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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是指对水产养殖中所需要的苗种进行检
疫的制度。

苗种的质量是决定水产养殖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苗种产地检疫则是保障苗种质量的重要措施。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审批和监管、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苗种生产环节的检验和检疫、苗种销售和运输的监管等多个环节。

其中,苗种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包括苗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和水质管理、饲料配制和投喂的管理、疫病防控措施的实施等。

在苗种销售和运输环节,需要对苗种进行检验和检疫,保证苗种的健康状况和无害性。

同时,对苗种销售和运输的场所、设施、车辆等也需要进行监管,防止苗种在销售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和损伤。

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水产养殖中的疫病发
生率,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提高苗种生产场地的卫生水平,保障水产养殖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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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区罗非鱼当年苗种池塘养成实验

湖南地区罗非鱼当年苗种池塘养成实验
鳙鱼 ,以调节水质 。
4 . 饲养管理
( 1 ) 驯 食 : 5月 9日 一 6月 4日 , 每 天 8 : 3 0 、 1 1 : 3 0 、1 4 : 3 0 、1 7 : O 0 ,用 8 3 9苗 种 破 碎 料 ( 粗蛋 白
2 9 % 、粗 脂 肪 4 % ) 人 工 定 点 、定 时 驯 食 , 2 6 天 后 , 能
2 . 清塘
在放养前排干塘水 ,曝晒一周 以上 ,用
乌 仔阶段 养殖 到鱼种 阶段 ( 8 6 . 6 克/ 尾) 需要2 个 多月
时 间 ,从 7月 1 9日养 殖 到 9月 5日平 均 体 重 可 达 2 8 6 . 2 克 ,到国庆 节前 夕即达到上市规格 ,国庆 节之 后还 能养殖一个 多月。 罗非鱼 苗种阶段 的饲料 系数较 低,在不 同的生长 阶段饲料系数各不相 同,且随着体重 的增加饲料系数 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国庆节 以后 ,饲料系 数较 高。
( 千 克) 系数
4l 6 0 1 . 6 3
够看到大量鱼苗浮 出水面抢食 ,完成罗非鱼驯食 。 ( 2 ) 投 饲 : 设 定 自动 投 饵 机 ,每 天 投 喂 3次 ( 8 : 3 0 、1 4 : 3 0 、1 7 : O 0 ) ,投饲 量根据鱼的生长 、水质
表2 所示 ,从 5 月 9日引进 罗非鱼 乌仔 ,到 1 1 月 3日干塘 ,养殖 周期 1 7 8 天 ,共 捕获 罗非 鱼 6 0 1 8 尾、
5 3 7 . 5
2 3 . 6
内的4 排2 号( 4 — 2 ) 池塘 ,面积约 4 亩 ,水源 充足 ,水 质 清 新 ,池 塘 为 泥 质 底 ,进 排 水 方 便 ,平 均 水 深 2 . 5 米,最 高水深 3 米 ,设一台 自动投饲机 。

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一、种苗选种1.选择适应当地水质和气候条件,耐低温、耐污染、抗病能力强的种苗。

2.选择外貌健康、体型匀称、活动力强的种苗。

3.选择符合标准的种苗,如体长、体重、养殖周期等。

二、苗种饲养场选址1.确保水源供应充足,水质清洁,无污染物。

2.选址地应远离农药、工业废水排放源。

3.选址地应光照充足,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苗种饲养池建设1.池塘选材应选择质地坚硬、无渗透性的土壤。

2.池塘应设有进水管和出水管,用于控制水位。

3.根据苗种的要求,合理确定池塘的大小和深度。

4.池塘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清理和排水。

四、苗种饲养环境控制1.控制水温,保持适宜的水温范围,一般为18-25摄氏度。

2.控制饲养密度,避免过度密度造成水质污染和疾病传播。

3.控制投喂量,根据苗种的需求合理投喂,避免过度喂养。

4.定期检测水质,保持水质清洁,避免水质污染影响苗种健康。

五、苗种饲养管理1.饲养过程中要及时观察苗种的生长情况,记录相关数据。

2.定期清理池塘,及时清除污秽物。

3.饲养过程中要加强对苗种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治疗。

4.保持苗种饲养环境的稳定性,避免突然的环境变化。

六、苗种收获和包装1.根据苗种的生长周期和发育情况进行收获。

2.对收获的苗种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

3.储存前对苗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苗种的品质符合要求。

七、苗种销售与运输1.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渠道安排苗种销售工作。

2.在苗种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苗种的新鲜度和活力。

3.对于远距离的苗种运输,要保持苗种的温度和湿度适宜。

八、苗种生产记录1.每日进行苗种饲养情况记录,包括饲养密度、投喂量、水质等指标。

2.每批苗种饲养结束后,要对苗种生长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批苗种饲养提供参考依据。

九、苗种饲养人员培训1.对饲养人员进行相关苗种生产知识的培训。

2.强调饲养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注意事项,确保苗种饲养过程管理有序。

十、应急处理1.针对突发情况,如病害爆发、自然灾害等,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于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管理,提高苗种质量,本文将提出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苗种来源1. 科学选种:根据适宜水体特性、养殖方式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水产苗种。

2. 优质苗种供应商:与可靠的苗种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苗种质量。

3. 自产苗种:在满足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自产苗种,提高苗种可获得性和成本控制。

第三章:苗种质量管理1. 苗种检疫: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苗种进行检疫,确保无疫病苗种。

2. 苗种存储:采用适当的方式和环境对苗种进行存储,避免苗种损坏和感染。

3. 苗种养护:对苗种进行适当的养护,保持其活力和健康状态。

第四章:苗种交付与使用1. 交付程序:建立苗种交付程序,包括苗种数量、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苗种交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使用监控:监控苗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苗种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3. 苗种使用记录:建立苗种使用记录,追踪苗种使用情况,对苗种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第五章:苗种回收与再利用1. 废弃苗种处理:制定废弃苗种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地点、方式等,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2. 苗种再利用:探索苗种再利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饲料或肥料资源等。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苗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苗种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苗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与展望水产苗种管理是水产养殖领域的重要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应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提高苗种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学习要点上)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学习要点上)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学习要点上)作者:丁德明来源:《湖南农业》 2012年第7期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410153) 丁德明(续2012年第5期28页)1.什么叫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湖南省有哪些?答: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其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

自2007年起我国积极推进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目前共审定公布4批22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湖南省有9个,分别是: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洞庭湖银鱼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湘江湘潭段野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洞庭湖大口鲶青虾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沅水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澧水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哪些地方要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答:①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②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③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天然生长繁育区域;④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待续)。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渔业条例(1988年5月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7月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第三章捕捞第四章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以及其他渔业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发展人工养殖,合理安排捕捞,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培育水产市场,促进渔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域的渔业工作,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水域的特点,制定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渔政检查员。

渔政检查员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湘农联〔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农联〔2021〕5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科学利用我省湖泊、水库等大水面资源,促进水域生态保护、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按照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大水面渔业生态功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出一条生态美、产业兴、渔民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水面生态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

二、发展目标到2023年,全省建成5-10个大水面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形成水域生态有效保护、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高效、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紧密的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化发展模式。

到2025年,全面实施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化发展,大水面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生态渔业效益明显提升,同时开展大水面渔业水产品牌创建,打造3-5个大水面水产品牌,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产业链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依法保障发展空间。

统筹水域生态保护与渔业资源利用,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要求,落实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实现“一水多用、多方共赢”,防止一刀切、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大水面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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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3-6-24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资源品种增殖工作,有计划地向自然水域组织投放纯系水产苗种。

单位和个人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种质鉴定并指定投放地点。

第八条进行筑坝、建桥、码头建设或者水下爆破、挖砂等作业,对水产种质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害;造成损害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九条水产繁殖亲本,须经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水产新品种和从国(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须经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初审,报国家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业发展需要、自然条件及水产种质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组织建设水产
原、良种场。

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选育水产品种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生产者提供亲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水产原、良种场。

第十一条生产水产苗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养殖水面且持有养殖证;
(二)水源充足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三)亲本来源于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且符合种质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四)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五)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从事经营性的鱼类杂交制种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生产水产苗种审批、鱼类杂交制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者不得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殖亲本。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养殖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逃逸。

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

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建立技术档案。

销售水产苗
种时,应当向使用者提供养殖说明。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规程和标准进行生产,对其生产的水产苗种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保证所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防止水产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水产苗种出入境检疫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鱼类杂交制种许可证工本费和水产苗种检疫费的标准收费,不得违法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产苗种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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