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与绩效考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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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

重庆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

附件3XX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激励广大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学校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X围1、党政管理人员,包括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2、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工勤人员。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1、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2、绩效优先原则: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岗位津贴同岗位职责、岗位任务相结合,重点向责任大、难度大、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倾斜。

3、竞争择优原则: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平等竞争、能上能下,实行动态管理。

4、正常晋升原则:对于职称职务发生变化、履行岗位职责出色者每年可申请变岗,经学校评审、考核合格后调整岗位津贴。

三、岗位等级的设置党政管理人员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设置见附表。

四、绩效考核及津贴的划拨工作人员的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根据学校发展新增的津贴。

1、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和绩效津贴发放按原有办法执行(日常考核由学校领导负责,年终面向全校述职、测评后决定10%的津贴发放);2、其余人员岗位津贴的50%划拨个人XX,余下50%、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新增的津贴作为绩效津贴划拨各部门,由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勤率以及加班等,按月考核后发放;具体考核办法见重医大人[2005]39号五、其他1、现享受岗位津贴标准高于上述岗位等级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不变;2、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应岗位等级;3、“双肩挑”人员选择了行政岗位者,不再按教师岗位绩效奖励办法奖、扣津贴;4、新聘用的人员实行考核期或试用期,博士、硕士考核期为6个月,本科及以下人员为1年;5、已聘高级技师、已聘技师是指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且在本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经学校评审、认定的人员。

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一重庆医科大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岗位激励竞争机制,突出绩效优先、优劳优酬,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激励原则:以《重庆医科大学教师1—9级岗位职责与绩效考评办法》(重医大人【2004】113号)、《重庆医科大学教师教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重医大教【2007】67号)和《关于修改教师1—9级岗位科研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补充通知》(重医大【2007】133号)为工作目标,激励广大教师勤奋进取,努力工作,多劳多得,优劳优酬,为提升学校竞争实力,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2、量化积分原则:在教师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各项任务明确的前提下,以各级岗位要求的分值为基础,对教师的工作任务相应评分,并在教学、科研工作之间赋予一定的转换系数,实现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合理转化,从而为教师的绩效津贴发放提供客观的依据。

3、分类考核原则: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有所侧重的情况,建立教学、科研型评价体系和以科研为主型(含专职科研人员)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分类评价,以利于教师的个性发展。

二、量化积分的组成与各级岗位分值要求根据重医大人【2004】113号文件要求,对各个岗级的津贴数额,以25元为一个基本计分单位,按照现行的岗位津贴额折算成相应的岗位分值要求。

其中,对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岗位,由研究生学院按现有考核办法确定导师津贴的奖、扣,研究生培养所占权重暂不纳入积分体系。

1、教学、科研型教师岗位要求分值教学、科研型教师的岗位积分由教学积分和科研积分组成,参照学校目前岗位科研权重与科研考核分数之间的比例,结合学校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科研与教学之间的转化系数暂定为8。

具体岗位要求分值见附表内“教学、科研型岗位要求分值”一栏。

2、科研为主型(含专职科研人员)教师岗位要求分值以重医大【2007】133号文对自然科学类教师科研量化考评分为基础,科研为主型教师按受聘岗位的科研分值增加0.3的系数,再乘以科研转化系数得到其岗位要求分值。

重庆医科大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总则1、为了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发挥职务晋升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探索符合本校各类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力求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实现专业人员评价工作的分类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各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条职业道德、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能认真负责的履行现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1次或受到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称职”1次,延期2年申报。

2.受到“警告”处分,延期2年申报;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延期3年申报。

3.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延期3年申报。

第三条任职年限与学历要求(一)任职年限:1、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由中级晋升副高级、副高级晋升正高级的实际任现职时间,均要求满5年。

2、博士学位获得者:①医疗系列(医、药、护、技):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满2年(非临床学习、培训时间除外)可以申报副高级职务;担任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满5年且实际临床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可以申报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职务;②其余系列人员担任相应中级职务满2年(学习、培训时间除外)可以申报副高级职务;担任相应副高职务满3年(学习、培训时间除外)可以申报正高职务。

3、转评同级别其它系列职务需在现岗位工作满两年(相近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其基本资格及条件与晋升相应系列职务相同。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全套

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全套

某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全套为做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根据国家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大学及附属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的函>》(皖人社函〔2010〕274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对照聘用条件申报分级岗位的聘用;其它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三)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工作,如符合高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与在职人员一起同时兑现待遇并重新计发退休费。

二、岗位总量、类别及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设岗方案,我校岗位总量共计2744个,其中:管理岗位521个;专业技术岗位2058个;工勤技能岗位165个。

(二)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岗位是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晋升职务、工资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184号)等精神,结合校(院)已执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委校[1998]93号)、《关于修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委校[2001]6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核的指导思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聘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晋升、续聘、低聘、第二条考核的对象凡在聘担任我校、院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平时和年度考核(包括兼职教师)。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考核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评审和聘任及工资的晋级。

第二条考核的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是在校委的领导下,通过校(院)考核领导小组,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的综合测评。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1、实绩为主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

2、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3、民主公开原则: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及考核结果必须与本人见面。

4、奖惩结合原则:考核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相结合,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条考核的要求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年终做好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总结,重点是完成本年度工作数量、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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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医科大学党政管理等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激励广大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学校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围
1、党政管理人员,包括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2、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工勤人员。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2、绩效优先原则: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岗位津贴同岗位职责、岗位任务相结合,重点向责任大、难度大、劳动强度大的岗位倾斜。

3、竞争择优原则:淡化身份,强化岗位,平等竞争、能上能下,实行动态管理。

4、正常晋升原则:对于职称职务发生变化、履行岗位职责出色者每年可申请变岗,经学校评审、考核合格后调整岗位津贴。

三、岗位等级的设置
党政管理人员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设置见附表。

四、绩效考核及津贴的划拨
工作人员的校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根据学校发展新增的津贴。

1、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和绩效津贴发放按原有办法执行(日常考核由学校领导负责,年终面向全校述职、测评后决定10%的津贴发放);
2、其余人员岗位津贴的50%划拨个人,余下50%、处室发展基金以及新增的津贴作为绩效津贴划拨各部门,由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勤率以及加班等,按月考核后发放;
具体考核办法见重医大人[2005]39号
五、其他
1、现享受岗位津贴标准高于上述岗位等级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不变;
2、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相应岗位等级;
3、“双肩挑”人员选择了行政岗位者,不再按教师岗位绩效奖励办法奖、扣津贴;
4、新聘用的人员实行考核期或试用期,博士、硕士考核期为6个月,本科及以下人员为1年;
5、已聘高级技师、已聘技师是指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且在本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经学校评审、认定的人员。


6、校长助理在34000元的基础上增加0.1的系数。

7、凡有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申报变岗资格。

附表:党政管理人员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岗位等级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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