作重要性 责动 物以及相 关产品检疫的工作 ,并且对相关动物 的防疫进行
1 】 陈爱平 水 生动物防疫体 系发展成就 回顾 [ J 】 _ 水产养殖 , 2 0 1 0 ( O 1 ) 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以及 5 级的技术支持机构,并将其作为社 【
浅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生动物疫病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影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不仅可以从源头把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与扩散,而且能防控水生动物疾病暴发,对于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生产、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订三个涉及到渔业的检疫规程,分别是《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同时明确指出了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疫人员,笔者将介绍水产苗种新的产地检疫工作流程和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以期进一步推广与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内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指根据货主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依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规程,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的过程。
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检疫申报、申报受理、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七个步骤。
1. 检疫申报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货主根据需求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货主应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下)

输合法捕 获的野 生水产苗 种的 , 货 构出具 的《 动物 检疫合格 证 明》 , 区、 外 直辖 市动物 卫生监督 机构应 当 主应 当在 捕 获野 生 水 产 苗 种后 2 还应 当向输 入地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l 工 作 日 O个
天 内 向所 在 地县 级 动物 卫 生监 督 市动 物卫生监督 机构 申报 检疫 , 并 内 , 出是否 同意引进 的决定 。符 做
格的, 由输 入 地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供体符 合动物健康标 准。 直
无害三)农业部规定 的其他 防疫条 隔离 检疫期 为 3 天 。隔 离检疫 合 0 第 三十条 水 产 苗种经检 疫符 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的 官 方兽 医 出
第兰十五条 跨省 、自治 区、 直 精液、 胎、 胚 种蛋 的 , 货主应 当填写 《 省引进乳 用种用 动物检疫 审批 跨 表 》 向输 入地 省 、 , 自治 区、 直辖 市
卵 、 眼卵及其 他遗传育种 材料 等 照有 关规定报 告 , 发 并接受 当地动 物 辖 市引进乳 用动 物 、 种用动 物及其
政 策 资 讯
农业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月 1日起施行 ( 下)
( 接第 4期 ) 定 的技术规范处理 。
《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不 合格的 , ;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 审批
第五章 水产 苗种产地检疫
第三十一条 跨省 、 自治 区、 直 不准进入 , 并依法处理 。
信息联播: 日 据 本农业部 官员表示 , 经过两周的暂停后 , 本周 日 本农业部恢复 了小麦进 口 招标会 , 寻购 1 . 万 c 5 7 小麦。小麦船期 定在 5 1日 6月2 月 到 0日 。 中包括 2 万 t 国西白小麦、. t 国硬红冬小麦、 . 万 t 其 . 7 美 2 4万 美 3 9 美国黑北春 小麦 、. 万 t 4 6 加拿大西红 春小麦和 21万 t . 澳大利亚标准 白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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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4.4.1.1 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
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
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4.4.2.1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体色、体态及外观正常,摄食正常,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暗淡、外观缺损、畸小、翻白、浮头、离群、晕眩、厌食的个体,优先选择其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4.4.2.2 个体检查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出现无目的漂游,体发黑,腹部肿大,皮肤和鳃出血。
解剖后见到血性腹水;肠、心、肾、鳔、肌肉出血,内脏水肿。
怀疑感染鲤春病毒血症。
草鱼出血病:草鱼、青鱼出现鳃盖和鳍条基部出血。
解剖见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肠壁充血、肝脾充血或因失血而发白。
怀疑感染草鱼出血病。
锦鲤疱疹病毒病:锦鲤、鲤皮肤上出现白色块斑、水泡、溃疡,鳃出血并产生大量黏液或组织坏死,鳞片有血丝,鱼眼凹陷,一般在出现症状后1~2天内死亡。
怀疑感染锦鲤疱疹病毒病。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出现嗜睡、打旋或水中垂直悬挂;眼球突出,体表发黑,鳃丝发白,鳍条和肌肉出血,腹部膨大。
解剖后见腹腔内有黄色腹水,肝、脾、肾出血或肿大;胃内无食物。
怀疑感染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出现昏睡或活动异常(狂暴乱窜、打转等);体表发黑,眼球突出,腹部膨胀,皮肤和鳍条基部充血,肛门处拖着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液粪便。
解剖后见脾、肾组织坏死,偶见肝、胰坏死,颜色苍白。
怀疑感染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小瓜虫病:淡水鱼体表和鳃丝见白色点状的虫体和胞囊,同时伴有大量黏液,表皮糜烂。
镜检小白点可见有马蹄形核、呈旋转运动的小瓜虫滋养体。
怀疑感染小瓜虫病。
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体表和鳃出现大量黏液,严重时体表形成一层混浊白膜,肉眼见鱼体和鳃有许多小白点;镜检小白点为圆形或卵圆形、体色不透明、缓慢旋转运动的虫体。
怀疑感染刺激隐核虫病。
4.4.2.3 快速试剂盒检查按照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采样和现场快速检测,样品出现试剂盒所指示的阳性反应,怀疑存在相应疫病病原。
4.4.3 临床健康检查判定在群体和个体检查中均正常,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在群体或个体检查中发现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样品的采集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实验室检测。
但以下情况除外:(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2)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5.2.3 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4.4.1.1 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虾主要检查体色及体表光滑及完整情况,有无附着物,有无白斑、黑斑、红体情况,附肢和触须、尾扇是否发红,有无溃烂、断残,胃肠道食物的充盈程度,鳃区有无发黄、发黑、肿胀,肌肉透明度及丰满程度等情况。
蟹主要检查甲壳光滑程度、硬度,有无损伤情况,壳面有无溃疡、红色或棕色斑点,附肢断残情况,有无附着物或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虾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黄鳃及黑鳃情况,甲壳与上皮结合紧密程度,头胸甲内侧是否有白色斑点,胃、肝胰腺、肌肉、性腺等的颜色、质地、大小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蟹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黑鳃情况,肝胰腺、消化道、肌肉、生殖腺等的颜色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检查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3.1.3 快速试剂盒检查。
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3.1.4 水质环境检查。
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4.4.2.1 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逃避或反抗反应明显,体色一致,外观正常,个体大小较均匀,摄食正常,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发红、发白,外观缺损、畸小、离群、厌食的个体,在排除处于蜕壳状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前述表现的活体或濒死个体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