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018最新】医院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院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篇一:民营医院税收政策民营医院税收政策一、执业登记三年内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满三年后的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将面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超 960 元工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I0 多项税费负担。
包括营业税(业务收人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 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人的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5‰)、工资超 960 元的 33%的企业.所得税。
结果显示,6 项税费已占营利性医院总收人的10.11%,而民营综合医院的年结余只占总收人的14%。
民营专科医院的年结余仅占总收人的1.32%,两者平均为7.6%,税收比例远远超过了结余的比例。
也就是说,营利性医疗机构干一年,还不够给工商、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费的钱。
篇二:医疗税收政策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201X-10-14 09:56 来源:徐州市地税局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一、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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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税收会计制度(2018年修正)

税收会计制度(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税收会计制度(1998年10月27日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2018国地税改革方案

2018国地税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管理不断优化,2018年国地税改革方案被推出并实施,旨在进一步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便利性。
本文将围绕国地税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1. 背景国地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税务管理的复杂性和税收征管的难度不断增加,传统的国税和地税分开征管的模式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重复征收、信息不对称等。
因此,国地税改革迫在眉睫。
2. 主要内容(1)整合税务管理体制:国地税改革的核心是将原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建立统一的税务管理体制。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的征税行为,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征管效率。
(2)优化涉税服务:国地税改革以提升纳税服务为目标,推进“互联网+税务”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办税服务。
通过建立便民办税服务厅、推行电子税务局等措施,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
(3)完善税收政策:为适应改革需要,国地税改革还完善了税收政策。
例如,通过减税、降费等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提高税收公平性。
3. 影响国地税改革方案的实施将对税收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整合税务管理将进一步减少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纳税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
其次,优化涉税服务将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
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享受更便捷、快速的办税服务,减少纳税时间和成本。
再次,完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减税、降费等政策将促进企业投资和消费,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推动经济增长。
此外,国地税改革方案的实施还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税收管理水平,增强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4. 结论综上所述,2018年国地税改革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这一改革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29日财税2018135号)

最新法规42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
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
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018年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8年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现在不少人年轻人开始注册的自己的小公司,自主创业,对于这类企业我国税收政策是有的,那2018年小规模减免政策是怎样的?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怎么填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二、小规模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怎么填写目前税务机关电子办税服务厅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各类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已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自动计算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
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按主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或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减免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累计金额以及《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注:适用优惠政策衔接期的企业按照衔接期办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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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18〕22号: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