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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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6]第11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6.07.09【实施日期】199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通知(1996年7月9日建总发字[1996]第11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总行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业经人民银行银复[1996]153号核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分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利用目前开展的龙卡优质服务及有奖用卡消费双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和其他形式,组织好《龙卡章程》的学习贯彻和市场宣传推广工作,严格按《龙卡章程》做好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服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因总行正在统一设计制作《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各分行如需按修订后的《龙卡章程》印制《信用卡申请表》,可待总行表样下发后再制作。

三、各分行要将此章程迅速转发到所辖发卡行、代理行及代理龙卡业务网点,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并将执行《龙卡章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包括万事达信用卡、VISA信用卡、彩照信用卡、联名信用卡、金卡、转帐卡、储蓄卡、智能卡、专用卡等统称为龙卡。

本章程适用于龙卡信用卡。

其他龙卡产品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和相应卡种的使用规则执行。

第二条龙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三条龙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卡片影印内容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二章发卡对象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且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管理效益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部队、行政团体可申办单位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1991年10月17日)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的繁荣与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社会发行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PCBCMASTERCARD和VISA(维萨)人民币信用卡(PCBCVISACARD)(以下统一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货或消费;在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个人卡和公司卡两种。

凡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或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的发卡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第四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

单位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之外,还可办理若干张附属卡。

建设银行信用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司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个人及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申请表,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

个人卡1000元起存,公司卡5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购货、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办理结算。

第六条个人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担保人,担保人须保证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办理公司卡的单位应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

发卡行对办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资信情况,可免交或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保证金。

龙卡信用卡邮购分期付款约定条款

龙卡信用卡邮购分期付款约定条款

龙卡信用卡邮购分期付款约定条款1 申请1.1 订购人申请使用本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

1.2 订购人仔细阅读并同意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约定条款(以下简称“条款”),通过传真、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申请分期(月)付款购买合作商户指定商品。

1.3 本条款所指的龙卡信用卡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各类龙卡双币种信用卡及龙卡人民币信用卡主卡(龙卡商务卡除外)。

1.4 特别声明:订购人所购商品均由销售商提供,销售商承担所有与商品及商品销售有关的责任;中国建设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销售商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1.5分期交易成功后,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信用额度;分期总额不超过永久信用额度且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 购买及分期付款2.1 通过传真、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申请分期付款购买合作商户指定商品,代表了订购人向销售商发出了购买订购商品的申请以及向中国建设银行发出了请求使用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的申请,同时也代表了订购人已仔细阅读并接受本条款。

2.2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订购申请所申请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及销售商将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订购人的审核和商品送货工作(遇公共节假日自动顺延)。

如果订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销售商的送货电话通知,订购申请自动失效,中国建设银行不另行通知。

2.3 订购申请经中国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中国建设银行将通知销售商送货,并根据订购申请向销售商垫付订购商品的全部款项,形成订购人对中国建设银行的债务,各期债务的期间以中国建设银行审核同意的分期付款期间为准。

2.4 中国建设银行将于销售商送达订购人所购买的商品次日起,在订购人龙卡信用卡账户上分期(月)记收扣除所购商品的价款,并由订购人承担还款责任。

订购人承诺按龙卡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上述欠款。

2.5 若订购人的信用程度降低(建设银行拥有“信用程度降低”的自主判断权利)、债务不履行或订购人主动要求停卡或其他原因被停卡时,无须经中国建设银行特别告知,订购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订购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建总发[1998]76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建总发〔1998〕7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分行: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

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

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

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

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

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发卡银行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动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条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卡、美国运通卡、JC 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发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凡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

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

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Master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VISA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Card)。

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

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

建行龙卡章程

建行龙卡章程

建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信用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龙卡准贷记卡按加入的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卡片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复合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五条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在收到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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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章程-回复CCB章程:打造卓越金融机构导论:中国建设银行(CCB)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银行之一。

作为一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机构,CCB拥有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全球范围的分支机构。

为了确保有效的运营和持续改进,CCB 制定了一系列的章程,以指导其业务和运营。

本文将以《CCB章程》为主题,分别从章程的背景、目标、内容、执行和评估五个方面对其进行逐步回答和解读。

第一部分:章程的背景CCB章程的制定背景是为了规范银行内部的运作,提高组织管理效率,加强风险控制,确保银行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目标都与CCB作为一家国际化金融机构的使命和愿景相一致。

制定章程旨在建立一套规则和制度,使银行内部运转有序、高效,并确保员工和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部分:章程的目标CCB章程的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组织管理:通过章程规定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实现组织的层级结构和决策机制的合理化和高效性。

2. 提高风险控制:章程规定了各类风险的管理要求和流程,确保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能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3. 优化业务流程:章程规定了各类业务的办理要求和标准,提高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水平,优化客户体验,提升业务效率。

4. 加强合规监管:章程明确了内外部法规和规范的合规要求,确保银行的运营在法律和道德框架下进行,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

5. 保障员工权益:章程规定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保障机制,为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激励员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第三部分:章程的内容CCB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规定了各级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各级管理层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实现组织结构的高效运转。

2. 决策和授权机制:规定了决策和授权机制,确保决策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正和合理。

同时,规定了授权的范围和权限,避免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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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人民币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发行的龙卡系列产品,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人民币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做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人民币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信用卡持卡人和龙卡特约商户(含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银行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申领第七条申请人申领人民币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交发卡银行审核。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

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人民币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

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在个别情况下,发卡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发卡银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对申领单位卡的,发卡银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银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三章使用第十二条人民币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境内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持卡人凭人民币信用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

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四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五条持卡人凭人民币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含)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即失效。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

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人民币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中在账单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人民币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发卡银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

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章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二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五条持卡人如有利用人民币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纪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

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人民币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人民币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人民币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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