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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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需在合同约定或 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消灭
留置权自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而消灭。
留置权的限制和例外
定金的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 之二十。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 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 方违约,不得主张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性质
定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担保性、担保效力的从属性、定金的 独立性、定金的惩罚性等特点。
定金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的数额由当 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生效要件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前交付,交付后定金才产生担保效力。如果一方不完全履行 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VS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消灭和免除
消灭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就主合同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作了 变更,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担保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权利 获得担保人的担保支持;
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追偿。
被担保人权利与义务
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担保资金或担保物;
如实告知担保人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及时向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 有权对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
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和解的概念及优势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 基础上,通过直接沟通、协商,达成 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其优势在于快 速、灵活且成本较低。
协商和解的适用条件
协商和解的实践操作
明确争议焦点,提出解决方案,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 行。
双方当事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 诚信基础,争议事项应具有可协商性 ,且双方均有解决问题的意愿。
合同终止后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
担保责任解除不当、担保物处置不当引 发纠纷、追偿权行使不及时等。
VS
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担保责 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担保物进行妥 善处置,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且不会损 害其他方利益;及时行使追偿权,确保自 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05
担保业务中争议解决 途径与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设立和实现
深入讲解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 实现方式。
担保合同要素和法律效力
详细阐述了担保合同的必备要素,以及担保 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的特点。
担保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
分析了担保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供 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对担保业务法律知识的认识更深刻
通过本次培训,学员们对担保业务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担保合同的要 素和法律效力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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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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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精编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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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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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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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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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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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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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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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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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P183
(一)保证的概念:是指保证人与债权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例如,某农民承包一个果园,为了发
展生产,请某县的一个农副产品加工厂作保
证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购买农用机具,
经过银行审查问意后,加工厂在某农民与某
银行的贷款协议上注“我厂愿意作保”,并
证。后农行滨海支行会合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明确规
定,若综合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则由销售公
司承担。销售公司负责人在保证协议签名,并盖上刻有家用
电器总公司销售公司的公章。
此后,银行将137万元汇至综合公司账上,谁知综合公司 接款后根本未用于经营废钢,而是投资到房地产开发中,由于 综合公司所在的地区地广人稀,对于商品房的需求非常的少, 因而投入137万元钱建成的商品房,根本无人问津,实际上还 欠下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50万元。1994年2月,当银行派 人前来催要时,综合公司不仅账户上没有分文,而反对外已负 债累累。于是银行向销售公司提出请求,此时的销售公司已经 换了负责人,负责人一见银行所提出保证协议便说:“我们分 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们所有的资金和财产都属于总公 司.我们无权处分。你有请求需向我们总公司提出。”于是银 行找到总公司负责人,总公司负责人答复称:“分公司的财产 是属于我们总公司,没有我们的授权,分公司作的担保,我们 不予承认。”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全部资金返还,利息按7.2‰计算。合同签订后,滨海市支行
经过多方调查,发现综合公司资金实力有限,资信无保证,
提出终止合同。后综合公司经过与滨海市支行协商提出为这
笔贷款提供保证人,滨海市支行遂同意贷款。由于该综合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家用电器总公司销售公司的负责人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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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b.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该转让部分的保证责任。
c.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若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承 担保证责任,反之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d.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 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其 放弃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规定:
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限制规定:
(1)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 能做保证人。
2、保证责任范围
B补充性: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 C自愿性:由当事人自愿设立。
4、担保的种类: 人的担保:保证 财产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二、保证
(一)概念及特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定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 押
1、定义: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 产,但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而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 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或第三 人提供抵押的财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分, 并从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抵 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 车
作为抵押担保,还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 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 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 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三)保证人的资格与 保证责任范围
想一想:什 么人可以担 任保证人?
案例1:某开发公司与玩具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 发公司出租给玩具厂的一玩具生产线,租金为1400万, 分月支付租金,租期满后,该生产线归玩具厂所有,开 发公司要求某人民银行为其提供担保。
案例2:润洲工商银行(债权人) 市粮油公司(被保证人) 市副食品公司(保证人,系法人分支机构) 市食品贸易公司(法人) 被保证的债务为60万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债务消灭; 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想一想:主债务只转 让一部分,对未转让 的部分保证人要承担
责任吗?
保证期间内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的责任
a.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 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事先约定对特定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2、特征: A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B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C保证的信用性
(二)保证的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责补充责任的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种除外情况: 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只 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 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本章主要内容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与留置
重点掌握 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抵押物与质押的范围 抵押质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
一、担保法概述
最早的关于债务抵押和担保的规定见于古埃及,借债时,债务人 若无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 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 抵押的木乃伊不得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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