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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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单位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宗旨描述,如“致力于文化传播、教育普及和社会服务等”]。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具体业务范围描述,如“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教育培训、提供社会服务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五条本单位实行[如“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组织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理事会或相应管理机构确定。

第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为[如“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务。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罢免第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如“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签署重要文件,参与重要活动,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如“理事会指定临时负责人”]代理其职责。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经[如“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通过决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资产来源包括:[如“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业务收入等”]。

第十三条本单位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资产使用须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五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如“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形成决议。

第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经[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第十七条本单位因故需要注销时,须经[如“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前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果须经[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如“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宗旨”]处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如“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如“本单位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具体日期]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章程模板

民办非企业的单位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单位的组织行为,明确单位宗旨、任务、活动范围和内部管理,保障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单位全称]。

第三条本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宗旨:[单位宗旨,如: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专业服务等]。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单位住所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范围:[单位业务范围,如: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举办培训班、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单位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2. 监事;3. 会员代表;4. 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设会长(或理事长)一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会长(或理事长)负责主持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单位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会员大会(或理事会);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本单位的监督权;4. 优先获得本单位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2. 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活动;3. 向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1. 会员缴纳的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于宗教组织。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的,自愿组织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的内容。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愿组织、独立核算、非营利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应当拟定章程,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发起人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组织。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会议是指共同出资或者由一人出资设立该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召开的会议。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者在发起人会议上应当通过发起人名单、章程、财务和财产出资情况等文件确认该单位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代表大会是单位最高权力机关,设立者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是单位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单位的工作计划、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活动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宗旨和办事范围开展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四章解散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散,解散时应当依法处理其财产和债务。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后,其财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私分或者挪用。

民办非企业公司章程模板

民办非企业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本公司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宗旨:[公司宗旨,如“弘扬社会公益,促进文化教育,服务社区群众”]。

第五条本公司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公司宗旨:[具体宗旨描述,如“以服务社会、促进公益、传播文化为宗旨,致力于开展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社区建设等活动”]。

第七条本公司业务范围:1. 开展文化教育交流活动,提高公众文化素养;2.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满足社会需求;3.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4. 开展社区建设,丰富居民文化生活;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公司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1. 单位会员: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公司活动,并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2.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公司活动,并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公司的活动;2. 享有本公司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本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优先获得本公司提供的服务;5. 退出本公司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1. 遵守本章程;2. 积极参加本公司活动;3. 按规定缴纳会费;4. 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5. 完成本公司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 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5.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决定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4. 制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5.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和解聘。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一、总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制定的组织章程,是该单位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名称和性质1. 名称:本单位的名称为XXX(以下简称本单位)。

2. 性质:本单位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独立组织,自负盈亏,具有非营利性质。

三、宗旨和任务1. 宗旨:本单位的宗旨是XXX(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XXX(填写具体服务或事业)。

2. 任务:本单位的主要任务是XXX(填写具体任务),并积极开展相关的公益活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四、组织结构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是执行机构。

1. 理事会:由本单位的发起人、重要捐赠人、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单位领导任命,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情况。

2. 秘书处:由本单位的常务理事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工作,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招聘、财务管理等。

五、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本单位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政府拨款、项目收入等。

所有资金必须用于本单位的宗旨和任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财务预算:每年度初,本单位应制定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支出和项目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3. 财务报告:本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度末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六、人员管理1. 人员招聘:本单位的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招聘。

2. 员工权益:本单位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制度、职业发展等方面。

3. 员工培训:本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章程的修改和解释1. 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和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运行,充分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

本单位的住所为XXX。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单位依法承担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本单位所从事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本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议决定。

第九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本单位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是指自愿加入本单位的个人。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权利,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决策。

会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本单位会员大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本单位理事会召集,并由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决议要作出记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财产来自会费、捐赠款、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民非章程范本

民非章程范本

民非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组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是:[宗旨描述,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具体业务领域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本组织的住所地为:[具体地址]。

第四条本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业务主管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第五条本组织的经费来源:[经费来源描述,如“自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举主要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组织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产生方式,如“选举”]产生,任期[任期时间]。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列举理事会职权,如“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

第九条本组织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机构由[产生方式]产生。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十条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由[产生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业务活动,并行使下列职权:[列举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本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三条本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六条本组织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七条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本组织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2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2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精选2篇(一)前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们以非盈利的方式,致力于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教育推广等公益事业。

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其合法、有序、高效地运作,同时激发成员的参与热情,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____,是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二条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____。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单位设立____,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____名理事组成。

第六条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由____名监事组成。

第三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七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____。

第八条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____通过。

第五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条本单位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用于____。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____。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____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精选2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名称为:。

第二条本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以____为宗旨。

第三条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第七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如下:。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八条本单位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九条本单位的收入来源包括:。

第十条本单位的支出主要用于:。

第五章会员第十一条申请成为本单位会员的条件为:。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____。

第六章决策与执行第十四条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由____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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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2005/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第五条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

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4.制定发展规划;5.审核预算、决算;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

期满离任。

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

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

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培训中心主任第十七条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

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一)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

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

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

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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