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中“肇事后逃逸”问题浅析

一
、
典 型案 例
证 据证 实, 就本案交 通事故本 身而 言 , 江某 仅违 反高法 解释 中的
一
( ) 件事 实及责 任认 定 一 案
项 规定 , 而被害 人梁 x广则违 反 了高法解 释 中第四项 规定 , 从
20 年 3 2 09 月 3日凌 晨 l 时许 , 告人江某 驾驶达 到报废 标 公平 原则 和责任平衡 方面分 析 ,梁 x 广在 本案 中的过错 远大于 被 应 江某 承担 事故 的次要责 准 的( 牌号 : A 3 1) 车 粤 V 12 白色 丰 田小 货车沿 S 1 线 由西 往 东行 江某 的过错 , 当承担 事故 的主要责 任 , l8 使至京 塘村路 口 (5K 8o 路段 时, O 4 M+0 M) 与被害 人梁 X 东驾驶 任 , 江某 在本 案中并没有 承担刑 事责 任 的前提基 础 , 由于 其先行
酒后驾 驶未经 公 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 门登 记且载 人超 过核定 人数
的加重 情节 。因为高法 解释 的第三 条 的明确规 定 , 只要 的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 , 违反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 路交通 安全法》 后逃逸 ”
第 八条 、 十九条第 一款 、 第 第二 十二条第 二款和 第 四十九条 之规 行为人 具有 该解 释第二 条第二 款第 ( ) ( ) 一 至 五 项规 定 的情形之
东省道 路交通 安全 条例》 第十 四条和 第 四十 二条第 一款 之规 定 ,
同一行 为进行 的双 重评价 , 故本案应 以交通 肇事 的一般情形 予以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江某 的行为构成 交通肇 事罪 , 属于“ 且 肇事
是造成 事故 的主要 原因 ; x东没有 依法取 得机动 车驾驶 证 、 梁 醉 认定 。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当今社会交通肇事犯罪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高发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争议的地方。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1.1学者观点关于肇事后逃逸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三是指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四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第二、四种观点中用了”私自”一词不够恰当。
因为就违法的逃跑行为而言,私自逃跑是与允许逃跑相对而言的。
因为并不存在允许逃跑的情形,所以用私自一词来界定逃跑不够恰当。
第一、二、三种观点都把逃逸定义在逃离现场上,这使得逃逸适用的范围过于窄小,不利于惩治犯罪。
如果肇事人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
根据立法精神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把范围界定在事故现场上则会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把逃逸的范围只界定在逃离现场上。
当然,上述各种观点也有合理之处。
有些观点从履行法定义务出发来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是与我国立法相符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
这些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将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从”不作为”这个方面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同不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是合理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篇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趁无人注意,乘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或弃车逃离现场的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为什么交通肇事者不顾法律尊严、不顾他人生命安危,铤而走险踏上交通逃逸严重交通违法的不归之路呢?笔者现结合鹿寨县的一些交通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分析和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案例一: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X 月 X 日 X 时 XX 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23 线由寨沙镇往鹿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949KM+850M 处,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发生事故后王某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肇事逃逸,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案例二:违法载客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陆某某等7 人,由东往西行驶至鹿寨县城地交桥上坡路段时,车上乘客陆某某由车厢尾部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天后死亡。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司法部门同时也对刘某某追究刑责。
案例三:超载、疲劳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纪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鹿寨方向行驶至国道323 线龙江村路段时,撞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
发生事故后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被民警迅速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纪某某驾车存在超载、疲劳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
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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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
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在《解释》第三条中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分为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认识因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确定行为人对交通肇事是明知的,如果由于道路交通环境差,路面坑洼不平,或是气候条件较差,遇风、雪、雨、雾天,能见度较低,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说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当然,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不能仅凭其口供,还要依据相关证据及常理来判断。
目的因素,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上,不仅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到肇事的发生,且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
离开现场并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即使其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
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不配合警方调查,即推定其明知事故的发生且有逃避责任的故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或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责任。
这种认定方式并非客观归罪,而是符合交通肇事案件特点的推定方式。
2. 客观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要件更为重要,一是因为客观行为能够直接认定行为人是否逃跑,这是逃逸的重要外部特征;二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多是有客观行为反映出来的,很多行为人不承认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而客观要件的重要性体现在从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其主观故意。
另外,要从事发后行为人对现场遗留证据的态度来进行判断。
交通肇事发生后,对行为人所要承担的义务就是要保护现场,分清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隐瞒证据、伪造现场、破坏现场等行为的,无论是否逃离现场的,都应当认定其有逃逸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离开现场的情况不应认定为逃逸:(1)行为人为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现场,并配合警方调查;(2)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这里的人身伤害要具备现实可能性,而不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能受到人身伤害就可以离开现场。
因此,该条件更注
重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性,不能仅凭供述认定。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若干问题及解决
本部分将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司法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存在未遂,或逃逸是行为还是状态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a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b地段时,与石某沿a公路由北向南拖行人力拖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石某死亡、摩托车与人力拖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逃离现场50余米后被群众驾车追上抓获。
在事故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负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结果,即逃离现场,危害性在于延误了对被害人及时救治、妨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也就不会造成这种结果,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体现了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实施这种行为至一定状态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笔者认为王某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关于王某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体现了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实施这种行为至一定状态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本案中行为人已经离开现场50余米,已经达到一定状态,如果没有群众驾车追上,就成功逃离现场。
另外,不能以是否被抓获来评价逃逸,如
果这样,很多犯罪嫌疑人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否也不能认定为逃逸?
(二)交通肇事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后逃走能否认定为逃逸典型案例:某甲驾驶小型汽车沿公路的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未尽到观察路面注意义务,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的横穿马路的行人乙发生相撞,乙倒地受伤,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肇事后,群众报警,交警出警处理现场。
某甲接受交警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后回家,为逃避赔偿责任逃到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理由是,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虽然接受处理,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赔偿责任)而逃跑,延误了对被害人的救治,符合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构成要件,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救助伤者、调查案情都造成了不利影响,应该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理由是,某甲是事故发生后并没用逃离现场,而且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未妨害第一时间救助被害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的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的原始反应,但刑法仅对交通肇事行为的逃跑加重处罚,目的在于要求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能够及时处理现场、救助伤员、接受调查,避免事态恶化。
笔者认为,逃逸应当具备阶段性,即发生交通肇事后,进入调查程序前(如交警处理现场、询问或讯问行为人)这段时间逃跑,被害方和警方
不知道行为人的身份信息,这段时间逃跑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无论对救助还是调查都造成了妨害。
而行为人在进入调查程序后(接受交警询问或讯问),被害方和警方已经知道行为人的身份信息,行为人在这个阶段逃走的,对救助和事故处理的负面影响就大大减小了,只能认定不配合调查,不能认定逃逸。
故行为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信息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某甲在事故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