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3)-初稿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针对厂房租赁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流程。
它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进行厂房租赁活动时,能够合理、高效地管理和利用厂房资源,保障企业的利益和安全。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厂房租赁的流程和程序:规定了企业内部厂房租赁活动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租赁需求的提出和审批、寻找适合的厂房、签订租赁合同等环节。
2. 厂房租赁的合同管理:明确了对厂房租赁合同的管理要求,包括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管理措施,以确保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3. 厂房租赁费用的管理:规定了厂房租赁费用的审批、支付和核算等管理措施,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4. 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租赁厂房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 厂房租赁的维护和维修管理:规定了对租赁厂房的维护和维修责任,明确了企业和租赁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6. 厂房租赁的退租管理:规定了租赁期满或提前解约时的退租
程序和要求,包括清理恢复厂房原状、结算最后一期租金等流程。
通过完善和执行厂房租赁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规范厂房租赁活动,减少风险和纠纷,提升厂房利用的效率和安全性。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

租赁厂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赁厂房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提高企业租赁厂房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租赁厂房管理的工作,并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租赁厂房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协议签订、租金缴纳、厂房维护管理、安全监控等。
第四条所有使用本单位租赁厂房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租赁厂房管理流程第五条厂房租赁协议签订的程序:1.租户向出租方提出租赁申请,出租方提供相应的厂房信息及租赁条件。
2.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保证金等事项。
3.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双方共同巡视厂房,确认交接情况。
第六条租金缴纳的程序:1.租户按照《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
2.出租方核对款项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租户调整。
第七条厂房安全管理的程序:1.出租方负责对厂房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租户负责对厂房内部设施及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3.厂房出现安全事故时,租户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配合处理。
第三章租赁厂房管理规定第八条租赁期限:1.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
2.租赁期限届满,租户如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递交中止通知。
第九条保证金:1.租户在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时应交纳相应的保证金,用于抵押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
2.租赁期满、租户无违约情况下,保证金应在一个月内退还给租户。
第十条租金调整:1.在租赁期内,如出租方需要调整租金,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租户。
2.若租户不同意调整租金,可以中止租赁协议,出租方应在一个月内协助租户迁出。
第十一条厂房使用:1.租户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厂房,并保持厂房内部设施的完好。
2.租户不得将厂房租赁、转让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二次出租、使用。
厂区租赁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租赁企业的管理,保障厂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厂区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区范围内租赁给企业使用的厂区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厂区租赁企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诚信原则;(三)安全、环保、高效原则;(四)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厂区租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符合厂区行业规划和发展要求;(三)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四)具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必要条件;(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五条租赁申请程序:(一)租赁企业向厂区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四)租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厂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向租赁企业颁发《厂区租赁许可证》。
第三章租赁期限与租金第七条租赁期限:(一)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二)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协商续租。
第八条租金标准:(一)租金标准根据厂区土地级别、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二)租金标准应合理、公开,并符合市场行情。
第四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租赁企业的权利:(一)在租赁期限内,依法享有厂区使用权;(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受厂区配套设施服务;(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租赁企业的义务:(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二)遵守厂区管理制度,维护厂区秩序;(三)依法纳税;(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安全;(五)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厂区租赁管理部门的权利:(一)依法对厂区租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依法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租赁企业进行处罚;(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提升工业企业土地亩产效益,高质量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购地工业企业的厂房租赁行为。
二、基本条件(一)出租条件1.企业出租的厂房属合法建筑,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符合环保、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等条件及要求,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
2.出租企业应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生产经营,确有闲置厂房出租的,须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出租。
(二)承租条件1.承租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属于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行业领域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企业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区工业企业数据统计范围。
3.承租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国家标准,且应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4.承租企业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创新性强、成长性好,能够实现产业链互补。
三、管理机制(一)闲置厂房登记制区企工局对企业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及闲置面积实行定期统计登记,建立台账。
(二)企业(项目)准入机制1.申请。
由出租企业向区企工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出租企业合同履约情况、厂房竣工验收证明,承租企业项目计划书等。
2.会审。
由区企工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租赁双方出(承)租条件及准入企业(项目)进行会审,提出准入意见。
3.入驻。
会审通过后,租赁双方即可签订租赁协议。
承租企业须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等登记、变更手续;及时办理环评审批,审批前不得动工建设和生产。
若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出租,将不再享受合同内所有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若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三)企业管理责任制1.出租企业要督促承租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稿)

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稿)目录第一章租赁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租赁物资进退场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三章租赁物资的验收与定损第四章转租租赁物资的管理第五章丢失报废赔偿标准与管理第六章租赁资产帐务与票据管理第七章租赁物资的结算第八章大模板租赁管理第九章运输业务管理第十章报废物资管理前言为适应建筑租赁市场的行业规则,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升企业运行水平,现对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下属建筑企业对租赁物资的使用管理及金属公司的租赁业务。
主要内容涉及了周转材料、大模板、临设、机械等租赁物资的租赁费用结算收款、丢失报废赔偿、进退场验收、定损、维修费收取标准,以及转租的管理办法、运输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基础上,借鉴租赁市场调研结果,经使用单位广泛讨论修改,以及集团领导、机关的审核把关,现正式下发试行,原租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为确保本办法的权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各企业以本办法为规范,加强对租赁物资的精细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将其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企业管理部。
第一章租赁物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市场行规原则本办法遵循租赁市场有关规则,结合集团内部租赁实际,主张以下原则1、有偿租赁的原则。
对租赁物资按项定出租赁单价,每月结算收款。
单价根据外部行情每年调整一次,个别单项租赁物资与市场行情涨、降幅超过20%时,可季度适当调整。
2、物资丢失、报废、损坏予以赔偿的原则。
规定丢失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120%赔偿,报废物资按当期市场价的80%赔偿,对损坏可修复的物资按损坏程度收取修理费。
3、视情免租的原则。
实行每年对冬季停工项目部已进场的租赁物资(不含临设物资)免一个月租费的规定。
4、服务保障原则。
自有物资按计划对项目部实施及时供应、优质服务,对在租机械实施现场维修服务。
大模板标准层以下合模实施现场服务。
5、部分(特定)物资不得转租的原则。
对涉及安全责任大,损坏率高的如各类卡扣、脚手板规定必须自保,不得由项目部转租。
管理出租厂房规章制度

管理出租厂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出租厂房的租赁行为,维护出租厂房租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租户与出租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厂房的租赁行为,出租方和租户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出租厂房,维护良好的出租秩序,确保租户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租户在使用出租厂房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租方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出租方有权对租户使用出租厂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出租厂房的管理第六条出租方应当对出租厂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出租厂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出租厂房的租金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合规,租户不得擅自拖欠租金或以其他方式推迟支付。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对出租厂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做到信息真实有效。
第九条出租方有权对租户的人员、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出租方应当对出租厂房的维修和保养负责,保证出租厂房的基本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章租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租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出租厂房,保证租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租户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租金,并且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厂房的结构或用途。
第十三条租户在使用出租厂房时,应当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环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租户不得擅自摊派或转租出租厂房,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第十五条租户应当保证出租厂房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四章违规惩处第十六条如果租户违反规章制度,出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使用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规的租户,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户迁出出租厂房。
第十八条如果出租方违反规章制度,租户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租厂房的租赁行为。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厂房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厂房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厂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租赁程序1.公司申请厂房租赁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若厂房未租出为临时管理可以完成。
3.公司接到租赁申请后,需对租户进行资质审核,确保租户合法合规。
4.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押金。
第四条租赁管理1.公司对厂房进行定期巡检,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
2.发现厂房存在问题及时与租户沟通解决。
3.租户需要对厂房进行改造、装修等行为需提前向公司提交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4.对于违反租赁合同及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租户进行相应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条安全管理1.公司有责任对厂房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厂房的安全生产。
2.租户需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配合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3.不得擅自进行危险性大的工程操作,如有需要,需提前向公司提交安全方案,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卫生环境管理1.公司定期对厂房进行卫生环境管理,确保厂房的卫生环境良好。
2.租户需遵守相关卫生规定,保持厂房的整洁。
3.不得进行有害废弃物排放,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保养维护1.公司有责任对厂房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厂房设施的正常使用。
2.租户需对厂房设施进行合理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公司反馈,共同维护厂房设施。
3.对于因为租户过错而导致的设施损坏,租户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八条费用结算1.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与租户结算租金及押金。
2.租户需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押金。
3.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司有权要求租户立即清缴,如租户拒绝清缴,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第九条终止合同1.在合同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1)租户违反租赁管理制度;(2)租户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厂房。
2.公司提前终止合同时,需向租户提前通知,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厂房租赁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租户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出租的各类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场所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厂房租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出租方责任第四条出租方应确保出租厂房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五条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第六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厂房安全无隐患。
第七条出租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程序等。
第八条出租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承租方责任第九条承租方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使用出租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承租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承租方应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定期对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出租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十六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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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暂未供地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承租办理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审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鼓励引导相关未供地企业入驻。
具体程序如下: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意向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向园区提交入驻申请书,并提交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2、入驻资格初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和投资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评审后,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协议。
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入驻项目要求
1、入驻项目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22.5万元/百平方米
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4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年创税收1.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
3、重点支持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可再生产业、电子元件产业等项目。
鼓励高新技术、投资强度大、无环境污染、耗能低、产出效益高的市内外企业入驻。
三、租赁期限及费用
1 、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三年一签,租金一年支付一次,一个租期内第一年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后两年租金必须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前一月内付清。
2、一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三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楼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3、《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10.00元/㎡缴纳保证金。
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4、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收,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四、优惠政策
1、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与供地企业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中小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企业,园区给予交易总价2%的补助;分期付款的企业,先期
付款60%,剩余房款一年内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80%收取。
其购买不动产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3、根据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按照每月2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扶持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实际承租半年以下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设立模范带动奖,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中国或省名牌产品、中国或省驰名商标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类企业以及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类项目,经园区管委会评审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5、设立200万元的标准化厂房入驻奖励资金,对于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15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连续三年年创税收2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年2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对于年创税收2.5万元/百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并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6、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享有厂房的优先购买权。
7、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因扩能购地新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新进园区企业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8、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进度。
由园区牵头,成立专门服务工作组,为项目建设及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保姆式的服务,及时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各种咨询、代理、代办服务。
五、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2、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3、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港口生态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