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强化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集体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七条集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经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集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三条集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护设备、报警装置等。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运行。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集体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板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维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在企业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1.依法依规,坚持安全第一、安全事故的防备和掌控应始终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2.全员参加,责任明确。
安全责任是每个员工的基本义务,各级管理人员要带头履行职责,形成全员参加的良好氛围。
3.防备为主,综合整治。
通过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不安全源整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患于未然。
4.安全技术,科学管理。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监测、预警、救援和处理本领。
5.总结经验,不绝改进。
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企业领导责任1.企业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安全生产的紧要性,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之中。
2.企业领导应当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3.企业领导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划定职责权限,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责任1.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订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其实施。
2.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3.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随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员工责任1.员工应当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听从管理,不得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2.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3.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时,应立刻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乐观搭配处理。
第七条相关岗位责任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安全化学品操作人员等特定岗位的员工应当持有相应的相关证书,并依照相关规定操作。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风险预警和动态管理,促进集体企业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集体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管理安全工作,保障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六条集体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全面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集体企业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应加强对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措施,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应组织定期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是指企业为保障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控制措施的总和。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三)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一)依法、公正、公开;(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手续:(一)为矿山、建筑施工、港口码头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化工、危险品经营企业;(三)具有特殊安全风险的企业。
第八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应当及时进行续证,否则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十二条企业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重大设备更换等情况下,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应当从企业规划设计、选型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三)企业的职工培训、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四)企业的应急救援系统是否齐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相关内容。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职责第一条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二条各级机构管理职能(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
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
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三)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
(四)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本规定所称的集体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集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集体企业应当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集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集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场所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可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专门的储存、使用和运输制度,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三条集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领导职责和应急机制,及时、科学应对各类事故。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024年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题]____年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章节一]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集体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加强对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集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职工安全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章节二] 安全责任第四条集体企业安全责任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的基础,各集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集体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职工应当做到安全第一,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章节三] 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集体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具备专业的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第十条集体企业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职工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章节四] 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二条集体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包括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知识竞赛等,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推动集体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第四条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重点监管、全面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集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
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制订、组织实施集体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制度,建立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四)落实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设备的配置、检修和维护管理;(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处置隐患和事故;(六)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七)加强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监督和处理。
第六条集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还包括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派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部门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定和推动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三)部门责任人应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一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的预防和控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第一章职责第一条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二条各级机构管理职能(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
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
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三)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
(四)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六)对涉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实行“重大隐患确认和撤消程序”,督促问题及时解决。
(七)负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对有关事故进行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安全监察的程序(一)在计划内的工程,施工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审标准》的要求,具备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纲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单位(部门)。
(二)集体企业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在审批施工作业方案时,根据工程特点,如有必要,应选派现场工程项目技术总协调,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安监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三)一个单位有二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施工作业单位应派出安全员担任现场“安全总监”。
(四)二个及以上单位多个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除施工单位应派出安监人员外,安全监察部应指派一名“安全总监”(可由安监部门派出或指定单位安全员担任)。
第五条安全监察人员在实施安全监察职责及内容(一)监督、检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辨识开展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杜绝管理性违章;(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情况,消除设备、环境安全隐患;有无装置性缺陷和人员行为性违章;(三)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程制度、作业指导书,防止作业人员行为性违章;(四)监督、检查施工、安装工艺、质量和反措执行等情况,防止出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五)在技术上、业务上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六)讲解、宣贯安全工作规程及两票。
第六条安全监察的范围和要求(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生产现场工作规定(暂行)》要求,深入生产现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基建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安全监察。
(二)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本单位管辖的用户侧进线、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察和检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员工的转正定级、上岗和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考试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安全监察到岗到位工作要求(一)集体企业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1.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80人。
5.江河大跨越施工。
6.大型集中抢修。
(二)集体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4次,并在以下情况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1.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2.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3.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4.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5.特殊杆塔组立;6.大型构件吊装;7.特殊跨越(铁路、高等级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带电电力线路);8.临近带电体施工;9.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60人。
(三)集体企业安监部每周至少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技经部等职能部门应至少每周深入管辖的生产、施工现场巡查1次。
在以下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1.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4.大型脚手架(跨越架)搭设;5.起重机接近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6.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7.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40人;8.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3个以上。
(四)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1.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
5.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分管生产副经理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1.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
5.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1.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
5.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八)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对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考核第八条对于因专业或项目分管(部门)不落实技术措施的或可能酿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按有关规定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酿成事故者,按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考核或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发生过“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不安全现象及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评先”资格。
第十条发生过未遂事故和六级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本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本标准的实施情况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分管领导对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