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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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六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六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____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____年____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文(二)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____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

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____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黑龙江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作者:施录禄来源:《黑龙江水产》 2019年第2期施录禄(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哈尔滨 150018)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确认用于出售或者运输等用途的水产苗种是否存在某种疫病的评定过程。

开展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水产养殖者和管理者的呼声。

2017年农业部在江苏省开展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2018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天津、浙江、安徽、山东和广东。

农业农村部渔业主管部门计划在2020年在全国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因此说尽快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是大势所趋。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在黑龙江省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该项工作究竟如何开展?根据江苏等兄弟省的做法,现归纳出我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明确职能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黑龙江省渔业渔政局应明确负责全省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工作职能。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协调下,省渔业渔政局需要理顺渔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防疫职能。

二、建立机构通过对省内各市、县渔政部门职能的完善,以市、县渔政部门为主体设置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可在县渔政科、渔政股基础上加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由此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三、依法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一)官方兽医的确认官方兽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由官方兽医负责检疫,出具检疫证明(行政执法)。

我省应依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做好我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的确认工作。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是指对水产养殖中所需要的苗种进行检
疫的制度。

苗种的质量是决定水产养殖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苗种产地检疫则是保障苗种质量的重要措施。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审批和监管、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苗种生产环节的检验和检疫、苗种销售和运输的监管等多个环节。

其中,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和水质管理、饲料配制和投喂的管理、疫病防控措施的实施等。

在苗种销售和运输环节,需要对苗种进行检验和检疫,保证苗种的健康状况和无害性。

同时,对苗种销售和运输的场所、设施、车辆等也需要进行监管,防止苗种在销售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和损伤。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水产养殖中的疫病发
生率,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提高苗种生产场地的卫生水平,保障水产养殖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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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附检疫工作流程(附件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水生动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本办法依据农业部农渔发〔2011〕6号文《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制定并实施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第六条渔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

规定条件是指:在渔业主管部门科(室、站、所)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式在职在编干部,且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3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检疫能力。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报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公示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格审核。

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省海洋与渔业厅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

第八条渔业官方兽医接受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证明负责。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农医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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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小瓜虫病淡水鱼类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4.4.1.1 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

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

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4.4.2.1群体检查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体色、体态及外观正常,摄食正常,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暗淡、外观缺损、畸小、翻白、浮头、离群、晕眩、厌食的个体,优先选择其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4.4.2.2 个体检查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出现无目的漂游,体发黑,腹部肿大,皮肤和鳃出血。

解剖后见到血性腹水;肠、心、肾、鳔、肌肉出血,内脏水肿。

怀疑感染鲤春病毒血症。

草鱼出血病:草鱼、青鱼出现鳃盖和鳍条基部出血。

解剖见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肠壁充血、肝脾充血或因失血而发白。

怀疑感染草鱼出血病。

锦鲤疱疹病毒病:锦鲤、鲤皮肤上出现白色块斑、水泡、溃疡,鳃出血并产生大量黏液或组织坏死,鳞片有血丝,鱼眼凹陷,一般在出现症状后1~2天内死亡。

怀疑感染锦鲤疱疹病毒病。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出现嗜睡、打旋或水中垂直悬挂;眼球突出,体表发黑,鳃丝发白,鳍条和肌肉出血,腹部膨大。

解剖后见腹腔内有黄色腹水,肝、脾、肾出血或肿大;胃内无食物。

怀疑感染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出现昏睡或活动异常(狂暴乱窜、打转等);体表发黑,眼球突出,腹部膨胀,皮肤和鳍条基部充血,肛门处拖着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液粪便。

解剖后见脾、肾组织坏死,偶见肝、胰坏死,颜色苍白。

怀疑感染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小瓜虫病:淡水鱼体表和鳃丝见白色点状的虫体和胞囊,同时伴有大量黏液,表皮糜烂。

镜检小白点可见有马蹄形核、呈旋转运动的小瓜虫滋养体。

怀疑感染小瓜虫病。

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体表和鳃出现大量黏液,严重时体表形成一层混浊白膜,肉眼见鱼体和鳃有许多小白点;镜检小白点为圆形或卵圆形、体色不透明、缓慢旋转运动的虫体。

怀疑感染刺激隐核虫病。

4.4.2.3 快速试剂盒检查按照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采样和现场快速检测,样品出现试剂盒所指示的阳性反应,怀疑存在相应疫病病原。

4.4.3 临床健康检查判定在群体和个体检查中均正常,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在群体或个体检查中发现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样品的采集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实验室检测。

但以下情况除外:(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2)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5.2.3 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6. 检疫记录6.1 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1.虾白斑综合征对虾桃拉综合征传染性肌肉坏死病罗氏沼虾白尾病罗氏沼虾2.蟹河蟹颤抖病河蟹3. 检疫合格标准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4.1申报点设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4.4.1 检查方法4.4.1.1 群体检查。

主要检查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

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虾主要检查体色及体表光滑及完整情况,有无附着物,有无白斑、黑斑、红体情况,附肢和触须、尾扇是否发红,有无溃烂、断残,胃肠道食物的充盈程度,鳃区有无发黄、发黑、肿胀,肌肉透明度及丰满程度等情况。

蟹主要检查甲壳光滑程度、硬度,有无损伤情况,壳面有无溃疡、红色或棕色斑点,附肢断残情况,有无附着物或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虾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黄鳃及黑鳃情况,甲壳与上皮结合紧密程度,头胸甲内侧是否有白色斑点,胃、肝胰腺、肌肉、性腺等的颜色、质地、大小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蟹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黑鳃情况,肝胰腺、消化道、肌肉、生殖腺等的颜色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检查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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