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职工全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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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公司):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府【1994】90号令《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中、夜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

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

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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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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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品味人生1、不管鸟的翅膀多么完美,如果不凭借空气,鸟就永远飞不到高空。

想象力是翅膀,客观实际是空气,只有两方面紧密结合,才能取得显着成绩。

2、想停下来深情地沉湎一番,怎奈行驶的船却没有铁锚;想回过头去重温旧梦,怎奈身后早已没有了归途。

因为时间的钟摆一刻也不曾停顿过,所以生命便赋予我们将在汹涌的大潮之中不停地颠簸。

3、真正痛苦的人,却在笑脸的背后,流着别人无法知道的眼泪,生活中我们笑得比谁都开心,可是当所有的人潮散去的时候,我们比谁都落寂。

4、温暖是飘飘洒洒的春雨;温暖是写在脸上的笑影;温暖是义无反顾的响应;温暖是一丝不苟的配合。

5、幸福,是一种人生的感悟,一种个人的体验。

也许,幸福是你风尘仆仆走进家门时亲切的笑脸;也许,幸福是你卧病床上百无聊赖时温馨的问候;也许,幸福是你屡遭挫折心灰意冷时劝慰的话语;也许,幸福是你历经艰辛获得成功时赞赏的掌声。

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了如下新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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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对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的的通知

对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的的通知

对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职工:大家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问题作出如下通知:一、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1.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一年内平均每月实际工作的时间。

其计算公式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 = (全年实际工作日数 /12个月)×8小时/天。

2.全年实际工作日数是指职工在一年内实际工作的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对于加班、调休、年休假等特殊情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算。

二、工资折算方法1.职工工资折算是指将职工的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小时工资等。

其计算公式为:日工资 = 月工资 / 21.75(全年月平均工作日数),小时工资 = 日工资 / 8小时。

2.对于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工资等特殊情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算。

三、注意事项1.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资折算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折算方法,确保双方权益。

3.如遇特殊情况,职工工资折算办法需调整时,各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工资折算工作的管理,确保工资发放的公平、公正、合理。

5.职工如对工资折算有疑问,可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咨询,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请各位职工认真阅读本通知,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敬请关注后续通知。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单位名称][日期]四、工资折算的具体应用1.加班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加班工资 = 日工资× 加班小时数× 1.5(或2倍、3倍,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倍数有所不同)。

2.病假工资:职工因病请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 = 日工资× 病假天数× 80%(或100%,根据病假时间的不同,比例有所不同)。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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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职工全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年三月十七日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

“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天算,其余的都按照天算呢答:可以说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是计薪日,所以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

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

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1、原来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这么算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天=天=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样加班算不算违法)加班工资为:(800元/天)*天=元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元还是:(800元/天)*+=元答:首先要明确的是:天为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但是天不直接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天是有差异的,(2008年每月的工作日见上图)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2天=4天=32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加班工资为:(800元/天)*4天*=元(加班工资按照平时加班150%计算,这里假设为:都是平常加班,没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全部按照150%计算,方便解释。

如果加班发生在11天以内的应按300%计算。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元。

另有HR同仁指出:此处的这个800元,应该是一个月内应出满勤后的工资:即1个月内除周六周日双休日和本月内的法定假日后满勤,即可得800元。

还有这里讲了每天都是8小时工作,那么这里的应出勤即1月内的周一到周五的出勤天,4天是加班,应该是上了4个周六或周日的班,这里的加班费是按2倍计算的,而非平时加班的倍计算。

所以:员工的总工资为800+加班费800/*4*2=元。

(个人认为,说得很有道理。

)问题三:某公司一线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元旦正常休息,元旦这天工资该按何标准作补偿如:基本工资150元,满勤奖100元,计件工资按30元/天(假定每天完成定额),1月出勤26天(除元旦应出勤22天)。

工资=150+100+22*30+(26-22)**30+30(作为元旦计件补偿)=1120元,合法吗答:一般来讲,对于实行计件制的员工而言,计件即意味多劳多得,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既然元旦正常休息,就没有工资补偿。

1月除元旦,应出勤22天,实出勤26天,显然4天加班应该是4天周六或周日,根据国家规定,应按日工资的倍支付,即工资=150+100+22*30+(26-22)*(*30+30)=1210元(但实际上很多单位都是这样算的,即工资=150+100+22*30+(26-22)**30=1090元)问题四:利用“倒扣法”来计算新入职的员工底薪,合理吗请看以下例子:是以按以前计薪天数,(如果该员工1月7日正式上班,底薪为800元))1月底薪工资=800-(800/*4)=现在计薪天数更改为1月底薪工资=800-(800/*4)=答:“扣减法”: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累加法”:实发工资=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显然,“扣减法”的计算方法中需要直接引用“应发工资”工资这个数据,而一般来说“应发工资”这个数额是固定的(比如800/月),实际上由于每月工作天数不同而“应发工资”额也是不同的,但是日均工资=800/ 是个固定的数据,如果用扣减法计算工资则产生出勤天数与计薪天数不符的矛盾,导致工资数据不严谨。

例如:月工资=800,日工资=800/= ,如果在3月份和和7月份某员工请事假一个月,用扣减法计算则会出现问题*21=;*23=。

同样是请一个月事假应该不发工资,可见扣减法计算的结果是不利于执行的。

所以,运用“扣减法”的前提是将月工资(800元)按照每月的实际计薪日进行折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这个必要。

而“累加法”的原则是,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

另有HR同仁指出:运用累加法计算缺勤也有问题:例如:08年7月份正常出勤天数应为23天,某员工月薪1000元,7月请事假一天,则其7月出勤为22天。

如果按累加法来计算该员工7月的工资则为:(1000/x22=元,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元钱。

(个人倾向于用扣减法来计算缺勤后的工资。

)“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元钱。

”如果不请假,那么则发的更多,累加法的意义在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员工考勤不能以月工资/天×出勤天数来算,因为如果这样你的日工资是全年平均的天了,而你的出勤天数是根据当月的一个实际天数了,你的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与出勤天数已经产生矛盾,所以是以扣减法是合理公平的,因为你全年的日工资都是不变的。

扣减法计算工资的弊端(1)、表格中应发工资一栏中,比如说1月份工资应发为元,那如果员工全勤的话我们应该给员工的元还是800元(标准不同,按全年来算,结果相同。

)(2)、2月份也是一样的,全勤的话是按照发吗再有假如本月有1天请事假,按照公司规定扣除1天的工资,那就是800/*(20-1),对不(3)、按照以上算法的话,以后请假得在月计薪日相对多一点的当月请假,这样的话感觉工资扣的还少一些,其实全年算下来还是一样的。

(全年算下来的确是一样的,但是工资是按月发的,而每月人员又是流动的,所以要精确到月。

)注: 二月份以28天计算,方便解释。

明确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的目的最主要应该是为了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只需要明确月计薪日就可以了,而跟月工作日没有什么关系。

问题五:在零售连锁企业里,一般店铺的员工上班没有采用标准工作制,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即每天上班平均会10小时,但每月上班时数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数。

这种情况,我们的计薪系数应该为多少如,导购员:基本工资为850,1月份加班25小时,其中10个小时为法定假日加班,那她的加班工资应为多少答:不管每天上班几个小时,也不管每月上班时数超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数,只要是双休日或节假日上班的,都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只不过双休日、节假日、加点所参照的倍数有所不同(详见问题六)。

问题六:如果把节假日作为计薪日,那就是说节假日虽然不上班,依然发1倍的工资,那么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加班按照3倍工资支付,是不是支付2倍就可以了,因为月工资里已经包含了一倍!(既然把节假日作为了计薪日,企业已经给付了一倍的工资,如果在节假日加班,是否还应该给付3倍工资)答: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3倍的工资。

例如:贵公司某员工2000元/月,2007年10月份满勤(国庆按规定休息),则该员工10月份工资为2000元;如果10月1日有加班,则该员工加班工资为2000/*3=元;如果只有10月1日加班,其他休息日和法定假照休的话,则当月工资应为2000+2000/*3=2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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