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煤矿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第三条公司各煤矿均应遵守本规定,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根据“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责任,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负直接安全责任。
矿井业务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负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除对特种设备负业务保安责任外,并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大修等业务审批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矿、科、队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认真履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煤矿新购特种设备应经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所购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告知地煤公司机电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发生生产事故,提高矿井特种作业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深井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三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矿井特种作业的安全。
第四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两大方面,全面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修订、实施和执行由矿长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执行,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穿戴防护装备,严禁超范围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八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演练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或范围。
第十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做好清洁、检查及设备保养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法规、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操作证书,未持证上岗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需定期复审,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实施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利用特种作业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煤矿特种设备强检管理制度

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潜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保养
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制造商的建 议,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保养,保 持设备的正常运转状态。
更新改造
如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 ,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进行,并确保改造后的设备符合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03
特种设备强制检测规定
检测范围和检测周期
检测范围
煤矿特种设备包括矿用电梯、矿用压力容器、煤矿安全仪器等,均属于强制检测 范围。
检测周期
特种设备的检测周期根据其种类和使用情况而异,一般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 测,对于重要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测周期应适当缩短。
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
检测内容
主要包括设备的性能参数、安全装置、运行状态、使用环境等方面的检测。
检测方法
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检测,包括外观检查、仪器检测、功能测试、无损检测等,对于不同设备应根据其特点采用相 应的检测方法。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要求
检测机构
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人员
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检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 况。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制定规程
煤矿企业应针对不同的特种设备制定安全操 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应 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培训员工
为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操作特种设备,煤矿企 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定 期进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发放
许可证管理
煤矿企业应制定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制 度,明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 放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
2024年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设备的管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生产安全,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煤矿企业,并应当在煤矿设备管理中加以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煤矿设备是指所有参与矿井生产、运输、排水、通风等作业的设备。
第四条煤矿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钻机、掘进机、扫描仪、综采机、运输机械等。
第五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设备的检测、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设备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管理权责的明确和落实。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八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注重预防,提前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加强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维修情况,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煤矿设备管理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大修,科学合理安排设备的使用时间和维修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煤矿设备的生产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备的使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煤矿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设备使用的记录,并及时处理设备发生的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检测和维护第十五条煤矿设备的检测应当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煤矿设备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煤矿设备的维护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环境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煤矿设备的维护工作应当做好记录,记录设备的维护时间、维护内容和维护人员。
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程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车载起重机除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不包括煤矿专用特种设备。
2.术语⑴起重设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起重量大于等于0。
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年检周期:2年。
⑵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年检周期:1年。
⑶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年检周期:1年;压力表、减压阀等安全附件半年检测一次。
⑷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年检周期:1年;压力表、减压阀等安全附件半年检测一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1。
煤矿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在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机电副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成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指导全矿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特种设备是指具有特殊危险性的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使用。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操作人员管理1.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特种设备的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禁止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禁止未成年人操作特种设备。
3. 确保操作人员身体健康,禁止饮酒、服用药物或处于疲劳状态下操作特种设备。
三、操作规范1. 在操作特种设备前,操作人员必须仔细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 操作特种设备时必须佩戴符合规定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头盔等。
3. 禁止修改或擅自拆卸特种设备的任何部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维修人员报告。
4. 使用特种设备的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洁,并且排除火源和易燃物。
5. 禁止在特种设备的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危险行为,如吸烟、使用明火等。
四、日常维护1.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特种设备的维护记录必须详细、真实,由专人进行书写和保存。
3.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需及时停机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应急措施1. 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在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操作安全规定的操作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2. 对故意违反操作安全规定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将根据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对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殊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特殊设备是指危险性较高、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和专业操作要求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 特殊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对特殊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2. 使用特殊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单位应当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3. 特殊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三、设备运行规定1. 特殊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严禁超负荷运行。
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特殊设备运行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设备的运行记录应当做好,备查留存,记录内容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情况等。
3. 特殊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运行不正常时,应当立即停机检修,直到故障排除并经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安全防护措施1. 特殊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安全设备。
2. 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特殊设备,应当设置专门的防火措施,如灭火器、消防通道等。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法。
3. 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或改动设备的运行参数。
一旦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当立即停机排查原因。
五、安全培训和演练1. 对于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操作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 特殊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各种突发情况,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处罚。
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最新(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惠阳煤业有限公司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各科队: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的运行、检查、检修和维护管理,确保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经济、高效运行,依据晋市煤销字【2018】300号文件内容,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主要针对我矿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通风机、空压机、主水泵)和当前我矿用于生产的特种设备(锅炉、空压机储气罐、压风管道、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一般规定1、矿井使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属于防爆电器的还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
特种设备必须是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
2、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装设齐全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以及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的保护及其它安全设施,且灵敏可靠,严禁甩保护运行。
3、设备零部件应完整齐全,设备完好,有铭牌、责任牌、完好牌、警示牌及电缆标志牌,配电设备有编号,有用途说明。
4、必须由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定期对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及相关部件进行检测检验和探伤,并有完整的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煤矿要根据测试结果进行整改并留有记录存档。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或检修,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6、各种仪表必须由有资质的计量鉴定部门定期进行校验和整定;各仪表量程范围必须符合现场使用要求。
7、严禁擅自改变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及其设施的结构、功能和用途,如确实需要改造,必须拿出改造方案,报市公司机电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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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煤矿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
第三条公司各煤矿均应遵守本规定,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根据“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责任,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负直接安全责任。
矿井业务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负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除对特种设备负业务保安责任外,并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大修等业务审批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矿、科、队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认真履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煤矿新购特种设备应经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所购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告知地煤公司机电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各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并对定期检验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私自购置无证产品,私自安装、改造、大修或委托无相关资质单位安装、改造、大修特种设备的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并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