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煤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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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小型矿井建设标准,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小型矿井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为30~300Kt/a的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是大、中型矿井构成安全隐患;大、中型矿井井田内不得规划设计小型矿井。

1.0.4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应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察报告。

1.0.5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的条例、规程和规定,建立和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及防护手段,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创造条件。

1.0.6 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7 小型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其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设计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矿井,当地质构造特别复杂,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时,应根据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提供并经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或备案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2.1.2 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煤矿矿井设计标准

煤矿矿井设计标准

煤矿矿井设计标准随着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煤矿行业在众多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煤矿矿井设计标准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从矿井立法、通风设计、矿井支护以及逃生预案等方面探讨煤矿矿井设计的规范。

立法规范煤矿矿井设计的立法规范是确保矿井安全的基础。

在设计矿井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矿井设计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包括煤矿设计单位的资质认证和项目设计方案的予以批准。

通风设计通风是煤矿矿井设计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通风系统的设计需要根据矿井的规模、井筒位置、矿区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布置。

通风系统应能够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新鲜度和适宜温度,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为矿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种常用的通风系统设计是采用主副通风系统,其中主通风系统负责引气和排放有害气体,辅助通风系统则用于供氧和调节矿井温度。

此外,还可以采用风井、风巷、钻孔和人工封闭区等方法优化通风效果。

矿井支护煤矿矿井设计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矿井支护。

合理的矿井支护设计可以有效地防止煤层塌方或者顶板下沉,从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矿井支护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立柱式支护、拱形支护、液压支架支护等。

在设计中,需要根据矿层的稳定性进行支护形式和密度的选择,并结合地质勘察数据和煤层运动规律,确保矿井的支护系统能够承受预期的负荷。

逃生预案煤矿矿井设计中必须考虑到矿工的逃生安全。

合理的逃生预案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后的伤亡,并提高施救的效率。

逃生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矿井的容量和布局需求,并确保适当的避难间隔。

矿井应建立起逃生的组织架构,并进行逃生演练,以确保矿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而安全地撤离。

结语煤矿矿井设计标准是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

通过遵守立法规范、合理设计通风系统、有效进行矿井支护以及建立逃生预案,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并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虽然煤矿矿井设计标准的确立和推行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它是一项必要的投资。

煤矿设计规范

煤矿设计规范

煤矿设计规范1. 引言煤矿是一种特殊的工业场所,其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益。

本文档将介绍煤矿设计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矿井设计、通风系统设计、排水系统设计等。

2. 矿井设计规范2.1 通风系统设计煤矿的通风系统是保证矿井内空气新鲜、安全的重要设施。

通风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规范:•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通风系统应具备足够的风量和风速。

•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通风系统的布置应满足矿井内的通风需求,避免死角。

2.2 排水系统设计煤矿的排水系统是排除井下积水、确保矿井安全的关键设施。

排水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规范:•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排水系统应具备足够的排水能力。

•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排水系统的布置应考虑到矿井内的地质条件,确保井下的水能够有效排出。

2.3 采矿设备选择与布置采矿设备是矿井生产的核心设备,其选择和布置直接影响矿井的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采矿设备选择与布置应遵循以下规范:•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采矿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到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矿体资源分布。

•设备布置应符合矿井的生产需求和安全要求。

•设备布置应避免死角和拥堵,方便矿工的操作和维护。

3. 矿井管理规范3.1 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的首要任务,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管理规范应遵循以下要求:•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进行培训。

•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3.2 生产管理规范煤矿的生产管理规范旨在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益和质量。

生产管理规范应遵循以下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和指导方针。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生产管理工作,并进行培训。

•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调整生产策略。

•进行定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的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斜井和井筒的设计:
- 斜井和井筒的直径、倾角、井壁稳定性等应根据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和设备选型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

- 斜井和井筒的防水、排水设计应符合安全保护和生产需要。

- 斜井和井筒的援建、支护和衬砌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保证井壁稳固、结构牢固。

2. 硐室的设计:
- 硐室的尺寸、形状、布置等应符合采矿工艺和安全要求。

- 硐室的支护和衬砌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结构,保证硐室的稳定和安全。

- 硐室的防水、排水设计应符合安全保护和生产需要。

3. 设备选型和布置:
- 设备选型应符合采矿方法和生产能力要求,考虑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 设备布置应考虑空间利用率、操作便捷性和安全防护等因素。

4. 安全要求:
- 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斜井、井筒和硐室的安全稳定运行。

- 设计应考虑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

设计规范的具体要求应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制定。

以上所提供的是一般性的设计规范原则,具体的设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设计。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0、1(1)井口应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并不应受岩崩、滑坡、泥石流与洪水等灾害威胁。

2、0、2(1)井口务必布置在粉尘、有害与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2、0、2(2)井口务必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2、0、6 串车提升的斜井井筒,除应遵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井筒的上、下部及各水平甩车场交叉点上方,务必设置自动常闭的跑车防护装置。

2、0、7(2)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与冲击地压煤层中。

3、1、2 采用串车、箕斗、卡轨车、齿轨车或胶套轮机车提升运输的井筒,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侧从道床顶面其1、6m的铅垂高度内,务必留有0、8m(综合机械化才矿井为1、0m)以上的人行道。

2 非人行测的高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矿井为0、5m)。

3 采用双钩提升的井筒,两相对运行的提升原属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0m。

4 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处部分与井筒拱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3、1、3 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的井筒,应设可靠检修设施道及人行道,井筒周边与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筒内设检修道并靠井壁设人行道时,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带式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人行道的宽度,从道床顶面起1、6m的铅垂高度内,不得小于0、8m。

2 井筒内设检修道并在其与带式输送机之间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8m;检修道提升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颁布了《煤矿设计规范》(GB50581-2010)和《矿井通风设计规范》(GB 8633-2016)等相关规范,其中包含了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的设计规范。

以下是根据这些规范总结出的主要内容:
1. 井筒结构设计
- 井筒应满足承受井筒负荷和矿井内部采空区变形的要求。

- 井筒内部应设有支护结构以保证井筒的稳定性。

常用的支护结构包括衬砌、拱架、钢筋混凝土梁等。

- 井筒直径和壁厚应满足承受水压、地压和上下料等荷载的要求。

2. 硐室设计
- 硐室的布局和尺寸应根据井筒直径、巷道规模和采矿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 硐室通风应保证负压或正压,防止爆炸和积聚有毒有害气体。

- 硐室入口应设置防尘装置、防爆门等安全设备。

- 硐室内应设置照明、通信、供水、排水等设施。

3. 特殊要求
- 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和斜井井筒的特殊要求,如水文地质条件、顶板条件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设计。

- 硐室的设计还应考虑到矿井瓦斯、煤尘等特殊要求,采用相应的防爆、防尘措施。

以上是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的一些主要规范,具体的设计要求还应根据具体煤矿的情况和相关地方标准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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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能源基(1992)8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矿井建设速度,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建设现代化。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6至30万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小型煤矿。

设计6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6万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1.3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1.4条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有条件的先进行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指导思想,谁开发建设条件、确定总体设计的主要原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产设施等可采取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集体矿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要贯彻“社会办矿”的原则,靠近城镇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将生活设施发培养费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

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社会化协作,不搞“小而全”。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征税条件比较简单,投入少、见效快的矿井。

第1.5条矿区总体设计中,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多咱经营、综合利用、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和矿区中心、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确定矿井工程项目建设时,应落实电源、水源、通信和外部运输等建设条件。

第1.6条矿井设计应体现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

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改革开放,领先科技进步,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选科学管理,做到工期短、投资省、达产快、综合经济效益好。

要做到布局合理,征税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甚至道布置上尽量养活井巷工程量,特别是应贯彻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以缩短建井工期,早出煤。

要做到节能、节水、节约木材、节省土地。

第1.7条矿井设计一般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规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得任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时,应报请原设计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准变更。

第1.8条矿井初步设计是矿井建设的基本依据文件,其内容、深度必须符劳动定员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土地征用、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合有关规定,编制等需要。

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入要求,编写安全与工业卫生内容,详细说明征税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安全隐患,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防效果。

第1.9条国营煤矿改造、扩建的重点是选择资源条件即,储量丰富、交通运输方便,有一定生产基础和已达到原设计能力的矿井。

编制矿井改造、扩建设计时,应体现提高资源回收率,改革采煤方法,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完善安全设施,以提高全员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做到增产不增人或少增人,并在充分、合理利用原有井上下工程、设备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配套和设备更新。

改造项目:指对原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其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向上靠一级的项目。

扩建项目:指扩建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规定划分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升二级及以上的项目。

第1.10条要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防护手段,改善作业环境,为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创造条件。

第1.11条矿井设计中,除各生产环节已采取的各种备用系数、不均衡系数外,不得为设计矿井达产预留潜力、增加工程项目和井上、下工程量及提高设备能力,以节省建设资金。

第1.12条环保工程、矿井安全卫生设施以及与矿井建设配套的单位工程应根据生产需要同步建设。

第1.13条各级煤矿设计单位,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搞好设计改革,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设计项目,必须由持相应勘察设计证书的煤矿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对15万t/a及以上的矿井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章矿井资源第2.1条小型煤矿的矿区总体设计,一般应以批准的详查地质报告为依据,特殊情况,经省级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可降为普查,且应有1至2个井田达到高一级勘探程度的地质资料。

第2.2条新建和改造、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都必须有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

按不同井型,对井田的勘探程度和计算服务年限时采用的储量备用系数规定见表2-2。

矿井储量备用系数表2-2井型储量备用系数勘探程度(万t/a)一般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条件6 普终报告1.5 1.66~15 详终报告 1.4 1.521~30 精查报告1.3 1.5勘探程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勘探,并提出局面的补充地质勘探报告,经省级煤炭部门批准后,也可同原地质报告一并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2.3条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应以能利用储量为依据,凡要求精松紧报告的系指煤炭储量表内A+B+C级储量,其中A+B级储量: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少于30%;详查报告为B +C级储量,其中B级储量:矿井不少于20%,第一水平不少于30%;对个别9万t/a以下矿井,可采用B+C+D/2级储量,但D/2级储量应不大于50%。

第2.4条要充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资源回收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矿井开采第3.1条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类型为6、9、15、21、30万t/a。

除上述类型外,不应出现界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第3.2条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三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4~18h.。

矿井和水平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3-2的规定。

注:1)煤层倾角大的取下限,倾角小的取上限;2)改造、扩建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采区回采率一般不低于以下数值:厚煤层:75%;中厚煤层:80%;薄煤层:85%。

第3.3条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井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冲积层厚度以及开采与施工技术条件、装备水平、技术发展、地面基础设施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做到集中生产、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初期投资少、运营费用低、综合经济效益好。

当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平硐斜井开拓。

有条件的可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风井或分区风井,通风、行人要求,以利节省井巷工程量,缩短建井工期。

第3.4条井筒位置应按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选择:1、重点考虑对第一水平开采有利、储量可靠、井巷工程量少、建井工期短;2、井田两民办储量尽可能大致平衡,井下运输、通风、开采比较合理;3、尽量避开村庄,不占用良田,少战友耕地,充分利用地形,使地面征税系统、工业场地布置及地面运输比较合理;4、井筒尽量避免穿过流砂层、较大含水层、较厚冲积层、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易自燃的厚煤层、交大的断层、采空区和松软岩层,并应不压煤或少压煤;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受岩崩、滑坡和洪水威胁。

作主提升和混合提升的斜井,其井筒倾角一般规定如下:条3.5第串车提升:不大于25°箕斗提升:不大于35°胶带输送机提升:不大于17°作辅助提升的斜井井筒倾角一般不大于28°。

第3.6条井田划分为阶段时,阶段垂高一般规定为:缓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20~150m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50~200 m急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70~150 m倾角16度以下的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小时,岢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以养活井田开采水平的个数。

缓倾斜煤层分为上、下山开采时,上、下山的倾斜长度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生产技术水平、辅助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

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或煤层自燃倾向的矿井以及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拭目以待矿井,在保证第一水平服务年阴的情况下,阶段垂高可适当降低。

第3.7条采区宜双面布置,双面采区的走向长度不小于800米。

当受地质构造限制或在安全上有特殊要求时,其走向长度可适当缩短,变可单面布置。

投产采区,应尽量布置在井筒附近,储量可靠、开采条件较好的块段,并尽量避开村庄。

有条件时应布置中央采区。

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采区前进,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原则。

采区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内工作面接替等因素确定。

矿井三个煤量可采期规定如下:开拓煤量:2~5年准备煤量0.8~1年回采煤量:4~6个月第3.8条井巷断面及支护方式,应因地制宜地确定。

对于斜井井筒、岩巷、半煤岩巷、煤巷及硐室,要积极推广光爆锚喷支护,应尽量不用木支护和料石砌碹。

锚喷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煤矿井巷工程锚杆喷浆、喷射混凝土支护设计试行规范》的规定。

第3.9条必须认真贯彻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煤层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采区及其它巷道应布置在煤层中。

第3.10条当运输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机车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的长度应各能容纳1.5列车。

副井空、重车线应各为0.5~1列车长度。

当运输大巷不以机车方式运行时,主副井空、重车线应根据运输、提升确定。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运行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并应有不小于30%的富裕能力。

第3.11条井底车场一般设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管子道、调度室等主要硐室以及其它必要的硐室工程。

蓄电池机车的充电室,一般设在井口附近,当技术、经济条件适合时,也可设在井下。

井下一般设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当每天火药消耗量大于350kg 时,应设爆破材料库。

水仓容量可按4~8小时正常涌水量计算,设两个水仓或一个水仓加隔墙。

3以下时,可设一个水/h30m以下的矿井,正常涌水量在t/a万21设计生产能力仓,另设沉淀池或水窝。

黄泥灌浆的矿井,水仓容量应适当加大。

采用箕斗提煤时,井底煤仓有效容量可按提升设备2~3h提煤量计算。

第3.12条选择采煤方法,必须认真研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面保护要求、采掘运装备水平及发展趋势,尤其要体现提高单产,提高效率,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不允许采用回采率低、不安全的落后采煤方法。

缓倾斜和倾斜的薄及中厚煤层,一般采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方法,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对拉工作面。

倾角小于12°的煤层,条件适合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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