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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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第一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金融法律宣传标语》金融法律宣传标语1、注意信息保护,维护用卡安全。

2、正确树立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3、珍惜一切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4、珍惜个人信用记录,合理使用个人贷款。

5、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

6、账务变动需留意,刷卡金额要核对。

7、远离非法集资,人人责无旁贷。

8、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9、用卡安全需牢记,金融欺诈须警惕。

10、依据个人风险偏好,合理选择代销产品。

11、宣传普及靠大家,金融知识进万家。

12、信用卡不是摇钱树,刷卡消费要适度。

13、心贴心的服务,手握手的承诺。

14、吞卡吞钞需警惕,拨打热线人勿离。

15、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16、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7、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18、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9、设备存取多观察,小心偷-窥和尾随。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20、人信用要珍惜,避免套现和逾期。

21、清清楚楚贷款,明明白白消费。

22、前观后看捂密码,插口验机留存条。

23、密码操作勿泄露,不明网站勿登陆。

24、理睬你产品有风险,认真阅读慎重选。

25、理财非储蓄,了解要仔细。

26、理财非储蓄,风险兼收益;别人做介绍,自己拿主意。

27、理财产品有风险,认真阅读慎重选。

28、理财产品细甄选,合理配置降风险。

29、看清风险提示,谨慎投资决策。

30、谨防电信诈骗,切勿轻易转账。

31、广学银行知识,依法维护权益。

32、个人信用要珍惜,避免套现和逾期。

33、服务有起点,满意无终点。

34、风险牢记于心,投资量力而行。

3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负。

36、多一份银行知识学习,多一份个人财富保障。

37、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38、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39、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2024年7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

2024年7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

2024年7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一、活动背景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制定2024年7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2.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3. 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培养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

三、活动主题“守护百姓钱袋子,拒绝非法集资”四、活动时间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五、活动内容1. 开幕式:7月1日,举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幕式,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区代表及新闻媒体参加。

2. 宣传周活动:(1)第一周: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周”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金融知识,提高公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2)第二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巡展”,在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展示近年来查处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公众警惕非法集资风险。

3. 专题讲座:邀请金融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为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群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专题讲座。

4. 宣传材料发放:制作宣传册、海报、宣传单等宣传材料,通过金融机构、社区、商场等渠道广泛发放。

5. 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发布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

6. 线上活动:开展线上有奖问答、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公众参与,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的积极性。

六、活动组织1. 成立活动筹备组,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等工作。

2. 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区等积极参与,共同落实活动方案。

3. 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参与活动,提高活动的影响力。

七、活动预算1. 宣传材料制作费用:5万元2. 专题讲座费用:3万元3. 活动场地租赁费用:2万元4. 活动组织及协调费用:2万元5. 其他费用:2万元总计:14万元八、活动效果评估1. 宣传覆盖人数: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至少10万人。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远离金融诈骗宣传PPT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远离金融诈骗宣传PPT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2024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2024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一、工作回顾2024年,我市紧紧围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目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全力推动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向纵深发展。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强化舆论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法律风险,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宣传优秀集资项目和法律合规的投资途径,引导公众理性投资。

2.加强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培训班、讲座等活动,面向中小学生、农民工、退休人员和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普及非法集资知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3.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非法集资宣传周、非法集资宣传月等活动,通过宣传展览、演讲、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大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4.利用新媒体平台。

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发布非法集资防范知识、案例警示和宣传活动信息,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引导。

5.加强协作合作。

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非法集资防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成效分析2024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关注度明显提高。

通过持续的宣传教育活动,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得到了明显提高,纷纷表示会增强警惕,不再轻信虚假的高收益投资项目。

2.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下降。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得到提高,使得非法集资活动的隐蔽性降低,案件的发生数量明显减少。

3.中小学生和农村人群的防范意识提高。

通过针对中小学生和农村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他们的防范意识得到了有效提高,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风险。

同时,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也有了明显提高。

4.合规投资意识增强。

通过宣传合规投资项目和法律法规,引导公众理性投资,鼓励大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提高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1.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警惕贷购房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4.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15.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6.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7.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18.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9.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2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21.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2.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23.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24.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25.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6.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抵制高息集资诱惑
27.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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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回绝高利诱惑
〔二〕远离非法集资,建立美妙生活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五〕进步风险防范才能,自觉抵抗非法集资
〔六〕抵抗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七〕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觉非法集资陷阱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进步风险防范意识,警觉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受骗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当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拨打961555,举报非法集资,社会有益,个人有奖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三篇)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三篇)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1、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5、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寿光。

6、对非法集资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决不参与。

7、保持一颗平常心,高息“诱饵”不动心。

8、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

9、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

10、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口号:1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12、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13、非法集资---看得见的利益,看不见的风险。

14、“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

1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16、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7、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8、光芒散尽,金山背后是“债山”。

19、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20、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22、你贪的是利息,他要的是你本金。

23、自觉抵制和及时举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24、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25、积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二)1. 警惕网络非法集资新骗局,高额回报往往是陷阱。

2.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3. 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4.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5.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6.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要轻信任何关于财富的神话。

7. 警惕“校园不良网络贷款”,远离“非法集资”。

8.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9. 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共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0.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11. 别让贪欲蒙蔽双眼,勿信天上掉下馅饼。

12.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202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总结(二篇)

202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总结(二篇)

202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总结打击非法集资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任务。

非法集资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是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非法集资指的是指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正常的方式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通过组织结构和宣传手段引诱受害人投资,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它通常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和违法性等特点。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需要综合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和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的动向,提高对非法集资宣传的监控和打击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大对涉及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特点,提高广大市民的警惕性。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政府公告、社区活动等方式,向市民提供相关知识,让他们了解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特征,以避免上当受骗。

三、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打击效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也可以借助更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

例如,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大量的网络数据进行分析,及时识别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宣传的线索,从而加快打击的效果。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防范,提高网站和APP的安全性,防止被非法集资宣传利用。

四、加强对非法集资宣传的跨区域合作。

非法集资宣传经常涉及跨区域行为,因此需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

可以建立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侦查破案经验和线索信息,加快打击的进程。

同时,还可以加大对涉案人员的协查追逃力度,打击非法集资团伙的扩散蔓延。

总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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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 保险业非法集资
合规管理部 2014-4-30
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宣传教育效果, 强化保险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势头,保监会于 近期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14年5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6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 金的行为。如果是单位触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
12
参考资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万元。
4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8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
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果是单位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被处以死刑。
局发布简要公告:在检查中发现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上海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泛鑫非法集资手段: (1)期缴改趸缴:将期缴产品应该分年收取的保费一次性收齐,并给与高额回报的承诺。这个过程保险公司是不知情的,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书,经核保后通过银行扣款收取保费,出具相关的保险合同和发票。所以客户拿到的是一份期缴的保险合 同,同时还拿到的是一份承诺高收益的合同。
2014年4月23日,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总体方案》及《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方案》《保险兼 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方案》《保险营销清理整顿专项方案》,通过进行摸清底数、整顿秩序、深化改革、建章立制以 及总结提高这五项任务,完成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摸清真实状况,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从而规范市场秩序。
2.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 “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3.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4.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 1.“两查”:查产品;查单证 2.“两配合”: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2)直接自制销售高回报的理财产品。泛鑫通过自己的方式赢得了一些客户的信任,擅自向其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 协议,并承诺高额回报。 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2013年8月19日,中国警方 在斐济将陈怡捕获并押解回国。
11
泛鑫高管陈怡非法集资案
重视合规经营, 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金融犯罪!
14
7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1 2 3 4
个人
情节标准
单位
刑罚
吸收存款20万元以上。 存款对象30人以上。
吸收存款100万元以上。 存款对象150人以上。
1、拘役或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并处或单处罚 金2-20万。
9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针对不同的集资诈骗数额,刑罚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表:
序号 1 2 3 4
情节标准 个人 10万以上
单位 50万以上
30万元以上
150万元以上
100万以上
500万元以上
认定
刑罚
数额较大。
1、5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 2、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巨大。
1、5年以上10年以下尤其徒刑; 2、5-50万元罚金。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例解析
泛鑫高管陈怡非法集资案
三、参考资料目录
3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 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
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类犯罪:
监管措施 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2013年9月10日,保监会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
核办法》,从基础管理、案件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案件报告与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四个环节,对各保监局案件 风险监管工作进行全流程的量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完善保险案件风险监管的制度体系。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事责任将更严重。
序号
个人
情节标准
单位
刑罚
1 吸收存款100万元以上。 2 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
吸收存款500万元以上。 存款对象500人以上。
1、有期徒刑3-10 年;
3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2、并处罚金5-50
数额特别巨大。
1、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
保险业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
泛鑫高管陈怡非法集资案
案件事实 2013年8月15日,上海最大保险中介机构——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高管陈怡疑携5亿元巨款外逃加拿大。同日,上海保监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4
什么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定义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
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1.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 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
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 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假借销售保险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擅自向社会公众给予或
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的机构。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二)高额利息诱导,采用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三)伪造单据印鉴,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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