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摘要:
一、前言
二、交通事故概述
三、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四、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五、结论
正文:
【前言】
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进行简要介绍。
【交通事故概述】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由于过错行为或者意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1.责任认定书应当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勘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责任分析和认定等内容。
2.责任认定书应当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结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罚

・
道 路 安全 研 究 ・
交 通 肇 事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毛 冠 楠 , 艳 芳 李
摘 要 : 现行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缩 小 了“ 因逃逸 致 人 死 亡” 适 用 范 围 , 予 纠 正 。“ 的 应 因逃 选 致 人 死 亡” 不应 属 于交通 肇 事的 结果加 重犯 , 其认 定 为 情 节加 重犯 较 为合 理 。“ 将 因逃 选致 人 死 亡”
维普资讯
第 0 誊第 4 1 2 2 7月 期 0 6年
J OUR NALOFJANG U P L C FC R C E E I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I E OI G S O I EOF L
V 12 . o. 1No4
J l. 0 6 uy2 0
中的“ 不仅 包括 第一次肇事行 为的被害人 , 人” 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 中又发 生的交通肇事而 致 死的人 。如 果肇 事行 为人 因交 通肇事 行 为致人 重 伤后 , 逃避 法律 追 究 而逃 离现 场 , 论 其 当 为 无
时的主观 认识 如何 , 只要 产 生 了被 害人 因得 不到救 助 而死 亡 的结 果 , 都 应 当承担 逃 逸致 人 死 亡 他
】 ・ 49
维普资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 年第 4期 0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定罪处罚毫无疑 问。但是 对于司机逃逸后 , 被害人得 到 了除肇事行为人外 的人的救助 , 自己进行 自力救助后 , 或者 仍然发生 死亡结果的情形应 当如何定罪 , 量刑存在不 同的 理解。如上所述 , 被害人得 到 的救助可 以细分为 两种 : 及时救助和不及时救助 。这就涉及到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如何界定 的问题。 目 前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理解大致有 两种, 一是认 为要构成逃逸致人 死亡必须是肇 事 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二是认为 必须是肇事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及时救助 而死亡 。后者强调救助及时这一条件 , 虽然只有 两个字的差别 , 是对犯罪人 如何定罪量刑 有很 但 大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表述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 如果按第一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只有 在被害人完全没有得到任 可救助死亡 时才构成交 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只要被害人得到 了 , 救助 , 无论这种救助是及时的还是不及 时的 , 自 是 己实施的还是他人 实施的, 肇事者 的行 为都不成 立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种看法缩小 了 打击范围, 似乎易轻纵罪犯 , 不利于打击犯罪 , 发 挥刑罚的威慑功能, 维护社会安定。 如果按第二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 害 被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文章编 号 :0909 (090 .8.2 10 -522 0)8050
随着交 通事 业 的迅速 发展 , 车辆 的 增多 , 交通 事故 成为 主要 形并 不多 , 以, 所 将这 种特殊 情 况作 为一个 加重情 节来 规定 , 然 显
中又 发 生交通 事故 , 然刑 法将 同种数 罪 规定 了一 个法 定刑 。 显 第 施 了基 本犯罪 构成 要件 的行 为 , 由于 发生 了刑法 规定 的基 本犯罪 三种 观 点认 为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包括 两 种情 况 : 是有 确 定证 构 成 要件 以外 的加 重结 果 , 一 刑法 规 定对其 加重 其刑 的情 形 。 由此 据证 明 , 害人 本来 不 致于死 , 因肇 事者 逃逸 未得 到及 时抢 救 可 见 , 被 却 结果 加 重犯 是基 于基 本犯 罪和 加 重结 果两个 部分 的构 成 。
高 人 民法 院宣判 委 员会在 20 年 1 月 l 00 1 O日通过 的 < 关于 审理 不 能加重 处 罚 。 另一 种 是行 为人 在第 二 次事 故中不 构成 犯罪 , 对
交通 肇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称 懈 释》 此不 能处 罚 , ( ) 更不 能加 重处 罚 。 两种 情 形都 不 能适 用第 三个刑 这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性质
刑法理 论界 关于 “ 因述逸 致 人死 亡” 的性质有 以下几 种观 点: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何 理解 “ 如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含 义 , 法理 论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是 交通肇 事罪 的结 果加重 刑 “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逃逸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不停车接受现场勘查、询问的行为。
交通逃逸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下面将就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交通逃逸的认定需考虑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而肇事者故意逃逸,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而如果只是造成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则需要更加细致和严格,需要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距离、逃逸时间、逃逸动机等因素。
其次,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和故意性。
如果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配合现场勘查、报警等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无逃逸行为。
而如果肇事车辆故意逃离现场,并且采取掩盖车辆身份、销毁证据等行为,那么就可以明确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另外,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持现场,协助现场勘查和处理。
如果肇事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可以依法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最后,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认定交通逃逸行为时,需要充分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合理解释和情况,以避免对无辜的误认定。
总的来说,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后的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特征、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才能准确、公正地认定交通逃逸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1、定义不同。
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被撞者已死亡或经医疗机构确认死者当场死亡,肇事方逃离现场的属死亡后逃逸。
因肇事方逃逸而导致受伤害者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2、量刑标准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方式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
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
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启动查缉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2)发布协查通报或社会公告。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期引言根据现有资料和司法解释,我国对过失犯罪进行惩处时一般会判处七年以下的法定刑,但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却最高判处十五年之久,最少也是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是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期的两倍之多。
这引起了我们对该罪含义的深思,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法定刑如此之高?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有哪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怎样的?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1.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对于《解释》中该规定的理解,社会各界存在争议。
得到支持较高的是两种观点,一是仅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见自己撞到被害人,且被害人已经身受重伤,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和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使本有希望生还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事发时的心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在肇事后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肇事者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1.2“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顺序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肇事行为,并逃离现场,致使受害者因错失救治时机而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立,首先,受害人受伤由该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非其他原因造成;其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遗弃受伤者逃跑的行为,肇事者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先因后果”的规则。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就是说受害者死亡在前,肇事者逃跑在后,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但由于交通肇事者的认识错误,错误地认为被害者当场死亡,但受害者并未当场死亡,最终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被救治机会而死亡的情况,属于“逃逸致死”的情况。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

第26卷第5期20l O年9月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um al of G ans u Li anhe U l I i v er si t y(So ci al Sci enc髓)V01.26.N o.5S e pt.2010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当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而交通肇事逃逸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发现象。
这也一直是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
以期待对于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和刑法理论相关问题的讨论有所帮助.【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07X(20l o)02-0028一04The Ext em al Fo珊and D e t e珊i nat i蛐of t he D ea t hC a use d by E s cap i ng i n H i t-and-r un T r af nc A cci dentL I A N G J un(眈加疗舭挖£o,PD删∞Z Scf伽P n利L删,&行s“L缸柚P幽i优仃幻,L口,l妇D“730000,cJ li船)A bst r act:Pres ent l y,C hi m’s r oad t r af f i c secur i t y s i t uat i o n i s qui t e se ve r e,a nd t he caus e-t r af f i c-acc i d∞卜escape i s am oI l g t he t ra f fi c cr i m e s t he m u ch s een phen om enon,t he pr o bl e m i s t he at t ent i on f ocal po i nt of t he cr i m i nal j ud i cat u r e a nd t he cr i m i nal l aw t h e o r y.T he t hes i s gi ves t I地com pl et e anal ysi s a bout t he f om of out si de expr髓s i ons and m a i nt enan ce,hop i I l g t o benef i t t he r evi s i on and con suI I l I nat i on of t he cr i m i nal l aw and t he j udi ci al pra ct i ce.1【ey w o耐s:ca us i ng a t r af f i c ac ci d ent,e sca pi n g;t he dea t h ca use d by e8ca pi n g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国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交通肇事逃逸1、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加重情节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应该救助被害人,报案,保护现场,除非肇事者已经死亡或者重伤昏迷,否则必须尽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
由于肇事者的违反义务,逃逸造成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受阻,事故责任无人承担,被害人延误救治,显示了比一般交通肇事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前提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基础上,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因为法定情节的出现而加重法定刑。
问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回答:否。
因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是治安管理从重处罚。
问题: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逃跑了,是交通肇事逃逸么?回答:是。
案例:肖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时撞翻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车主李某死亡。
肖某下车看了看,因怕追究责任,见周围无人,快速驾车离去。
问:肖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么?第二,主观条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肇事的发生,如果不知道,能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呢?不能。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即使死伤结果严重,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是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刑罚。
比如,于某驾驶大货车运送沙土,转弯时没有认真观望,不小心挂到了骑车人李某并轧死了李某。
于某只是感觉车身微微颤了一下,以为没有事情继续开车,等第二次运沙土返回该路段时,发现交警在此勘查现场,突然意识到可能是自己闯祸了,赶紧向交警讲明情况。
问:于某是交通肇事逃逸么?答案:不是。
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条件。
如果是为了害怕被害人亲属打骂而逃跑,但是很快又到交警部门报案,接受法律处罚,是不是逃逸呢?实践中,还是按照逃逸处理。
其实,该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应该和逃避法律追究加以区别。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坚守保护现场,而是立即离开到交通部门报案等待处理,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护送被害人去医院始终陪伴,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均不是。
问:交通肇事后本可以及时报案却不报案,也不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擅自离开现场躲藏起来,等过了一段时间才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是,因为不能以事后自首证明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追究。
第三,地点条件,不以事故现场为限。
行为人的逃逸地点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因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在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由于害怕高额医疗费用,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可能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这都是逃逸。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包括当场逃逸或者逃离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不能以事故现场为判断依据,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
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该款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能不能认定为是交通肇事逃逸?不能,该款是定罪情节,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如果一次逃逸二次评价,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切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是量刑情节,罪质没有改变,只是法定刑升格,加重处罚,不包括入罪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条款。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1997年刑法给予了详细内容。
目前,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争议。
歧义一,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这是通说。
司法解释采纳之。
歧义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运输事故,过失致人死亡。
这其实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均构成同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按一罪处理,按照刑法133条的量刑幅度处刑。
歧义三,是指以上两种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是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
例如,甲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外出,将乙撞成重伤,被害人血流不止(3小时后必死无疑),甲逃逸,乙的仇人丙1小时后碰巧路过车祸现场,开枪将乙打死。
甲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本案属于在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他人行为的情形,由于他人的杀害行为直接地、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不需要甲负责,甲不能成立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再如,A在某路口开车将B撞成重伤,由于围观群众太多,A无奈只得拦下C的出租车,对围观者说要送B去医院,A抱着B上车坐在出租车后排。
车快开到医院附近时,A对C谎称要去旁边的烟摊买烟送给医生,然后下车后逃逸。
后来,C发现B伤情太重,又恐送其去医院被误认为是肇事者,就将车开到某偏僻处,将B扔下。
几小时后,B因流血过多死亡。
A是否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由于在A逃逸和B死亡之间,介入了C独立实施的抛弃行为,该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力,A的行为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假设A逃逸后,B因流血过多死亡或者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A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么?答案非常肯定:是。
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条件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还有争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即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规定,如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就不能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刑罚。
比如,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中将乙轧成轻伤,甲不予理睬加大油门逃跑了。
问:甲肇事后的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么?不能,因为不是交通肇事罪。
假如乙倒地后,甲不予理睬继续行驶,将乙拖成重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再假如,甲看到乙受到重伤后,害怕承担责任,加大车速,逃离了现场,致乙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甲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罚。
注意,该前提条件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能要求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独立地构成犯罪为前提。
理由: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包含有死亡的结果,但并属于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而上述情形中,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已经包含了死亡结果,因此很难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构成。
故而,上述行为是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节加重犯,或称作复杂情节加重犯。
本人坚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因为按照该观点,就会得出这样的悖论:只要有交通肇事行为,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均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而实践中,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很严重,具有向死亡发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