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可撤销婚姻是属于婚姻情况中的⼀种,是具有法律效⼒的,在这种婚姻情况中,夫妻中的⼀⽅可以对婚姻进⾏撤销。
但是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撤销,⽽是满⾜⼀定的要求时,才能要求进⾏撤销。
下⾯,店铺⼩编告诉⼤家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因为胁迫当事⼈结婚,违反了婚姻⾃由和结婚完全⾃愿的原则。
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的。
三、⽆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规定的情形不同1、属于⽆效婚姻的有四种:(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结婚,或者明知对⽅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重婚有两种形式:⼀是法律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办理了结婚登记⼿续⽽构成的重婚。
只要双⽅办理了结婚登记⼿续,不论双⽅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婚礼,重婚即已形成;⼆是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效婚姻。
(2)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

婚姻家庭法问答题汇总名词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前或婚后就财产关系均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人工生育子女(2):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收养(3):本无亲子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婚姻自由(2):亦称婚姻自主,双方均有权依法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婚约(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指夫妻婚后仍是独立的主体与人格。
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
婚姻家庭法(2):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产生、消失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各主体之间及相关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虐待(2):岐视、摧残、折磨等行为,使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损害。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事务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上互为代理的一种权利。
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财产上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通过生父母结婚或司法确认的方式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制度。
自然血亲: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具有共同祖先的后裔、通过血缘为纽带联络在一起的亲属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不同?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不同?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良缘,但并非每个人的婚姻都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比如,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
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适用情形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适用的情形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有下列四个适用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申请人范围不同。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
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申请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五、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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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

2010年10月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 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A. 原始社会末期B. 战国时代C. 宋代D. 清末答案:B2. 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A. 重婚B. 事实婚姻C. 家庭暴力D.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答案:A3.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 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A. 买卖婚姻B. 包办婚姻C. 借婚姻索取财物D. 借婚姻骗取财物答案:C4.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A. 二亲等旁系血亲B. 三亲等旁系血亲C. 四亲等旁系血亲D. 五亲等旁系血亲答案:B5. 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A. 互易婚B. 抢夺婚C. 劳役婚D. 聘娶婚答案:D6.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A. 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B.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C. 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D. 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答案:B7. 赵某男和钱某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登记后不久赵某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则钱某A. 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 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C. 经死者父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D. 经死者单位同意可以继承死者遗产答案:A8. 我国现行婚姻法所采用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法定共同夫妻财产制是A. 婚后所得共同制B. 非常财产制C. 统一财产制D. 联合财产制答案:A9. 下列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说法正确的是A.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欧洲的教会法B.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只能通过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实现C.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父子关系D. 我国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以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目的答案:C10. 小王6周岁时父母离婚;小王随母亲生活;1年后其母亲再婚..小王由其母亲和继父一起抚养长大..小王22周岁时其生父和继父相继去世..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王A. 只能继承生父遗产B. 只能继承继父遗产C. 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有权继承D. 对生父和继父遗产均无权继承答案:C1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A. 第一顺序继承人B. 第二顺序继承人C. 第三顺序继承人D. 第四顺序继承人答案:B12.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A. 由双方协商如何处B. 自行恢复C. 司法行政部门决定是否恢复D. 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答案:B13. 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A. 和离B. 七出C. 呈诉离婚D. 义绝答案:D14.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的期限是A. 离婚后6个月内B. 离婚后1年内C. 离婚后2年内D. 离婚后20年内答案:B1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A.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B. 外国人国籍地法律C. 法院地法D. 婚姻缔结地法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 下列行为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虐待行为的是A. 甲经常打骂其妻子B. 乙拒绝为其身患重病的父亲治病C. 丙限制其女儿的人身自由D. 丁拒绝履行赡养其父母的义务答案:A^B^C^2. 根据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姻亲关系的是A. 公婆B. 外祖父母C. 妯娌D. 姑父答案:A^C^D^3.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中被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是A. 甲与表妹乙从小一起长大;日久生情;成年后准备结婚B.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小刘;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准备与小张结婚C. 林某准备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D. 丧偶的王某65岁与单身的李某28岁自愿结婚答案:A^B^C^4. 翟某男与刘某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A. 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B.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C. 本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D. 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答案:A^B^5.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此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A. 甲乙在结婚后对属于甲的婚前个人房屋进行装修的增值部分B. 妻子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养老保险金C. 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后购买的一辆轿车D. 丈夫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答案:A^B^C^D^6.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 姓名权B. 人身自由权C. 婚姻住所决定权D. 计划生育义务答案:A^B^C^D^7. 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A. 管教和保护权B. 交还子女请求权C. 姓氏决定权D. 住所指定权答案:A^B^C^D^8.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收养中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A. 无子女B. 年满30周岁C.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答案:A^B^C^D^9. 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A. 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请求甲予以补偿B. 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 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甲予以适当帮助D. 由于甲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甲给予损害赔偿答案:A^C^D^10.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A. 女方怀孕期间B.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 女方患病住院期间D.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答案:A^B^D^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 婚姻自由答案: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2. 拟制血亲答案: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3. 婚约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4. 夫妻别体主义答案: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5. 人工生育子女答案: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1. 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答案:①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1分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1分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2分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1分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1分2.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答案:①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2分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2分③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2分五、论述题14分1. 论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答案: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①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分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3分③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3分④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3分⑤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3分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1小题8分;2小题16分;共24分1. 张某和李某在A市打工期间结识;恋爱结婚后二人回乡务农;婚后育有甲、乙、丙三子..三人成年后各自成家..张某和李某随年纪渐大;身体健康状况愈差;无力耕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迫于生计向三个儿子提出索要赡养费..甲认为自己虽然是长子;但自己最早外出打工;没有向父母要过钱;故对父母无赡养义务;乙认为自己是三兄弟中家境最差的;生活也不宽裕;没有能力赡养父母;丙虽然同意父母与其一起居住;但表示不负担任何生活费用..问:甲、乙、丙三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8分答案:甲、乙、丙三人的说法均不正确..3分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分本案;张某和李某夫妇基本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因此甲乙丙均有赡养义务;可根据甲乙丙不同的负担能力共同承担赡养费用..3分2.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16分①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②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③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④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答案:①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1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3分②离婚后女儿王小娟应由刘芳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王小娟已满10周岁;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王小娟本人的意见..3分③由于房屋是王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应归王强所有..3分④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3分刘芳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分。
试述

试述古罗马亲属法?答: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罗马亲属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概括而系统的规定,同《汉谟拉比法典》中那种一事一制、直接由习惯转化而来的规定,是迥然有别的。
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
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
(1)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舍友婚约制度。
(2)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家之中,家父为自权人;出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为他权人,他(她)们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
按照早期法律中的规定,家父权十分强大,家父有司祭祀的权利,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家中司审判的权力等。
(3)关于婚约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
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
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
从片意离婚的法定理由来看,夫妻双方的权力是很不平等的,妇女的离婚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得不到保障的。
试述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答: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这种效力是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古代社会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特别强大,法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同亲属身份有关的。
当代社会的亲属关系较古代有所淡化,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宜过大。
但是,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仍然是很有必要的,这对处理与亲属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不同国家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规定,既有相同、相似之处,又有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各自的特色。
下面仅就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略作例示性的说明。
(1)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表现是集中而又系统的。
婚姻家庭法复习提纲
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2.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5.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合;6.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7.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8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10.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的离婚行为;11.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1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13.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4.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15.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16.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7.扶养广义上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的形态;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18.生活保持义务又称共生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扶养义务;19.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20.监护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义务或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护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21.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婚姻法简答题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答: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来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往往有轻重之别,无效原因的违法性比可撤销原因的违法性更为严重;2.从认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看,无效婚姻只要具有无效的法定原因,无须提出诉讼或经法院的宣告,当事人自行主张即可使婚姻归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则须经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权人的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确定其撤销,撤销权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3.从时间效力来看,婚姻的无效都是溯及既往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当事人结合时即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4.从法律后果来看,对受胎而生的子女规定不同,无效婚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则适用;2.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1.别居者不得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以再行结婚2.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失,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消失3.亲权的法律特征答: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得任意抛弃或滥用;1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1.异性男女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3.达到法定年龄4.符合一夫一妻制5.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6.不得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2无效婚姻的条件: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唯有此不能补正3.患有医学上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离婚.4同居关系法律后果: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分共有处理;5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期间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7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9约定财产制: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条件:一方为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2.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10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孳息和自然增值。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婚姻家庭法大题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
到了封建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2、简述《唐律。
户婚》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方面,法律以聘娶婚的方式公然维护包办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婚娶程序、违律嫁娶、“七出”、“和离”、“义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在家庭方面,法律不遗余力地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卑幼私辄用财以及立嫡违法等,均须依律科刑。
3、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及其特征。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三千年之久,它植根于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
(1)其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
(2)其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的宗法统治。
(3)其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代表的宗法伦理观。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及男子专权离婚等诸多特征。
4、简述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当时的法制局于1928年起草了《亲属法草案》,为后来的民法亲属编作了立法上的准备。
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编,是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自1931年5月5日起施行的。
全编分为7章,即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和亲属会议,计171条。
这个亲属编的颁行,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型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自有其一定的历史地位。
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
2023年婚姻法知识竞赛考试必考50个重点知识汇编(精品)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我国婚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关系确己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简述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⑴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
⑵与中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籍;⑶与外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3.简述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⑴重婚的;即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⑷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未达到22周岁,女方未达到20周岁。
4.简述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二: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禁止重婚。
6、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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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如果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要结束婚姻关系的,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婚姻的时候是受到胁迫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那么,试比较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试比较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从二者性质和原因看,前者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后;而可撤销婚姻是对违法性的制裁,其原因发生在婚前;从期限上看,一般离婚请求无期限限制,而可撤销婚姻的期限一般为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哪些婚姻可以被撤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而使某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例如,以不与其结婚毁掉对方容貌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试比较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相关内容,如果自己是因为被胁迫而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需要注意的,撤销的期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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