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及适用情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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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话题是一个十分严肃的社会问题,涉及到交通安全、道德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多个方面。

逃逸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也严重葬送了逃逸者自己的未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逃逸行为的危害、预防逃逸的措施以及社会对逃逸者的惩罚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多方面的,要考虑到交通法规、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行驶车辆的状况等多个因素。

在定性责任的时候,要顾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应仅仅因为肇事者逃逸就对其免除一切责任。

因为,逃逸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逃避责任。

在实际中,一般认为逃逸违法行为对事故的责任肯定有加重的影响。

逃逸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小觑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的救护和处理往往是能够避免二次伤害的关键,而逃逸行为则会造成对事故伤者的二次伤害,乃至可能导致伤者的死亡。

逃逸行为还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动荡和不安定,还可能会引发更大的交通拥堵和其他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防止逃逸行为,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制裁和打击,更需要社会各界的联手努力。

在立法方面,要对逃逸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处罚,不能让逃逸者因为逃之夭夭而逍遥法外。

在执法方面,要采取更为严密的手段,比如加强监控和执法力度等。

在社会环境方面,我们需要培养更多的文明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每个人都明白逃逸行为对他人和自己的严重危害。

对逃逸行为的惩罚必须严厉而公正。

法律不应该对逃逸行为采取宽容和纵容的态度,必须让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社会也不应该对逃逸行为采取两重标准,不能因为逃逸者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其他原因而给予轻判甚至免责。

只有真正做到严惩逃逸行为,才能更好的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结尾,我们再次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在道路驾驶过程中,要孝敬交通法规,严守道德底线。

对于逃逸行为,我们必须要采取从严惩治的态度,不能让逃逸者因为自己的贪生怕死而逃过法律的惩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期引言根据现有资料和司法解释,我国对过失犯罪进行惩处时一般会判处七年以下的法定刑,但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却最高判处十五年之久,最少也是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是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期的两倍之多。

这引起了我们对该罪含义的深思,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法定刑如此之高?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有哪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怎样的?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1.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对于《解释》中该规定的理解,社会各界存在争议。

得到支持较高的是两种观点,一是仅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见自己撞到被害人,且被害人已经身受重伤,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和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使本有希望生还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事发时的心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在肇事后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肇事者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1.2“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顺序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肇事行为,并逃离现场,致使受害者因错失救治时机而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立,首先,受害人受伤由该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非其他原因造成;其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遗弃受伤者逃跑的行为,肇事者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先因后果”的规则。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就是说受害者死亡在前,肇事者逃跑在后,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但由于交通肇事者的认识错误,错误地认为被害者当场死亡,但受害者并未当场死亡,最终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被救治机会而死亡的情况,属于“逃逸致死”的情况。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每年都有许多因交通事故逃逸而导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这种现象不仅是交通安全问题,更是道德和法律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相信很多人都曾听说过或者亲身经历过逃逸事故。

一些不法分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不愿意承担责任,导致受害者受到更大的伤害甚至死亡。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藐视。

而在一些真正的意外事故中,逃逸者的行为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家人也常常感到无法释怀,心有余悸。

由此可见,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不仅是一种社会病态,更是一种对公平正义的严重伤害。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逃逸事故的发生?一些逃逸者可能是因为自身的过错而逃避责任。

他们可能是酒驾、超速、违章驾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参与者,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后选择逃逸,以规避处罚。

个别逃逸者可能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

面对事故的发生,他们选择恐惧逃跑,而非立即报警求助。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逃逸者自己的逃避行为。

一些逃逸者可能是因为担心经济损失而逃逸。

他们害怕事故带来的赔偿责任,选择逃逸,以期躲避责任。

不管是哪种原因,逃逸行为都严重伤害了受害者及其家人,也违反了法律和社会道德。

在面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和解决呢?我们应该弘扬社会正能量,呼吁每个人在事故发生后要勇敢面对,勇于承担责任。

无论是谁的过错导致的事故,都应该勇敢承担后果,积极协助受害者家属的赔偿和解决问题。

我们应该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加大对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逃逸行为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减少逃逸事故的发生。

我们还要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对逃逸行为进行打击,加大对逃逸者的追责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事件的发生。

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时,我们更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关心。

这不仅仅是交通事故的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的问题。

本科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本科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论文写作提纲: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序论部分一、中心论题二、写作意图二、本论部分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三、结论部分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本文前后逻辑性的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并运用法理知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等。

进行较细致的具体分析。

本文还详细的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并且通过丰富的案例,对以上论点加以论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过失犯罪、故意杀人、法理分析、定罪处罚目录引言 (1)正文 (1)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1)(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3)(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 (3)(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 (3)(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 (4)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 (4)(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4)(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5)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5)(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5)(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5)(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 (6)(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 (6)(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 (7)(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 (7)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7)(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 (7)(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7)(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 (7)结论 (8)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8)(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8)(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8)结束语 (8)参考文献 (10)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引言: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有约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现象也更加屡见不鲜。

法律案例分析征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征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我国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为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当晚,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道路行驶,与前方行人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救治伤者,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次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王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1. 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在夜间行驶过程中,与前方行人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救治伤者,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2. 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2)证人证言:附近居民王某证实,当晚他在现场目击了事故发生,并看到了李某驾驶的车辆。

(3)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车辆在逃离现场。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事故发生后,他害怕承担责任,所以选择了逃离现场。

三、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1.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2.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伤人伤己的行为。

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事故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和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如何遏制逃逸行为,有效防范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悲剧,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要认清逃逸行为的严重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不仅是对交通秩序的严重破坏,更是对被害人生命权和身体权的严重侵犯。

逃逸行为的发生,常常给被害人和家属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而且会对社会的法治和道德风气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清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加大对逃逸行为的法律约束和社会谴责力度。

要加强对逃逸行为的执法和惩处。

在法律制度上,必须对逃逸行为做出严格的惩处,使其知法犯法不得逃脱法律的制裁。

应当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逃逸行为的处罚幅度和力度,提高对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

要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对交通监管力度和加强对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逃逸行为的有效威慑和实质性打击,提高违法成本,降低逃逸的诱因,从而减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悲剧。

要推动社会道德的建设和弘扬正气。

逃逸行为的发生,往往与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风气有关。

在当前社会,我们需要推动社会道德建设,加强对人们的道德教育和培养,提高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弘扬正气,抵制不良行为。

只有在一个文明、法治和有序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有效防范逃逸行为的发生,减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悲剧。

要推动交通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在当前的道路交通管理中,也需要完善和改进交通安全制度,加强对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监管,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改进交通信号系统、优化道路布局设计、加强交通警察力量等手段,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从源头上减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悲剧。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法律约束和执法力度、推动社会道德的建设和弘扬正气、推动交通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可以有效防范这一问题的发生,减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悲剧,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试论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和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和认定

引言2005年3月27日9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豫Q95656牌机动三轮车沿大河至安棚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安棚乡左湾路时,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王某撞倒。

李某将王送到埠江油田二医院,并交400元医疗费后因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与王亲属达成按协议损害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现场以及与现场紧密联系的时空(包括时空的延续)逃逸,从而延误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宝贵时间。

法律之所以将逃逸规定为加重情节,是从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出发,避免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延误治疗。

2本案中李某是在积极将罗高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因与被害人家属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而在逃的,而且此后又主动投案,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单指当场逃逸,也包括与现场紧密相连的时空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并不限于逃离交通肇事现场,也包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即使行为人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虽然规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等情节性罪状做出了解释。

但是,在这些解释中,仍存在些漏洞与争议。

1莫洪宪,《刑法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162-163页2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281-282页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内涵(一)交通肇事罪的含义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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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及适用情形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为司法机关惩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条的逻辑结构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对法条中前一情节的进一步说明,因此,条文中两个逃逸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都应该理解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逃逸。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刑法所要追究的通常是现实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又根据《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逃逸”只能是为了逃避第一次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综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使第三人死亡的,应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适用情形
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肇事行为构成犯罪逃逸致人死亡。

一是死亡结果不可避免的情形。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致命伤害,即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逃避责任的行为,而只是单纯的不救助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

由于被害人因为肇事行为已造成致命伤害,不能避免死亡结果,即其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只能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

其二,行为人在肇事后,误以为被害人不至于死亡,为了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将被害人隐藏转移至事故现场外他处,或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

但是,由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肇事行为直接造成的,是与“移置逃逸”行为无关,所以应该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对肇事者定交通肇事罪,并按照“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理。

二是死亡结果可以避免的情形。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对被害人造成非致命伤,若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可以避免死亡结果发生,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逃避责任的行为,而只是单纯的不救助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

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为肇事行为造成致命伤害,其死亡结果本可以避免,却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逃逸行为”,未得到
及时救助而死亡,即其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符合我国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5条第1款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即肇事者成立交通肇事罪,应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

其二,行为人在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重伤,本应当及时救助,却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将被害人隐藏转移至事故现场外他处,或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

肇事者在主观上已经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由过失转化为故意,行为人不仅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行为,反而将其转移至事故现场他处隐藏或遗弃,排除了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可能,此时若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行为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逃逸致人死亡。

一是肇事后“单纯逃逸”的情形。

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逃避责任的行为,而只是单纯的不救助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被害人因为行为人在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完全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

其二,如果被害人因为行为人逃逸以外的其他原因(如被害人又被他人杀害)死亡的,使得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应由相应的犯罪人承担,而肇事者因为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只需按照其实际所犯罪行承担责任即可。

二是肇事后“移置逃逸”的情形。

行为人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将被害人隐藏转移
至事故现场外的其他地方,或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遗弃,即“移置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不但没有履行对被害人及时救助的义务,反而实施了转移隐藏、转移遗弃等行为,这些行为实质上却是肇事者为了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实施的行为,即其行为的本质是不作为,此时肇事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据《解释》第6条,对肇事者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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