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9月29日修正)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
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二)关键部件和整车通过型式试验;(三)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四)样车技术鉴定合格;(五)申请人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设计制造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样车技术条件论证报告、设计方案;(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四)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二)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三)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四)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五)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七)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申请材料

附件1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名称(盖章)申请企业住所申请许可范围填表日期目录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基本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六、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七、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资格情况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九、主要生产和管理制度情况十、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十一、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二、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三、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十四、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五、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六、合作、委托开展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协议复印件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注: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签收人:签收日期: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企业基本情况1.基本信息2.线路概况3.机车车辆概况(拥有方式包括:自有、租赁、其他。
属于其他的,应简要说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概况5.开始营业时间和上年度运输量(“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领取许可证的填写)(附2015年1月1日前已开展铁路公共运输经营的证明材料)6.铁路线路示意图7.企业章程8.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申请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履历表中注明最近2年内是否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受到处分的,注明处分种类和处分期,下同。
)六、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履历表七、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情况(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在最后一栏中注明是否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九、主要生产和管理制度情况1.主要生产和管理制度目录(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用管修、基础设施用管修、客货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等方面)2.声明(以上生产和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声明)十、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无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十一、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无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十二、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无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十三、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十四、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不提供)十五、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六、合作、委托开展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协议复印件(无合作、委托业务的申请企业不提供)。
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汇编范文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输企业准入管理,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输企业准入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准而具备运输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变更和注销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四条运输企业准入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便利。
第五条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第六条运输企业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运输企业的申请、审批、核准、变更、注销等事项。
第二章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第七条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资质条件和条件。
第八条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包括:(一)具有合法的组织机构;(二)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三)具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四)具备相应的人员配备。
第九条运输企业的条件包括:(一)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形象;(三)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四)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第十条运输企业准入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三章运输企业准入的申请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准入的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五)企业的资金实力证明;(六)运输设备的购置证明或租赁协议;(七)人员配备情况;(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准入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故意隐瞒或者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准入申请材料提交的方式包括书面申请、网上申报等。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准入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到所属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运输企业准入的审核和核准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准入的审核和核准由所属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准入的审核应当及时、准确,审核结果应当写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准入的核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铁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铁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黄银霞!!冯双洲"!朱少彤!!田永平!!朱梅!"!#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北京!$$$%!#"&铁道部科技司技术监督处!北京!$$%’’$!!!!!!摘要!铁路工业产品在不同历史阶段!在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相应实施了不尽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特别是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各种市场准入制度已趋规范"统一!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改进#关键词!铁路产品$市场准入$规范$建议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黄银霞!副所长$冯双洲!处级调研员$朱少彤!所长!""’年!月%总第!(!期&!!!!!!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市场准入依据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铁道行业现有技术法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铁道部以部令或按立法程序经部长签署的技术法规(如)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二类’铁道行业国家及铁道行业强制性标准!如./%0’1%!%*&()标准轨距机车车辆限界*+./%"0*($%*&*)铁路站内道口信号设备技术条件*"./%!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三类’铁道部以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性文件!如)!""2345及以上速度级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暂行规定*")!""2345及以上速度级列车密封设计及试验鉴定暂行规定*")铁道货车用/级钢摇枕"侧架供货技术条件%试行&*,")既有线!""2345动车组+67车载和地面设备配置及运用技术原则%暂行&*%铁运-!""#.!%号&+)秦沈客运专线钢轨铝热焊技术条件*等(从现行铁道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分析!对于铁路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进行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技术法规,的定义和定位不明确(如’什么样的技术性文件属于技术法规范畴+适用于什么范围!特别是对于当前铁路跨越式发展!现行技术法规明显缺乏适应速度等级的范围划分$其次!立法程序不规范!再次!铁道部除了科技司+建设司负责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外!各业务部门均可发布第三类技术性文件!由于沟通渠道不够畅通!也致使文件和文件之间+文件和标准之间时有矛盾现象发生!如/6/46’"8!""%)制动软管连接器总成*,和铁道部车辆局+铁道部机务局+铁道部物资总公司辆技-%**’.’’号关于公布/)铁路编织制动软管及软管总成供货技术条件*的通知,存在一些技术上的差别!造成/制动软管连接器,产品认证过程中操作困难等$再次!铁道行业标准体系多年来以产品标准为主!且多数产品标准均针对具体品种甚至到具体规格型号的技术条件!每个技术条件的内容都存在/小而全,的现象!且延用推荐性标准的模式!而对一些铁路建设+制造方面的通用性+互换性+安全性等强制性要求缺乏行业强制性标准!铁道行业现行强制性标准共计有!’项%我部归口的国家标准有0项+铁道行业标准有!!项&标准!一定程度上造成目前铁路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大多是对企业提供产品进行全项目的合格判定!而抓重点+关键+安全项目等要求不够突出!特别是不能适应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求!在准入及监督中法律效率不突出(建议’铁道部立项研究行业技术法规的定义+范围+内容及归口管理$建立技术法规管理+公示平台!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引导$清理现行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规划好通用的强制性标准和单项产品技术条件的推荐性标准之间的关系!为实现政府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目的提供技术依据("准入制度概念不清%存在重复审查和检验的现象目前市场准入制度中!有许可证+认可证+合格第!"卷9:;<(0第#期=:<!综合>?@7ABCB=DE9B铁道技术监督A+EFG+H I)+FE6H >?=6A?F$&&万方数据铁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证!企业认定!产品认定!产品认证!鉴定等等多种概念"这些概念的一些是过去延用的!一些是随#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实施而产品的"由于宣传未能完全到位"一些铁路运输企业的重组"新成立的铁路局技术监督管理机构或原铁路局新的技术监督管理人员出现了对这些许多行政许可用词的错误理解或混淆%特别是对&认证’一词的使用泛滥"一些单位将技术审查(产品鉴定(上道前的检验验收都称为&产品认证’"更有甚者"个别铁路局发文公布其颁发&路局产品认证证书’"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规定*+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九条还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同时"如前所述"铁道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随着国家政策的演变而逐步发展"特别是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出台后"铁道部对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规章进行了重新清理"但在当前的过渡时期"同一种产品仍存在重复审查(重复检验或同一企业存在不同管理制度的审核(政策衍接不畅的现象"部分产品在半年至一年内接受了行业检查与检验(上道审查(企业定点或产品定型(验收检查与检验(产品认证检查与检验等"同一个企业由于其产品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既要接受质量体系认证审核(制造特许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及行业定点或上道审查"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建议*结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实施"打破过去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条块管理模式"统一规划各类产品的划分"引入不同层次的市场准入制度"理清概念(理顺关系%具体如下*!对&机车车辆整车’实行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市场准入, "对+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及+铁路运输信息系统’进行认定准入,#对+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铁路专用产品除外"目前为!种产品.,$过去或现行的企业定点(制造特许证(上道审查等应被企业认定取代或逐步向产品认证过渡, %对那些与铁路运输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的铁路用工业产品"可采用市场调节的经济杠杆达到自我完善,&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种铁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建立良好的铁路工业产品市场秩序%!铁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充分考虑!安全保障体系"的评估技术和管理方面与国内外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现代化铁路工业产品(项目和系统大多数是跨学科和跨技术的"与过去相比它们的复杂性大大提高%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要想真正了解这些产品(项目(系统的特点和性能是非常困难的%可行的办法是将科学和可靠的方法应用在其开发形成阶段"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对产品性能以及避免发生故障有足够信心%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永远不可能对产品有完全的把握"这时就需要借助科学方法和结构化的步骤来增加我们对产品的信心"使得当我们不至于由于这些产品的应用而使自己暴露于不可忍受的风险下%欧洲铁路有一些原则性的标准"比如#$%! $&$#为行业制定的$%’()*"系列"它涉及整个铁路系统的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用性%这个标准强调了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并且明确定义了每一阶段的主要任务%$%’+,*-系列则涉及在铁路上应用的电子可编程系统和软件%$%.+,*/系列则是关系铁路行车安全的通信和信号系统的标准%系统化的保障体系框架有以下主要特点*结构化方法论"过程的透明性使得与每一个风险承担者的交流更加容易,先进的风险(性能预测模型"对产品过程与预测的高度可信性,对人为因素的充分考虑,对产品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充分关注%但我国铁路目前对这些系统性的安全保障理解得不够"更谈不上充分实施了%建议*引入$%.+,*"0’+,*/国外先进标准"加快转换成适应中国铁路的安全标准体系评估方法"同时"与国外发有资格(有经验的技术机构联合"开展对铁路机车车辆(列车控制(信号等系统化设备的安全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做作为现行各种市场准入的技术支持%综合!##万方数据第!"卷第#期铁道技术监督!铁路工业产品专业化程度!制造水平低"市场准入门坎难以提高目前!我国铁路工业产品制造业正处于技术升级换代的时期"从#$$$年起!%$年内要完成内燃#电力机车的直流传动向交流传动的过渡!有碴轨道向无碴轨道发展!传统的地面信号将逐步被列车自动控制系统取代!从准高速发展到高速"同时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时速!!$&’动力分散型高速动车组和接触网系统的研究"随着中国加入()*!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健康的发展!铁路运输对机车车辆#通信信号#轨道扣件等技术装备的需求将快速增加"如目前我国的机车转向架制造能力是%!$$台+年!数量基本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但出口量尚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技术性能#制造工艺#质量及品种方面尚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我国铁路工业产品在行业结构方面未臻合理!全行业的元器件#部件#组件专业化分工不够细"因此!工艺落后!精度不高!互换性差!制造水平低!制造成本高!良好的设计难以在产品中体现出来"入世后!特别是当前铁路跨越式发展及客运专线建设的全面铺开!国际知名的机车车辆配件#信号#扣件等制造企业或以政府贷款为优惠条件!或以租赁经营为手段!或以合资合作为跳板!将联手把产品#资金#技术推入国内市场!这对中国的铁路配件工业势必将带来严峻的挑战"建议$推进专业化!广泛#迅速地采用相关的先进技术!提高产品技术性能#质量!降低成本"同时形成各种生产原配件的专业化厂商!为铁路产品制造企业提供招标择优采购的平台"此外!%产学研&结合是我国铁路产品制造企业发展最关键的环节"在现时的知识经济时代!唯有通过三者的结合才能将最新的科技成果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求得整个铁路产品制造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结语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贸易技术壁垒"不同的国家#不同行业采用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尽相同!但随着贸易的全球化和加入()*的成员国的不断扩大!各国采用的市场准入制度也趋于国际化"#$$#年中国成功加入()*国际组织!翻开了中国历史上辉煌的一页!同时也对我国政治#经济管理体制及市场准入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消除关税壁垒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制度要求中国国内经济市场化!!!!减少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和干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府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强化服务意识)政府的职能和工作重点转为,组织行业的宏观规划和行业的政策及技术规范的制定!并检查#督促实施)政府从台前走到幕后!企业成为市场舞台的主角!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在行业内外企业间#国内企业间和国内外企业间形成,公开#公正!无扭曲竞争,"本课题的研究可以向我们表明!多年来!铁道行业对铁路工业产品实施产品鉴定#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行业统检#定点生产等行政许可制度等质量控制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后的市场规则需要"为了适应()*和铁路发展的要求!铁路政府部门将主要从制定市场准入的,游戏规则,!在产品质量的管理上!不直接介入对具体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上!从加强对政府采购及工程采购等的产品质量的宏观控制!并通过第三方中介社会服务机构和检验技术机构按规定的规则*细则+要求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审查#评定!进行把关"对合格者给予限定产品的质量认可!从而实行对产品质量的间接管理"!!!!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标准种类#标准化知识$!$$万方数据铁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黄银霞, 冯双洲, 朱少彤, 田永平, 朱梅作者单位:黄银霞,朱少彤,田永平,朱梅(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北京,100081), 冯双洲(铁道部科技司技术监督处,北京,100844)刊名:铁道技术监督英文刊名:RAILWAY QUALITY CONTROL年,卷(期):2006,34(2)本文链接:/Periodical_tdjsjd200602001.aspx。
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准入与考核制度

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准入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项目所需第三方物流的管理使用,建立统一的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包管理标准,确保物流供应商管理能力、运营实力符合公司及项目施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项目所需第三方物流的管理,并作为相关第三方业务开展和管理的基本标准。
3、准入标准公司如有任何项目新提报第三方物流的使用需求,应按照如下标准要求进行挑选,并如实做公文提报:3.1 公路运输准入要求:3.1.1 企业营业时间超过2年及以上(不含特殊业务类型)。
3.1.2 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
3.1.3 企业必须投保物流责任险以及货运保险。
3.1.4拥有陆管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根据业务需要)。
3.1.5拥有符合GJ《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办法》要求的车辆以及年检证明材料。
3.1.6 企业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被执行情况。
3.2 铁路运输准入要求:3.2.1 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
3.2.2拥有符合规划和GJ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2.3拥有符合GJ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货运需求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如果只拥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企业必须拥有机车车辆所有权)。
3.2.4 拥有GJ铁路局颁发的铁路运输许可证。
3.2.5 企业必须投保铁路货运保险和物流责任险。
3.2.6 企业拥有铁路运输5年以上(含5年)的业务经验。
3.2.7 企业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被执行情况。
3.3 江河运输准入要求:3.3.1 船舶经营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者办理登记备案。
3.3.2拥有符合GJ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货运看需求的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3.3 船舶总运力规模必须满足GJ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办法的最低要求。
3.3.4 企业必须投保物流责任险或者船舶运输货运保险。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引言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成为了非常关键的部分。
为了保障铁路行业的安全和质量,各国普遍采用了特殊的进口许可办法。
本文将介绍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的相关内容。
背景目前,全球各国都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实施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铁路行业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
尽管各国的措施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国家的要求都比较严格。
设计制造在设计制造方面,铁路机车车辆需要遵守国际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在许多国家,需要获得政府的认证才能生产铁路机车车辆。
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生产的机车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
维修保养铁路机车车辆的维修保养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在很多国家,需要获得政府认可的维修和保养中心才能进行维修。
维修中心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来执行维修工作。
进口许可在很多国家,铁路机车车辆的进口也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
进口企业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进口的机车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
这些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 设计制造证明进口企业需要提供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证明文件,包括机车车辆的技术文件、技术手册、图纸等等,以证明其机车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法规。
2. 条件证明进口企业需要提供机车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特点证明,以证明机车车辆适合在本国使用。
这些证明需要包括机车车辆的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等相关信息。
3. 维修保养证明进口企业需要提供机车车辆的维修保养证明,以证明其拥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来执行维修工作。
4. 政府批准证明进口企业需要获得政府批准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进口机车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结论综上所述,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许可在各国都遵循着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技术规范。
铁路行业对于安全和质量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需要满足各种条件才能进行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保养和进口许可。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规章解读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规章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规章解读1.许可的设定依据是什么?该项许可的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名称为“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由于原名称与设定这项许可的本质内容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不相符,经多方面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国务院审改办将名称修改为“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并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中予以明示。
2.为何现在出台许可办法?概括地说,出台该办法是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保障铁路安全发展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铁路,规范铁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
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大众化交通工具,铁路运输提供的是公众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世界各国铁路普遍实施了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并通过加强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以来,国务院实施了一系列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发〔2013〕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
今年又推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目前已出现了不少非国铁控股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城际铁路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铁路投资主体已呈多元化态势,迫切需要制定出台铁路运输企业准入制度,为各类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输市场准入条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铁路运输市场开放。
新版“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 编辑
范庆平 )
《 铁 路 运输企 业 准入 许 可办 法 》等 3件 规 章正式 发 布
2 0 1 4 年 1 2 月 8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签署 2 0 1 4年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铁路运输市场开放 。
第1 9 , 2 0 , 2 1 号令 , 发布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 、 《 铁 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 、 《 铁路旅 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
通 报 与 公 告
铁路J C r : Ⅲ t J , 杯 识代 码 发 公 续 表
产 品标准名称 电气化铁道接触网用棒形柱式复合 绝 缘 子
产品标识代码
2 5 61 5 5 0 00 01 3,2 5 61 5 5 0 0 0 0 2 2, 2 5 6 1 5 5 0 0 0 0 31 ,2 5 61 5 5 0 00 0 4 0,2 5 61 5 5 0 0 0 0 5 9, 2 5 6 1 55 0 0 0 0 6 8,
高分子材料钢轨绝缘件 轨端绝缘
2 5 6 1 5 l 0 0 0 0 4 2 .2 5 6 l 5 1 0 0 0 0 5 l
注 : 产 品标准名称相同,基本属性不 同的产 品赋予不同的产品标识代码。企业登录铁路产品标识代码管理系统 h u p J / w w w . r a i l s t o n e . c o n r . c n 查 询本企业代码的详细信息。
关 工作 。 摘 编 自 中 国国 家标 准 化 管理 委 员会 网站
新系统可对标准制修订_ T作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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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联锁 系统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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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1. 背景介绍铁路机车车辆作为铁路运输的核心设备,其设计制造和维修质量直接影响着铁路运输的安全和运营。
为了保证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许可办法和标准,其中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2. 许可办法概述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是指针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和进口相关业务,国家及地方政府、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的必须符合的合法性规定和技术规范。
对于违反许可办法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理。
主要内容如下:2.1 设计制造许可办法设计制造许可办法主要是根据《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管理规程》和《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追溯和信息管理办法》等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铁路机车车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同时满足产品性能指标和安全要求。
•制造过程、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同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制造后必须进行产品质量追溯和信息管理,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都要随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2 维修许可办法维修许可办法主要是针对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中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的规范和要求,也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维修许可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修保养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铁路机车车辆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故障处理必须专业、及时、有效,确保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被及时有效地解决,避免发生危险。
•维修数据必须随时记录、汇总和分析,为完善机车车辆维修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
2.3 进口许可办法进口许可办法是指针对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为了保证进口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篇: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国铁科法〔2014〕49号,2014年9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行政许可工作,推进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便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许可工作机制,由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审查意见。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等场所公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的许可事项有关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可从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下载。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积极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的网上预约系统办理预约申请。
办理预约申请的,应当在—1—网上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真实信息和完整的申请材料目录。
受理部门提供网上预审查服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方便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
第八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国家铁路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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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发布时间:2017-10-27来源:国家铁路局字号:T T交通运输部2017年10月10日2017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9月20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部长2017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4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7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应当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四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三)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符合铁路运输岗位标准、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其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拟从事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城际铁路旅客运输和普通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历。
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
在最近2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得担任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
第八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提出申请。
一次申请多项许可范围的,可以合并申请。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六)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八)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九)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十一)相关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应当明确铁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文本格式。
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组织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近3年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报告。
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企业的申请,在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被许可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方式、许可范围,导致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材料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合并、分立的协议复印件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开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可延期1年。
被许可企业在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1年内未开业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内仍未开业的,已取得的铁路运输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被许可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并保证其运输条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第二十条被许可企业未经国家铁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及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补办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以及遵守铁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被许可企业的商业秘密。
被许可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许可企业有关部门、生产营业场所;(二)询问被许可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运输年度报告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运输业务及公益性运输完成情况、运输安全状况及其他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许可的撤销、注销,由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八条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被许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铁路基础设施是指场站设施、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铁路设备设施的总称;(二)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专业,包括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设立并开展运输经营的铁路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