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合集下载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中图 分类 号 : 9 4 D 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 .8.2 10 -522 0)8050
随着交 通事 业 的迅速 发展 , 车辆 的 增多 , 交通 事故 成为 主要 形并 不多 , 以, 所 将这 种特殊 情 况作 为一个 加重情 节来 规定 , 然 显
中又 发 生交通 事故 , 然刑 法将 同种数 罪 规定 了一 个法 定刑 。 显 第 施 了基 本犯罪 构成 要件 的行 为 , 由于 发生 了刑法 规定 的基 本犯罪 三种 观 点认 为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包括 两 种情 况 : 是有 确 定证 构 成 要件 以外 的加 重结 果 , 一 刑法 规 定对其 加重 其刑 的情 形 。 由此 据证 明 , 害人 本来 不 致于死 , 因肇 事者 逃逸 未得 到及 时抢 救 可 见 , 被 却 结果 加 重犯 是基 于基 本犯 罪和 加 重结 果两个 部分 的构 成 。
高 人 民法 院宣判 委 员会在 20 年 1 月 l 00 1 O日通过 的 < 关于 审理 不 能加重 处 罚 。 另一 种 是行 为人 在第 二 次事 故中不 构成 犯罪 , 对
交通 肇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称 懈 释》 此不 能处 罚 , ( ) 更不 能加 重处 罚 。 两种 情 形都 不 能适 用第 三个刑 这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性质
刑法理 论界 关于 “ 因述逸 致 人死 亡” 的性质有 以下几 种观 点: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何 理解 “ 如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含 义 , 法理 论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是 交通肇 事罪 的结 果加重 刑 “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交通事故一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2023年依然是如此。

不论是车祸还是行人误伤,每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教训和历史沉淀。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交通事故背后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亡严重2023年的某个夜晚,一名醉酒司机驾驶着汽车猛烈撞向了一群人,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身亡。

然而,这名司机却选择了逃逸。

当地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将这名司机抓获。

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肇事逃逸已经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针对肇事逃逸现象,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肇事逃逸的行为,增加了破事件难度,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案例二:行人过马路不遵守规则,致死2023年的某个清晨,一名行人正在过马路,却没有注意到红灯提示,导致被一辆汽车撞倒。

最终,这名行人不幸去世。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在交通安全问题上,不仅仅是驾驶员需要理智,行人同样重要。

应对措施: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对行人过马路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还需加强对驾驶员与行人之间交流的沟通,提高相互尊重与安全防范。

同时,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考虑到行人于交通流量的比重,合理配置交通系统和设施,增强行人通行的安全性。

案例三:驾驶员疲劳驾驶2023年的某个下午,一名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失去控制,撞毁了一辆公共汽车,并造成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驾驶员的疲劳状况已经成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针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同时规定最长的连续驾驶时间,并加强交通警察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查处力度。

结语:以上案例中,每一个事故都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能够坚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做好预防措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研究
过形 式 在实践 中, 一些交通肇事者 为逃避法 律责任,经常在肇 事后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被害人 ,却选择逃避 的做法 , 致 使被害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 针对这种情况 ,我 国刑法 第 1 3条第 3款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3 徒刑 。这一规定大大提高 了交通肇事罪 的法定刑 幅度 ,使司 法机 关能够更加严厉地惩罚这类犯罪 。 为人 的 “ 行 因逃逸致 人死 亡”的罪过形式是极其复杂 ,有必要对之加 以探讨 。 如何 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 , 在刑法 理论 界和 司法 实践中认识不一 ,主要有 以下几种不 同观 点: 第一 种 “ 故意说 ” 。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 后明 知被 害人 有生命危 险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 见死不救逃跑 导 致被 害人死 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 ,生命垂危 的被 害人转移 、抛弃 ,导致被害人死亡 ,均应构成交通肇 事 罪 ,处 7年 以上 1 以下有期徒刑 。 5年 第二种 “ 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 。这一规定既适合用于行 为人交通肇事 后因逃避 而过失致 人死亡的情况 , 也适合于 因 间接故意致人 死亡 的情 况。这种观点认为肇事后逃避 , 能 不 排除肇事人对被害 人死 亡结果持 放任态度 , 但这是肇事后 的 结果行为 , 主观 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应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 。 立法未作修改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罪 在 过形式解释 为过 失兼 间接故 意比较合适 。 如果肇事者故意把 伤者转移到不 易被发现之处 ,使其 不可能得到救助 , 之后逃 逸; 或者在某 些特 殊的 自然环境下 , 如人烟稀少 、 天寒地冻 , 肇事者 明知 自己逃逸后 , 受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必然会导 致死亡的结果 ,却依然逃跑 。这两种情况 ,行为人对必然死 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有 明确 的认识却不履行救助义 务, 不应再 视为放任 , 而是默认、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 应构成直接故 意杀人罪 。 第三种 “ 过失说 ” 。这一观点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 亡 ” 仅限于过失 , 包括疏忽大 意的过 失和过 于 自信的过失。不包 括因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 故意 )致人死亡 的情况。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罪过 形式是过失 。理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21时3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制动状态,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处于制动状态,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综合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期引言根据现有资料和司法解释,我国对过失犯罪进行惩处时一般会判处七年以下的法定刑,但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却最高判处十五年之久,最少也是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是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期的两倍之多。

这引起了我们对该罪含义的深思,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法定刑如此之高?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有哪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怎样的?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1.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对于《解释》中该规定的理解,社会各界存在争议。

得到支持较高的是两种观点,一是仅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见自己撞到被害人,且被害人已经身受重伤,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和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使本有希望生还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事发时的心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在肇事后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肇事者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1.2“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顺序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肇事行为,并逃离现场,致使受害者因错失救治时机而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立,首先,受害人受伤由该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非其他原因造成;其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遗弃受伤者逃跑的行为,肇事者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先因后果”的规则。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就是说受害者死亡在前,肇事者逃跑在后,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但由于交通肇事者的认识错误,错误地认为被害者当场死亡,但受害者并未当场死亡,最终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被救治机会而死亡的情况,属于“逃逸致死”的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般认为 , 直接 故意是指行 为人 明知 会发 生危 害社会
第 一种 观点认 为 , 肇事者肇事后 , 在明知被害者可 能 由 于丧失 获救 机会 而发生死 亡结果 的情况 下 , 仍然希 望或 者
放 任这 一结果 的发生 , 于 “ 属 因逃逸 致人 死亡 ” 的情况 , 构
的结果 , 而希望结果 发生 的心理态 度。所 谓希望 , 就是说危 害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 的 目的。这显然不符合 交通肇事 罪的实践。如果说交通肇 事逃逸 案件 中 , 行为 人对被 害人 死亡是持一种希望或者积极追求的态度 的话 , 么 , 那 行为人 在 已经将被害人撞伤 的情况下 , 完全 可 以采取 进一 步 的侵 害行为达到被害人死亡 的结果 , 但行 为人 却选 择 了逃 离现 场的行为 , 能够说行为人积极追 求被害人死亡 的结 果吗? 这 所以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 致人 死 亡 ” “ 的心 理 态度 不会 是直 接故意。
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的现象 时有 发生。有
认为 “ 肇事后逃逸 , 能排 除肇 事人对 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 不 任态度 , 但是这是肇事后 的结果行为 , 主观上是为逃避 法律 责任 , 应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 大事故 , 。“ 为逃 避责任 , 故意将致伤人员遗弃荒野造成死亡 的 , 应按刑 法关
成交通肇事罪 , 应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 , 这些论 者认为这一 规定 只适 用 于 由交 通肇 事罪 转 化成 的故 意犯
于杀人罪 的规定定罪 处罚 ” 。
第三种 观点认 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规定 , 应仅 限于过 失致人死亡 , 不包括 因故意 ( 括间接 故意 或直接 故意 ) 包 致 人死亡 的情 况。这是我 国大多数学者 的观点 。 第 四种 观点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 亡” “ 中故意 和过失 的 心态都存在 。交通肇事后 , 为人在事故面前 , 行 恐惧 、 胆怯 、 惊慌失措是很 常见 的 , 为逃 避 责任 弃 受 害人 不顾 , 行逃 径 跑 , 生受害人死亡结果 , 发 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 为被害人不 至于死 , 或者不管被害人 是死是 活 , 或者希 望被 害人 死去 , 这些都不影 响被 害人死亡归责于行为人肇事 行为和肇事后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Ab t a t Wi h u t i a l n u c e eo me t f r e c n my, s a efo t f c a cd n si r i gy a y s r c : t t e s san b e a d q i k d v lp n k te o o h o ma e c p r m a i c ie t si n e r r s b y a . Ho e e ,C re t r n ll w i h n e e a e u ain ft f c a cd n rme n r f c a cd n 8 er w v r u rn i c mi a a C i a i g n r i rg l t s o a i c i e t i n s l n o r c ,a d t i c i e t - a e c p d” a s gd a h d e t s a e r ny r g r e scr u tn e fs n e cn .Ac od n ec i n l a a ea n c u i e t u e c p ”a e o l e ad d a i msa c so t n i g n o c e c r ig t t r oh mi a w l
t o ,cmb e i e uii r t e tepeet rce n ye em aig f tr adc m r uig h r o i dwt t dc l a i , h rsn tl a a ssh e n ,e uen r e om o c s ey n hh j ap cc ai l t n a i f fa n
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增设了“ 逃逸致人死亡” 这一量刑档次 。而 自现行刑法修订以来 , 无论是理论界还 是司法实践中, 对该量刑档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成为争论的焦点。一般 的逃逸致人死亡大致可分为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逃逸行为的学理分析 (1)(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 (2)(二)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 (2)二、关于交通肇事的救助义务 (2)(一)先行义务的内涵 (2)(二) 先行义务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结果加重犯 (3)(一) 结果加重犯的内涵 (3)(二)逃逸致人死亡与结果加重犯 (4)四、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 (6)(一)对理论界三种观点的探讨 (6)(二)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7)五、“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界定 (9)参考文献: (9)致谢 (10)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理解此问题上,众说纷纭,百家争鸣。

分析和认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而对其进行准确定性和处理,这直接影响着交通事故案件的有效处理和公共安全的有力保障,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交通环境的良好创建,进而最终影响着“以人为本”司法精神理念的普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和谐大局。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作为义务;结果加重犯;罪过形式Abstract:"Criminal Law of the PRC" Article 133, paragraph 3 states: "After the incident, traffic, due to the escape of people was killed, more than seven years of imprisonment." As the legislation is not clear,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issue, divergent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 contend. Analysis and understanding of traffic accident escape, thus their accurate characterization and processing, direct impact on the traffic accident cases to deal effectively with a strong public safety and security, affecting the social order and traffic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thus ultimately affecting " People-oriented "spirit of the concept of universal justice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overall situation.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Escape to cause death; First acts; Relief obligations; 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offence; The form of sin; Nonfeasance一、逃逸行为的学理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档法定刑,第一档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第三档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

从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属第三档,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处罚情节。

(二)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档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的犯罪构成,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难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第二,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达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二档规定了单独逃逸的情况,即“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逃逸者的主观态度应该是而且只能是一种“事后心理,而不能是交通肇事罪本身的主观罪过。

而交通肇事罪本身的主观罪过是一种过失心理则明确无疑。

由此观之,逃逸行为与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肇事致人受伤后的不救助的不作为才是致人伤势加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真正原因。

第二,纵观我国现行刑法,除了特定的少数脱逃行为单独予以犯罪规定外,尚没有对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后的脱逃行为单独予以犯罪规定。

因此,在刑法未将此事后行为予以犯罪化的前提下,则逃逸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实行行为性,所以,逃逸行为仅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延伸。

在这里,行为人受到刑法处罚必须是以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成立犯罪为前提,逃逸行为只是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

可见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存在。

二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二、关于肇事逃逸的救助义务“行为人有无救助的义务”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对不救助者应否加重处罚的问题,也关系到刑法是否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评价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因此,对其探究实属必要。

(1)先行义务的内涵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而产生作为义务的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第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其中,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进而使不作为行为等价于作为行为,并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尤为复杂。

[1]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若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

能够引起此类特定义务的先行行为很多,例如: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交通肇事撞伤人而使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行为人有立即将受伤人送医院救助的义务等。

[2](2) 先行义务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交通肇事方面,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争议颇大的就是“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作为义务”。

对此问题,理论界并存着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

相比而言,笔者更加认同肯定说,完全否定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是不恰当的。

因为违法行为都能引起作为义务,犯罪行为反而不能引起作为义务,于情理不合,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例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并致被害人有生命危险,行为人负有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的作为义务是无可置疑的。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该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位置。

”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助伤者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实体法义务。

所以,当行为人漠视或淡化其作为(救助)义务时,不仅仅会受到良心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应该指出的是,此处的报告、救助义务是针对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而言的,即那种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肇事行为。

至于上升到用刑法对其肇事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

正是基于此,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一是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如有学者认为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行为人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如果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的事由;如果没有防止结果的发生,则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防止严重结果的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3]笔者认为,前述的救助之作为义务与这里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并无实质区别。

这里值得关注的是不能忽视对交通肇事基础行为的考察。

换言之,作为(救助)等义务的有无取决于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与否。

此外,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一步到位”造成了无法逆转的危害结果时,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问题。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先前的过失行为仅造成并不严重的危害结果时,并且该并不严重的结果在向着不可逆转的严重结果转化,行为人就有责任防止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若其不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不可逆转的严重结果的发生,法律就应对其进行补充评价。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一点没有疑问。

但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加重处罚情节,恐怕就值得研究了。

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二是因逃逸之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犯,但它不是单纯的情节加重犯,而是带有结果加重色彩,并且其死亡结果本身又是该构成要件结果的一种复杂情节加重犯。

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必须先以基本概念为切入点,进而阐明之。

(1) 结果加重犯的内涵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