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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当前本市已经进入汛期,高温多雨潮湿的天气极易发生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

经统计,2021年7月和8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燃气管井维修、南水北调工程各发生1起有限空间窒息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事故充分暴露出相关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事故虽未发生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但由于施工作业环境相似,应当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

为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办通〔2022〕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在这个重要时期,各单位要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有限空间事故防控能力,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抓细抓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京建发〔2019〕43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京建法[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272号)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二00六年四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14号令)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15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建委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建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市和区县建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建委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委规定的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委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区县建委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区县建委查处。

各区县建委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建委指定管辖。

第五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及市建委委托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执法组织),以市建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市建委授予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建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抓好行业综合监管,实现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和居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住宅项目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京建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京建发〔2021〕2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提高本市施工现场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鼓励本市建设工程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按照“经济、安全、适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在本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方式,推荐采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推动构建覆盖全市在建工程的“政府主推、企业主导、项目主建”三级智慧监管服务体系,推行智慧工地量化评价制度,激励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企业实施智慧管理,推进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互通,提高企业与从业人员履职尽责积极性,提升我市建筑企业竞争力与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首都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纳入智慧工地创建范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京建法[2006]1086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6]1086号)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建委第2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建委(含房管局,下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委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区县建委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县建委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领取、转办和行政复议答复意见的审核、呈报等工作。

第六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复议申请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
(2013)17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30
•【字号】京建发[2013]160号
•【施行日期】2013.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京政办发〔2013〕17
号文件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3〕16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住房的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

二、2013年3月31日零时至4月7日24时,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进行升级调整,期间暂停购房资格申请、审核及网上签约。

三、系统升级调整后,购房资格审核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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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租[2005]109号
关于表彰2004年度房屋租赁、房地产
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2004年度,各单位对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认真开展巡检和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基础管理,耐心处理群众投诉,各级管理人员在人员少、工作多的情况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按照政策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为加强对全市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2004年度房屋租赁和经纪机构管理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区县国土房管局考
核和推荐,并经市建委研究决定,对在2004年房屋租赁和经纪机构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一、授予以下9个单位“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崇文区国土房管局、朝阳区国土房管局、丰台区国土房管局、大兴区国土房管局、通州区国土房管局、昌平区国土房管局、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平谷区国土房管局。

二、授予以下34个单位“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基层单位”称号:
东城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第三管理所;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监察三所;
崇文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房屋土地权属科;
宣武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劲松管理所、左家庄管理所、八里庄管理所;
海淀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第一房屋土地所、第四房屋土地所;
丰台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大红门街道流管办、丰台
街道流管办;
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古城房管所;
昌平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北七家镇流管办;
大兴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
通州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租赁科;
顺义区南法信镇政府、仁和镇村镇建设科;
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物业管理科、龙泉镇政府;
房山区国土房管局市场交易管理所、租赁管理所;
平谷区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所;
怀柔区国土房管局市场管理科;
延庆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
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三、授予以下51人“2004年度北京市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东城区国土房管局郭敏、马爱华、韩强;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张垣平、金旸滟曈;
崇文区国土房管局胡希玲、李斌权;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刘志家、范垂祥、刘秀花;
海淀区国土房管局朗秋玲、朴明敏、张婧;
丰台区国土房管局门军辉、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贾京生、右安门街道办事处杨树发;
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庞瑞敬、王银东、王连玉;
昌平区国土房管局刘建明、北七家镇政府王贵岩、南口镇政府李娜新;
大兴区国土房管局韩孟廷、西红门镇政府马连义、瀛海镇政府刘福友;
通州区国土房管局陈勃、杨远航、吴丽霞;
顺义区胜利街道办事处宫伟忠、天竺镇政府方贵香、光明街道办事处闫杰;
门头沟区国土房管局郑宝文、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周子鹏、龙泉镇政府麦迎涛;
房山区国土房管局杨绍安、于海峰、刘静;
平谷区国土房管局孙书平、张艳萍;
密云县国土房管局夏小芳、何长军;
怀柔区国土房管局张秋红、王奎;
延庆县国土房管局赵建军、崔淑军;
市房屋置换中心岳为众;
市城市研究中心周硕、于佩平;
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王俊杰、程春芳;
市建委周宗楚。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房地产租赁经济机构表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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