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合集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需要制定章程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

(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精选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说明:〔〕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第七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十三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运行,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

本单位的住所为XXX。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单位依法承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本单位所从事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本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议决定。

第九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加入本单位的个人。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权利,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决策。

会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本单位会员大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本单位理事会召集,并由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决议要作出记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财产来自会费、捐赠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福建省2023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福建省2023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2023版)<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英文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英文名称为可选项】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须载明:单位设立的目的】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款适用于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款适用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慈善组织载明: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福建省××市(区、县)××路××号】本单位的网址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以下简称本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政局的监督和管理(载明接受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住所:××××××。

(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成都市××(区、市、县)××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总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四)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本单位设立董(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为二选一,且只能选一,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出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董事会,由一个单位投资的符合法人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为(奇数)人,董(理)事会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申办慈善组织)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宗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单位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直接登记表述)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重管理表述)第八条本单位的住所:。

【如:南宁市××区(县)××路××号××室】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第十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出资金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印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自觉接受喀什市民政局和喀什市人社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
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定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 人; 理事任期3 年或4 年;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1-2 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上。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并推选1 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 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申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
15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