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17〕151号)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激励,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进而提升公司的业绩和竞争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维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规定:1. 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岗位员工等。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2. 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激励权益以股票期权形式授予,激励对象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按一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
限制性股票:将一定比例的公司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转让。
虚拟股权:将虚拟股权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业绩表现,激励对象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奖金或公司股票。
其他激励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特点,公司可以制定其他适合的激励方式。
3. 激励条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激励条件,包括服务期限、业绩目标、行权条件等。
4. 激励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激励管理制度,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激励管理应包括激励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确保激励计划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5. 报告披露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报告股权激励情况,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优势与挑战1. 优势提升员工积极性:股权激励可以让员工获得公司的股权,使员工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提高绩效表现。
激发创新能力: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更多创新的想法和建议,推动公司创新发展。
稳定人才队伍:股权激励可以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降低员工流失率,稳定人才队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633ad576eeaeaad1f330a0.png)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
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
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计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从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境内上市【发文字号】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8.10.21【实施日期】2008.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印发后,境内、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必须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按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定董事会成员人选,逐步减少国有控股股东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数量,增加董事会中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提名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人员任职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督促董事提高履职能力,恪守职业操守,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的代表和重大决策的主体,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能必须到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第三条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激励对象;(二)激励方式;(三)激励数量;(四)激励条件;(五)激励期限;(六)激励价格的确定;(七)解锁条件;(八)行权安排;(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激励对象第六条激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二)在公司任职满一定年限;(三)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四)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激励方式第七条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第八条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激励对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但股票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如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
第九条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第五章激励数量第十条激励数量应根据公司规模、激励对象的贡献程度、公司股价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激励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章激励条件第十二条激励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合格;(三)公司股价达到一定水平。
第七章激励期限第十三条激励期限应根据激励对象职位、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章激励价格的确定第十四条激励价格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境外上市股权激励怎么做?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分析

境外上市股权激励怎么做?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分析本文为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文馨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本文纲要一、什么是股权激励计划?二、7号文登记办理流程三、7号文登记材料准备时需注意的要点四、常见问题答疑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速度和规模一直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与此同时,股权激励计划也作为境外上市公司合理激励公司员工的创新举措,日渐成为市场主流。
股权激励形成的资金规模呈现上升趋势,股权激励模式也日趋复杂多样。
针对市场的合理需求,外汇局出台相关法规,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外汇收支活动提供通道。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涉及股权激励计划后续管理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本文从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流程说起,再结合业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让市场主体清晰的了解到怎么做。
一、什么是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汇发[2012]7号,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这里的“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7号文的发布,明确规定了完整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从外汇登记到变更注销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成为了员工股权激励资金回境和结汇的重要依据。
二、7号文登记办理流程如果一家企业需要做股权激励登记,首先需要确定一家境内代理机构来负责统筹管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