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滨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8
•【字号】津交发〔2019〕41号
•【施行日期】2019.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
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已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委办公室、研究室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9年2月28日
附件:津交发〔2019〕4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附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9年重点任务分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津交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交规〔2017〕2号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日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列支的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延我市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延我市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06
•【字号】津交发〔2023〕172号
•【施行日期】202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延我
市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的通知
津交发〔2023〕172号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市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5月6日实施了阶段性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共计79天。
为依法保障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债务偿还、实施正常养护运营管理,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收费公路正常运营和行业稳定,促进我市收费公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市域范围内且于2020年2月17日前开通运营的全部收费公路项目(不含已取消收费公路项目)在已经批准的收费期限截止日期基础上顺延79天。
请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我市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6日附件
我市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津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23〕1号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市建设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4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审批第三章变更程序第四章变更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主管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运输委共同管理。
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组织设计变更审批前的资料汇总及符合性技术审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津交发〔2023〕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发〔2023〕221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11月13日第4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交通(运管)局、处、所、滨海新区建交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可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级别及客运运费比例计收,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级客运站10%,二级客运站8%,三级客运站和三级以下客运站6%。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五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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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滨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津交发〔2020〕169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交通运输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滨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公司:
为引导过境货车自秦滨高速天津段(原称海滨高速,以下简称秦滨高速)绕行滨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绕城高速),减少秦滨高速的拥堵以及货车对滨海新区主城区的影响,最大限度化解港城交通矛盾,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8〕47号)以及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2019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19〕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市滨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滨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内容
(一)合法装载的货车车辆从秦滨高速绕行绕城高速主线全程的,对其行驶绕城高速主线全程的车辆通行费实施九折优惠。
(二)上述差异化收费政策与国家、本市此前公布实施的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
叠加适用。
(三)专项作业车参照差异化收费政策执行。
二、政策实施时间
待绕城高速全线开通时同步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请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公司及相关单位做好前期政策实施宣传培训、收费公示等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
附件:津交发〔2020〕16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滨海新区绕城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