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附件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船旗国。
国籍证书签发日期:船长船宽。
建造日期:国籍证书编号。
船籍港:IMO号。
呼号:所属企业。
运营性质:监管类型。
船舶种类:总吨位。
净吨位:载重吨位。
船高: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2: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航空器注册编号:航空器国籍。
机型:国籍证书编号。
所属企业编码:交付日期。
执行任务类型:航空器所有方式。
标准客舱布局: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3: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日期。
车次:国籍。
车辆数:到/发时间。
铁路通知人:海关备案人:附件5: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国内车牌号。
发动机号:外籍车牌号。
车架号:国籍。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车辆用途。
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出厂日期。
批文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自重:核定载重/载客量。
批文有效期:批准车辆进出口岸。
批准车辆行驶路线或范围: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附件6: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编码。
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时间。
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经营地址: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随附单证栏:合作协议、经营模式、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备案材料海关备案意见:海关复核意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物料出入库、销售等信息,以备案、复核、批注和备注等形式向海关提交。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案变更,包括运输工具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等。
变更内容需填写变更前后的信息,并随附相应单证。
海关将进行初核和复核,并在备注栏中核准经营范围。
进境船舶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包括船名及船舶种类、IMO编号、呼号、抵达港口、抵达日期及时间、船籍国、船长姓名、国籍证书、总吨净吨、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船舶在港位置、航次摘要、货物简述、船员人数、旅客人数、备注等信息。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海关总署.doc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3、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4、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5、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四、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五、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中国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简介

承 运 人
制定航行计划/ 接受发货人订舱
接受发货人补 充数据
无 船 承 运 人 运 输 工 具 代 理
原始舱单其他数据MB/L 预报动态 原始舱单MB/L 接受发货人委托, 向承运人订舱,形 成分运单信息HB/L 接受发货人补 充数据 原始舱单其他数据HB/L 根据港口调度计 划,形成船舶抵港 动态信息 海关批准反馈 货物存放地点 拼箱货拆箱,形 成分拨申请
预报动态 原始舱单
根据港口调度计 划,形成船舶动 态。运输工具申报
原始舱单其它 数据
海 关
预报动态 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确报动态 运输工具申报单据 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正常/非正常到货
抵港动态 理货报告 海关查验/ 放行指令 海关查验/ 放行指令
分拨申请 分流申请
货物存放地点 海关批准反馈 海关查验/ 放行指令 疏港分流申请/ 运抵报告
海码 关头 监公 管司 场理 所货
海关查验/ 放行指令
核注舱单
理货公司理货,形 成理货报告来自报 关 行/ /
报关单/转关/非 贸申报
报关行根据海关查 验或者放行信息操 作货物
报关行根据海关查 验或者放行信息操 作货物
◆中国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简介-系统流程举例
<出口货物流程>
报关前/运输工具装货前24小时 装载运输工具前30分钟 运输工具装货完毕
相关人 •舱单传输人 •运输工具代理人 •承运人 •拼箱/拆箱人 •发货人 •收货人 •危险品联系人 •集装箱封志施加人 地点 •离境地 •关境内第一目的港 •卸货地 •中转地 •中转目的地 •装货地 •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 时间 •运输工具装载时间 •到达关境内第一目的港的日期和时 间 •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 •到达卸货地点的日期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现就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备案事宜规定如下:一、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备案材料,隶属海关核实后提交监管通关处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在接收出口货物发货人第一次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时,实行计算机自动备案。
二、船舶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总(分)提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船舶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三)、(四)、(五)项文件。
理货部门或监管场所经营人作为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义务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四)、(五)项文件。
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验核。
三、境内航空运输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总(分)运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时,除应当提交第(一)、(二)、(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的申请书。
航空地面代理企业接受航空公司委托,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除提交第(一)、(二)、(三)、(四)、(五)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航空公司授权的正式委托书和地面代理协议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0.09.09•【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8月1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的出入口进出,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应当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五条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六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的供本机构、企业使用的货物仅限在保税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
保税货物必须复运出境或经加工后复运出境。
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转让、销售非保税区的,则视同进口,应交验国家规定的进口许可证,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进出口的货物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海关运输工具管理系统申报表-首都公务机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操作指南填写说明一、通用航空器备案航空公司代码:从事国际间航行任务的航空公司向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申请的两字代码。
总公司填两字代码,与总公司两字代码相同的子公司填三字代码。
外航均填写两字代码英文航空公司名称:从事国际间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在中国民航总局申请备案的英文名称;必须填写全称,禁止缩写应为全部英文大写中文航空公司名称:从事国际间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在中国民航总局申请备案的中文名称;必须填写全称,禁止缩写航空器注册编号:民用航空器在使用前向一国的民航管理机构注册所获发的编号航空器注册编号/四位关区号例B12345/0100机型: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总局备案的机型号航空器国籍: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总局备案的航空器国籍国家二字码国籍证书编号: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总局备案的国籍证书编号最大起飞重量:航空器在中国民航总局备案的最大起飞全重;单位:千克(KG)有校验标准客舱布局载客人数:比照航空器在中国民航总局备案的航空器座位数;单位:人有校验航空器所有方式:填写“自有”或“租赁”或“其他”,如填写“其他”需在“备注”中填写具体情况交付日期:航空器正式交付使用日期,填制格式:4位年份+2位月份+2位日期航空器所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外航均填写两字代码备注:填写其他未尽事项或特殊说明事项二、航班备案英文航空公司名称:从事国际间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在中国民航总局申请备案的英文名称;必须填写全称,禁止缩写中文航空公司名称:从事国际间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在中国民航总局申请备案的中文名称;必须填写全称,禁止缩写航空公司代码:从事国际间航行任务的航空公司向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申请的两字代码。
总公司填两字代码,与总公司两字代码相同的子公司填三字代码。
外航均填写两字代码传输代理人:填写在中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备案的航空器代理企业代码,如无代理,可填写本航空公司2字英文代码航空器地面代理人:填写在中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备案的航空器代理企业代码航班号:按照航空公司向中国民航总局备案的相关内容填写执行任务类型:按照实际情况单选数字代码进行填写。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办理进口舱单更正必要调阅 或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经海关备案的理货公司签章的进口货 物溢短装证明;
理货公司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进口CY/CY拼箱理货报告等; 其他应向海关提供的有效单证。
如何办理出口舱单更正手续
由船舶代理公司填制《出口舱单更正 证明》,并签章。审核其填制的《出 口舱单更正证明》的内容及随附相关 单证的真实和有效性;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 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一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对办理舱单更正要求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保证其签发的《提货单 (D/O)》和向海关递交的进口舱单一致, 如不一致或对提单进行更改的,应及时更 正舱单相关内容,出口舱单和其签发的提 单一致。在更改其签发的提单的同时应及 时更正出口舱单相关内容。
舱单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空运、 铁路、公路及其他等五种舱单类型。
“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 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负责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 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 工具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 单数据一致。
船代企业
……
理货部门 出口发货人 ……
数据传输时限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抵达境内第一目的 港24H前(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运抵目的港前
主要数据:申报前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转载2H前(主要数据)
装箱清单
集装箱货物:装箱前
数据传输时限
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空运部分运抵报告及理货报告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空运部分运抵报告及理货报告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有关原则和标准,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理货报告、运抵报告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一)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二)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三)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atamodel:standard:CN:[name]:1, 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四)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 ,其中CN代表中国海关,[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五)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和处理情况的状态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状态编码表》。
三、关于对报文进行数字签名的相关事宜,参见南京海关相关公告通知。
四、报文传输义务和相关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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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飞机物品申报单 运输工具物料
退飞机物品申报单
申报
下港开往国内 是 电子关封
运输工具动态 电子示意图
境内港海关
核心业务功能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系统(海运部分)的核心业务功能包括:
• 备案管理 • 动态管理 • 单据审核 • 转港管理 • 删改申请 • 数据归档 • 系统支持
一、备案管理
基本内容
• 备案管理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备案两部分,全国 性备案包括船舶备案、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地方 性备案包括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船舶服务企业备 案。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 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
据项的公告》
核心内容 –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 第8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 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电子传输报文 格式的公告》
录入 申报
报文 中转
静态管理
功能模块
电
子
H200
口
0
岸
物流
运输工具动态管理
要点三
• 添加船舶备案数据,系统自动校验录入数据是否符合 数据项定义要求,若不符则系统自动提示;如有漏填, 系统也会自动提示。所有数据项填制时都应符合相应 数据类型定义。备案数据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添加 备案数据时,必填项不能为空,否则系统会进行提示, 并不能进行后续操作;对选填项系统只做是否符合数 据项目类型、定义校验,不符的,进行提示。对不同 监管类型的船舶,在船舶备案时需要选择相应的监管 类型,监管类型不同,则系统在船舶进/出口申报环节 以及海关审单时的要求不同,比如:选择内支线监管 类型,则在单据审核中只需提供总申报单和货物申报 单,否则需提供完整单证。
系统对外服务于运输工具动态申报企业,实现 运输工具相关申报的电子信息化;对内面向海 关运输工具监管关员和所有相关的工作人员, 规范了运输工具监管工作,加强了海关对运输 工具的监管
系统开发背景和目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 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合舱单管理 系统实现舱单电子数据提前传输,以及实 现对进出境船舶动态信息的有效管理。
要点一
• 船舶备案数据可通过批量导入、企业填报 备案数据发送(中国海关自动审核、接收、 确认入库)、海关根据企业或船舶及其代 理人的申请进行添加和修改。
要点二
• 对船舶预报首次进出中国的,系统校验备 案数据,如果无备案数据则系统自动发送 回执“请向中国海关申请船舶备案”;同 时预报动态入库。
• 船舶在向海关发送确报动态时,如果有备 案数据,系统能够接收确报动态;如果没 有备案数据,需要先进行补充备案数据, 才能接受确报动态。
• 注: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号标准:关区号4位(如 0202)+组织机构代码
数据项目
2、船舶运营企业备案
• 船舶运营企业备案,是指海关对以自有或 租赁船舶从事运输业务的运营企业的备案。
3、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录入
• 所有数据项填制时都应符合相应数据类型定义。 备案数据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添加备案数据时, 必填项不能为空,否则系统会进行提示,并不能 进行后续操作;对选填项系统只做是否符合数据 项目类型、定义校验,不符的,进行提示。
• 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负责备案管理和备 案数据维护。对同一个企业具备多项资质的可同 时备案。
• 注:船舶必须在船舶运营企业备案后才能备案。 • 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人在舱单管理子
系统中备案;运输工具动态传输人、船舶服务企 业备案在运输工具动态子系统中备案。
1、船舶代理企业备案
• 船舶代理企业备案,是指海关对从事船舶代理业 务的企业,凭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 纸面单证向所在地海关进行的备案。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2.《便利海上运输国际条约》
•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 、物品监管办法》
• 5.海关其它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规定。
核心内容 –数据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 第80号
• 注:船舶运营企业编码(具有唯一性)以企业提 供的编码为准,如遇到重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变 更。(详见附件<船公司代码及英文简称>)如没有 组织机构代码可填无。
数据目
4、船舶备案
• 船舶备案数据以IMO编号为备案船舶的唯一标识, 一个IMO编号只对应一条备案船舶记录。以人工 方式录入船舶备案数据的,必填项不能为空。 注:IMO号标准:UN(标识码)+7位数字;对没有 IMO编号的船 舶,首先判断船舶是否为在海关 备案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IMO号为海关备案号, 如不是小型船舶IMO标准为:CN (标识码) +4位 关区代码+3位数字。
数据项目
4、船舶服务企业备案
• 船舶服务企业备案,是指海关对服务监管 船舶上下物料、燃料、物品、保税烟酒、 食料的企业在海关进行的备案。
监控
系统
系统
动态管理
转港管理 系统维护 查询统计
风险管理 参数维护 数据交接
运输工具动态流程示意
运输工具备案 管理
运输工具 备案数据库
运输工具动态 申报
是否备案
预报动态 确报动态
总申报单 货邮舱单 飞机物品申报单 机组个人物品申报单 机组名单 旅客名单
运输工具单证 申报
在港动态 离港动态
运输工具 动态数据库
• 对无备案的船舶代理企业,系统不接收代理船舶 的报文,船舶代理企业要开展海关相关业务,必 须在海关进行备案后才能进行。
要点
• 所有数据项填制时都应符合相应数据类型定义。 备案数据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添加备案数据时, 必填项不能为空,否则系统会进行提示,并不能 进行后续操作;对选填项系统只做是否符合数据 项目类型、定义校验,不符的,进行提示。
中国海关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 王维 2009年2月25日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概况 第二部分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与舱单管理系统的关系
第三部分 上海海关推进工作部署
第一部分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概况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与“舱单管理系统”相 互关联、数据交互,向舱单系统提供运输工具 动态,并可访问舱单系统数据库。它是申报人 利用舱单管理系统开展相关申报业务的前提和 保证,必须与舱单管理系统同时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