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于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管理,提高苗种质量,本文将提出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苗种来源1. 科学选种:根据适宜水体特性、养殖方式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水产苗种。
2. 优质苗种供应商:与可靠的苗种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苗种质量。
3. 自产苗种:在满足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自产苗种,提高苗种可获得性和成本控制。
第三章:苗种质量管理1. 苗种检疫: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苗种进行检疫,确保无疫病苗种。
2. 苗种存储:采用适当的方式和环境对苗种进行存储,避免苗种损坏和感染。
3. 苗种养护:对苗种进行适当的养护,保持其活力和健康状态。
第四章:苗种交付与使用1. 交付程序:建立苗种交付程序,包括苗种数量、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苗种交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使用监控:监控苗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苗种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3. 苗种使用记录:建立苗种使用记录,追踪苗种使用情况,对苗种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第五章:苗种回收与再利用1. 废弃苗种处理:制定废弃苗种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地点、方式等,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2. 苗种再利用:探索苗种再利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饲料或肥料资源等。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苗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苗种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苗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与展望水产苗种管理是水产养殖领域的重要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应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提高苗种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4•【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1998.08.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设立的水产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五条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水产种苗检测和原种及良种选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资源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省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并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自然条件和种质资源特点,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规划。
地(市)、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验体系。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1. 导言水产苗种作为水产养殖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养殖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为了保证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制定和执行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养殖业、提高水产养殖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2. 目的和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水产苗种养殖的质量和数量可控,有效预防水产养殖病害,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养殖的各个环节,包括苗种选育、繁殖、保存、运输和销售等。
3. 苗种选育管理3.1 选育目标根据水产养殖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确定选育目标。
选育目标应包括适应环境、优良品质、抗病能力强等方面的要求。
3.2 选育方法根据选育目标,采用科学的选育方法进行育种工作,如人工授精、基因遗传改良等。
选育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的养殖许可证。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选育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选育方法、选育环境、选育结果等。
确保选育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4. 苗种繁殖管理4.1 繁殖设备和场地确保繁殖设备和场地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
定期对繁殖设备和场地进行卫生消毒,杜绝病原菌的滋生。
4.2 繁殖技术根据选育目标和品种特性,制定科学的繁殖技术方案。
确保繁殖过程的稳定性和效率性。
4.3 繁殖记录对每一批次的繁殖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繁殖技术、繁殖环境、繁殖结果等。
确保繁殖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5. 苗种保存管理5.1 保存环境苗种保存应选择温度适宜、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环境。
定期检查保存环境,确保苗种的存活率和品质。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保存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保存环境、保存时间、保存结果等。
确保保存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5.3 权威机构检测定期将保存的苗种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苗种的健康和质量。
对不合格的苗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造成经济损失。
6. 苗种运输管理6.1 运输工具和容器选择适合运输苗种的工具和容器,确保苗种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随着全球水产业的快速发展,水产苗种的生产与管理成为确保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到养殖业的盈利能力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以期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借鉴。
一、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苗种的健康、优良和安全。
具体来说,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质苗种:选择健康、强壮、肥大的苗种,确保其生长潜力和竞争力;同时,选择品种适应性强、抗病能力高的种苗,提高养殖的成功率和效益。
2. 疾病预防与控制:加强苗种的疫病防治工作,确保苗种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定期检测苗种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的疾病问题。
3. 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水产苗种的养殖环境达到国家相关的环境标准,避免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同时,加强水产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推动生态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方式的发展。
二、水产苗种管理的原则在水产苗种管理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综合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物理、生物学、化学等方面的手段,综合管理水产苗种的问题。
3. 预防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警和预防措施,避免疫病的大范围发生和传播。
4. 规范性原则:依据水产养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 强化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重点选育适应性强、抗病能力好的品种,提高苗种的质量和养殖的效益。
2. 加强苗种的养殖环境管理,保证水质的清洁和水温的适宜;优化饲料配方,提高苗种的生长速度和养殖效果。
2023修正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 引言水产养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而水产苗种管理作为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对于鱼类、虾类等水产养殖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以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2. 管理原则2.1 健康管理确保水产苗种的健康是水产苗种管理的首要原则。
健康的苗种不仅能够提高养殖效益,还能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因此,在水产苗种管理过程中,需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对苗种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病苗种及时隔离处理;- 严格控制水质,确保水质清洁,避免病原菌的滋生;- 保持养殖环境的卫生,定期清理池塘、排除杂草、清除废弃物等。
2.2 营养管理合理的营养管理有助于水产苗种的健康生长和养殖效益的提高。
以下是一些营养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不同水产苗种的需求给予适量的饲料,确保其获得必要的营养;- 控制饲料投喂量,避免过度喂养造成水质污染和能量浪费;- 定期监测水产苗种的生长情况,以及饲料的摄食率和消化率,及时调整饲料配比。
2.3 生态管理生态管理是水产苗种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注的是养殖环境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生态管理措施:- 选择合适的养殖场地,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注重养殖水源的保护,避免水源受污染;- 采用生态养殖方式,如循环水养殖、混养等,促进水产苗种与其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
3.1 水产苗种选择在水产苗种管理的开始阶段,需对苗种进行选择。
选择合适的苗种对于养殖的成败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水产苗种选择的考虑因素:- 适应性:苗种对不同水质和环境的适应能力;- 抗病性:苗种对常见水产疾病的抗性;- 生长速度:苗种的生长速度和体重增长率;- 市场需求:苗种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和价格。
3.2 苗种购入和隔离购入健康的苗种是水产养殖成功的基础。
在购买苗种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有专业资质和信誉度的供应商;- 购买苗种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健康检疫证明。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3.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1. 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水产资源,提高水产养殖效益,规范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其生产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极高。
本文将介绍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要求和实施方法等内容。
2. 目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 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2. 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和种类,满足市场需求;3. 规范水产苗种的生产和管理活动,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苗种生产基地、养殖场、经营主体等。
4. 要求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主要要求如下:4.1 生产基地要求1. 生产基地应设立健全的苗种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苗种生产和管理工作;2. 生产基地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包括水质、土壤、光照等方面;3. 生产基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水产病害防控制度;4. 生产基地应建立苗种生产档案,记录苗种的来源、品种、生长情况等信息。
4.2 养殖场要求1. 养殖场应具备合格的养殖条件,包括池塘清洁、水质管理、饲料供应等;2. 养殖场应建立苗种购买登记制度,确保苗种来源的可追溯性;3. 养殖场应按照苗种管理要求,进行苗种养护和管理工作;4.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苗种质量抽查,确保苗种质量符合要求。
4.3 经营主体要求1. 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关的水产苗种管理从业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2. 经营主体应按照终端市场需求,合理选择苗种品种和数量;3. 经营主体应建立苗种销售登记制度,记录苗种的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4. 经营主体应定期进行苗种销售质量抽查,确保苗种质量符合要求。
5. 实施方法为了实施水产苗种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2. 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基地、养殖场和经营主体进行处罚;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产苗种管理的意识和水平;4. 定期评估和修订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促进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规范地管理水产苗种,依法保护水产资源,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产苗种的管理范围第二条水产苗种指用于养殖的鱼、虾、蟹种或其它水生动物种。
第三条水产苗种管理范围包括苗种的培育、存栏、销售和运输等活动。
第三章水产苗种的培育管理第四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遵循科学技术要求,严格控制育苗环境,确保育苗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水产苗种培育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保证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添加化学药剂或遗传改造等行为。
第七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定期对育苗环境和苗种进行检测,确保苗种健康。
第八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苗种的质量。
第四章水产苗种的存栏管理第九条水产苗种的存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苗种的状态和数量。
第十一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防范,保护苗种的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章水产苗种的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的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对苗种的来源和质量进行核查,确保苗种的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做好售后服务,接受用户投诉,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第六章水产苗种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鲜措施,确保苗种的安全。
第十八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和运输工具,保证苗种的运输质量。
第十九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制度,保证苗种的数量和品质。
第二十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苗种的安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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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31日 15:04:52 来源:中国人大网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策解读农业部令第46号颁布日期:20050105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
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
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
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
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审批表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
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该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特殊情况下应在农业部指定的场所进行。
试养期间一般为进口水产苗种的一个繁殖周期。
试养期间,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进口单位不得向试养场所外扩散该试养苗种。
试养期满后的水产苗种应当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十一条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一)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二)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三)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产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
(四)品种: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
(五)稚、幼体:指从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这一阶段的个体。
(六)亲本: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个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转基因水产苗种的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应当同时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