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民办非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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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章程模板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单位的组织行为,明确单位宗旨、任务、活动范围和内部管理,保障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单位全称]。

第三条本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宗旨:[单位宗旨,如: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专业服务等]。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单位住所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单位业务范围,如: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举办培训班、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单位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2. 监事;3. 会员代表;4. 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设会长(或理事长)一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会长(或理事长)负责主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本单位的监督权;4. 优先获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2. 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活动;3. 向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民营医院章程范本

民营医院章程范本

民营医院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医院的组织管理,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医院为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疗卫生行业规范,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本医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确保医院管理的科学、民主和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设立董事会,为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负责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医院设立监事会,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医院设立院长,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院长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医院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感染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负责医院的专业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药品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医院应积极开展医疗科研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三条医院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确保医院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医院董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请注意,上述章程仅供参考,实际制定时应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具体调整和完善。

在正式实施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的,自愿组织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愿组织、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应当拟定章程,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发起人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会议是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该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在发起人会议上应当通过发起人名单、章程、财务和财产出资情况等文件确认该单位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大会是单位最高权力机关,设立者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是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单位的工作计划、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活动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宗旨和办事范围开展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解散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散,解散时应当依法处理其财产和债务。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后,其财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私分或者挪用。

非企业医院章程模板

非企业医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为:XXXX非企业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人民健康。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为:XXXX。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为:XX公司(以下简称“举办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医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医院董事会成员;(三)有权查阅医院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为举办者,出资比例为100%。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一)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等;(二)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等;(三)妇产科:妇科、产科等;(四)儿科:新生儿科、儿童内科等;(五)急诊科;(六)其他医疗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单位设立董事会,负责医院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由5至9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至2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总经理1名,负责医院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医院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由3至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五条医院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人员的职责与权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十七条医院财务收支应当合法、合规,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规范本单位的行为、规范本单位的组织生活、规范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基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具体名称),简称为(简称),本单位注册地址为(地址),机构代码为(代码),法人代表为(姓名),副法人代表为(姓名),监事会主席为(姓名),监事为(姓名)。

第四条本章程是本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组织章程,是本单位的根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机构、工作人员及成员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的监事会。

本单位的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章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本章程经本单位的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本单位的组织架构分为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单位的会员组成,召开时间应当表决会议议程,法定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常设机构,主持本单位的一般工作,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和会员的权益,由主席和监事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单位的行政机构,担负会务工作,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开展工作,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章会员及入会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本单位的基本成员,由本单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加入;专业会员是在特定领域内有权威、声望或重大贡献的人士,经理事会推举、主席批准后加入;荣誉会员是曾在本单位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单位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

民营医院章程

民营医院章程

民营医院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非企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民营医院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事项。

1.2 本章程适合于民营医院的所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组织结构2.1 民营医院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2.2 股东大会是民营医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负责决定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和监事。

2.3 董事会是民营医院的执行机构,由董事组成,负责制定经营策略、决策日常事务,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2.4 监事会是民营医院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2.5 管理层由医院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工作。

三、股东权利与义务3.1 股东享有按比例分享民营医院的利润和决策权。

3.2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3 股东有义务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投资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四、董事权利与义务4.1 董事享有参预董事会决策的权利,并有权提出决策建议。

4.2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维护民营医院的利益,履行职责,保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3 董事应当保守民营医院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和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

五、监事权利与义务5.1 监事享有监督董事会的权利,有权对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2 监事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权,对董事会的违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5.3 监事应当保守民营医院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和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

六、管理层职责6.1 管理层负责制定医院的经营策略和日常管理工作。

6.2 管理层应当合理安排医院的人员和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6.3 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保证医院的合法经营和良好运营。

七、财务管理7.1 民营医院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医院民办非企业章程

医院民办非企业章程

医院民办非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机构名称为XXX医院。

第二条机构类型本机构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注册地址本机构注册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第四条法律地位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合法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目的和任务本机构的目的是:为广大市民提供高品质、医学先进的医疗服务,推动医学科学研究和人类医学事业的发展。

本机构的任务是:1.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医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2.积极倡导公益事业,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医院品牌影响力;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机构设置本机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董事会。

第七条董事会本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5-7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3名为医学专家。

董事会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机构的发展战略和重要决策;2.选聘和解聘执行董事;3.检查和审议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以及财务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1.监督本机构的经济、财务状况;2.监督执行董事的工作;3.提出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本机构经营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执行董事会本机构设立执行董事会,由1名执行董事负责。

执行董事主要职责是:1.主持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2.落实董事会的决策;3.拟订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安排、调度本机构的各种业务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资金来源本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政府拨款;2.社会捐赠;3.医疗服务费用;4.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本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進行审计并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变更和解散第十三条变更如需变更本章程,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决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运行,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

本单位的住所为XXX。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单位依法承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本单位所从事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本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议决定。

第九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加入本单位的个人。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权利,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决策。

会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本单位会员大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本单位理事会召集,并由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决议要作出记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财产来自会费、捐赠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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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民办非企业章程
————————————————————————————————作者:————————————————————————————————日期:
XXXXX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XX医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救死扶伤,为病人服务,“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XXXXX 。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金额:XX
万元,出资者:XX ;金额:1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二)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门诊);妇产科:妇科专业(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急诊医学科(注:设急诊室);临终关怀科;
(三)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6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3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4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XXXXXX。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1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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