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银行业务投保操作规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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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金融保险)金融学题库

(金融保险)金融学题库(金融保险)金融学题库大专金融学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题1.货币2.信用工具3.商业银行4.资本充足程度5.开发性政策银行6.有价证券信托7.转租赁8.同业拆借市场9.投资基金10.金融风险管理11.再贴现率12.消费物价指数二、单项选择题1.货币在表现商品价值并计量商品价值量时,发挥()的职能。
A.价值尺度B.流通手段C.支付手段D.贮藏手段2.在物价上涨的条件下,名义利率不变,实际利率会()A.上涨B.下降C.持平D.随物价变动3.信用的产生以货币的()职能的存在为前提。
A.价值尺度B.流通手段C.支付手段D.贮藏手段4.()居于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并具有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
A.证券公司B.政策性银行C.投资银行D.存款货币银行5.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是(),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A.支付中介B.信用创造C.金融服务D.信用中介6.()是商业银行掌握的可用于即时支付的流动性资产不足以满足支付需要,从而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
A.流动性风险B.经营风险C.竞争风险D.操作风险7.在资产构成中,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属于()A.公开储备B.未公开储备C.重估储备D.普通准备金8.商业银行按一定的利率购进未到期票据的行为是商业银行的()业务。
A.中间业务B.贷款业务C.证券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9.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实行委托代办的管理方法,其业务委托给()代办。
A.国务院银监会B.中央银行C.商业银行D.信托投资公司10.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A.损失分摊方法B.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C.合同行为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11.()是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签定合同,将其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行为。
A.信托B.租赁C.贷款D.结算12.信托机构通过办理各种类型的不动产信托业务,分别为房地产业循环的各个环节,即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提供相应的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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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履行传统金融服务职责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增加利润来源,开始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实现双赢。
二、管理要求2.1 申请与审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书、资本金规模、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计划等。
银保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
2.2 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的范围、责任、权益及利益分享机制等,并经银保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管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查,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3.1 产品设计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代理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应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保意愿等因素,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销售性。
3.2 销售商业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渠道销售代理保险产品。
在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费、保险责任等,以便客户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3.3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信保投保流程操作指南-股份

中信保流程及简要文字说明一、信保流程简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相关业务部门合并而组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分担出口风险,保障收汇安全的功能,因而被各国政府普遍用来当作支持出口的一项特殊政策性措施,成为国家实现外交、外贸政策的有力工具。
(一)出运投保流程:费用结算(二)发生风险流程通报可损调查追偿赔后追偿二、具体流程描述:(一)出运投保流程:1.客户信用限额申请:①内容:信用限额是信保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在一定付款条件约束下最高信用额度。
该额度表示信保公司对该买家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客户信用限额包括:额度新增、额度追加、额度撤销。
额度撤销:额度批复后长期无出运(三个月)将会被信保系统自动撤销;信保受理报损后客户的额度也将会被撤销。
②时间:额度申请包括信用证和非信用证限额申请。
➢非信用证尽量在出运前2-3周申请,个别特殊客户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批复限额(例如报损撤案后需要重新申请额度的相关客户,此类客户批复的时间可能会延长)➢信用证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周申请,个别特殊客户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批复限额(例如报损撤案后需要重新申请额度的相关客户,此类客户批复的时间可能会延长)③控制点:信保批复信用限额后,结合客户实际的要求,控制好应收帐款额度和付款条件,根据客户的发展需要逐步给予投放。
2.出运申报:①内容:根据每笔出运的详细信息(客户代码、发票号码、付款方式、投保金额、发票金额、出运日期、商品代码、出运方式、货币等)信息在信保通的出运录入中添加出运信息。
②时间:每笔订单的出运信息需在订单出运后3天内在信保系统中提交信息。
③控制点是投保出运后需检查核对是否有漏保、错保、迟保。
并不得在欠款逾期30日后继续投保(知险后出运)。
若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中信保极有可能不承保相应的订单。
➢漏报:投保过程中遗漏掉需要投保的出运。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保监发〔2008〕122 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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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银行业务投保操作规范
1. 银行险操作流程及说明
内勤职能岗位,用于总、分、中支公司营销本部的承保操作
1.1客户填写投保书:
1)银行柜面人员向客户明确讲解条款内容及投保需知,特别对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
任等内容作详细阐述,
2)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
3)询问客户健康情况及投保经历,确定客户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
4)对于保费达到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应核对客户的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
件。
5)
6)选择银行转帐缴费的,正确填写客户的银行帐号,并向客户说明有关的银行转账
内容。
7)如在银行柜面人员收取现金的,需同时开具暂收据。
1.2内勤初审:
1)客户经理将客户的投保书及其他资料于次日(工作日)送交公司收单内勤处。
2)受理人员对投保单进行初审,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投保书是否填写完整,内容是
否正确,投保内容是否与公司的投保规则等相违背,并进行保险费初算,未通
过初审的投保单退还客户经理进行修改或补充。
3)在核心系统中为通过初审的投保单生成投保单号,并打印出条码粘贴在投保单的
指定区域。
4)所有已粘贴投保单号的投保书登记后送至新契约扫描岗。
1.3投保书的录入、复核、核保及资料/保单递送按《承保操作要求》进行。
1.4
1)
2)
1.5
1.6
1.7
2. 银行险投保书填写要求
2.1一般要求
1)投保书填写时一律请用简体字,不得使用繁体字。
2)投保书填写时应字迹清晰、字体工整,不得漏填。
3)投保书需用蓝黑或黑色钢笔填写,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填写。
4)投保书要保持整洁,不得折叠、涂改或者玷污,否则需更换投保书重新填写。
5)填写投保书前应提醒客户仔细阅读投保须知。
6)客户填写完毕后,应仔细检查有无漏填项目,对填写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应
再次核对,最后在相应签名栏亲笔签名确认。
2.2具体要求
2.2.1投保人资料
1)投保人限制
投保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对于非当地居民为当地被保险人投保,续期缴费方便且能保证者方可受理。
2)姓名
字体清楚、容易辨认。
名字必须和投保人的签名一致。
名字必须和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姓名保持一致。
如证件办理有误,必须做出特别说明,并提供其它有效证件。
3)性别、出生日期
性别必须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保持一致。
如证件办理有误,必须做出特别说明,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出生日期必须与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保持一致,按照XXXX年XX 月XX日的八位格式填写。
4)年收入与来源
年收入指每年的稳定收入,以万元/年为单位。
5)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有效证件有:居民身份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证件号码为各证件上对应的唯一数字标识。
因证件遗失等无法提供证件时,应当提供当地派出所的相应证明。
未成年人的证件类型可选择户口簿、学生证等。
6)通讯地址与邮编
通讯地址为公司随时能够准确联系到投保人的地址(可以选择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等),
便于公司能够与客户保持良好的联系。
城市地址必须详细填写市、区、路(街)、号(小区)、栋、室,农村地址必须详细填写省、县、镇、村、组、户。
邮编必须正确填写,应有6位数,反映所在区域,不能出现“210000”之类情况。
7)联系电话和E-mail
联系电话为投保人提供的,供本公司工作时间联系客户的电话。
客户应留有一个可供联系的固定电话和一个移动电话,以便公司能准确及时地与客户联系。
尽量鼓励客户提供E-mail的地址,以便后继服务。
2.2.2被保险人资料
1)姓名
2)性别
3)出生日期
4)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以上项目要求见投保人资料要求。
5)工作单位
单位应填写公司全称,职业要根据具体从事的工作来填写,应该明确至行业、工种, 不能用“员工”等模糊的名词来陈述。
待业、退休、下岗等无业人员需据实填写。
6)婚姻状况
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状态,在相应状态栏中打钩。
7)年收入及来源
如果被保险人为学生,该项目可以不填。
8)身高及体重
身高、体重按投保当时的身高、体重数值如实填写,身高以厘米为单位,体重以公斤为单位。
9)与投保人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常见关系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舅叔、姑姨、甥侄、雇主等。
如果为非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请说明关系及投保原因。
10)住址与邮编
11)联系电话
12)E-mail
以上三项项目填写要求见投保人规则。
13)保单领取方式
选择由公司直接邮寄或者投保人到银行柜面领取,两种方式保单流转渠道及时效有些区别。
2.2.3身故受益人资料
1)若投保保险产品包含身故责任,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指定,应当符合保险法
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
若客户选择不指定身故受益人,则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2)身故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填写要求同投保人填写要求。
3)身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必须填写,不得空缺。
常见的关系有:配偶、子女、
父母、兄弟、祖孙等。
4)受益人如为多人(多于一人)时,应在特别约定栏中逐一写明各受益人的姓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份额、受益顺位、联系电话。
未说明受
益顺位的视为同一顺位,均分。
2.2.4投保险种
1)投保险种
按照第一、第二、第三被保险人的顺序依次填写所投保的险种。
投保险种应填写完整的名称。
2)保额/档次、保险期限、缴费期限
每一险种的保额/档次、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应当用大写汉字仔细填写。
多个险种时,根据投保书的要求逐一填写。
并注意对应被保险人准确填写投保险种。
在一些险种的基本部分未选时,不能选择相应险种的可选部分。
3)保险费合计
填写该保单所有险种应缴保费。
2.2.5缴费方式
缴费类别分趸缴、年缴方式,供客户选择。
同一份投保书内购买不同保险产品只能采用一种缴费方式。
客户可选择是否使用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
2.2.6转账授权书
选择银行转账缴费方式,应该提供账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应填写全称。
账户持有人必须亲笔签字授权保险人从该银行账户划取保险费。
2.2.7健康及其他告知
1)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的所有相关项目都应当进行“是”或“否”的判断,选择“是”
的,请按照问题编号在说明栏进一步详细告知。
应当认真阅读、仔细填写、不得遗漏。
2)对于详细告知的疾病、体检项目、药品等请尽量采用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标准名称。
3)如客户保存有相关病史资料,应当提供复印件,并在相应栏选择“是”。
4)如果被保险人健康情况不愿告知健康顾问,可在相应序号选“是”,将告知资料装
到信封中,单独寄至本公司。
5)所有说明可在说明栏内详细填写,如果空位不足,可附加页说明。
2.2.8特别约定
在投保时,客户填写投保书未尽事宜或补充说明。
如有多个身故受益人时,应详细填写该被保险人所有身故受益人的全部资料。
2.2.9声明与授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后签名。
2.2.10投保人、被保险人/监护人签名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亲笔签名,并署明日期,签名不允许涂改。
如被保险人未满16周岁,必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2.2.11其他内容
1)网点、组织代码由客户经理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
2)受理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在投保书上签章并署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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