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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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法律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肇事逃逸的定义、全责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肇事逃逸全责认定1. 未停车、未保护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未报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 未救助受伤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员受伤,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 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逃避责任,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肇事逃逸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因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肇事逃逸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交通事故认定办法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承担责任如何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交通事故逃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逃逸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包括:(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的;(5)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受伤,不采取救助措施,放任他人死亡的。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民事责任交通事故逃逸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后果(1)影响个人信用:交通事故逃逸者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影响家庭和谐:交通事故逃逸者可能面临家庭矛盾、婚姻破裂等问题。

(3)影响社会风气: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会助长不良风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三、如何避免交通事故逃逸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遇到事故,及时停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在发⽣交通事故的同时,擅⾃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法确定,其⽬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这⾥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是在将伤者送⾄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五⼈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规定:⾏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下面由律师365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在实践中,我们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有哪些: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延伸补充:哪些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是由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的行为。

认定标准:
(1)发生交通肇事,司机驾驶的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2)司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
(3)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未及时停止行驶,未及时停止逃逸。

处罚:
(1)对于司机逃逸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而致使事故受害人受到伤害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故意逃离现场,不及时报案、赔偿或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不负责、不道德和不良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

一、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主观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观标准包括故意逃逸和过失逃逸。

1、故意逃逸故意逃逸指肇事者经过自己的考虑和判断,明知道自己肇事,并且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故意逃离现场。

如下列情况属于故意逃逸:(1)肇事者明知道自己撞伤了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但是没有下车查看、报警或者等待交警或者民警前来处理。

(2)肇事者在道路上撞上了别人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但是故意弃车逃离现场,并且不采取任何措施,比如留下联系方式、钦定证人等。

(3)肇事者驾车酒后肇事或者驾车没有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而在肇事后故意逃离现场,这种情况更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过失逃逸过失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虽然没有意识到相当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无法说明行为的罪过,意外地逃逸现场,从而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短暂损失。

如下列情况属于过失逃逸:(1)肇事者虽然没有故意逃逸,但是因为对肇事后应该采取的法定责任不太了解,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赔偿。

(2)肇事者可能由于慌乱或者害怕,没有意识到肇事的严重性,逃离现场。

(3)肇事者虽然知道自己肇事了,但是因为偏差了注意力,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撞到了物体或者人,就离开了现场。

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交通肇事后的处理规定。

客观标准可分为三个方面:1、肇事现场在交通肇事现场,肇事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立即驶向路边,停车。

(2)确定是否有伤者,进行急救或者通知120急救车,以保护伤者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肇事者出于逃避责任的故意或者其他原因会逃离事故现场,可能会导致事故伤害更加严重。

对于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惩罚也会更加严厉。

什么样的行为才叫肇事逃逸呢?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其它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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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认定及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

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

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这一规定中,呈梯度型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即针对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无论从定性还是量刑来看,都是相对明确和易于操作的。

而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是争议颇多,难于处理的问题。

下文中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性质及其责任认定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①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

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

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

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规定,是只要符合一般主体即可。

因此,从以上几方面分析来看,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较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责任追究等动机而故意逃逸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

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

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根本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

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义务,更关键地是对行为有主观恶意,是积极而为之。

实质上是行为人采取了作为的手段,同时违反了一定的义务。

所以尽管“逃逸”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不救助行为相重合,但实际上即使履行了救助义务仍然可能构成逃逸,比如在将伤员送往医院后的逃逸等。

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应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着手,而应从是否有逃逸的实际行为来分析。

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

虽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含义也有差别,但逃逸行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积极采取措施去逃跑,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性质均是作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

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

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规定,是只要符合一般主体即可。

因此,从以上几方面分析来看,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较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责任追究等动机而故意逃逸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

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

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这是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根本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理解为不作为,实际上是把逃逸行为与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别是救助义务等同起来。

但在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仅违反了上述的种种义务,更关键地是对行为有主观恶意,是积极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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