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解析专题讲座讲义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PPT课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 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 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专家抽取的规定。删除原18 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 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
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 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进一步提高透 明度、优化服务。
对于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进行了适当规 范,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行政效能。
明确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 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补正期限的规定,以充 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94号令重要修订条款的解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号)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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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需要审批?

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
方式是否需要审批?
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J也就是说,限额以上的项目如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要审批,那么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是否也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方式审批手续。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经过财政部门采购方式审批,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
按照当前政府实行“放管服”改革,严格进行行政审批,行政行为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与货物和服务项目如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进行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如果财政部门违法审批,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

关于合同格式
合同 货物: 《细则》附件16 格式 工程: 《细则》附件16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HNJS-2014)的通知》(湘建价〔2014〕114号) 服务: 《细则》附件16 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 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其文本。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 格式。 固定总价合同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 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对“岐视”有界定
谈判文件格式《细则》附件11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供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协议书 、专用和或通用合同条款 《细则》附件16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十二条 、… )
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财购 [2014]15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74号令》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 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 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 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理解与适用解析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 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 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 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 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 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的两种方式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 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 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 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 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 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 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 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 金的,响应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课件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
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
数民族地区,促进中 新增节约能源,强调采购人 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小企业发展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目标。
内控机制和禁止行为
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
87号令
财库【2016】
条例
99号
第十一条 第二款 :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 吸收《财政部关
加投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法
87号令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 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
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 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
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服务。
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关内容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
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
品、服务。
财政资金 确定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87号令
2013年10月,财政部印发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 189号)
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八大亮点
CHINA TENDERING 补齐采购需求规制不足的“短板”33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八大亮点□文/高荣月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采购需求范围、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其中亮点纷呈,本刊编辑部作了梳理。
亮点一:采购需求更完整、更趋标准化《办法》规定,其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采购需求主要包括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等。
采购需求涵盖哪些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补充提出,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采购需求】、第三十六条【采购需求的内容】对相关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定义,即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第三十六条列举了采购需求的八项具体内容。
《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需求内容,从原则性规定转为具体标准。
专家表示,实践中往往更注重采购程序层面的操作,常存在采购需求不够明确的问题。
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确实不太明了;有些采购人则非常清楚采购标的的需求,却迟迟没有落笔在采购文件之中。
随着采购需求标准化要求的进一步明晰,采购文件等也将更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