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关于招投标的规定(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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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商铺设计招标公告(3篇)

龙岗区商铺设计招标公告(3篇)

第1篇招标编号:GKXX-2023-001一、招标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龙岗区某商业综合体商铺设计项目2. 项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3. 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其中商铺面积约为6万平方米4. 项目类型:商业综合体5. 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铺整体布局、室内设计、室外景观设计、标识系统设计等6. 设计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并提交设计方案二、招标范围1. 设计范围: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商铺进行整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局、空间划分、装饰风格、材料选择、灯光设计、标识系统等。

2. 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符合商业综合体商铺的使用功能,具有现代感和时尚感,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企业资质: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或乙级建筑室内设计资质。

2. 业绩要求:近三年内具有类似商业综合体商铺设计项目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团队要求:设计团队须由具备相关设计经验和资质的设计师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

4. 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无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5. 信誉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口碑,无不良记录。

四、招标文件获取1. 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登录龙岗区政府采购网(/)下载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为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递交1. 递交方式:投标文件须密封,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9:00至10:00,递交至龙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递交地点:龙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与龙城路交汇处)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002. 开标地点:龙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七、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4日深建字[2003]16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三)近5年从事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评标报告;(四)招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基本情况;(五)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参加过招标投标法律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提供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五条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深圳市招标投标条例资料

深圳市招标投标条例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doc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doc

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 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201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1.招标条件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4.招标文件的获取 (3)5.投标文件的递交 (4)6.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5)1.招标条件 (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投标人资格要求 (5)4.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投标文件的递交 (6)6.确认 (6)7.联系方式 (6)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7)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 (7)附件:确认通知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总则 (13)1.1 项目概况 (13)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4)1.6 保密 (15)1.7 语言文字 (15)1.8 计量单位 (15)1.9 踏勘现场 (15)1.10 投标预备会 (15)1.11 分包 (15)1.12 偏离 (16)2.招标文件 (1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3.投标文件 (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 投标报价 (17)3.3 投标有效期 (18)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6 备选投标方案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4.投标 (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5.开标 (2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5.2 开标程序 (21)5.3 开标异议 (21)6.评标 (21)6.1 评标委员会 (21)6.2 评标原则 (22)6.3 评标 (22)7.合同授予 (22)7.1 定标方式 (22)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22)7.3 中标通知 (22)7.4 履约担保 (22)7.5 签订合同 (23)8.纪律和监督 (2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8.5 投诉 (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10.电子招标投标 (2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5)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6)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8)附件六:确认通知 (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方法 (35)2.评审标准 (35)2.1 初步评审标准 (35)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5)3.评标程序 (36)3.1 初步评审 (36)3.2 详细评审 (3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3.4 评标结果 (37)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评标办法前附表 (39)1.评标方法 (41)2.评审标准 (41)2.1 初步评审标准 (41)2.2 详细评审标准 (41)3.评标程序 (41)3.1 初步评审 (41)3.2 详细评审 (4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2)3.4 评标结果 (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5)1. 一般约定 (47)1.1 词语定义 (47)1.2 语言文字 (49)1.3 法律 (50)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0)1.5 合同协议书 (50)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50)1.7 联络 (51)1.8 转让 (51)1.9 严禁贿赂 (51)1.10 化石、文物 (51)1.11 知识产权 (52)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52)2.发包人义务 (53)2.1 遵守法律 (53)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53)2.3 提供施工场地 (53)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53)2.5 支付合同价款 (54)2.6 组织竣工验收 (54)2.7 其他义务 (54)3.监理人 (5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4)3.2 总监理工程师 (54)3.3 监理人员 (54)3.4 监理人的指示 (55)3.5 商定或确定 (55)4.承包人 (56)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6)4.2 履约担保 (5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57)4.4 联合体 (57)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58)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8)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9)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59)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9)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59)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60)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60)4.12 进度计划 (60)4.13 质量保证 (61)5.设计 (61)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61)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61)5.3 设计审查 (62)5.4 培训 (62)5.5 竣工文件 (62)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63)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63)6.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4)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4)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6.4 实施方法 (6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65)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5)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6)8.交通运输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66)8.2 场内施工道路 (66)8.3 场外交通 (66)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7)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7)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7)9.测量放线 (67)9.1 施工控制网 (67)9.2 施工测量 (67)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8)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8)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8)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3 治安保卫 (69)10.4 环境保护 (69)10.5 事故处理 (70)11.开始工作和竣工 (70)11.1 开始工作 (70)11.2 竣工 (70)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0)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1)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1)11.6 工期提前 (71)11.7 行政审批迟延 (71)12.暂停工作 (72)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72)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72)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72)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3)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73)13.工程质量 (73)13.1 工程质量要求 (73)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4)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4)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75)14.试验和检验 (75)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14.2 现场材料试验 (75)14.3 现场工艺试验 (76)15.变更 (76)15.1 变更权 (76)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6)15.3 变更程序 (76)15.4 暂列金额 (77)16.价格调整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80)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80)17.合同价格与支付 (80)17.1 合同价格 (80)17.2 预付款 (80)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17.4 质量保证金 (82)17.5 竣工结算 (83)17.6 最终结清 (83)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84)18.1 竣工试验 (8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5)18.3 竣工验收 (85)18.4 国家验收 (86)18.5 区段工程验收 (86)18.6 施工期运行 (86)18.7 竣工清场 (86)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7)18.9 竣工后试验(A) (87)18.9 竣工后试验(B) (8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8)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8)19.2 缺陷责任 (88)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8)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8)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9)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9)19.7 保修责任 (89)20.保险 (89)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89)20.2 工伤保险 (89)20.4 其他保险 (90)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90)21.不可抗力 (91)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1)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1)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1)22.违约 (92)22.1 承包人违约 (92)22.2 发包人违约 (9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5)23.索赔 (9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6)23.4 发包人的索赔 (96)24.争议的解决 (9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6)24.2 友好解决 (97)24.3 争议评审 (97)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9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03)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10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105)第二卷 (10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15)第三卷 (11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1)目录 (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7)(一)投标函 (127)(二)投标函附录 (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9)二、授权委托书 (130)三、联合体协议书 (131)四、投标保证金 (132)四、投标保证金 (133)五、价格清单 (134)(一)价格清单说明 (134)六、承包人建议书 (143)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144)八、资格审查资料 (14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5)(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6)(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7)(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8)(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49)(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0)(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1)(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52)(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53)九、其他资料 (154)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概要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9〕6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龙岗区优化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类项目审批程序实现效能倍增的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及龙岗区发改部门批准的、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按功能、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建设管理程序。

按建设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水利项目、其他项目。

按建设规模可分为:重大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一般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市及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可分为: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

非常规项目是指应急项目、限时完工项目。

其中,限时完工项目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明确的完工期限,无法按正常基建程序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程序建设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计划进行建设,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建设周期。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随意压缩建设周期。

(三科技创新和循环发展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提出的“四节、四新”(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求,发挥节能减排示范作用,采用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引导全行业认真落实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

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o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o作者:朱华来源:景观中国日期:2007-4-13 19:39:51o【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o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龙岗区弱电工程招标信息(3篇)

第1篇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龙岗区弱电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龙岗区某单位弱电系统工程二、项目概况:1. 项目背景: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龙岗区某单位为提升内部信息化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信息化需求,特此进行弱电系统工程的建设。

2. 项目规模:本项目涉及龙岗区某单位内部各楼层的网络布线、综合布线、安防监控、背景音乐、视频会议等多个子系统。

3. 项目地点:龙岗区某单位内部各楼层4. 项目工期:90日历天5. 项目预算: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三、招标范围:1. 网络布线系统:包括综合布线、光纤布线、数据传输设备等。

2. 综合布线系统:包括语音、数据、视频、监控等线路的布设。

3. 安防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硬盘录像机、中心控制室等。

4. 背景音乐系统:包括音箱、功放、控制器等。

5. 视频会议系统:包括会议室设备、会议室控制中心等。

6. 其他辅助设施:包括电源插座、电源线、网络设备等。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

2.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或二级资质证书。

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5. 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6.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2. 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或二级资质证书复印件;(7)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8)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介绍;(9)投标报价文件;(10)其他相关材料。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1.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3月20日17:00时。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当事人及招标代理人第三章标价第四章程序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

议标的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招标组织者为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三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条例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六条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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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4—
深圳市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 申请表 》报送 区住 并填写 《 房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 九 、备案 区住房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对业 主委员会招标 活 动 进行各案 ,并 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管 。
油葫
抄送 :市 住房建设局 ,市 物 业管 理 协会 。
深圳市龙岗区 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
龙城街 道党 工 委 (办 事 处 )文 件处 理表
来文单位
密 级
区住房和0设 局
文件 类 别 收文 日期
通知
2015¨ 8¨ 20
文件 字 号
深龙住建
(2015〕
154号
紧急程度 办文编 号
平件 1865
公开
收 件 人
周林 翼
文件标题
龙 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 于规范我 区业主 大会物 业 管 理招投标 工作 的通
;
4.发 出中标通 知书 、与中标物 业服务企业 签订 物 业 服务合

;
5.办 理物 业服务合 同各案
;
6.法 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一 )组 成 评标委员会 由物业管理方面 的专家组成 ,成 员为 5人 以上单 数。 与招标人 、 投标人 有利 害关系的评标 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 目 的评标委 员会 ,已 进入 的应当更换 。 (二 )产 生 评标委员会 的专家成 员 ,应 当由招标人 从评标专家库 中采取 随机抽取的方 式确定。 六、定标委员会 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 成员 由业主委 员会委 员和候 补委员 以外的业主 代表组成 ,由 7名 以上单数成 员组成。 定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 负责组建 ,经 业主 自主报名后 ,在 定标 当日,由 招标人 在 报名人员名单 中 (报 名人员数量须为定 标委员 会成员人 数 2倍 以上 )随 机抽取确定 。 与投标人 有+ll害 关系 的人 员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 。
⒛15年 8月 19日 印 发
(印 16仂 ●
-5—
各街道办事处 ,局 各科室 ,事 业单位 ,各 业主委 员会 、各有关单 位
:
为规范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招投标 工作 ,减 少市场无序 竞争事 件 ,促 进物业管理 市场的公 平公正和 良性竞争 ,推 进我区物业服 务行 业健康发展 ,维 护社会及我区物业管理 区域 和谐稳定 ,根 据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 、 《 施条例 》 深圳经 济特 区物业管 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 合我区 近年来物 业服务企业公 开招标 投标 活动的实行 情况 ,现 就规范我 区业主大会通过招 投标方式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 的有关 事项通知 如下
2。
;
是 否通过业主委 员会编制的招标 文件
;
3.是 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 )在 物 业管理招投标 活动中,业 主委员会可以依 业主大
会授权履行 如下招标人职责
-2-
:
1。
编制招标 公 告 、招标文件
;
2.发 布招标公 告 、发放招标文件
;
3.组 织招标答 疑 、开标 、评标会议和定标会议
告。
3.招 标 人应 当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 日起
3日 内公示进入定标
程序的投标人名单 ,公 示期不得少于 3日 。 (二 )定 标 评标 结束后 ,招 标 人 可以组织清标 ,清 标 只对投标 人 的评标 结呆 、履约情况 、不 良行为等进行 汇总 ,形 成清标报告 ,供 定标 清标报告不能做任何有倾 向性或结论性的意 委员会定标做参考 。 见。 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 ,对 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 标人进行票决 ,票 决 出 3名 投标人 ,再 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 标人 。 招标 人应 当将票决情况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得少于 3日 。 八、流标 经过两次招标流标后 ,通 过协议方 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由业主委 员会召开业主大会 ,决 定最终选聘的物 业服务企业
拟 意
办 见
Ⅴ咻 殇
口 矢
。拟请物业管理 中心 阅办 。 阅示 %
riJ亻
d
ξ月⒛ 党工委 貔 莒;瞀 三

领 批导Βιβλιοθήκη 示阅 签文 名处 结
理 果
陈忠休假
党工委办 416办 公室
联系人 :周 林翼
联 系 电话 :⒆ 9168陇
深 市 龙 区 圳 住 岗
2015彐 154号 深龙住建 匚
龙 岗区住房和 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区业主 大会物业 管理招投标 工 作 的通知
:
一、交易平台 从本通知 印发 之 日起 ,业 主大会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应 当进入
深圳市建设 工程交易服务 中|心 龙 岗分 中心进行物 业管 理招投标 活动。 二 、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 为推动物 业服务企 业诚信经营 ,招 标 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 资信标评审内容应包括 :企 业 良好情况 (获 奖、区级以上部门表
(一 )业 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 主
,
招标人 可拒绝其参加投标 ,并 作为投标条件在招标公 告和招标文
大会应授权 业主委 员会负责开展各项具体 工作 。
(二 )业 主委员会组织招投标 活动前 ,应 当召开 业主大会
,
就 以下事项依 法作 出决定
:
1.是 否通过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方案
,
彰等
)、
不 良行为记 录情况 、拟投入 的人 员综合素质情况等 ,具
体在招标文件 评 审表 中体现 ,将 物 业服务企业 日常履约表现与交 易市场充分挂钩 。 三、禁止参加投标的{=青 形 投标 申请 人近 三年 内被行政 主管部 门或被招标 人履约评价 为不合格的,或 近 三年 内被查 处有 围标 串标 、弄虚作假行为的 件 中设 置 。 四、招投标前期工作
-3-
七、评标和定标方法 物 业管 理招 投标实行评标 委员会评标定性评审和招标 人 自 主定标的制度 。 (一 )评 标
1.全 面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 、 实行评定分离 ,不 再使用综合
评估法评标 。 所有递交的投标 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 的投 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 。
2.评 标完成后 ,评 标 委员会应 当向招标 人提交 书面评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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