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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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一、检疫程序: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旨在检查有关动物的病原体是否存在,
以及排除可能的其他疾病。

2.动物检疫: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进行检测,诊断和鉴定,以
确定其是否携带或患有某种疾病。

3.检疫证书:检疫证书是指由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动物经过
检疫,没有携带或患有某种疾病的证明。

二、检疫方法:
1.病原体检测:病原体检测是指对动物体内的病原体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携带或患有某种疾病。

2.血液检查:血液检查是指对动物的血液进行检查,以检测其
是否携带或患有某种疾病。

3.解剖检查:解剖检查是指对动物体内的组织和器官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携带或患有某种疾病。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

45生猪养殖场(户)申报产地检疫流程及注意事项刘晓静(新乐市农业农村局050700)摘要: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为了尽快消灭非洲猪瘟病毒,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规程中检疫对象新增了非洲猪瘟相关内容,本文阐述的是规程修订后养殖场(户)在产地检疫申报时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非洲猪瘟;申报检疫;调运1申报检疫1.1申报检疫生猪养殖场(户)在出售或者调运生猪到异地继续饲养的,应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人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人申报检疫需要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提供拟调运生猪疫病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非洲猪瘟非疫区出售的生猪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3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种猪的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非洲猪瘟疫区为解除省出栏肥猪、种猪、商品仔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申报人应提前15d 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2申报检疫方法由养殖场(户)到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或由养殖场(户)写出书面委托书,委托生猪收购(贩运)人或经纪人代替其到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3申报检疫时需提供的材料散养户提供《动物免疫证》;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及相关记录。

出售种猪的还需要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非洲猪瘟疫区省调运的种猪、继续饲养的仔猪、供屠宰实施“点对点”运输的肥猪,还应提供通过实验室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2检疫受理养殖场(户)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接到申报人申报生猪检疫,官方兽医会指导其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申报人填写申报单“到达地点”一栏时必须规范填写到达地省、市、县(区)、乡(镇)、养殖场名称(屠宰场名称、村名),查看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申报人养殖场(户)所在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检疫申报。

请简要叙述产地检疫流程

请简要叙述产地检疫流程

请简要叙述产地检疫流程产地检疫啊,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申报。

养殖户或者货主得先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报。

这就像是告诉人家,“我这儿有动物要进行检疫啦”。

这一步可不能省,就像你出门得跟家里人说一声似的。

申报的时候呢,要把相关的信息提供清楚,比如说养的是什么动物,有多少数量,在哪里养的,这些信息就像动物们的身份证一样重要。

二、受理。

三、现场检疫。

1. 临床检查。

检疫人员到了养殖场或者产地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临床检查。

这就好比医生给人看病,先看看动物的精神状态好不好,是不是活泼,有没有生病的迹象。

像看看动物的眼睛是不是明亮,毛色是不是正常,走路有没有力气之类的。

要是动物看起来病恹恹的,那肯定是有问题的,就不能通过检疫啦。

2. 查看养殖档案。

检疫人员还会查看养殖档案。

这档案里可有很多宝贝信息呢,比如说动物的品种来源,打疫苗的记录,饲料的使用情况等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检疫人员更好地了解动物的健康状况。

如果养殖档案乱七八糟,没有好好记录,那也会给检疫带来麻烦的。

3. 疫病检测。

有时候呢,仅仅靠临床检查还不够。

检疫人员可能会进行一些疫病检测。

这就像是给动物做一个深度的体检。

可能会采集一些血液、粪便或者组织样本,送到专门的实验室去检测。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但是为了确保动物健康,是非常必要的。

四、检疫结果。

1. 合格情况。

如果经过前面一系列的检查和检测,动物都没有问题,那就是检疫合格啦。

检疫人员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这个证明就像是动物的健康通行证,有了它,动物就可以进行运输、销售等活动啦。

对于养殖户或者货主来说,这可是个好消息,就像自己的孩子考了好成绩一样开心。

2. 不合格情况。

要是动物检疫不合格,那可就有点麻烦了。

检疫人员会告知养殖户或者货主不合格的原因。

可能是有疫病,也可能是养殖条件不符合要求。

这时候,养殖户或者货主就得根据要求进行处理,比如说对生病的动物进行治疗或者扑杀,改善养殖条件等等。

生猪检疫流程 (2)

生猪检疫流程 (2)

1.1 查证: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免疫标识。

1.2 验物:核对生猪数量,检查生猪体温,初步检查蓝耳病等疾病。

2、待宰检疫按GB 16549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

观察其行走、饮水和静卧的状态,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

3、送宰检疫对送宰生猪进行红外线体温检测,将可疑生猪转入隔离圈。

4、头、蹄检疫4.1 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4.2 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4.3 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桃体。

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

4.4 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4.5 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黄豆大、周边透明、中间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虫体的囊尾蚴寄生。

4.6 视检鼻、唇、齿龈、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5、淋巴结检疫主要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主要从以下几个部位进行:5.1 剖检颈前背侧淋巴结检疫。

5.2 肠系膜淋巴结检疫。

5.3 腹股沟浅淋巴结检疫,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5.4 髂内、外淋巴结检疫。

6、内脏检疫6.1 脾脏检疫: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6.2 肺脏检疫: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6.3 心脏检疫: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6.4 肝脏检疫: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6.5 肾脏检疫(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结石等。

6.6 胃肠检疫:主要检查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生猪产地检疫的报检流程

生猪产地检疫的报检流程

生猪产地检疫的报检流程
生猪产地检疫的报检流程是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符合标准,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猪产地检疫的报检流程。

首先,生猪产地检疫的报检流程开始于养殖场或农户申请报检。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养殖场信息、疫病防控措施、养殖记录等。

接下来,当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安排专业检疫人员前往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

检疫人员会核实养殖场的合法性、动物饲养和防疫情况等。

同时,会对生猪进行疫情监测和采样检测。

在完成养殖场现场检查后,检疫人员会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这些样品包括生猪体液、粪便、尸体组织等。

实验室检测的目的是确保生猪没有携带疫病或有害物质。

实验室检测结果将作为产地检疫报告的重要依据。

当所有检测结果合格后,相关部门将出具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这个证书是养殖场出栏生猪的必要凭证,也是产品流通的关键要素。

最后,符合要求的生猪和其产品可以正式投放市场。

对于未通过检疫的生猪或其产品,将被拒绝销售。

总的来说,生猪产地检疫的报检流程包括申请报检、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和颁发检疫合格证书。

这一流程的目的是确保生猪及其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健康的养殖业发展。

动物检疫学——第二章动物检疫程序与方法

动物检疫学——第二章动物检疫程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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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物检疫的基本方法
• 常用的检疫方法有流行病学调查、临诊检 查、病理学检查、病原学检查和免疫学检 查法等方法。 • 这些方法并非在检查每一种疫病时、每次 诊断都要用上,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应 用其中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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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行病学调查
1、流行病学的概念 • 流行病学是研究动物群体某种疫病的发生、 发展以及消灭规律的科学,即研究动物疫病 流行过程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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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调查的步骤与内容 (1)拟订流行病学得出结果 (5)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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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中常用的频率指标 (1)发病率 • 是表示在动物中一定时期内某病的新病例发 生的频率。 • 发病率能较完全的反映出疫病的流行情况, 但还不能说明整个流行过程,因为常有许多 动物成隐性感染,而同时又是传染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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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器械视诊 借助器械观察动物自然孔腔内的病理 变化,如使用手电筒、鼻镜、直肠镜等 各种照明、反射和内腔视诊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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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A 、精神状态的检查 • 健康动物两眼有神,反应敏捷,动作灵活,行 为正常; • 若有过度兴奋或抑制,则表现中枢神经机能紊 乱。精神兴奋的动物,表现惊恐不安,狂躁不 驯,甚至攻击人畜,多见于侵害中枢神经系统 的疫病(如狂犬病、李氏杆菌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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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抑制的动物,轻则沉郁,呆立不动, 反应迟钝; • 重则昏睡,只对强烈刺激才产生反应; • 严重时昏迷,倒地躺卧,意识丧失,对 强烈刺激也无反应。见于各种热性病或 侵害神经系统的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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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营养状况的检查 • 营养良好的动物,肌肉丰满,皮下脂肪丰富, 轮廓丰圆,骨骼棱角不显露,被毛有光泽, 皮肤富有弹性; • 营养不良的动物,则表现为消瘦,骨骼棱角 显露,被毛粗乱无光泽,皮肤缺乏弹性;多 见于慢性消耗性疫病(如结核病、肝片吸虫 病等)。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全球化时代,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增加了检疫的需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步骤,以使读者了解它的重要性和运作方式。

玛丽是一位从事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兽医师。

她在每天的工作中负责检验和鉴定进入国家的动物和动物制品,以确保它们符合国家的进口标准,并保护国内人类和动物的健康。

以下是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基本工作流程和步骤:1. 登记和申报:进口动物和动物制品的所有者首先要在进口前向当地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登记和申报。

他们需要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进口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

2. 文件审核:动物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到的申报文件对其进行审核。

文件包括健康证明、兽医检验报告、出口国家的认证和其他相关文件。

审核的目的是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抽样检验:在动物和动物制品到达入境口岸后,兽医师将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抽样检验的目的是检测是否存在潜在的病原体或有害物质。

抽样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包括生物学检测、化学分析和遗传检测来完成。

4. 检疫鉴定:兽医师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进口物品进行检疫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进口标准。

检疫鉴定可以包括外部观察、生理指标检测和病理解剖等多种方法。

5. 检疫处理:如果进口物品被发现存在问题,比如携带疾病或超过容许的有害物质含量,兽医师会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退运、销毁或进行消毒处理等。

6. 检验报告发布:兽医师将检验结果编制成检验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发放。

检验报告中包括有关进口物品的详细信息以及检验结果和建议。

7. 监管和追踪: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对申报通过并符合进口标准的物品进行登记和追踪。

这有助于确保进口物品的来源可追溯,以及在进口后的安全监管。

以上是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主要工作流程和步骤。

这些步骤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预防有害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传播,以及保障国家的食品安全。

第三篇__动物检疫程序

第三篇__动物检疫程序

第三章动物检疫程序一动物检疫分类依照动物及其产品在交易流通中的动态形式,动物检疫在整体上分为国内动物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二动物检疫程序依据国际及本国的相关法规,动物和动物产品等必需通过官方的一系列检疫程序,被证明平安后才能够进、出境。

(一)检疫许可(检疫审批)1)检疫许可的含义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时,输入单位向检疫机关提早提出申请,检疫机关审查并决定是不是批准输入的法定程序。

2)检疫许可的作用(图)(1)幸免盲目进境,减少经济损失(2)提出检疫要求,增强预防传入(3)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合理索赔3)检疫许可的大体手续(二)检疫申报(报检)1)检疫申报的含义检疫物输入或输出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检疫机关及时申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2)检疫申报的大体手续(三)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1)现场查验在现场对输入或输出的应检物进行检查和抽样,初步确认是不是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2)现场查验的要紧方式(1)货单与货物是不是相符?(2)病症、死亡?(3)外包装完整?产品的变质?(4)据有关规定采样,送实验室检测1)实验室检测含义借助实验仪器设备对检疫样品进行动物疫病检查、鉴定。

2)实验室检测的要紧方式(1)病原检测:病原分离、培育、鉴定(2)血清学检测:依据动物免疫学应答反映机制,利用抗原和抗体之间的特异性结合现象研制的各类血清学实验试剂和方式,诊断病原?相应抗体?(3)病理学查验:剖检、切片?(四)检疫处置1)检疫处置的含义检疫机关依照检疫、检疫的结果和相关规定,采纳必然的方式对检疫物实施处置的法定程序。

2)检疫处置的要紧方式(五)出证放行1)检疫出证放行的含义检疫机关依照检疫或除害处置的结果,判定合格后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准予输出、输入的法定程序。

2)放行条件(1)进境: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置合格→通关单(2)出境: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置合格→检疫证书1、产地检疫畜禽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所进行的检疫,即到场到户到指定地址的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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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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